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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著作权;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参考文献:

[1]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01:14-20.

[2]杨晗.黔东南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苗族服饰为例[J].法制博览,2015,23:256.

[3]刘振宇.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J].衡水学院学报,2011,05:14-16.

[4]陆皓.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9:226-227.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范文第2篇

“跨越性批判”是当代日本学者柄谷行人通过比较康德与马克思批判方法而得出的关于马克思方法论的新认识。跨越性批判在延续学界关于马克思思想的批判特质认识基础上,强调这种辩证批判的动态性和立场的传统性。从跨越性批判方法论视角来看,在党的十以来确立的以“文化自信”为根本出发点、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主要方法的传统文化观,不仅传承了“批判继承”传统文化观中的辩证法精神,同时通过对批判立场的转换回应了时代“破四旧”有批判而无继承的实践困境,开创了文化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和新进展。

[关键词]

传统文化观;马克思方法论;跨越性批判;批判继承;文化自信

当代日本学者柄谷行人通过对康德与马克思批判方法的比较发现,马克思自称为辩证法的学术批判方法,其实质是在不同话语体系之间转换的动态性“跨越性批判”。从跨越性批判这一方法论视角审视传统文化观,我们可以发现的传统文化观既是对“批判继承”原则之合理性内核的理论传承;同时,又通过对“中国梦”的历史衔接和文化自信的根本地位确认,实现了批判继承的立场转换,从而回答了时代“破四旧”有批判而无继承之实践困境的学理原因,实现了传统文化观的理论创新。

一、从破到立:中国传统文化地位的百年巨变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饱受帝国列强的侵扰。为摆脱中国近代落后屈辱的现状,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从而使中华民族重新昂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近代国人遍寻救国救民之良方。在此背景下,中国传统文化在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和民族复兴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经历了从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历史包袱到时期的“四旧”,最后回归中华民族的根与魂这一文化自信的百年嬗变。一百年前的今天,正值新文化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阶段。陈独秀、蔡元培、胡适等有着西学背景的知识分子以《新青年》为阵地,用源自西方的民主和科学武器,拉开了旨在“反传统、反孔教、反文言”的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之所以能迅速推开,并起到摧古拉朽的思想启蒙作用,其背后既有清末后期曾国藩、李鸿章等人“中体西用”实践失败的现实刺激,更有经严复结合中国现实需求而转述的达尔文进化论思潮的学理支撑。在进化论的思维范式下,空间意义上并存的中西文化被解读为时间维度上的古今序列。而近代中国的没落也由此被用以证明中国传统文化过时性。反过来,中国传统文化也被看做是近代中国走向现代文明社会的沉重历史包袱,甚至是保守腐朽的历史阻挡力量。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要内容的孔孟儒学则首当其冲被作为批判的对象。基于此,留日归来的吴虞一提出“打倒孔家店”,便迅速成为新文化运动盛行的口号和标志。另一方面,由于儒学主张孝为仁之本、百善孝为先,新文化运动自然也将批判孝道、鼓励新青年勇敢走出“吃人”家庭作为改造旧社会、重塑国民性的重中之重。甚至为了对抗文化传承的历史惯性,胡适等人还曾提出废除汉语等全盘西化计划。实际上,为了深入批判“三纲”、旧礼教,鲁迅、吴虞等人在新文化运动中提出“礼教吃人”说。但此说并非新文化运动首创,早在乾隆年间,早期启蒙思想家、汉学家戴震即有理学“以理杀人”之说。[1]然而,李贽、戴震等人对儒学的批判是从儒学真伪或从儒学道统与政统的区分层面来进行的内部批判。这种批判虽然不乏思想启蒙意义,但其宗旨还在于维护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儒学道统。一旦把对儒学的批判纳入进化论框架,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从整体上只剩下存废与否的零和选择。现代新儒家梁漱溟正是看到这一批判的深层逻辑,在其《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力图通过将中、西、印三种文化视作空间并存、各有优劣的文化来论证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承续的合理性。然而,在救亡图存的现实面前,传统文化的艰难呵护不仅显得不合时宜,甚至被看做是文化保守主义者的无谓挣扎。这大概也是梁漱溟何以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新儒家的原因吧,毕竟近代国学大师王国维也在“可爱者不可信、可信者不可爱”的纠结中自沉湖底。正如严复译作《天演论》是基于爱国主义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滋养,新文化运动的诸多先锋也面临着成长于斯又激烈批判之的情感冲突与逻辑困境。十月革命传来的马克思主义让企盼中国走向新生的许多先进知识分子看到了民族生存与文化自尊有机融合的可能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文化阶段论同时为文化革故鼎新的必然性和传统文化历史价值的实存性提供了理论论证;另一方面,马克思的辩证法方法论对文化相对独立性的认肯,也为批判传统文化糟粕的同时,继承传统文化的优秀精华提供了可能性。也正是由此出发,提出辩证看待、批判继承的传统文化观。然而,建国后在强调阶级斗争的特殊年代,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批判继承”在实践中沦为有批判无继承的全面“破四旧”运动。文化的时代性成了直接判定文化落后程度的直观标识,甚至文化本身也成了亟需革命的对象。不难想象,孔孟儒学、乃至孔府、孔庙本身在时期会有什么命运。改革开放后,面对长达八十余年的反传统运动所造成的传统文化断裂,学界和社会开始重新反思中国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一时间,诠释传统文化和中国精神蔚为壮观,并与新一轮的译介西学思潮颉颃并存。然而,真正系统阐释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具体提出传统文化现代化方法的还是党的十以来关于建立“文化自信”,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传统文化古为今用的传统文化观。由此,完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由破到立的百年巨变。

