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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

近段时间以来,媒体集中报道了社会中的许多道德失范现象,其中涉及企业道德、职业道德、公民道德等诸方面。以“小悦悦事件”为焦点,媒体就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的报道似乎达到了一个顶峰,也由此引发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媒体铺天盖地进行道德追问的时候,我们也隐约发现了报道的情绪性、片面性乃至游离于既有法律之外的“道德审判”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时刻,再次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发掘媒体新闻报道中将二者混同的问题,并提出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具体解决方法,对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纠结的媒体报道来说,定会有益无害。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非想当然地清晰

“道德”一词在希腊文、拉丁文中都包含着风俗、习惯的意思。在中国古代,道指“道路”,人们认识了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称为“德”。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的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保证遵守和实行的行为规则体系。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与法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区别。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一致性,即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二者有许多共同点,比如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与统治阶级道德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是相互渗透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和强制性(只是强制的方式与手段不同);它们体现了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历史使命。

当然,法与道德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这也是本文特别要强调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法与道德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第二,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的产生有统治阶级“自觉性”的特点,而道德规范则一般具有人们逐渐养成的“自发性”特点。

第三,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法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之中,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和抽象。

第四,两种规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了主体的对应性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则主要侧重于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义务。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道德要求人们忠诚坦白,不允许欺骗,而法律则只追究诈骗、诬告、伪证等严重的欺骗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则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道德必须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心赞同与否才能发挥作用,而法律只讲必须,行为主体违法,不论是否赞同,法律都会予以制裁。

第五,两者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法所调整的是那些对统治阶级关系着根本、重要利益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然而,有些社会关系却只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例如国家机构的组成、诉讼程序、刑事侦查手段、法医鉴定技术等,在这些领域,道德规范是无能为力的。

第六,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的实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法者要给予法律制裁;而道德的实现主要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提倡和维护,最终发生效力,还要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上述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阐述,虽然看似比较清晰,但真正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仍然十分不易。特别是,那种将二者关系简化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虽貌似简洁明了但显然是不完备的。即使从此种说法所依据的“调整范围”角度来说,如上文所述,二者也不是标准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实际上,二者是一种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部分重叠”关系。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媒体报道中道德与法律的混同问题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大众传播具有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舆论是社会公众共同的、强烈的、持久的意见、态度与信念的总汇。从一定程度上说,舆论在代表着民意。舆论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代表着一种强烈的倾向、愿望和要求。舆论可以自发形成,也受到外力的引导。大众媒介是一种能引导受众的有力工具,这种引导体现在两个方面:设定舆论的议程;引领舆论的方向。

如上文所述,道德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而媒体的大众传播报道又具有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因此,媒体新闻报道对于社会中道德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事情总有两面性,如果媒体在引导舆论时的行为不尽妥当,就会造成负面后果。就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来说,就是有可能导致“道德法律化”,混淆二者的关系。当前,尤为体现为将二者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加以混同。

以“小悦悦事件”的报道为例,自事件发生后,全国数十家媒体蜂拥而入,纷纷用大量时段、版面设定议程,以18个见死不救的路人为批判对象,仅凭一段监控视频所拍摄的录像这一素材,展开了猛烈的“道德沦丧”的指控。而对于造成小悦悦悲剧的全面原因(比如父母的监护责任、肇事司机的责任、市场管理混乱的因素等),则少有媒体提及。可以说,媒体报道的议程设置是片面的,将一个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悲剧事件完全设置为一个路人见死不救的道德问题。传播学的议程设置理论及其他研究表明,大众媒介对某些问题的着重强调和这些议题在受众中被重视的程度成正比。我们也确实看到,大多数人在谈论“小悦悦事件”时,都是满口的道德指责――针对那18个路人。再看媒体引导舆论方向的方面,多家媒体引经据典,提出要设立“见死不救罪”,以至于不少法学专家纷纷质疑并加以解释说明,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也出面澄清“我国有关法律中已有部分相关规定”。媒体引导舆论的力量之大,可见一斑。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引导却引错了方向,将至少是现阶段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问题想当然地归入法律调整范围,试图借助法律强制力来解决“见死不救”的道德问题,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在媒体报道的“道德法律化”之外,也存在着“法律道德化”问题。如上文所述,法律一般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大众媒体应当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进行报道,而不应追寻社会热点不当设置议程,并迎合某种社会心态而错误引导舆论方向,以“道德”自居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将法律“道德化”,以致出现违法的后果。

以媒体在“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报道为例,也是短时间内集中设置议程,并将舆论引导至“官二代”飞扬跋扈的“通病”这一方面。笔者并非否定媒体对所谓“官二代”所存问题的批评,而要指出的是,在报道过程中不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此事件中,李双江之子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至少不能将李某的全名、未作处理的照片、图像公布于众。然而,多数媒体出于对“官二代”理所应当的“道德责难”感,以所谓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别保护的明文规定,将法律赋予了“道德”性,使法律被人为地“道德化”。

