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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税收负担; 税收遵从; 税收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从我国税收收入来源构成上看,企业税收与个人税收的比为9■1,从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税税额之和与企业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确实较高。尽管流转税通过税负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对部分买方市场的商品来说,还要由企业负担一部分。较高的名义税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在融资手段、股利分配、税收遵从与税收筹划等方面,企业都会因税收负担因素而有所选择。

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是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安全港法规,对超过上限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的风险,若借贷利率上调,企业付出的代价会更大。而股权融资虽然使企业不能从所得税上套利,但企业的资本构成却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企业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股利是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企业盈余在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我国上市企业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增加企业股本,不改变每股净资产;送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两种分配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企业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收到的现金红利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由发放股利的企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税后红利;若企业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只转增股东股票账户的股本数量,不对新增股本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以后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就股权转让收益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两种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往往会选择股票红利的方式,尽量避免用现金分配红利,导致我国上市企业中使用现金分红的企业数量不多,并且分配现金红利的金额占企业应分配利润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如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收益,而现金分红会损失其既得利益;还有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再融资等方式获得剩余索取权,现金股利的影响甚微等,导致投资者进入股市的资金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分红,而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围绕股价的波动进行,追涨杀跌,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除了建立企业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机制,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选择的影响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与此相反行为,即不符合税法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则为纳税不遵从。

(一)税收负担过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理论分析

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决策时,会对其面临的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然后选择一个能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若税务机关对税收不遵从的查获率不变,当税率提高税收负担加重时,纳税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面临损失预期时人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那么纳税人会冒风险逃避税。这就导致了税率越高,税收不遵从度越高的现象。另外,在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下,高税率适用的对象是高收入者,他们应缴纳更多的税款,面对损失预期时他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不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认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却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根据自己主观的损益框架来判断,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因而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也会更大。

(二)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

由于税收负担的客观存在,不同企业性质的纳税环境不同,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成本明显不同,再加上政府对税收不遵从的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小等,不足以改变企业选择的初衷,使得企业在追求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倾向于对税收不遵从的选择。

税收不遵从对纳税人会产生经济和行为方面的影响,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无形中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这也引起人们对国家税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怀疑;同时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得到强化,其行为对其他纳税人如何看待税制,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制完整性和对税制的信任程度将产生极大影响。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而言,税收不遵从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应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公开、公平的课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加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力度等,以引导企业在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对避税与税收筹划选择的影响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同点是:利益驱动。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道义上来讲,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从国家的立法导向上来讲,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从政府的反应来讲,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的目的。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二)企业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选择

企业对避税与筹划的选择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被税收法定原则加以确定,纳税人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违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过税收筹划和避税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筹划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节税措施,企业公开实施税收筹划项目,不仅利于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往往具体到企业的实际项目操作上,虽然企业都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对他们的行为是避税还是筹划往往很难区分定性,因为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出发点是税收筹划,但在财务处理时有可能会钻税收制度的漏洞,导致税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国家在利用法律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的同时,应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加强反避税立法,强调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和税务调查制度,以控制避税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1] 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94-96.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 方案设计 涉税风险

本文以X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例,探讨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的具体实施、涉税风险分析及税收筹划。X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属于化工行业,沪市上市公司,发行股权激励前股本9.5亿元,国有控股占比34%,其余为流程股;2014年净利润80,0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2%,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预计2015年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本方案设计主要依据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有关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的发行方案设计

整体设计方案:本次拟发行不超过950万股X公司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9.5亿股的1%;自授予之日起限制性股票五年内有效,锁定期二十四个月,锁定期满且业绩条件达标时,将在三十六个月内分三批解锁,解锁的比例分别为1/3、1/3、1/3,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对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价格、时间及业绩考核等方面要点分别列示如下:

(一)定人

建议公司激励对象为以下人员:

(1)X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高管,监事不得参与;

(2)公司部门领导、核心管理人员。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业务骨干、专业精英。

(二)定量

1、总量

证监会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于规范类股权激励的数量有以下几点要求:

(1)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10%;

(2)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总股本的1%以内;

综合考虑公司总股本情况、行业特点及激励成本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实施前股本总额1%。

2、个量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激励对象现有薪酬+股权激励预期收益)≤30%,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激励对象现有薪酬×3/7。以下以三年薪酬为基数,测算激励对象获授股权份额:

根据2014年年报披露的薪酬数据,以公司高管王某为例,2014年年薪为130万元,假设未来年薪每年增长10%,计算基数为2015―2017三年年薪为473.33万元。根据现金收入与股权激励收益比例为7:3,则股权激励收益上限为142万元。每份限制性股票成本为6.7元,则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限为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2%,符合规定。

