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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协议

科研成果转化协议

科研成果转化协议范文第1篇

6月21日,在郑州大学化工与能源学院实验室,闫捷博士正在专心做实验。闫捷是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研究人员,近10个月来他能够在郑州大学搞研究,源于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关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投资1200万元,与郑州大学联合建立了研发中心。目前,双方组建的研发团队正在为企业的12项技术进行科技攻关。

而这只是河南高校创新科研机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

省委书记卢展工在视察河南部分高校时指出,高校是育人的高地、聚集的高地、创新的高地、服务的高地,各级党委、政府要“多着眼高地、多着力高地、多建设高地、多服务高地”,并强调通过人才驱动、学科驱动、创新驱动和品牌驱动来提高质量。省长郭庚茂要求,立足河南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注重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省教育厅厅长王艳玲表示,随着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河南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只有强化服务、主动融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才能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中有更大作为,获得更大发展。

产学研结合大大提升了社会服务能力

6月27日,河南农业大学与28家企事业单位举行了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暨科技成果转让协议签字仪式。当天,该校与河南省林科院等3家科研机构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与汝南县等4家地方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河南中鹤集团公司等21家企业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同时,该校的玉米新品种豫单“603”“916”“919”“802”和小麦新品种豫农“4023”分别转让给7家种业公司,实现了学校作物新品种转让的新突破。

“在这次签字仪式上,我们一次性转让了4个玉米新品种和1个小麦新品种,总转让费超过1000万元,单项科技成果转让费均在100万元以上。这是我校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协议涉及地方经济社会的诸多领域,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南农业大学常务副校长孙天华高兴地说。

6月28日,河南师范大学举行高新技术企业协作共同体建设启动仪式,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等首批加盟协作共同体建设的近百家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了启动仪式。而在此前,河南师范大学还依托河南省动力电源及关键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有关高校、电池及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与新乡市政府共同组建了河南(新乡)电池研究院,积极围绕电池材料、电池及电动汽车产业链发展,打造国际化研发创新平台,受到了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郭庚茂等领导的关注。

河南大学加强和地方的科技联合与协作,引导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协同研发,开展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该校先后承担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社会服务课题90多项,其中“民航气象信息综合处理系统”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已被44家机场采用;“造纸污染控制及资源化新技术”解决了造纸黑液污染的世界性难题,被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郑汴一体化”“中原经济区”等一系列创新研究成果得到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采纳,为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河南高校共承担横向课题1.2万项,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方式与国内外企业签订转化项目4795项,转让合同金额12.8亿元,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得到应用和推广转化。其中,2011年12月,郑州大学常俊标教授和其团队研究的“抗病毒一类新药FNC”专利以4000万元的价格花落北京兴宇中科有限公司,创下河南高校迄今为止单项成果转让费的纪录。

“高教20条”助推河南高等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意见》从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实施“重点和特色学科专业提升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大力推进协同创新等20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河南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抓手和出路。

为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我省规定“要把本科教学作为高校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做到政策措施激励教学,工作评价突出教学,资源配置优先保证教学”。同时,我省规定,要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的专项检查。此外,我省将重点建设500门精品开放课程、100个教学团队,表彰100名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名师,发挥其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科研成果转化协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无人机航拍 产学研 发展模式 协同

一、航拍领域产学研协同发展现状

四川产学研联盟自建立以来致力于形成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市场趋势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进行技术创新攻关体系。目前已建立四川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四川省航空航天技术创新联盟、四川省核技术产学研创新联盟等49个产学研创新联盟试点,针对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创新能力不强、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研发人才力量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组建十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1)缺乏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外部的政策环境尚不完善,目前四川省尚未形成影响力广泛、专业化协作、网络化运行的产学研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缺乏新颖独到之处,产学研合作信息内容更新速度缓慢而导致产学研协同各个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三方缺乏信息交流,使得市场信息、科研信息、供需信息仍主要存在于各自的主体系统。

