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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1篇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2篇

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4月24至5月1日,在全市开展了以“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一-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收到了预期效果。现将宣传周活动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特别是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以县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并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使宣传周活动深入人心,4月24日至5月1日,市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整个宣传周期间全市共出动宣传车辆166余次,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3500余份,湘乡、韶山、县、雨湖区、岳塘区各主干道及相关单位悬挂横幅、标语300余条,张贴发放宣传画400张。

4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制作了宣传栏,张贴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保护农民工健康的宣传图片,发放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的宣传资料,耐心接受群众咨询,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健康保护的相关问题,得到了现场群众的好评。全市共计接受群众咨询37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在各车站、广场张贴宣传画50张。

与此同时,各县、(市)区电视台、电台、网站积极配合宣传周活动,开展了12次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专题报道。同时在卫生监督网《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向社会公布了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投诉信箱。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了自我防护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深入企业,交流座谈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

1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现状

1.1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不重视

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不到位,忽视了对产生危害的生产设备设置防护设施;没有意识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防治监管不够到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利益。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防治工作至今没有受到社会广泛人民的关注,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治宣传力度不足,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导致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碍。

1.2防治部门监管不到位

虽然我国已建立职业病防治法,但是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国内很多省份职业病监督还是卫生部门负责,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性,职能交接进展较慢,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至今仍未完善,导致我国对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职业病防治的进程。

1.3生产设备落后

目前我国同外国相比生产设备较落后,这也是导致职业病频发的重要原因。国外生产大多数为机械化、自动化,工作接触危害机会小,而国内大多数行业为人工操作,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低,故接触危害因素机会大大增加,从而职业病发生机率增加。

1.4劳动者本身的问题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其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健康检查意识差,甚至不知道健康检查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不主动参与职业健康检查;②很多劳动者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措施,使属于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③职业卫生检查时过于被动,不积极主动争取,调换工作单位或解聘后劳动者不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健康监护档案,这给日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1.5忽视急性中毒情况

国内很多企业忽略生产过程中急性中毒情况,例如家具行业,有调漆、喷漆过程中,如溶剂中含有苯等有毒化学物质,在通风不良或大量泄漏工人没佩戴防护用品等情况下,工人吸入大量有毒化学物质而发生急性中毒,情况严重会导致死亡等现象。

2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对策

2.1完善立法,严格执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明显低于我国。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严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并严格执行,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完善防护及应急设施

一是,革新工艺,落实防护设施设置。希望国家大力发展企业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能给予企业一定资金支持,革新工艺、革新设备,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产生,落实职业病控制三级预防;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备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二是,加强应急演练培训,完善应急设施设置。针对生产过程有可能发生的急性事件,制定对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演练,并能根据演练过程中问题进行完善。如使用有机溶剂企业,应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有毒化学物质报警装置等相关应急设施。

2.3加强宣教,提高职业人群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是造成职业病多发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需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职业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宣教工作,经常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专家答疑,用人企业要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要明确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治观念,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2.4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要以预防为主,治疗要从源头抓起,职业卫生审批程度对此起到关键作用。新、改、扩建、技改项目要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投入生产后的建设项目符合使用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每一年委托有职业卫生资质服务机构进行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部分漠视法律、法规的职业病高发病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执法环境,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困难。

2.5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严格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证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处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问题。(2)加强个人使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严格管理工人在检修印刷机、表处机、变配电设施时防护用品的佩戴,防护效果差时应及时更换。严格管理使用气枪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佩戴护耳器,其他人员在进入噪声工作场所的人员均需佩戴护耳器。(3)警示标识及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应张贴在醒目位置,若标识褪色掉落应及时更换。告知宣传栏须完善告知内容,如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意外接触后的应急处理、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穿戴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等。(4)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之内,由专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为他用。专项经费应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费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费用、应急救援设施维护费用、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费用、职业病危害检测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费用等。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石化企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在石化生产企业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的情况,直接威胁着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管理,积极有效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石化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及存在问题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大多数石化企业对职工健康非常重视,对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一直做得非常到位。但是有些石化企业或多或少仍存在职业病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缺失,防治不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领导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到位。项目设计和建设时,缺少维护职业健康的有效措施,设计时缺少对“三废”治理,致使“三废”乱排乱放,或为了经济效益选择污染环境较重的工艺方案,缺少对于“三废”泄漏或是职业病暴发预防应急措施,各种健康工艺、健康材料使用较少。防治职业病和员工缺乏医疗保障,对职业病的监管人员缺少培训,有的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设立该机构。