(三)定价

首期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假设我们按最理想的授予价格为5折确定):

(1)激励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X公司股票收盘价的50%;

(2)激励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X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3)激励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X公司股票加权平均价的50%;

(4)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假定2015年9月24日X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则公告前1天收盘价12.09元,前20天收盘价平均价12.36,前30天收盘价平均价13.4元,所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13.4*50%=6.7)元。

(四)定时

计划有效期: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的5年时间。

锁定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为少缴纳税,所以2016、2017、2018分别解锁1/3。

(五)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考核

1、授予业绩考核

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X公司2012-2014会计年度平均业绩水平;公司2014年实际业绩水平;化工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2、锁定期业绩考核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2012-2014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X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X公司应取消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锁额度并回购注销。

(六)资金来源以及股份来源

激励对象购股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个人出资购股。

公司采用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解决股份来源问题。

二、限制性股票的涉税风险分析及税收筹划

整个股权激励方案中,需要缴纳的只有个税。每个阶段的涉税风险分析分别列示如下:

(一)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授予公司高管王某限制性股票21万股, 2016、2017、2018分别等额解锁,每年解锁7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证交所登记日当天收盘价13元,解禁日股票当天收盘价20元,则每年缴纳个税17.40万元,2016-2017共计缴税52.20万元。以下分别列示王某被授予12万股、15万股、18万股、21万股交税情况:

(二)持有期间,股息红利分红免征个税

因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有禁售期的限制,所以免股息红利个税。)

(三)行权后的股票再行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减少限制性股票上交个税方法:一是通过合理的模型预测筹划,尽量选择股价比较低时,限制性股票在证交所登记和解锁。二是关注工薪个税的七级累进税率,使应纳税所得额尽量控制在低税率级距下。三是采用不同的纳税年度分别解锁的方式。四是对纳税金额比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最多6个月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高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因转让股票时不用交税,所以在解锁后符合转让条件时,尽量在股价高的时候卖出股票。

三、结束语

限制性股票避免了管理者的短视行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建立了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提升公司绩效,是一种有效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方式。笔者认为股权激励方式应综合统筹,在降低税收风险、检查风险及公司总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利益、原股东收益及被授权对象收益最大化,才是股权激励的最本质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税务筹划 社会责任

一、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

(一)国有企业性质与目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国有企业指政府拥有的或以某种方式和途径控制的经济实体。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常可以用做政府达成经济干预目标的手段,包括提供公共产品、控制关键产业、平衡经济结构、稳定经济运行等。我国受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国有企业被赋予特殊属性,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手段。作为我国企业组织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广泛分布在竞争性、盈利性领域,它们在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有性”和“公司性”的双重属性下,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同时具有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即一方面代表政府关注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经营所得,为政府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向政府(股东)上缴红利,而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沈志渔等,2008)。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总是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黄速建、余菁,2006),但“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因此刘玲(2007)、朱林兴(2007)、沈志渔等(2008)等学者均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或义务。

(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尽管《指导意见》仅涉及中央企业,但由于中央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直接由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就接近300家,《指导意见》的对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条款中,《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将“依法纳税”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的观点,同样出现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如李玉平、吴晓娟和纪元(2009)、乔明哲(2010)等认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属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范畴。彭建国(2010)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纳税贡献,包括纳税意识、纳税行为、纳税数量等,不能偷税漏税。强调国有企业的纳税责任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相吻合的,“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属性是公益性(,2010),而税收是政府社会公益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要起表率带头作用,实务中许多国有企业所缴纳的税费远高于一般企业(闫敬,2007),部分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意识淡薄。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一)税务筹划的经济学解释 企业税务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在宏观层面都有着重要的经济后果。就微观而言,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徐信艳,2008)。企业因税务筹划减轻税负,不仅能够改变成本函数,增加税后利润,而且能够促使供求曲线右移,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均衡价格和扩大均衡产量,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由于税务筹划带来的均衡价格的下降,降低了因政府征税带来的消费者剩余损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中得益。就宏观而言,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通过给予企业不同的税务筹划权力使宏观调控发生效力。在竞争性市场上,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方面,税收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弱了其支付能力,从而改变其经济决策;另一方面,纳税人用非征税活动或低征税活动代替征税或高征税活动,政府借此实现经济的宏观调控(李嘉明,2001)。例如,政府对技术成熟、市场稳定的产品征税,对新技术、市场待培育的产品免税,企业税务筹划的结果是以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推进产品结构的更新换代。如政府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实行差异税率,税务筹划带来的地区替代效应将经济资源引向开发落后地区,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虽然作为一种既能促进微观企业价值增长,又能实现政府宏观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被广泛使用,但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筹划,在学界仍存在相大当的争议。反对税务筹划的观点主要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税收均上缴国家,税务筹划不会影响最终结果,且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是及时足额纳税,税务筹划行为可能会与其相悖。笔者支持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认为这与国有企业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成本,加强了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价值,进而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尽管税务筹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期税额,但有利于国有企业未来的生存发展,只要企业发展了,税源自然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相应增加(剪继志,2009),税务筹划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制改革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和资产日益向所控股的上市公司集中,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上市公司占了上市公司数量上的相当大的部分。在这些公司中,国家作为控股股东(包括作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承担起对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被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所忽略。徐尚昆、杨汝岱(2007)对来自12个省市的630位企业管理者进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开放式调查,发现管理者主要关注社会责任的九个维度,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和公益事业等中西方共有的维度,但没有“股东权益”和“平等”这两个西方普遍认同的维度。在上市公司每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股东的责任”大多仅限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股利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很少提及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上的举措。以税务筹划为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法、合理的规范,能够提高税后利润和资本市场对企业股票的估价,由于红利多少和股价高低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上体现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履行的社会责任。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比较分析