(2)高校参与产学研协同积极性不高。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后,虽然承担着科技项目的技术研发,却很少了解企业的技术需求和信息,而且并没有参与到企业内部成果的转化、保护和商业运作,导致对项目科研成果的转化没有进一步跟进,与此同时没有贯彻激励政策来鼓励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研产出,因此教师及研究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3)产学研协同运行机制缺乏系统性。目前四川省产学研协同运行机制出现政府牵头、资源偏向于政府的政策目标的现象,没有形成在政策引导下由市场资源配置并进行风险控制和激励一系列系统性的运行机制。结果往往会导致产学研项目的效率不高、产学研协同运行机制绩效偏低、合作的实际成效不显著。

二、航拍领域产学研协同发展的模式

从企业、政府、高校及科研所各协同主体来看,产学研协同是产、学、研三方在某种特定的协作模式下,通过某一主体作为主导进行选择以及对科研力量、人才和资金等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更高效的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发展在不同的主体牵头下形成许多不同的模式,而在不同模式下,合作的领导组织特征、协同发展方向的选择和协同产出方式的选择都会形成不同的效果。

(1)企业牵头模式。由企业牵头而形成的产学研协同模式一般是在企业自身科研力量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遭遇瓶颈,而以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作为企业发展目标的情况下,通过科技中介机构等渠道主动联系高校及科研机构商议合作,形成以企业成为确定新产品或技术研发方向及科研成果产出推向市场的核心,高校及科研所针对创新研发、技术支持和后续咨询提供服务的产学研协同模式。在这种协同模式下,企业能更及时瞄准市场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相对于高校和科研所更具有市场前瞻性,在市场资源配置的导向下,有效的整合企业资金、高校和科研所研发力量和高新技术人才等资源,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更大效用的产品或服务,促进区域经济高效发展。

(2)科研所及高校科技园模式。科研所及高校拥有扎实的知识理论基础、强大的研发团队、先进的科研技术等先天优越条件,在科研方面有很多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但可能由于科研所及高校自身资金条件不允许或不具备产业化的基础,并且产出激励和社会投资政策体制不健全,很难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此时,科研所及高校选择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促成了产学研协同的科研所及高校科技园模式,依靠自身高含金量的科研技术加上企业市场嗅觉比较灵敏、资金雄厚的条件,能够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使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惠及社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对策与建议

(1)构建产学研组织管理机构。为加强产学研协同发展,构建专业化的组织管理机构或部门是非常必要的措施。政府要创新公共服务职能,优化整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金融行业等组织管理部门的资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科技部的职能和作用,建立专门针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部门,形成对企业、高校及科研所统一联合的推进发展机制。搭建组织各方主体信息交流、项目合作、科研人员互动、成果转化,统筹协调组织产学研合作。

(2)加大产学研资金扶持力度。企业作为科研成果转化产出的主体,特别是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研发主体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政府要设立产学研专项扶持基金针对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贡献大、经济效益高的合作项目予以大力支持。政府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可以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合作,建立专项产学研扶持资金,对这些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3)调动发挥人才在产学研协同发展中的作用。高校应积极发展科教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与企业合作,创新实践方式,使高校学生深入实践,通过理论教育和科研实践,培育不但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而且具备科研实力的人才。科研所研究人员应积极探索适应市场发展趋势的科研创新点,加强与企业合作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同时,应出台相关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对研究出成果的人员给予科研补助,调动创新型人才的积极性,发挥科研人才的资源优势,吸引各类技术型创新人才参与到产学研协同发展的过程中来,促进科研力量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科研成果转化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2-0014-03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提出,要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资源,以弥合发展差距,贯通产业链条,重组区域资源。当前,我国已提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加快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形成区域创新驱动一体化发展格局,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支撑,也是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任务,意义深远。

一、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成效

近年来,京津冀抢抓机遇,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多层面、多领域、多渠道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三地政府互动日益频繁

京津冀三地初步建立了协同联动和项目对接工作机制,互动步伐加快。京津先后签署《关于共同推进天津未来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人才工作合作协议(2014―2017年)》等,京冀签署《共同打造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框架协议》等,津冀签署《共同打造津冀(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框架协议》等,京津冀共同签署《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和基础研究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等。三地政府积极推动,在重大项目落地、示范区建设、重点产业合作等方面做出部署,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二)产业协同发展有序推进

