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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

安全法规

安全法规范文第1篇

核能发电的发展势头不减当今核电、水电、火电并称世界能源的三大支柱,对核电的关注已然成为国际“大气候”,美国政府已经计划将投资11亿美元建造新的核电站,扩大其核能发电的比例。欧盟由于对俄罗斯天然气供应的担心,使得欧洲国家寻找其它替代能源,核电也是各国最为倾心的能源选择。法国政府的电力75%来源于核电。近年来德国国内又重新出现了关于核能利用的争议,许多人认为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仍有必要继续利用核能。[2]英国也表示将调整能源战略计划,届时将达到24台核电机组。荷兰曾经是个反对核电的国家,但是现在已经着手兴建第三代轻水反应堆。捷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也在筹划兴建新的核电站。比利时和瑞典两国已分别表示,拒绝在2010年和2015年之前关闭其核反应堆。韩国的核电计划到2015年之前建造12台核电机组,核电将占到全国总发电量的45%。日本是一个核电大国,到2010年核能发电已经占日本电力需求的40%。中国也在大力发展核电,并在新建几座核电站。核能发电将在未来一个时段里成为各国能源政策的一个主流。因此核能安全的国际法规制有其迫切性和完善的必要性。(三)国内法保障核能安全的软肋。核能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核能法》对核能开发、设计、发展、运行、安全监管都起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然而一但出现核安全事故,应对核灾难就显得捉襟见肘,国内法的作用就成了核能安全的软肋。从形式上看,日本已经基本形成了由国内法和国际法组成的体系完整、管制细密的维护核电安全制度框架。但从实质上看,其国内法体系中存在不少值得省思的结构性问题。[3]因为核损害的跨国性与灾难性,仅凭各国一己之力难以消除危险,核安全故事的紧急处理、信息公开、国际组织的救援都涉及国际因素,需要专门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律规范。因此联合国1975年建立了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旨在促进原子能对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做贡献,并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制度的法律框架。

核能安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及其缺陷

(一)核能安全的条约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在核能利用和涉核紧急事故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IAEA的组织协调下民用核能利用领域通过了,《核安全公约》、《泛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公约。IAEA公约构成了国际有关核能和平利用及安全的主要法律框架。[4]通报公约和援助公约是切尔诺贝利核爆炸事故后制定的两项公约,公约旨在,在核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害的后果。加强各国核能安全发展和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形成国际合作的援助体制。核安全公约是国际核安全条约框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条约。泛燃料公约是核废料处置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约。IAEA组织协调下的核能安全条约共同构成了核能安全国际法规制的条约基础。(二)(IAEA)核能安全的安全标准1975年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开始计划制定核电站安全操作守则和安全标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非常全面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享有原子能机构《规约》确定的法律地位。该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适合于核辐射相关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标准并规定适用这些标准。安全标准反映了有关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高水平安全在构成要素方面的国际共识。这些标准以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形式印发,该丛书分以下3类: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安全导则。200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修订安全标准,正在修订的和补充制定的新的安全标准共198个。[5]安全标准为各国的制定一国的核安全国内立法提供了法律、技术的依据与参考。各国在制定本国国内核安全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标准,不能低于这些标准,有的需要高于这些标准。由一国经过承诺的国际标准,在该国具有约束力。因而在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已经接受或者将要接受的国际标准的约束。例如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条文中考虑了执行1978年《防止核扩散法》的有关问题,解决和《不扩散核武器的条约》的协调。[6]多数国家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制定本国的核能安全标准,作为本国的核能管理规定,有些上升为本国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法规。正如国际IAEA总干事巴拉迪所说,只有对这些安全标准在实践中加以适当适用,它们才会是有效的。(三)核能安全的国际组织1.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简称IAEA,成立于1956年10月26日,是联合国一个专门机构,是全球核安全体系的枢纽和核心,在国际民用核能安全领域发挥最重要的作用。核安全工作是IAEA的三大职能之一。IAEA在民用核领域旨在防止人类和环境受到核辐射的影响,帮助各国提高核安全标准,预防和应对核紧急事故的发生。IAEA在民用核领域的主要只职能是:制定有关核能安全的国际公约和核能安全标准并及时修订进行更新。制定相关保障监督措施,确保裂变物质,核材料和设备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作为中间方促进核科学和技术情报的交流,一旦发生放射性核事故IAEA会立即采取行动,为成员国提供紧急援助和咨询意见。IAEA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制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使用原子能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2.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简称ICRP),ICRP是非盈利、非官方机构,其任务是设定放射性防护标准。WHO、ILO、IAEA等联合国组织中,成员国的原子能法律,都是采用该委员会的建议。ICRP的建议被IAEA用作其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标准和准则。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uclerEnergyAgencyofthe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c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简称OECD/NEA),成立于1961年,NEA是OECD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通过国际核研究和发展计划,交换核科学技术情报,促使核电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还参与了核废料循环处理、核事故报告反馈、核数据库的建立等活动。(四)当前核能安全国际法规制存在的缺陷核能安全领域,在IAEA协调、组织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指南、操作细则,对规范国际社会核安全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面对2011年日本强震福岛核爆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际社会还是在危机面前显得心有力而不足,在公开信息不及时、紧急抢险、救援工作不到位,给日本国民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国际社会带来恐慌。进一步说,当前核能安全国际法规制是存在缺陷的,首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职权和国家存在冲突。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IAEA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而规约本身就是各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因此IAEA是介于国家之间而非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组织。[7]因此在国家没有申请援助、协助下,IAEA是无法超越国家进入他国干涉的。因为核能发展涉及各个国家的核技术、核秘密,国家一般会谨慎把自己公开在国际社会之下,这样势必会延误救援的时机和信息的公开。其次,《核安全公约》等国际条约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国际社会的惯常做法是设定共同安全标准,然后通过国际机构来监督其实施。虽然IAEA制定了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标准,但严格来说,核能安全标准都是参考性质,缺乏统一的规范。这些条约都缺乏国际公约或条约的约束力。核安全公约、联合公约仍属“软法性质”,在序言部分就明确对公约性质作了规定,属于鼓励性公约,这削弱了在核安全方面的国际监督和执行但目前普遍采用的还是强调国家并由各国自由确定其本国的标准。[8](P100)操作指南不具有灵活性,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没有细致的规范,并且对如何选址、设计、评价和建造等都没有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程序,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再次,国际合作的欠缺,在开发、利用核能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缺乏合作,发达国家不愿意把自己的技术拱手相让,发展中国家在核能利用方面因为缺少资金、技术的支持,在维护运行中就存在安全隐患。国际社会在出现核事故时也缺乏协调合作精神。在日本福岛核爆炸事故中,美国就没能在第一时间派遣救援人员协助盟国日本渡过难关。而是指责日本信息不公开,在抢救工作中不得力。最后,现有核能安全国际条约和安全标准的滞后性。由于突发故事的不可预测性和新的技术标准要求。日本这次强震给日本东北沿海地区带来毁灭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位于福岛的核电站在此次地震中遭到破坏,发生核爆炸,导致核泄露,日本乃至亚洲面临核辐射的威胁。日本的这次地震是始料不及的,大阪的近畿大学(KINKIUNIVERSITY)原子能研究所所长伊藤哲夫(TETSUOITO)说,这次遭受的地震和海啸都远远超过了我们设计时的假定条件。全球核工业可能将必须重新考虑核电站的设计标准。[9]新的技术的运用总是伴随着新的核安全问题的产生。已有的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已不能攘括并解决所有的新技术所带来的问题。