(一)国有企业适用税率分析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共1657家,其中国有上市公司(含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公司)为658家。尽管国有上市公司的数量只占上市公司总数量的39.7%,但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占上市公司总量的54.9%和48.2%,国有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了和实际税率进行比较,本文删除了净利润为负值,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或在2008年和2009年间股票停牌不交易,或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1530个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其中2008年有726家,2009年有804家。根据“是否拥有国有股权”的标准,笔者将1530个样本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个大类,再根据“实际控制人是否政府(或政府机关)”将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国有控制和国有非控制两个类别,同时按“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曾经在政府部门任职或以人大、政协代表身份参政”的标准将非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非国有有政治联系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两个类别。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指样本公司在样本期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别于子公司税率),该指标数据由笔者从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年度报告的附注中手工收集得到。表(1)显示了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的均值差异的T检验结果。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是25%,适用税率与最高法定税率的差异体现了公司的税率优惠程度,适用税率越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由表(1)可见,国有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比非国有上市公司要高,且差异显著,这种差异主要来自于与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均值对比。该结果反映非国有上市公司较国有上市公司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且这种税收优惠程度差异在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间最为明显。换言之,国有企业可能因其“国有性”,在争取税率优惠上的积极性低于其它非国有企业。此外,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的适用税率无明显差异,说明政府拥有控制权并没有给国有企业带来更多的税率优惠。

(二)国有企业实际税率比较分析 实际税率不同于适用税率,它不仅考虑了税率优惠,还包括税前扣除项目(税基)和税额的优惠,综合反映了企业真正的所得税税负(吴文锋等,2009)。由于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不同,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程度也不同,从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大小,可以判断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根据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本文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税率:ETR=(TE-DTE)/(PTI+DV-PBD-FTIP-FV

P)……(1)。其中:ETR表示实际税率,TE表示所得税费用,DTE表示递延所得税费用,PTI为税前利润总额,DV为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PBD为可抵扣的坏账准备,FTIP为可免(扣)税的投资收益项目,FVP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表(2)可见,实际税率最高的是国有控股公司,为21.04%;实际税率最低的是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的上市公司,为18.62%。从整体上看,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20.84%,显著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18.89%,而且在五个组别中,国有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实际税率的差异最大,但国有控制和非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差异不显著。表(3)显示了同一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均值比较结果。在所有类别中,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都比适用税率高,这是因为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一般指母公司的主营业务税率,而实际税率指上市公司整体(含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区政府给予母公司主营业务税率上的优惠,但母公司其它业务税率可能高于主营业务税率,子公司税率也可能高于母公司税率,从实际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程度和显著性,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和组织整合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在六个类别中,只有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显著高于适用税率,说明国有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可能忽略了使用经营策略来进行合理节税。综合而言,表(2)和表(3)的结果反映了国有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水平普遍较非国有上市公司低,特别较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低,但政府控股与否不影响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

四、结论

国有企业的“国有性”决定了它的“经济目标的实现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起表率作用成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本文的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性分析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明显较非国有企业低,其税务筹划水平也较非国有企业低,且这种差异在国有控制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间最为显著。可见,尽管从理论上而言,纳税筹划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有着积极的经济后果,但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上往往不考虑税收的影响(支文,2003),普遍较少地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来进行节税。然而,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其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不但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留存收益,有利于在竞争市场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股票的估价,由于公司股票价值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也反映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经营观念,积极对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活动进行合理、合规的事前筹划和安排,能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强化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这对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资助项目“社会责任,资本权衡和企业价值”(项目编号:GD10YGL0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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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尚昆、杨汝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5期。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目前,许多中国境内的公司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所以到了分配的时候,人们自然关心如何取得收入问题。

