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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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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范文第1篇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融资券范文第2篇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融资券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行为动机与经济后果行为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s)是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充分吸引投资者以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它在债券特点基础上具有多重期权性:通过可转换条款,嵌入债转股的选择权,使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票,因而可视为以转换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债券持有者看涨期权;通过赎回条款,使发行公司可以在某一时期内和特定时间后提前赎回未到期转券,为其避免转券持有期内可能发生的转换受阻风险、利率下调风险和偿付风险提供了机会,这可视为以赎回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发行公司看涨期权;通过回售条款,给予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在公司股票价格不能满足期预期时回售给发行公司的权力,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回避公司股票前景不好风险的机会,这可视为以回售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债券持有者看跌期权。

在我国,目前可转换债券作为公司融资的又一重要渠道,其巨大成长潜力倍受人们的关注。据统计,自2000年2月25日和3月17日机场、鞍钢两只规范化的可转债分别上市发行以来,2002年有5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总的发行额为41.5亿元;2003年有16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总的发行额为185.5亿元;2004年有12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总的发行额为209.03亿元,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由于让路股权分置改革,暂时停止了可转债发行。但2006年下半年则又有6家发行了可转债(不包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市场发展的很快。然而,相对于我国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广阔运用前景,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许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如公司为什么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可转换债券融资具有什么经济后果,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什么特点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动机

从现有文献来看,早在1955年Pilcher即对公司以可转债为融资手段的发行动机进行了研究。此后,Jensen和Mecking(1976)、Green(1984)从发行后的风险转移角度进行了分析;Hoffmeister(1977)对70年代公司可转债的发行动机进行了重新评估;Brennan和Schwartz(1988)从风险估计角度对可转债发行动机的实质及最优转换策略进行了分析;Stein(1992)从不对称信息角度对管理者可转债发行动机与使用可转债融资市场反应进行了实证研究;Billingsley和Smith(1996)则结合最新数据资料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可转债的发行动机进行了十分有代表性的调查研究。他们以美国1987年至1993年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243家公司为对象,就其公司财务主管对本公司最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问题的回答进行调查(得到88个可使用的答卷,其中有36份反馈答卷包括至少一项数据缺省,但其余所有各项在统计中均是有用的)。此外,Mayers(1998)从融资与真实投资期权的配比角度,指出公司发行具有可赎回权的可转债目的在于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过度投资;LewisCraig(2003)提出了一套评价可转换债券发行动机的简明框架,说明通过不同的成本组合设计可以降低负债-权益联合融资成本,股价对不同设计有着相应的反应。

综合各项研究证据可知,基于可转换债券特点的融资时机选择和融资成本降低,是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两个重要动机。

1、融资时机选择动机

行为公司财务理论认为,公司管理层是理性的,而股票市场却往往由于不够理性而给公司价值错误定价,由此对公司投融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使公司面临融资机会之窗(OpportuitiesWindow)或存在最佳融资时机(Timing,2001)。不少研究表明,依据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环境理性判断,许多公司在股票发行时机选择上取得了成功。Graham和Harvey(2001)对300多家美国公司管理层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3的企业财务主管认为“股票市场对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估或低估是融资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这种融资时机选择在转券发行问题上同样存在,并且主要有选择公司价格高估时发行和选择公司价格低估时发行两种不同情况。