二、批判继承:传统文化观困境的方法论分析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就提出对中国传统文化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进行批判地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2]此后,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辩证看待并批判继承传统文化都是对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态度,并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成为指导包括当下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然而,让人不解的是,何以在同样坚持“批判继承”原则的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会走向“厚今薄古”、“越是精华越要批判”的极端境地,以至于在实践中沦为形而上学的有批判无继承、只否定不肯定。最终一场波及全国的“破四旧”运动给中国传统文化瑰宝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让在曲阜座谈会上无法忘却对传统文化的戕害。今天,我们要汲取历史教训,以便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作为中华民族根与魂的传统文化,就不能简单将“批判继承”这一理论的辩证法实质与实践的形而上学矛盾归因为当时的“左”的思潮等外在因素,而应该从方法论层面分析传统文化观困境的内在学理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继续坚持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原则,并推动传统文化观的理论创新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具体而言,“批判继承”传统文化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和内容:首先,从继承历史文化的必要性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现实需要和民族自信心的培养都需要了解和利用自身历史文化。正如恩格斯警告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而且还并不总是掌握的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3]124从革命的实践中认识到,那些只知照搬马克思主义而不懂中国历史现实的教条主义者和民族虚无主义者,很容易“在这个伟大斗争中跌下了或跌下过机会主义的泥坑”。[4]602因此,“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4]635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民族在寻求救国救民之路上不断试错之后被选择的。因此,绝不能忘记自己的祖宗、历史,“中国文化应有自己的形式,这就是民族形式”,只有从自身历史文化出发,使马克思主义体现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才能真正提升民族自信心。其次,从继承传统文化的原则方法来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决定了对待传统文化既要辩证看待,又要批判继承。一方面,特定阶段的意识形态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基础相适应的。说,古代文化遗产是古人“根据他们彼时彼地所得到的人民生活中的文学艺术原料创造出来的东西”,因此,传统文化有其自身的历史合理性,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历史和传统文化。另一方面,这种尊重并非颂古非今,而是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因此,需要按照“人民性”这个标准来甄别传统文化的糟粕与精华并作出取舍,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新的时代需要进行改造以达到推陈出新,成为社会主义新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以上两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对待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原则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又体现了辩证法精神。那么是哪里出了问题,导致本为辩证对待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原则在实践中滑向形而上学式的单向批判?正如苏格拉底在《会饮篇》中所说,哲学不是静止的东西,而是在两个不可调和的领域之间捕捉到的,哲学通过永恒的奋力追求在张力中画出自己的人生。[5]在西方文化语境中,辩证法渊源有自。它不是从固有的立场对对象一分为二的解读,相反更像是一个“无知者”从对立双方的互相批判中获得自身的立场和观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曾举例说明:1845年“决定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这个心愿是以批判黑格尔以后的哲学的形式来实现的”。[3]63因此,当我们从中国式“一分为二”去解读马克思的辩证法时,固然也反映了辩证法强调既否定又肯定这一特质,却忽略了西方语境中辩证法的动态立场。一旦我们以掌握了的马克思主义为立场和批判标准,运用唯物史观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从逻辑上自然会得出如下结论:“研究文化遗产,总结古代文化发展中的规律性问题,对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作用不大。因为它们无非是封建社会文化的规律,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不适用或者不能直接适用于社会主义文化。”[6]既然我们对规律有了正确的认知,传统文化就只剩下充当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素材佐证价值,而且往往是作为反面典型来使用的。令人唏嘘的是北京故宫和主张“抽象继承”传统文化的冯友兰就是作为反面教材才被“保护”下来的。实际上,抛开批判继承的立场固定缺陷,单从情感心理学和文化接受学的角度来看,“批判地继承”将批判作为逻辑在先,也无形中使继承蒙上了心理阴影。中国传统文化“我注六经、六经注我”的诠释模式之所以长盛不衰,就在于它通过“旧瓶装新酒”实现了文化的自然过渡或嫁接,不至于产生“橘生北国则为枳”的尴尬。当然,对待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原则在特殊时期的偏差并不意味着原则本身不再有效,它只是说明该原则尚存在走向流弊的学理漏洞。因此,还需要后来者进一步通过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理解来补充完善,而这本身也正是“批判继承”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文化自信:传统文化观的理论传承与创新