本文探讨员工取得期权的税收筹划,高层激励的税收筹划将于以后的财税专刊中讨论。

期权的税务管理要求

(一)申报与扣缴。

为了强化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从两方面明确了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资与期权之间的选择。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资和期权之间作出选择,应当考虑工资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选择期权,就存在取得收入数量多少的风险。

二是发放方式的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期权,还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中进行筹划。

筹划案例

李天华是一个企业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应聘来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担任总经理。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对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视。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认为,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平时公司每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即年收入为72000元。如果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假设2006年12月31日,李天华按规定行权,取得期权所得109.2万元。

方案一

平均发放。企业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同时将激励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即将1308000元分摊到三年的每一个月中发放。

在采用平均发放的方案下,李天华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进行期权激励。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三年合计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权次数上的选择。如果对李天华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期权激励,假设可以获得36.4万元的行权所得,三年合计发放激励奖金109.2万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过筹划,将1308000元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假设企业出现某种机会,通过筹划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

1308000×20%=2616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票 债券 区别 纳税筹划

上市公司并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只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筹资方法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最为复杂的,因为其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批程序,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使用。但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上市公司所经常采用的筹资形式,它的优点是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筹集大量资金。

一、股票的基本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普通股融资的优点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二、债券的基本概念

债券是国家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作为一种债券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与收益性特征。

债券筹资的优点资本成本低。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的报酬率也较低。故公司债券的资本成本要低于普通股。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三、企业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从性质上, 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而债券只表示一种债权购买股票者有权参加公司管理,而购买债券者则无这种权利;从获得报酬顺序上, 债券优于股票, 因为公司在派出股息之前, 必须先偿还债券利息当公司破产清算时, 首先必须偿还债券;从投资风险上, 股票的投资风险较大, 债券到期, 公司必须付清本息, 无论公司经营盈亏, 债券利息必须如期付清股票没有到期日, 不能退股, 只可在市场上出售或转让, 股息和红利需视公司经营盈亏而定。股东需承担公司亏损和破产的风险;债券一般只是单纯的投资对象, 投机性很小而股票则不但是投资对象, 还有很强的投机性, 股票交易价格变动剧烈, 债券价格一般变动不大。债券变卖或转让的周转率低, 流通能力也远不如股票强;债券的发行单位远多于股票的发行单位。股票仅限于股份公司发行, 而除股份公司之外, 其他各类公司、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可发行债券。

四、筹划思路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并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但是按税法规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影响所得税的交纳。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既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发行债券的办法,还可以采取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相结合的方法。但是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数量该如何把握呢?这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发行股票与债券之间的比重; 银行利率水平; 发行债券的利率水平。当然发行债券时的芋续费也应该考虑。由于手续费的成本较小,我们这里将其忽略不计。上述三个因素的比重与水平如何,对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有影响的。

【案例分析】某上市公司生产化工用品,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拟筹集资全6000万元。该企业的财务部拟订了下述方案供决策人选择。

方案1:增发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债券40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

方案2:增发普通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债券45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9%。

假设:该企业年息税前的会计利润为600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5%,不考虑其化调整因素,则应该如何决策?

【纳税筹划】方案1:企业会计利润=600-4000×7%=600-280=32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债券利息=4000× 5%=200(万元)

应交所得税=(600-200)× 15%=60(万元)

税后收益=320-60=260 (万元)

每股税后收益=260 ÷2000=0.13(元)

方案2:企业会计利润=600-4500×9%=600-405=19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债券利息=4500× 5%=225(万元)

应交所得税=(600-225)× 15%=56.25(万元)

税后收益=195-56.25=138.75(万元)

每股税后收益=138.75÷ 1500=0.0925(元)

方案1每股普通股票的税后收益额为0,13元,比方案2高不少。因为在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导致每股股票的收益额提高。

方案2虽然利率高,按理其扣除的利息较多,但是每股股票的税后收益额不高因为在于年息税前利润额均为600万元,而方案2利率较高,支付的利息多,减少了利润,但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则没有实际发生的利息多。如果将方案2的债券利率降为7%,则结果就不相同。

企业会计利润=600-4500× 7%=600-315=28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偾券利息=4500× 5%=225(万元)

应交所得税=(600-225)× 15%=56.25(万元)

税后收益=285-56.25=228,75(万元)

每股税后收益=228.75÷ 1500=0.1525(元)

可以看出,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每股普通股收益并非总是随着负债比例的上升而升,而是有一个分界点(负债的资本成本率不能超过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超过这一分界点则表现为财务杠杆的负效应。

参考文献:

[1]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 于晓镭毛夏挛蔡昌 [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