公司价格高估时发行,与可转换债券的溢价发行特点有关。可转换债券转股时所换得股票的市场价值为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ConversionValue),它高于新发行普通股的发行价格的差额部分为可转换债券的溢价,溢价发行是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国际惯例,也是对公司原有股东利益的应有保护。因为在债券面值一定情况下,相对高的转换价格意味着相对低的转换率,转换后的股权稀释程度就相对较少。在正常情况下,发行公司对其未来经营业绩性有信心,并且预期其未来股价上升的可能性越大时,其溢价的水平就越高。与此同时,溢价大小还受当前公司股价偏离公司价值程度的影响。在股市高估公司价值的时候,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成功的可能性及其期权价值也往往被高估了。选择这种时机溢价发行转券,公司可以在赶在未来股价跌之前融取大额资金。正因为如此,在Billingsley和Smith(1996)转券发行动机问卷调查中,83个样本公司里有6.1%强烈地同意“因为管理者认为发行转券时股价被高估”;在对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发行转券决策程度的排序中,72个样本公司里有3.4%公司认为“股价被高估,因此我们利用这个机会以较高的转换溢价发行转券。”当然这种状况对公司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从期权角度来看,股东权益是基于企业价值的看涨期权,而企业债券则是无风险债券的多头和基于企业价值的看跌期权空头的组合(Black·F·andM.Scholes,1973)。作为一种买权,只有当公司运转良好,股票价格上升超过约定价格时,可转换债券才有可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而,若公司价值下降,股价在转券发行后下跌或相对于转换价格低时,转换权力被执行的可能性很小。转股失败不仅将减少公司的预期收益,而且在可转债到期时往往会使企业的面临还本付息的现金流压力,造成市场上对转券投资价值的怀疑,影响公司今后进一步融资的能力。我国1992年10月发行的深宝安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失败,甚至使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在一段时期内处于停滞状态。因而,与公司价格高估时发行股票的情况相比,股市高估公司价值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数量会更少一些。

公司价格低估时发行可转债,主要在于它可以起到延缓股权融资的作用。这是因为,在股价偏低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认为其公司价值被低估,立即发行股票将提高融资成本,而以可转换债券替代普通股发行,不仅可以避免筹集资金困难问题,而且当转券发行后公司股价涨幅较大进而转股成功时,能以较高的价格间接地推迟股票出售,使公司能以较少的新股发行来筹集一定量的资本。在此,定价适当的转券选择权价值可视为公司为降低其债务融资成本而支付的合理期权费。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选择与啄食顺序理论也是相一致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当投资者对公司资产价值不很了解时,公司的股价在市场上就可能偏离实际价值,因而公司会遵循内部资金、债务、股票的顺序为新项目融资。在我国,2002年不少上市公司如岳阳长兴取消增发新股方案,改为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Billingsley和Smith(1996)转券发行动机问卷调查中,83个样本公司里有44%公司强烈地同意其公司利用可转债融资是“因为管理者认为发行转券时股价被低估”,在样本量为86个公司里有83.7%公司强烈地同意“预期转券将被转换,因而把发行转券作为‘推迟了的股权’”融资动机。在对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发行转券决策程度的排序中,76个样本公司里有15.7%公司认为“股价被低估,因此我们无法利用股权融资”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22.5%公司认为“公司发行推迟的股权”影响程度最大。而转券发行环境问卷及反馈答案分析结果则表明,46.4%公司认为“回想起来,在转券发行前后。我公司的股票价格被低估”。在这种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融资又被称为延缓的股权融资,它对公司当期或未来普通股每股盈余具有减轻稀释程度的作用。

2、降低融资成本动机

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除拥有固定数量的债券利息收入外,还有可以在将来某一时期按特定的转换比率转换成同一公司普通股票的期权,债券持有者既可以享有债券的安全性又可享受公司成长的收益,这对投资者显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出于对未来股票价格回升的预期,投资者通常愿意接受较低的利息收益和较少的限制性条款。利用投资者这一心理公司可以用比直接债券低的利息率出售可转换债券。同时,由于可转换债券一般为次等债券(subordinateddebenture),其利息又可在税前支付的特点,公司的融资成本以及因此产生的融资风险也相对较小。低成本、低风险显然是公司选择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动因。在Billingsley和Smith(1996)的调查中,就“我的公司利用转债融资”问题,85个样本公司中的85.9%认为其发行动机与“由于与普通债券相比,转券的息票利率较低”有关,在对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发行转券决策程度的排序中,有48.3%公司认为转券的息票低利率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另有25.0%公司将其排为转债融资决策第二大影响因素。而Mayers(1998)则通过对直接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选择进行检验发现,对于一个附有需要后续追加资金的投资期权的初始项目,当该项目进行到一定期限被证明不具有可盈利性而使投资期权没有价值时,通过赎回条款将资金返还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控制过度投资问题;而当项目具有可盈利性而使该投资期权有价值时,公司能够继续执行可转换债券其融资计划使资金保留在公司内部,不用支付昂贵的证券发行成本,因而能够达到节约融资成本效果。必须指出的是,可转换债券低利息成本而形成的低成本融资优势也不是绝对且不受限制的。在发行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博弈过程中,发行公司的最优策略与资本市场的反应是密切相关的,其发行条件必须与投资者的市场预期相吻合。充分认识现有市场环境特征下投资者效用是其发行目标必须满足的约束函数这一点,对可转债发行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三、选择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我国公司特点