文明的失序,总是从最细微处开始。而文明的重建又何尝不是如此?[7]经历将近一个世纪的反传统运动,中华传统文化日渐式微甚至断裂,不仅造成乡愁和精神家园无处依顿,而且使道德虚无主义在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利益驱使下甚嚣尘上。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历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道德建设,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道德建设方案和具体规范,然而中国社科院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甚至低于60分的“及格线”的调查结论却让人们不得不面对道德建设的实施力度和社会道德水平现状呈现极大反差的尴尬现实。古人云:礼失而求诸野。要重建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不能过分依赖理论的推演和舆论的宣传。正如恩格斯在总结西方思想启蒙进程中传统与新兴意识形态的关系时所指出的:“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3]118只有将新时期所需要的道德风尚深深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沃土之中,才能真正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深契人心并发挥实质性的规范作用。基于此,在党的十后专程到山东曲阜参观在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具有标志意义的孔府,开宗明义地表示研究孔子和儒家思想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坚持古为今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因势利导,深化研究,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8]更在其后的论述中强调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坚持文化自信是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根本前提,并具体指出继承传统的方法路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这意味着不仅自觉传承对待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原则,同时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深刻把握文化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了传统文化观的理论创新。今天,我们要自觉承担交代的“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任务,就必须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再认识,才能真正深入的理解传统文化观的科学内涵和时代创新,从而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发展,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长期以来,学界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是以黑格尔为参照来完成的。这种以黑解马的解读模式不仅为区别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而强化了经济决定论倾向,同时,将黑格尔与马克思对立,容易让人们误认为马克思是从固有的唯物史观立场对黑格尔思想进行既否定又肯定的辩证批判,却忘了马克思用以批判的立场本身也是批判的产物。沿着这一逻辑,当我们顺利到达马克思主义之岸后,过河拆桥,黑格尔思想乃至其他学理资源自然没有任何继承的必要,甚至连批判也显得浪费时间。对此,恩格斯曾专门提醒,“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3]126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历史斗争的进程中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的规律则需要从批判对象或具体的实践中去寻找,“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3]122日本学者柄谷行人正是基于以上考量,通过对康德和马克思学术研究方法的比较发现,类似于康德在理性主义和经验论之间不断位移中形成康德的理性批判体系,马克思的批判性思想和论述同样产生于不断移动于不同话语体系所产生的强烈的视差,柄谷行人把这种批判命名为“跨越性批判”。[9]柄谷行人对马克思方法论的跨越性批判解读,强调了马克思的思想批判既不是基于某种安定的第三种立场对其他各种思想的分别批判,也不是对对立双方观点各取所需式简单综合;而是在后思想的接受中对前思想形成批判,同时用批判过了的前思想对后接受思想进行再批判。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否认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其实质就在于马克思不仅是学成的,而且是学无止境的。从马克思的跨越性批判方法论来看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文化的建设自然不可能是历史虚无的全新建构,也不是无批判的历史复古。而是在传承的基础上按照时代精神进行批判,这里的批判不是为了彰显新文化的先进性,而是在批判中完成新文化,也即所讲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核心则在于“没有传承就没有创新”。这种传承在先的传统文化观就从根本上承认了传统文化的不可或缺性,从学理上了新文化运动和期间之所以反传统的逻辑前提。黑格尔曾经在《历史哲学》中指出:“世界历史自身本质上是民族精神或国家精神的辩证法。”一个国家之所以能够引领世界历史,就在于其优秀的国家精神、文化传统。马克思也曾在比较近代中印两国面临西方殖民入侵时的不同表现和命运时感叹,印度无为顺从的民族文化注定了它逃不掉被征服的命运,而中华民族悠久的爱国主义传统则确保了中国人民必定会发起维护民族生存的人民战争,让任何觊觎中国的列强无法像吞并印度一样把中国作为顺从的战利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曾强调传承民族文化对于增强民族自信心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建构“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则出于“革命性质决定了革命任务”这一判断,忽略了社会主义新文化赖以扎根生长的民族文化土壤。根据马克思的跨越性批判方法论,马克思如果在通过批判黑格尔确立唯物史观之后,应该会反过来从黑格尔的立场对唯物史观进行补充完善。而这一点也一直是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耿耿于怀的:“(这些)思想家们的一个愚蠢观念。这就是:我们否认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所以我们也否认它们对历史有任何影响。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这些先生常常几乎是故意地忘记,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3]127这里所说的“历史因素”自然也包括由传统文化所构成的民族精神。基于此,特别强调民族自尊和文化自信的重要性,他不仅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独特的精神标识,更把文化自信作为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根本前提。