安全法规范文第2篇

不过,交通管理者出手制定更加苛刻的新交规,让驾驶者的违法成本增高,其积极作用和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大家应该举双手支持。新规定实施之后有利于督促驾驶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安全的质量,减少交通事故的频次。

但是新交规也绝不是万能或一劳永逸的东西,大家不要给予太高的期望值。减少交通事故、拒绝车祸不是靠一两部法规就能解决的。首先,中国从来不缺少文本法规,缺的是对法规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其次,构建安全的立体交通综合管理体系,不仅需要驾驶者参与,更需要汽车厂商提供更安全的车辆、道路规划者和管理者提供更科学的更合理的交通路线或交通标识,以及所有交通参与者即人的全面配合,而新交规也仅仅是对驾驶者进行了约束,总体力量还是显得有些单薄。最后,就交通参与者行人而言,“中国式过马路”折射的不仅国人的交通安全意思淡薄,更是与中国历史遗留的文化和经济等息息相关,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话题,需要用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

我们一直梦想进入汽车社会,今天梦想终于实现,但汽车社会给我们带来便利和的同时,也带来了无尽的烦恼,道路堵车、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因车祸死亡……特别是交通事故和车祸,从汽车诞生那一刻起就随之而生,而且汽车保有量越大,车祸发生率就可能越高。各种血淋淋的车祸场面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车祸目前已经是全世界的烦恼。

安全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安全法规范文第4篇

1.1完善的系统性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强制化轨道的迫切需要。国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负责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1.2强制的执法力度

①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一切煤矿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重大隐患,有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却未得到执行,致使事故诱发,最终酿成大祸。对那些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②加大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制度形成虚设、落实环节有缺陷,要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形式给予严惩。煤矿作为事故发生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外因。事实上,是外因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责任。③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发生者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及分析制度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朝三暮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教训形成经验材料,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坚决不能发生类似事故。

2.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贯彻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郑煤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局,新郑煤电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是安全质量检查科。集团公司接到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紧急指令、通知等由安全监察局将法律条款以文件、传真等形式向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逐渐汇报,由主要领导作出批次后下方各生产矿井贯彻学习,安监局落实贯彻效果。新郑煤电公司充分利用广场大屏幕、宣传栏等载体,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一系列安全工作方针,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从严从紧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按照“以治促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部门、区队24小时值班和公司领导带班、科队长现场跟班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下井次数作硬性规定和量化考核。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矿井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浓度0.5%预警、0.7%报警、断电制度。定期开展防灭火专项检查,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进一步加强防范重大事故的基础工作。全面实施煤体高压注水,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综采面煤壁片帮和煤巷掘进空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严格落实“三评价一评定”,通过安全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模式,落实责任,直到隐患处理完毕,确保对井下安全生产全程监控。对井下安全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成效