实践表明,适应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公司往往具有其共同特点。首先,由于转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定债券,发行公司必须对到期仍未行使转换权的转券部分还本付息,因此作为特定负债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这样才能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少公司违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正如BrennanE.和Schwartz(1998)所指出的,对高成长、高风险、现金短缺的公司而言,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其投资项目所需的大量资本支出需求,资金开支巨大给公司以较大的现金流压力,无法更多地通过需要支付较高偿债现金的普通债务融取资金;另一方面,这类公司的投资风险通常较难以估计,一般投资者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对其债券利息率又会有较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转券作为具有相对较低息票利率的债性、股票性及转换期权性的混合体,能够较好地协调发行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因此发行转券的公司常常更具风险性。据此,BrennanE.和Schwartz(1998)认为,利用转券融资特别适合于规模小、成长快、风险大的公司。然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上述特点,在我国特定环境下,是否同样适用却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的。为此,我们以2005年12月30日止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为样本选取相关财务指标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在此,以E代表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额,以拟发行前一年自由现金流量指标XL代表公司对现金的需求,以拟发行前一年资产对数指标ZD代表公司规模,以拟发行前一年资产负债率指标ZF代表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以拟发行期资产市值与资产帐面值之比M/B指标代表公司的成长性,以拟发行期年末资产市值指标ZS代表股市对公司价值的估计,具体结果见表1。

由表1可见,发行额与资产对数、资产市值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自由现金流量及资产负债率不相关;与此同时,资产市值与资产账面值之比与资产市值、资产负债率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这一结果表明,公司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额与其拟发行前一年现金需求情况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公司的成长性无关。

四、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为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是公司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在我国公司未来大融资实践中具有巨大成长潜力。与此同时,受特定经济环境因素影响,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特点,目前其可发行的理性成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刘立喜:可转换公司债券[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志强:期权理论与公司理财[M],华夏出版社,2000.

[3]内尔肯:混合金融工具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陈高翔:证券投资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融资券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券商;市场;业务转型

1.融瓷融券即将拉开序幕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在该办法中。提出了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有关规定。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符合条件的券商Ⅱ丁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并提出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据悉,证监会机构部也在拟定《证券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争取在今年上半年。

2006年2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京召开了融资融券业务专题研讨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黄湘平表示。目前积极推动融资融券业务已具备有利条件。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正在制订中,并建议先IPO融资,再推股票质押融资,融资对象首选上证50指标股。而近期上交所也在不同场合印证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近期工作重点,由此可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已经进入实质性准备阶段。

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对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都将此作为重要的交易辅助手段,对活跃市场,开拓新的资金来源,强化价值投资理念,发展衍生产品市场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对处于转型中的国内证券市场,其重要的作用在于促进证券业务转型,增加市场资金供给,消化扩容压力以及提供更多的交易创新手段等。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意味着未来国内证券市场股指期货、备兑权证、券商新型理财产品、银行中间产品等金融衍生产品具备推出的基础,有助于构建成熟资本市场,对市场构成的长期利好