2、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的防治认识不足。由于职业病发展较缓慢,短时间内对身体的影响有限,所以职工对本职业具有那些职业病,有了疾病那些病是由于职业引起的,那些是自然老化引起的缺少明确认识。得了职业病后期隔离等治疗措施不力,对疾病后的状况缺少评估,调换工种的少,有的是以办理病退了之。对疾病后建档监护的少,各种防止职业病的措施不到位,对职工职业病知识的教育有限,缺少必要的组织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3、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不够,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职业病现象。有的企业不能按规定为员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故意或无意识地不报、迟报、瞒报、漏报职业病现象。职业病的发病率、患病率和作业场所危害现状数据难以获得;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企业安监部门查处不严,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

二、应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石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与管理水平,需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健全组织,完善制度,重视和强化职业病预防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检查。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当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要如实向劳动者无偿提供其本人的健康档案,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中,要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从事和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向职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要提供中文说明书,同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要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职业病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治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意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护能力

职业健康教育有利于企业领导、职工明确各自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职业健康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与严格执行。同时,职业健康教育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职业健康教育,使企业领导和职工掌握职业健康知识,了解职业卫生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会如何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本人权益。增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急救能力,避免劳动者因职业健康知识的贫乏而遭受职业危害。

同时,通过职业健康教育可调动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通过宣传教育使职工主动规范自己的职业健康习惯,不仅可以保护自身健康,免遭职业病危害,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生活品质、提高生产力、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多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还可以让劳动者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者实施保护的规定,了解所从事职业的潜在危害和应实施的保护措施,提高防治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意识和能力。使劳动者具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不断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控制措施

围绕预防、降低或者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积极采用职业病防护的设施、装置、用品或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劳动者接触各类危害因素,依法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工作场所。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要加强设施防护、配备设施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个人用品。

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其掌握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努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监督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个人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加强现场管理,改善作业环境,防止有害物质侵害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铸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340-01

0 绪论

自2002年以来,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增加,职业健康管理不断加强,但由于铸造生产场所的特殊性,职业危害防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近两年有职业病高发趋势,还需要不断重视和认真加以解决。本文就铸造车间职业危害的防治作简要分析。

1 近年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1 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

(1)成立管理机构,确定了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成立了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有专职职业病防治人员,加强领导,明确了职责分工和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

(2)建立和逐步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档案:制订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办法》、《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严格执行制度。

(3)基本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保证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也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如新建的有箱车间对熔炼、浇注、砂处理等工序均设置了除尘设备,增设通风设施保证其通风效果。

1.2 加强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3年-15年进行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其中设检测点128个,检测项目包括苯酚、甲醛、镉、铅尘、电焊烟尘、煤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率100%。每年组织接触职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电测听、肺功能等体检,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1.3 加强职业危害宣传培训工作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新员工入职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并在职业危害告知书上签字;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均告知本人;现场张贴各类职业危害警示牌;开展《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活动等。通过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通过严格系统的培训, 提升了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2 职业危害防治存在问题及防治建议

2.1 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问题

尽管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铸造行业的特殊性,工人流动性大等特点,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目前铸造车间还存在这样的思想认识,觉得职业危害是长期的,缓慢的,暂时不会有什么问题,对职业危害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制度落实有差距:目前职业危害防治还存在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还不够高、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等;建立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与公司实际联系不够紧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3)老的铸造车间历史欠账太多:个别熔炼炉、射芯机等产生粉尘没有安装除尘设施,防尘洒水设施安装数量不够;部分除尘设备老化,年久失修,防护效果不好等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职工对职业危害认识不够,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缺乏足够的了解,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淡漠,存在违章作业现象;一些员工觉得麻烦,没养成使用防降尘设施的习惯,在生产过程中不佩戴防尘口罩,不佩戴耳塞等。

(5)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疏漏:《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目前存在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其人员进行入职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无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没有为劳务派遗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等现象,可能出现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公司从业过程中诊断为职业病却无法撇清责任的事件。

2.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的建议

做好铸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1)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都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积极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铸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范化。

(2)不断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3)切实保障职业危害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保障投入,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健全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设施。

(4)进一步加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针对一些职工对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还不甚熟悉、还不能熟练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方法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职业危害教育,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和防治方法,自觉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5)加强职业危害的统一管理:一是必须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职业卫生监管保障责任;二是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责任,以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三是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到公司之前可能到多个用工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作业,因此必须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不允许从事所禁忌的作业,避免出现在本公司从业过程中诊断为职业病却无法撇清责任的事件。

3 结语

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键是要不断增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防范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措施、 严格落实,扎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确保铸造职工健康地工作和生活。

参考文献

[1] 中A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2] 《铸造防尘技术规则(GB895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