四、结语

正如所讲,“中华民族历经磨难,自强不息,从未放弃对美好梦想的向往和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夙愿。”[10]无论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中国的地位几经变迁,每个中华儿女渴望国富民强的爱国之心都是一样的,而这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深沉的核心理念。如果说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唯物史观正确制定了对待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原则,从而使传统文化能够有幸成为社会主义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话,新一届领导人则在坚持和发扬批判继承原则的基础上,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赖以生长的土壤和根基,从而改变了社会主义制度、道路和理论与民族生存发展之间的主从关系,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民族自尊与文化自信。

作者:刘玲玲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张锡勤.新文化运动批判封建礼教的历史根源[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6-05.

[2]陈金霞.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是批判地继承[J].思想研究,2014(7).

[3]徐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4]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35.

[5][美]拉格兰,萨特海特.哲学是什么[M].韩东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6]邓绍基.关于文学遗产的继承问题的讨论和思想认识[M]//建国以来古代文学问题讨论举要.济南:齐鲁书社,1987.

[7]侯军.礼失而求诸野[N].光明日报,2014-11-21(13).

[8]李攻.曲阜论文化:山东考察谈孔子[N].第一财经日报,2013-12-05.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 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198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墨西哥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其精髓可以概括为君子文化、尚贤文化、耻感文化、礼仪文化、忠孝文化、爱国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等。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的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归纳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曲杂技和竞技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社交礼俗、人生礼仪和各类节日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个方面。可以说这五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镶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此后,国务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诸多中国传统文化项目纳入其中。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若缺少了中国传统文化将是不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相结合,将更加凸显非物质文化理论或思想的普遍性、实用性,进而提升其传承与保护水平。

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由于改革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扩张,西方文化借助其强大的经济杠杆向生产力欠发达地区渗透。西方文化居高临下不断倾泻的“瀑布”②式传播现象,在中国随处可见。以节日为例,近年来“洋节”盛行,如圣诞节、情人节、母亲节等等,而对于我们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却被冷落。对此现象,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冲击的必然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商家为赚钱大力炒作的结果。还有人认为这是“洋节”迎合了当代中国年轻人喜欢浪漫和追求个性张扬的结果。对此现象形成的原因,笔者赞同上述的一些观点,但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更清醒地看到,“洋节”盛行的根子是我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上存在问题。