2.融资融券交易简介

融资融券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简单地说,融资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为投资者购买证券提供融资。而融券就是做空机制,客户可以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借来证券卖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到市场上买回证券归还。

3.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1)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信用交易的财务杠杆效应。

(2)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关系。第一层次的信用关系存在于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第二层次的信用关系存在于券商与证券金融公司或金融市场中资金、证券的拥有者之间。

(3)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以现货交易为原则。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从交割方式角度来讲,其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基本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结清交割,在交割时买卖双方都以现款或现货进行交割。

4.融资鼬券交易的运作模式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或通过券商或直接向客户提供。

对于我国融资融券可能采用的模式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采用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在我国券商多数信用等级较低的情况下,应考虑成立专门金融机构,对券商进行统一的净资本管理和集中授信。这一方面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风险;另一方面也能突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限额,扩大融资量,将社会合规资金顺利引入股市。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采用市场化的证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理由是,在目前分业管理条件下,靠一个专业融资公司推动信用证券交易难度大;证券公司实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能控制融资风险。此外,该模式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融资敬率,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根据对监管层此前文件的解读,国内融资融券参考美国模式的可能性很大。这是一种一步到位的做法,同时也遵循国际上融资融券的主流。

5.证券业面临业务转型机遇

融资融券业务展开对证券业提供了重要的业务转型机遇。国内证券公司长期以来以传统经营模式经营。佣金、自营投资等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平台。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据研究。美国和日本的信用交易规模占证券交易金额的比重为l6%一20%,在台湾,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0%。即使我们按照较低的15%推算。以05年上证日均大约75亿的成交金额为基数,该制度推出后。上证日均成交金额

将提高到88亿元。

我们对美国证券行业1980一2003年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后发现,美国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国内券商融资成本、融资渠道、风险控制能力及投资者结构等因素与国外的差距,预计融资融券业务为国内券商带来的净收人大致可达到手续费收入的20%。以去年两市31099亿元的A股总成交金额计,并考虑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增量交易金额4665亿元,预计融资融券业务可为券商带来息差收益28.6l亿元。因此,仅佣金和息差两项每年就可为券商带来近50亿元的收入。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在各类金融产品创新日益活跃的同时,交易方式和产品创新机会大大加强,券商的业务种类逐步增加,将会有着越来越多的收入来源。而《证券法》的修改为创新类券商相应的拓展业务打开了大门。依托融资融券业务能有效整合券商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商)以及理财业务,有利于拓宽券商的盈利模式,通过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规范化,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

6.融资融券业务展开对市场构成长期利好

融资融券在当前情况下,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证券市场开拓新的资金来源,增强证券市场的活力。如何活跃直接融资市场,平衡直间接融资结构,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是政府部门一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股票市场的活跃是扩大直接融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国内证券市场主要的资金供应来源为国内居民储蓄转证券投资、社保、保险、基金、QFII以及部分民间资本投资,作为政府主要资金的银行业基本未参与到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面。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一个重要的信号是银行业将通过该项业务间接提供资金进入到证券市场,银证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而最重要的是该项业务的展开是打通货币市场联结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银行业和证券业将形成双赢的局面。

融资券范文第5篇

融资融券业务起跑在即。3月24日。国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和光大证券均已成功受理客户融资融券开户。据悉,3月27日试点券商欲使用真实账户进行交易测试。测试结束后,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于3月29日给首批6家试点券商下达通知。不出意外,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不过,由于开户门槛较高,出现了开户者并不踊跃的现象,最终成功开户的客户数目极少。券商预计,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开展后投资者开户积极性会随之提高。

开户标准各不相同

据了解,虽然监管层有统一的开户标准,但由于对融资融券风险控制理解的各不相同,试点券商设计方案也有所不同。国信证券规定客户准入分两个程序:一是基本准入条件,共有9项,包括开户时间18个月以上,总资产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业务测试和心理承受能力测试合格等;二是适当性评估,包括客户投资稳健性、盈利能力等5个方面指标,综合评分3分以上客户(5分为满分)可以获得业务资格。

