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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一)服务方式的原则。

1、本所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效性、稳定性、实质性。

2、本所采取事前预防为主,事中和事后解决为辅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3、律师团队共同作业模式,将集体智慧和个人特长相互结合,保障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二部分服务内容

(一)法律咨询。对招标人在行政决策、内部管理等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线上、线下为招标人的领导层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线上服务一般通过电话、电子邮箱、视频会议等方式及时解答招标人的法律问题,提出分析意见;遇到重大或者复杂的咨询事项,本所将指派律师对招标人进行线下沟通,在认真听取招标人意见、了解咨询事项背景、查询和收集相关资料后,就招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法律文书审查。根据招标人,为招标人审查、修改和草拟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具体服务时本所将指派律师了解被审查文书的起草背景、法律目的以及招标人的具体要求,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查、修改法律文书,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满足招标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评估。在行政规划、行政调控、行政监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本所指派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各级政府印发的管理规定,对招标人委托的服务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分析并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在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及时向招标人予以风险提示,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四)法律救济。在法律纠纷出现时,依据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消除法律风险。

1、非诉讼救济。在仲裁或者诉讼立案前,本所即可指派律师参与纠纷处理,通过涤除瑕疵、互谅协商等方式在合法合规的途径下消弭法律诉讼;

2、诉讼救济。在仲裁或者诉讼无法避免时,本所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组建专业应诉团队应对仲裁或者诉讼。

第三部分服务质量

本所及指派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双方正式签署的顾问合同之约定,向招标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服务质量如下:

(一)本所及指派律师必须克尽职守,积极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所及指派律师应当及时承办招标人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三)本所及指派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招标人的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处理相关事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四)本所及指派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招标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商事、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与招标人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人;

(五)本所及指派律师接受招标人委托优先于非顾问单位担任人,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

(六)本所及指派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有关招标人在内部运行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各种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七)本所律师将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不断优化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

第四部分响应时间

(一)线上服务随时响应。招标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本所指派的律师将随时待命响应,根据招标人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法律法规类咨询,将立即响应回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事务类咨询,将在了解事务基础情况后及时回复,必要时将立即指派律师到招标人办公场所了解具体情况,现场提供服务。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建设、中小企业转型、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厅法律服务“四万工程”,不断深化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1、深化“五联五促”活动。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五联五促”活动意见,要求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与成长型民营企业党组织结对联建,做到组织联建促创先争优、人才联培促转型升级、专业联动促业务提升、资源联享促规范管理、公益联办促社会和谐,着力培养一批优质服务、诚信服务的优秀党员律师,培育以申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典型的党组织,推动创建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2、深化“双十双百”工程。积极参与市司法局组织的100名法律专家深入100家企业进行法律“体检”活动,“会诊”企业运行中的疑难杂症,开出诊治处方。我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10名骨干律师、公证员为成员的法律服务专家组,确定19家企业作为走访对象,在4月底前逐一上门走访,了解企业概况、目前的困难、依法经营情况、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选择全县重点项目10个,主动服务、重点服务、优质服务;建立和培育1-2个法企合作示范点,扎实推进“法企合作服务项目‘双十双百’工程”,建立服务宝胜集团的工作班子,明确安宜律师事务所与宝胜集团建立所企合作单位,采取切实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3、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系列活动。大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镇村行动,组织公证员与城区所有社区结对共建,并在社区设立律师咨询点。加强“一村(居)一顾问”和“所所合作”,全体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村(居)开展法律服务,实现全县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4、为重大项目提供“组团式”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重大项目”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按照宝司发[2013]8号文《关于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加强律师、公证员服务重大建设项目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提升高端业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律师工作“减压阀”,公证工作“稳定器”的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控制和危机处理能力。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专业优势,组织重大项目建设法律顾问团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5、开展法律服务“促万村(社区)和谐”活动。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每月两次深入村居(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发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促进民生和谐幸福的积极作用。出台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抓好镇(区)、村(居)的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确保基层和谐稳定。村(居)实行法律顾问服务公示制度,方便基层村(居)群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

三、实施步骤

活动时间安排:2013年3月初-12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

1、动员启动阶段(3月份-4月初)

3月,组织全系统学习贯彻省厅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活动方案,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研。4月初,组织宣传发动,明确目标任务,出台具体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旬-11月底)

机关各科室分别按照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系列法律服务活动,认真细致的做好“双十双百”工程,全面实施“五联五促”活动方案,为全县重大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市司法局密切联动,开展好“法律服务进村(社区)”和“法制宣传‘六进’、服务重大项目”等活动。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2底)

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

工作长效机制,以优质的法律服务成效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活动中,要注重及时报送专项活动实施的阶段性经验和做法。12月,县局组织推进落实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考核总结,同时迎接省厅、市局的检查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取得优良成绩的,将推荐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落实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是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我县法律服务行业服务能力建设的一次重大检验。局成立法律服务“四万工程”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法律服务管理科,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活动的开展,并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要根据自身实际,拿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将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取得效果。

(二)狠抓督促,落实责任。基层工作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分别负责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四万工程”的指导与管理,要加强对其检查督促。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及时向局上报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进度,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服务“四万工程”进行督查考核和通报,并将督查考核结果列入年度考评范围。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以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大力实施“百名法律服务人员、千名调解员助千企升级、促百村(社区)和谐”的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整合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实施和“第二个率先”奋斗目标实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职能作用,紧密结合争创“群众满意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为创建“千亿园区百亿镇”提供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紧密结合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走访企业、村(社区),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努力实现三个目标:渠道更畅通、帮助更及时,方向更明确、服务更有效,内容更丰富、层次再提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四万”工程领导小组。