目前,京津冀三地产业对接协作,正从传统的农林、化工、机械等部门,逐步向金融、科技和商业等领域扩展。首钢和北汽整车等一批转移承接重点项目有序实施,首农、金隅、京东方等一批京企跨区域合作不断推进,初步探索出总部-生产基地、产业链合作、共建科技园区等多种产业对接模式。创新项目有力支撑产业发展,产业协同发展成效显著,2014―2015年,北京企业在天津、河北分别投资项目865个、6 431个,投资额2 403亿元、5 686亿元。仅2015年,河北就引进京津项目4 124个、资金3 459亿元。

(三)创新载体共建成绩斐然

围绕区域发展需求,三地共建的园区、基地、联盟、平台等创新载体日益增多。中关村海淀园秦皇岛分园、清华大学固安中试孵化基地、沧州北京现代企业产业基地、张北云计算产业基地等建设进展良好。石墨烯产业发展联盟、京津冀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京津冀钢铁行业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相继组建,一大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不断涌现,为推进区域协同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创新资源共享初见效果

三地通过互联互通建设,在软硬件资源方面,初步实现了区域内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特别是,作为科技创新中心的北京,对津冀科技辐射力度不断增强。2015年,北京输出到津冀技术合同3 475项,同比增长9.4%;成交额111.5亿元,同比增长34.2%。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各成员单位服务河北企业1 088(家)次,与河北企业签订各类服务合同总额1.13亿元,年度合同实现额6 019.43万元。

(五)重大项目合作硕果累累

京津冀围绕当前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科技合作,在大气污染治理、粮食丰产、生态修复、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等方面实施了一批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如在科技部支持下,京津冀科技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了一批科技治霾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推动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面临的问题

尽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家重大战略定位目标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京津冀在地区间的政策协同、产业合作、要素流动、利益分配、推动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成为当前阻碍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突出问题。

(一)政策f同不足

京津冀三地创新政策落差明显,存在梯度差异。北京有中关村示范区,天津有自贸区和示范区,河北既无示范区,也没有自贸区,三地在先行先试、科技人才资源流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技术新产品区域采购等方面的政策难以有效衔接。具体表现为: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难以在河北科技园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不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未能实现互认等,直接影响着协同创新效果。

(二)产业协作不强

三地产业转移有序进行,但阻碍产业协同创新的因素依旧存在。三地产业梯度明显,北京以服务经济为主,天津以技术资金密集型的研发制造为主,河北以资金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产业异构明显,客观上增加了产业对接和科技合作难度。而在产业规划方面,三地产业定位缺乏统筹协调,尚未形成合理分工,加之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对接融合不够充分,尚未建立起高效的产业和技术梯度转移对接路径,结构性问题和矛盾较为突出。

(三)要素流动不畅

京津冀区域是我国创新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但分布不均衡,北京富集、津冀匮乏。由于行政区划和体制机制障碍,造成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加之三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和北京高福利、高收入等原因,产生的“人才虹吸”效应短期内难以消除,区域资本、技术、成果、人才等难以有效流动,严重影响三地深入合作。

(四)利益分享不明

在现行税收体制和分别独立考核的制度框架下,京津冀三地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目标不尽相容,创新收益和协同红利难以在彼此间实现对等共享,创新资源高密度地区不可能突破“一亩三分地”的自利考量,也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到其他地区,很难实现创新成果和创新收益在地区间的转移流动,制约了区域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推动落实不够

中央与三地联动的推动落实机制还没有完全确立,再加上责任主体不明确,后续监督考核跟不上,影响了落实力度和工作进度。同时,中央已经明确京津冀功能定位和协同发展总体布局,但落实创新布局缺乏具体的协调和操作机构,三地在统筹部署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细化,以便操作落实。

三、加快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六点建议

加快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需要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抢抓“全创改”契机,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加速创新要素流动为手段,加快弥合发展差距;以产业优势互补合作为纽带,贯通产业创新链条;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重组区域创新资源,加快推动三地实现政策同向、产业同链、载体同建、要素同用、利益同享的协同创新格局。