在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上,多年来我们存在着一种自相矛盾的文化心理,在理论宣传上,强调我们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不注重文化传统的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仅仅停留在学者的书斋中,并没有走进大众的生活中。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的反而是西方的文化价值理念。在课堂上,讲西方的东西成了有学问的表现;在科研上,研究西方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科研,向西方学习,包括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就是思想解放和适应时代潮流的表现。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并不奇怪,因为当时国门初开,民众存在着对陌生文化的好奇心和新鲜感,这种好奇心和新鲜感使了解西方文化成为一种时尚。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我们缺乏对西方文化的理性审视,把西方文化不分良莠整体打包到中国,为中国民众特别是年轻人提供了大量的西方文化快餐。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没有同时跟进,大众的文化选择被局限在西方文化的框架内。再加上为追求商业利益的资本介入,问题就进一步变得不可收拾。资本通过炒作西方文化,把追崇西方文化生活方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赋予了实力和财富的内涵。于是外来西方文化在某些人的内心演变成了一种社会潮流,中国传统文化在困境中生存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惯用的多种宣传方式,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党的十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沉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面向大众的宣传普及是宏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常用且有效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包括编写大众读物、拍摄电视专题片、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华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能更好地渗透和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厚资源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结合,在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远程教育和数字娱乐产品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使高新技术成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与方法,加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最少干预性原则”、“就地保护原则”、“独特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③等,反对基于地方经济需要,商业利益驱动和弘扬地方文化等狭隘片面思想为目的的开发利用。借鉴上述原则,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应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和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瑰宝。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包括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一般来讲,由于他们各自地位不同,所以动机就会有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立场与诉求。首先,政府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其次,社区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最直接的保护中心位置,其态度比较复杂:一方面对保护传统文化深怀感情,另一方面却受到现代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处在摇摆位置;再次,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大多从市场观念出发,紧盯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异己力量;最后,学术界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其更多地关注对象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学说,研究自己的保护主体,达到为我所用。所以在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应当处理好这四者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上述四种力量可联手互补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以上述四种力量代表为主,在机构内,他们围绕着保护对象—传统文化,相互限制和联系,充分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创造积极、和谐的环境。

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举措,促使保护中国传统文化走立法之路。依靠法律的保护才是“合理合法”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有了法律保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根据其特殊性,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立法原则应该是:分主次、明层次、辨先后、讲呼应、求稳定。分主次就是先制定主要法律,再制定相对次要的法律;明层次就是先制定总体性法律,再制定分体性法律,并层层细化;辨先后就是先制定急需的法律,再制定可以相对缓慢的法律;讲呼应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法律体系内部纵横交错的法律之间要各有所司,相互呼应;求稳定就是立法要从长远考虑,从根本入手,保证所立之法长期管用。

借鉴与融合先进外来文化,使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相融汇。不同文化之间,有差异就难免有矛盾、有竞争,但文化差异不应该成为文化交流的障碍,文化竞争并不排斥文化合作。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应该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共享世界文化创新成果。在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时,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我们要跻身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必须深深植根于自己民族的文化土壤,促进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深蕴着丰富的营养成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国传统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④,中华民族才能真正成为站立世界东方之巨人。

【作者分别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2GJJG139】

【注释】

①陶立瑶,[日]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47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页。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美术教学;中华传统文化;继承;弘扬;创新

中图分类号:G62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5-0278-02

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明造就了优秀的传统文化,她博大精深,渊源流长,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提高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素质,推进我国文化发展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课程标准提出,“学科课程的主导价值在于传承人类文明,使学生掌握人类积累下来的文化遗产”。传承中华传统美术文化,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内化为青少年一代的精神素质,使他们热爱优秀传统文化、景仰优秀传统文化,成为具有鉴别和创造先进文化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是新课程标准对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最主要阵地,学生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最佳主体,教师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主力军,而教学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最佳渠道和方式。因此中小学的美术课程不只是向学生传授美术知识和技能,更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对此,笔者在平时的教学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想法。