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四万”工程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助千企升级”活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型升级工程计划》、《万企升级行动计划》和我市“主题年”活动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助千企升级”活动,切实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结对机制。继续深入走访企业,分析研究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中法律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坚持每十天上门服务一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有效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服务企业网络热线,组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创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与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宽服务企业的渠道,不断完善“法企”对接的形式和途径。加强重点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创新企业法律服务模式和服务机制,努力打造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和发展的高层次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六个一”活动:设立一个“法律服务工作站”,定制一套服务方案,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作一场法制报告,建立一个调解室,开展一次法律咨询(座谈会)。

2.突出服务重点,搭建服务平台。围绕我市产业调整和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突出以重要产业链和重点领域骨干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税大户企业为重点,加强服务力量配置。加强与金融、商贸、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参与搭建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平台,把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纳入现代产业发展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加强对转型升级各类新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研究,开展“我为企业制课表,学法用法促发展”活动,针对重点企业、创新企业提供特色业务和定制业务,切实提高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打造服务品牌,增强服务实效。适应现代产业调整和各类企业发展的不同需求,以深化企业法律顾问为基础,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的专特优产品,形成企业法律服务的品牌。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的法律保护,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

加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认真办理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所涉及的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融资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强化法律服务在企业发展事前谋划和事中控制方面的作用,积极为企业重大战略调整提供周密细致的法律论证,防范、化解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加强园区建设法律服务,推动产业集约发展。建立适应园区建设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团组,发挥法律服务在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中的促进、保障作用,推动产业间的合作共赢,促进产业链的发展。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顺利履行。

4.化解纠纷矛盾,营造和谐环境。着力在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上打造调解工作新品牌,努力实现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全覆盖,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企业力争全部建立调解组织。强化企业转型升级中各类矛盾纠纷的分析、防控工作,积极履行调解职责,避免矛盾扩大和激化。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积极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消除劳资纠纷隐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强化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预测能力,提高预防和化解的主动性。

(二)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促百村(社区)和谐”活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促百村(社区)和谐”活动,努力促进民生幸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加快推进法律服务全覆盖行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法律服务进村镇、进社区进程。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服务网络,全面推行“法制副村长”工作,稳步推进社区“律师工作站”建设,切实把法律服务纳入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城乡法律服务的覆盖水平,年内全市“法制副村长”配备率达100%,社区“律师工作站”的建成率达到90%。

2.大力实施法律服务惠民行动。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认真办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关乎百姓生计的法律事务。进一步把法律服务资源向就业、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倾斜,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努力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发挥法律服务促进民生幸福的积极作用。

完善法律服务便民、利民举措。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百姓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在老弱病残困等弱势群体中发放“法律服务一卡通”,实行减免费服务,保证他们得到及时、优质的法律帮助。加强与劳动保障、妇联、残联、消协等部门的协作,共建一批针对特定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和合格窗口建设。做好“12348”法律援助专线服务工作,着力推进法律援助设施便利化,进一步完善“15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建立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心贴心的法律援助平台。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困难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提供服务中更加注重质量优化,效率提高,品质提升。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形式并用的纠纷解决参与机制,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不断把法律服务向诉前和诉后延伸,努力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3.深入开展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服务创新行动。

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积极向乡镇(街道)发展。围绕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业务流程管理,积极参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增强村(社区)维稳能力。加强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把法律服务导入村(社区)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服务村(社区)居民的过程中,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隐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的预防和应对,制定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救助、补偿、抚恤、安置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化解处置社区居民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

推进村(社区)民主管理。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帮助村(社区)按照村(居)自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自治和两委议事规则,促进村(居)务公开,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切实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专项行动,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也是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把“四万”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推进措施,加强工作力度,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整合资源,互补职能,形成合力。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把服务中心与业务发展有机结合,创新举措,真抓实干。认真安排时序进度,加强督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州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水利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各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宣传重点

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学习宣传省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重大决策;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化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突出学习《水法》、《防洪法》等与水利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和谐的水环境;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民族团结进步、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结合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涉水法律法规知识专项培训活动。聘请法律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搞好涉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教育。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二)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以宣传涉水法律法规、水利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制作法制宣传展板、宣传材料,利用新闻媒体、水利局门户网站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水法律法规。坚持平时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组织和倡导干部职工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开展涉水社会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增强水利法制社会宣传教育效果。

(三)推进水利依法行政。结合水利自身职能和业务工作实际,完善依法决策工作程序,做好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论证工作,严格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加强水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水行政许可、水利规费征收、案件查处等工作程序,简化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在水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不断加大水利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利执法水平。

四、时间步骤

“深化‘法律进机关’服务‘四个扎扎实实’”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开展时间从7月份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

(一)启动阶段(7月)。7月25日前,各单位按照《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州普法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七进’服务”‘四个扎扎实实’“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方案》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推进阶段(8—9月)。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主题活动。

(三)总结阶段(10—11月)。11月20日前,各单位认真总结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加强水利法制宣传制度化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七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iyongi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g本办法规定。法规定。guiding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二条实行风险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