(一)强化统筹推动落实,为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搞成三地发展规划的大拼盘,有必要成立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定期举办跨部门、跨区域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区域协同创新重大事项,推进三省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项目统筹联动。同时,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和审查机制,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跟踪与分析;建立推进落实巡查制度,完善相关激励与考评机制,形成倒逼制度,强化闭环效应。

(二)启动区域层面立法,为共同体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针对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措施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各自组织实施制约区域整合发展的现实问题,建议由国家法制部门牵头或指导京津冀三地法制部门进行区域性立法创新,对制约协同发展的行业监管、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消除地区间的政策差异,实现相关法律和政策在京津冀的一体化实施,如研究制定区域内统一普惠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权交易、技术研发、政府采购等创新支持政策,逐步统一区域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互认等执行标准,以便更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三)推进产业协同创新,力促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实现产业协同创新是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应有之义。首先,根据三地产业特点和资源分布,从总体上编制京津冀协同创新带动产业调整的中长期规划,理顺产业链条,绘制产业对接和协同创新路线图、时间表,形成梯度合理、有序分布、错位发展的区域产业创新格局。其次,加大项目投入力度,以若干创新项目为纽带,促进央企、高校、科研院所等重大科研、技改项目在区域转化落地,推进产业协同创新。最后,共建一批产业创新载体,支持三地构建高新区联盟,共同新建一批科技园区和创新社区,跨省市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创新战略联盟,最终实现产业协同创新带动整体产业结构调整。

(四)共建协同创新平台,为共同体建设提供载体支撑

重大协同创新平台是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的主要抓手,也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的载体支撑。建议在河北建设部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或自贸区,同时,全力推进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除积极争取和推进部级创新平台建设外,还应加强区域性科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建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全国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推动共建区域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完善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等多功能、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五)构建统一要素市场,激发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活力

京津冀创新要素富集,但区域内资源统筹困难,协同创新步伐缓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统一的创新要素市场建设滞后。一是加快建人才流动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人才流动柔性机制,尽快出台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协调平衡三地高考录取制度、户籍制度、社保衔接等问题,推动人才资源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共建区域统一权威的人才网站,促进三地人力资源信息互通共享。二是加快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建立京津冀科技创新平盟、京津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联盟,推动基础科技资源实现全面开放共享。构建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立京津冀技术交易网,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券在京津冀互通使用办法,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三地科技资源。

科研成果转化协议范文第4篇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4.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执行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二、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

6.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

7.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在创办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资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8.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9.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

三、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10.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上要给予支持,政策上要给予扶持。要引导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优惠价格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务,求得发展。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11.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各地方、各部门在落实国家股票发行计划时,应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科研成果转化协议范文第5篇

Abstract: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upgrading the innovation ability and most universities are working actively to promote it recently.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i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uch as the innovation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evaluation system in research is not reasonable, th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is not smooth etc.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in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关键词: 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对策和建议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collaborative innovation;strategy and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G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1-0243-02

0 引言

高校协同创新是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及国际社会,投入各自的优势资源和能力,在政府、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合作,共同进行技术开发,通过创新要素融合、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在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率上取得进展和突破的创新活动[1]。

2011年4月24日,总书记在清华建校100周年讲话中提出高校要开展协同创新以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贯彻落实讲话精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实施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2]。党的十明确提出科技创新要注重协同创新。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指出:坚持把协同创新作为战略选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这些纲领性文件为高校参与协同创新指明了方向。高校协同创新是新形势下体现国家意志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文章主要分析高校协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高校协同创新的问题

1.1 协同创新体制机制障碍

高校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界限分明,各自画地为牢,思想难于统一。参与协同的各方在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科研人员更热衷于在本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研究,使得协同在组织方面困难重重,创新凝聚力不强[3]。高校普遍存在着设备设施重复购置,不能有效的共享和整合,设备使用率和科技贡献率低。大型仪器仅供本专业的师生使用,对外不开放,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协同创新各方优势,形成真正的合力。参与协同创新的科研人员隶属于不同的单位,工作关系在各自为政的条框之内,自成体系、独立运行,加之缺少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这使得协同创新在人员组织、流通、管理等方面难以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协调[1]。