一、美术教学推动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美术活动和美术作品的视觉化与直观性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人类对外界所获得的信息80%以上来自于视觉,而美术活动、美术作品都是视觉化的艺术,对于传统文化而言,绝大部分文化要传承和发展通常先进行视觉化,然后再进行传播。而在进行视觉化的转换过程中,美术活动的介入可以极大地丰富文化视觉,并使得较抽象的文化内涵变得更加具体和易懂。如《三字经》在传承时,用文字进行记载,而早期传承用书法的形式进行记录,现代化的传承进行图书化,加入插图的创作,使之图文并茂,这都需用美术的表现形式,才能使其更易于传播和传承。

美术介入传统文化的传承,使得传统文化变得更加喜闻乐见,更易于引入专业课堂。比如在上《看花灯》一课时,除了讲述元宵节看花灯习俗的起源和历史传说,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外,还可以从美术的角度去欣赏分析各地区花灯的造型及色彩的特点,引导学生讨论花灯的设计和制作方法,并进行创意设计和工艺制作,这样使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内涵有了更深层的理解。形式各异的花灯代表着人们在新年里不同的愿望,学生除了设计传统的兔子灯、荷花灯等,有的还设计了喜洋洋、小熊维尼等可爱的新造型,在材料的选用上,除了运用纸、竹、绸缎等是很常见的传统素材,还融入了塑胶、玻璃纸、皱纹低、铁丝、压克力废弃纸盒、铝罐等各式现代材料,表现出花灯的透光性,充满了无限的想象空间。这样的教学不仅使学生对传统花灯有更进一步理解,同时也让传统文化在他们心中打下烙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还可以将绘制的花灯布置起来,开展师生共赏花灯猜灯迷系列活动。

二、美术教育促进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

在传统文化中,唐诗宋词等文学作品与书法、国画等艺术相结合,使得其文化内涵与外在表现形式相得益彰,把先人的文化精髓表现得淋漓尽致,而二者的结合,更加相互提升文化品位,而美术作品中的诗情画意的源泉来自于传统文化,并使其升华和物化为视觉形象,创造为有中华文化意境的艺术品,文化艺术品的广泛传播和雅俗共赏的特点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华文化的创新。如在上《水墨画变体画》一课时,首先学习水墨画的基本知识,然后再带着学生欣赏中国传统的汉代画像石、木版年画以及国内外名作,从中了解名画的创作背景、内涵及绘画方式等,并利用中国传统的水墨画工具和水墨技法,在艺术家的原有作品中加进自己的理解和想象,画出耳目一新的作品。这样的课堂教学,不仅学习了传统国画方面的知识,而且让学生学以致用。将名作进行二次创作,既巩固了传统水墨知识,又进行了绘画方法、理念上的创新。

三、美术教学开辟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新途径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自觉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

[作者简介]黄洁(1979- ),女,江苏海门人,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南京邮电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江苏 南京 21002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3SJDFDY017)、2013年度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缺失与构建”(项目编号:XC213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057-02

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提出“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再到“十”报告指出“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如何切实提高文化自觉、切实增强文化自信,是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重大问题。大学不仅是知识传承和创新的地方,更是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场所,有没有文化自觉,能否树立文化自觉是高校发挥文化功能的重要前提。鉴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文化之间的同质性,构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离不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性质及文化功能界说

1.文化自觉的内涵和维度。“文化自觉”这个概念最初由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他认为,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①尽管后来又有一些学者分别从“认识论”“反思论”“基因论”等角度将“文化自觉”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其中不免有合理成分,但是笔者更加支持和认同费孝通先生关于“文化自觉”的理解。这是因为,从19世纪末至今,对文化的争论无非是关于“古今中外”的问题,面对世界文化和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如何做出取舍,如何既避免文化复古主义、文化虚无主义又避免全盘西化,如何辩证地对待自身文化,实现民族文化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提升民族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起民族自尊心和文化自信心是问题的核心。费孝通先生仅用简单的“文化自觉”四个字给出了答案。据此,笔者认为文化自觉至少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认识和把握,即对文化价值的认知,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把握,对文化建设历史责任的担当。

2.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性质。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同质性,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促进人的“文明化”和“社会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文化,它是一种文化形态,其过程是一种文化传承和创新的过程,也是一种以文化形态、方式、方法促进人和社会的发展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无处不体现着文化性质,具体包括文化继承性、文化超越性、文化民族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继承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对文化继承所具有的应然性和必然性。文化是历史的积淀,在任何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向教育对象灌输的教育内容自然而然带着过去文化的印记,任何以文化虚无主义的观点脱离文化历史,割裂文化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将失败。