国泰君安对客户资产要求与国信证券相同。中信证券规定,在试点期间,在公司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开户时间应不少于18个月。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至于融资融券的费率、利率问题,各家证券公司目前均暂定为融资利率7.86%。融券费率9.86%。

此外,国信证券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显示,预警线定为150%,警戒线定为140%,平仓线定为13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与标的证券及折算率方面,沪深两市的融资标的证券折算率在30%至60%之间。沪市6只可交易融券标的证券(招商银行、中国联通、中国神华、中国平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折算率为60%,深市4只可交易股票(云南白药、格力电器、五粮液、苏宁电器)折算率为40%~50%。

而国泰君安拟将股票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升至90%-110%,即:投资者以90万元作抵押进行融资买人证券时,最多只能融资100万元,杠杆性极低。而为了有效防止证券担保的风险,国泰君安将股票的折算率确定为40%~60%,而具有高折算率优势的ETF基金折算率也降至40%-65%。这样,以融资为例。假设投资者以价值90万元的某证券融资买人证券,设担保证券的折算率为60%,在90%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下,投资并可融资54万元融资买人。分析师认为,若市场处于弱势行情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热情将大大降低。

试点初期市场影响有限

试点券商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热情也各不相同。公开信息显示,国信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为30亿元;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将规模控制在50亿元内,其中融资规模将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国泰君安设定了总规模上限,分别为融资规模30亿元,融券规模10亿元;海通证券则热情高涨,计划投入80亿元用于融资融券业务;中信证券如果按净资本的20%保守估算,大致在70亿元左右。按上总计,将有300亿元左右的规模率先试水融资融券业务。

尽管国际市场上在融资融券推出之时,市场多有10%的涨幅,但东吴证券分析师认为,300亿元的增量规模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故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期,投资者不宜寄予过高的期望。随着业务的成熟化及市场需求的加大,融资融券的规模将会逐步提高,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与国际上融资融券的历程类似。

谁最受益

“融资融券改变了中国市场上传统的单边市,它的推出对市场各主体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其中受益最大的当属业务的开展者――券商。”分析师表示。

在传统业务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形下,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券商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提升券商业绩,提升券商的市场影响力。融资融券不仅能增加券商的利差收人,还能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

具体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给券商带来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自融券的手续费收入。据估算,假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具备融券资质,获得试点资格的券商手续费为5%,4家上市券商一年的手续费收入可达20亿元。

另外一部分收入将来自融资业务的利差收入。按国际惯例,融资融券利率大约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根据《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按目前的利率水平,扣除利息税后,利差水平或可达到5.88%,年化利差水平为11.76%。随着融资融券规模的不断加大,利差受益将对券商业绩带来明显提升。

另外,融资融券试点初期还有助于提升融资融券标的股的价值。一方面,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有助于提升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场需求。以融资为例,假设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当投资者以现金作抵押来融资买入某证券B时,其买人数量将是普通交易的两倍;若投资者以证券B作抵押融资买入时,假设证券B的折算率为70%,则投资者融资买入的数量将是普通交易下的2.4倍。这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场需求得到显著的提升。

另一方面,当前试点券商只能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样,在融资融券正式启动之前,券商将储存一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融券的资源。这有助于提升标的证券在市场上的吸引力,进而提升估值洼地中的蓝筹价值。因此,现在潜伏于融资融券标的股和受益的券商股或许是明智的选择。

不过,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随着首批试点名单披露,2010年第一阶段的融资融券主题行情由此告一段落。

基于对证券行业2010年净利润相比2009年下滑10%的预期,目前证券行业估值2009年31倍市盈率将上升至2010年34倍,即便考虑创新业务,国内证券行业未来3年仍然难以达到30%以上的净利润增长,不足以支撑目前的高估值。分析师判断2010年证券行业难有趋势性的投资机会,全年将主要围绕主题性机会展开。

相关链接

融资融券开户八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