1.2 科研评价体系不科学

高校科研评价存在着价值导向偏差,单纯以承担项目的类别和经费、级别数量及所获奖励层次的高低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这种评价体系简单化,评价标准不科学,只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忽视了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研评价体系导致了高校科研人员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不足,只注重基础研究,埋头写论文,争取财政拨款的纵向项目,不主动了解企业所需的技术信息,不愿承担横向项目,缺乏参与合作研究的积极性,阻碍了科研的联合攻关[4]。科研考核周期设置不合理,科研人员忙于应付考核,无法潜心科研,联合攻关,助长了科研浮躁之风。科研评价注重个体,忽视团队,不利于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

1.3 合作渠道分散,信息沟通不畅

高校缺乏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信息交互渠道单一、沟通不畅成为协同创新中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方面,企业缺乏对高校已有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的了解,企业急需的新技术、新工艺得不到满足,造成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由于不了解企业真实的技术需求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途径,使得大量的科研成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社会效益,不能形成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后反哺科技创新的良好局面[5]。

2 高校提升协同创新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2.1 打破条块分割,突破体制机制障碍

高校要突破学科间的固有思维模式,打破学科壁垒,加快结构调整,推动跨学科领域的交叉融合,以优势学科为牵引,辐射关联学科,在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上寻找更多的创新基点,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协同创新平台,实现平台、数据、资源的共享,促进创新力量和资源的有效集聚和有效流通,实现优势互补。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打破人事管理中的固定编制,改进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能力,人员聘用采用全职和兼职、流动和固定相结合的制度,以任务为牵引,任务设岗,分级聘任[6]。积极推进创新主体间的深度融合、相互渗透、汇聚及衔接,整合多方的设备、资源及技术组建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团队,将视野投向国家和地方战略需求的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共性和核心技术的研发。科研人员经过协同合作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研发能力得以提升,逐步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使协同创新进入良性循环,实现跨越式发展。

2.2 完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

《中国科协科技期刊发展报告(2011)》指出要建立合理的、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科研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体系对科研的促进作用。科研考核周期要长、短期并重,科研评价体系要从量化、形式评价转变为注重科研成果价值、水平及贡献的综合评价体系[7]。科研评价要引导教师积极从事协同创新研究,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高校教师要走出学校,到车间、厂矿等地现场调研,了解掌握企业的技术需求,提高科研选题的针对性,逐步将研究方式转变为问题驱动式,积极承担企业的横向项目。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研发基地等研究机构,加快科研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应用。科研评价要尊重和认同个人在协同创新中的作用和价值,充分激发个体创新潜能,凝聚创新智慧,将自身发展与团队的发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保障协同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2.3 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网上订单技术

构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为协同创新提供信息支持。通过平台设备信息,实现设备开放服务和高效使用。全力打造“订单技术”即企业将生产实践中遇到的技术难题,配以相应的研发经费至网上,高校等科研机构提出配套的解决方案和研发计划,双方通过沟通、对比选择,继而确定合作关系。照单研发方式使得研发技术具有针对性,科技资源的使用率提升,研发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快[8]。另一方面,研发机构将最新的科研成果至信息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协同成员,其它研发机构通过对科研成果的及时了解可以避免跟踪重复研究,减少资源浪费。

3 结论

高校应打破传统和惯性思维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体制与管理措施。坚持以协同创新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总揽性抓手,集全校之力,整合校内外资源,突破学校内部与外部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合理的资源共享、信息沟通、科研评价和人员流动机制,改变各创新主体封闭、分割的局面,激发人才、资源等各创新要素的活力,形成汇聚、开放、融合的创新局面,推进高校由外延式发展向有特色的内涵式发展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李忠云,邓秀新.高校协同创新的困境、路径及政策建议[J].非常关注,2011(17):11-13.

[2]翟婉明.协同创新构建科学研究引领支撑教学机制[J].中国高校科技,2014(5):7-9.

[3]石虹.地方高校协同创新研究[D].甘肃:西北师范大学,2013:24-31.

[4]李祖超,聂飒.产学研协同创新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J].中国高校科技,2012(8):24-25.

[5]沈利剑,刘永忠,李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探索[J].中国高校科技,2013(12):32-33.

[6]蒋兴华,吴伟.高校面向行业产业协同创新困境化解―基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J].2016(2):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