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超越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能够超越时空、阶级、派别的局限对文化进行继承和创造。只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要求的,一切世代、一切阶级、一切文化流派的文化思想都能够为思想政治教育所超越和应用。

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民族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民族风格和特征。因为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个性,而正是这种民族文化铸就了民族精神、民族性格、民族灵魂。而思想政治教育更加会选择能够适应民族土壤的文化精神来教育民众。

3.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功能。“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功能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培养人的实践活动中以文化的内容、文化的形态、文化的方式、文化的方法促进人的文化选择的传承、创新,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文化能丰富人的境界,陶冶人的性情,净化人的心灵,激励人的精神,促进文化主体的知、情、意、行等多方面全面发展和主体人格形成、稳定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创建一个陶冶人们心理的‘文化场’,以文化传承、文化渲染、文化渗透、文化自觉等方式表现出来,在潜移默化中使社会准则和思想品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思想品质,这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功能使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文化的选择、文化的传承和文化的创新来实现对人的教育。”②

文化自觉与思想政治教育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文化自觉是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性质的根本体现,是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功能的实现形式,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性质和文化功能保证了文化自觉的实现。文化自觉包括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传承,而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命之一就是通过继承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自觉和自信。因此,高校文化传承创新应该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化传承创新与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的相互融合。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必要性

1.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文化自觉的应有之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的历史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③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同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地方。而理性批判和合理继承、创新是文化自觉的根本方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充分的挖掘和创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代的东西当下化,传统的东西现代化,使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优化整合、无缝对接,从而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完美融合和创新发展,这才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自觉的根本体现。

2.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的积极回应。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传统文化、继承传统美德已经成为我国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教育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目前高校学生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补给却缺乏系统性、制度化,这就造成了当代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认知程度不高、对传统文化的价值认识不足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观念越发淡薄、民族文化自信心不足等现实问题,更不要谈增强大学生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了。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缺失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困境之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方面的内容是对此困境的积极回应。

3.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中国传统文化如孔子“仁爱”思想中的“恭、宽、信、敏、惠”“孝、悌、忠、恕”,孟子的“天人合一”思想,墨家“兼爱”,道家“无欲”“不争”等思想,《论语》《弟子规》《三字经》等教育著作在价值追求、人才培养、道德养成等方面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很多的契合点。同时,又因为中国传统文化是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实践,这些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对其进行分析辨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和广为熟知的民族语言,把反映当今时代生活和实践的思想内容融入这些概念和形式中。一句话,就是要用旧瓶来装新酒,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国传统文化是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实现

1.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积极增进传统文化的教育内容。要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传承和创新,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为主渠道增进对传统文化的内容了解和认知是前提。目前来看,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并没有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体的专门教材和必修课程。1982年新加坡教育部便组织编写了《儒家伦理》教材,获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成功范例,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而言,不仅有效地利用了传统教育资源,也能使当代大学生在学校中产生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中寻找到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认知中实现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2.以校园文化为载体,努力营造传统文化学习的良好氛围。认识源自实践而高于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和提高认识。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不仅仅来自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更应该来自于大学生课外的素质拓展活动。学校可以经常举办以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沙龙、演讲比赛、国学讲坛、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以激发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情,营造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氛围;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历史博物馆、文化遗迹,欣赏传统书法、音乐、手工艺作品等传统文化实体,使广大学生在领略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之美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切身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报等传统媒体,以及校园网、QQ群、人人网、微博等新媒体手段,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中国传统文化氛围融入校园文化,让学生浸润在有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氛围中,自然而然地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3.以队伍培养为关键,有效提升教师的传统文化素养。能否有效将中国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引领学生传承与创新,教师是关键。“要给学生一滴水,首先自己要有一桶水。”要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首先要培养一支有较高传统文化素养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作为人才保障。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增加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培养学科高学历人才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学科化、现代化转化的知识技能和科研能力。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师,要勇于探索和钻研,通过将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有机的结合,不断增强中国传统文化的时代性和感召力,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符合时展、满足大学生需求的思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来教育凝聚一代青年,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文化创新的能力,为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创新提供智力源泉。

[注释]

①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