3.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目前矿井成立有生产技术科、开拓掘进科等七个生产科室,配齐了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制度方面,我们对矿井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审定、规范和完善,每项制度的确立都经矿中层干部会议研究讨论,确保了每项制度具有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全方位,并汇编成《新郑煤电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予以印发,大力开展学制度、用制度和抽查督察制度落实活动,举行“学制度、讲程序、比执行”考试及竞赛活动,促使职工自觉按制度按标准搞好各自的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了事事有人干,事事有人管,管理有标准,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3.2落实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我们充分利用“三评价、一评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安全区队”创建三大“法宝”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前定方案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责任到人负责落实,在处理隐患过程中,通过安全隐患闭环管理模式,将各类隐患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类筛选,同时制定相应措施,落实到人,逐级监控,直到隐患处理完毕。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日常自查、部门夜查、安全小分队检查、周四安全大检查、各专业专项整治等活动,加大了隐患排查密度,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率达到100%。

3.3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我们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当作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工序来抓,从各队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培训奖励基金,与职工月考成绩挂钩。按照本队职工综合考核成绩的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前三分之一的职工每人奖励300元,对中间三分之一的职工每人奖励200元,考试成绩在后三分之一的职工不奖不罚。通过对部分工资的再分配,有效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职工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

4.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安全法规范文第5篇

背景

《城乡规划法》走上立法前台

在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城乡规划法工作会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透露,城乡规划法草案中的分歧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如今年6月能将草案顺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城乡规划法最快可于今年年底出台。

现行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在赞叹我国有了第一部规划大法的同时,专业人士和学者就开始呼吁将“乡”字纳入大法当中,城乡一体化的概念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有关部门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城乡规划法》,因此备受大众的瞩目。

解说

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 增强规划效能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珏林

16年前的4月1日,我国首部城市规划建设的根本大法――《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我国城市规划开始走上依法行政轨道。经济体制的转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城乡规划带来改革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城市的飞速发展,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这部16年前制定的大法越来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按规定,5年应该修改一次,但10多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严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应当适应土地有偿使用的需要;对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完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

正在加紧制定的《城乡规划法》将增强规划效能,加大执法力度,更符合发展的趋势、形式。在新形势下,让新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现在以及未来情况。

《专利法》修改:

助推创新型国家建设

背景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启动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传出消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今年将进入国务院和人大的立法程序,其修改的建议方案将在年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颁布,于1992年和2000年曾两次修改。在经历了入世过渡期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下一步修改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更深广的意义。

解说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强有力的专利法护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委员会副主任 黄文俊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专利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成员应该具备的一种基本的权利保护意识。

完善我国专利制度,使其更为适应市场的公平竞争,是提升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原动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

自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此后虽经1992年、2000年两次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过修改,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现行《专利法》和专利制度仍面临许多迫在眉睫的新问题。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再一次进行修改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时机已日趋成熟。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然而,这一片繁荣背后,“创新泡沫”却已隐隐显现。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虽然都居世界第一,但其整体质量却不容乐观。标志之一是,发明专利在专利总授权量中只占大约1/5,而其余大部分都分布在审查并不严格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当中。因此需要完善审查条件,挤掉“泡沫”。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涉及四个方面:优化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完善授予专利权实质性条件;完善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完善专利法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以安为先

背景

农产品产地环境将受立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4月25日至29日在京举行,继续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我国是世界农产品第一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消费大国。我国正由农业生产大国向农产品贸易大国迈进。然而,据农业部的2005年第四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显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有显著提高,但仍有不足。

解说

立法保障民众“菜篮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裴广川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食品卫生法》已经将“种植业、养殖业”除外,而《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也不包括农产品。因此需要制定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填补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空白,处理好与《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两方面,一是保障民众“菜篮子”,二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农产品除了食用或作为食品原料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与食用无关。据统计,我国农产品总量中约有一半为直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原料,还有近50%的是非食用农产品,如棉花、花卉、饲料和工业原料等。这些非食用农产品在生产与加工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农药、化肥、化学原料等的污染,从而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而其产品质量则直接影响着我国纺织品、花卉等的出口创汇和这些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为了从源头加强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的保护。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力度等,依法规范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经营者的行为,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规范“从农田到市场”的质量安全控制。随着该法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将日益完善,人们的“菜篮子”安全日后将得到法律保障。

《反垄断法》:将反垄断纳入法治化轨道

解说

反垄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外资部主任 金伯生

1994年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前,已经有199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设定了5项反垄断条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这些法律法规不同程度涉及了反垄断问题,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立法都过于分散,力度比较小,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订一部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系统规定如何定义、如何进行审查、处罚反垄断行为。

反垄断立法的本意并非反规模经济,而是防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现状出发,我国反垄断立法针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应该更具合理性。既防止出现垄断,促进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又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同时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可能产生的垄断。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