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简易处理:以法律条文规定为基准

对于上述媒体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问题,一般来说,解决办法自然是厘清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各自边界,所谓“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然而,如上文所述,实践中许多问题并非如圣经中那块银钱上的头像和名号一般清晰,道德和法律的区分并非如此简单。

不过,笔者认为,对于从事新闻报道的媒体来说,倒不必将过多精力放在理论上的界定方面,只要以法律条文规定为基准进行报道即可。具体来说,就是对所报道的对象用法律条文规定来对照,看其是否属于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如果条文有规定,则此问题可视为法律问题,应按其规定为报道确定基准;如果没有找到相关条文,则可以视为非法律问题,可以尝试从道德方面进行评判。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生态文明 生态道德 生态法律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076-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意义

(一)贯彻党的十精神关于大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并列,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2013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党的十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部署,了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贯彻党的十精神教学建议》的通知,该通知强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结合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深入领会党的十精神,把十中的一些新的观点和内容融入到教学中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普通本科院校开设的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其中一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等。在此基础上,充实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发挥高校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健康的体魄,还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提高道德素养。而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新成果,它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种崭新的人类社会文明观,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公德,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道德素养,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校德育主阵地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就业观婚恋观教育、法律教育等,生态文明教育虽然没有开设专门的章节,但在很多内容中都有所渗透。例如,在爱国主义教育章节中,教材提到,爱国主义首要的基本要求是热爱自己祖国的大好河山,我们要建设美丽的家园,实现山清水秀,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在第三章第三节人生环境的内容中,也谈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论述了人和自然的依存关系,要求人们善待自然,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核心内容。特别是第五章“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指出了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等。在第五章的“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这一内容中,还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让学生认识到自觉保护环境,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不仅是当今全世界的公共道德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学生更科学理性地看待生态文明建设。可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潜在着不少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在教学的过程中,应积极开发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态文明教育。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举措

如上所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贯彻党的十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适应时代的必然要求,对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也潜在着许多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针对如何根据本课程的学科特点,开发和利用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生态法律法规教育,还要开展灵活多样的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以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率。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

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关键是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生态道德是一种全新的人类道德,它是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生态道德观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论教学过程中,要帮助学生理顺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生态道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教育学生学会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树立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反对个人主义价值倾向。这种生态价值观与生态伦理,其实是与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相一致的,是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原则的拓展。只有在理论上让学生对生态道德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才能树立生态道德观。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法规教育

生态文明教育不仅要对大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自觉遵守保护环境、尊重生命、善待自然、合理消费等生态道德规范,而且还要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教育。法律与道德从某种意义来说,都是一种行为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强调的是“应该与不应该”,而法律则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规定着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有很多法律的知识,但涉及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知识却比较少,只有在第五章第三节中讲到“公共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时,才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七、八章的法律教育中,也很少有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教育内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挖掘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资源,进行适当补充,对学生进行环境法律法规教育。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开始重视对资源环境领域进行立法活动,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增加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让学生对生态法律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这对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理论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生态文明的一些知识,包括生态道德观、生态法律法规等,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科学的生态文明认知。生态文明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一样,都要经过知、情、意、行等几个环节,所以,除了理论课教学之外,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有助于大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大学生生态文明行为的养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总课时中,有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等多种形式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1.课内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内实践活动中,可以设计一些贴近学生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如连续的严寒天气,有些同学开始疑惑“地球是变冷了还是变暖了”,就这个问题,可以让学生搜集资料,通过数据对比,展开讨论。还可以就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展开讨论,比如近两年来,广西多地发生地陷灾害,这些地陷灾害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呢?通过设计这些贴近现实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或辩论,引发学生对环境问题的新思考,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

2.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外实践教学中应注意,活动前要拟好主题,精心准备,明确活动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外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另外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还可以借助党团活动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一些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如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可以以“地球日”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还有“地球一小时”活动等,让学生参与到这些全球性的环保活动中,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带领学生进行暑期环保调研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成长。

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学校还应加强生态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氛围,只有把课堂教学、课外实践和校园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起来,才能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海荣.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职业与教育,2010(10)

[2]莫敏秋.高校德育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J].肇庆学院学报,2003(6)

[3]刘江毅.付文杰.生态文明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J].教育与职业,2005(11)

[4]王 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然法;法实证主义;法的道德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075-02

启蒙运动的自然法理论,为人们在现代进行一场把法律从道德中解放出来的运动奠定了基础。许多思想家如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和洛克等人,都将法理学与道德神学理论区分开来,并力图探究出法律所特有的性质。托马修斯和康德在把那些尚未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的道德原则归入个人良知的范畴时,的确表达了他们那个时代的趋势[1]393。19世纪的实证主义法学也试图沿着自然法理论的趋势使之达到完善,实证主义者强调法与道德的分离。就这一历史发展来看,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般水火不容。

明显的分歧出现在二战以后,经历了战火的人们开始重新考量法的价值、法的要素以及法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复兴后的自然法在此刻显示出其较为强大的生命力,在“恶法”问题上,它得到了广泛的拥护。与此相对的是,一直风光的法实证主义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挤压和非难。在法与道德的分离与否的问题上,哈特与富勒做出了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的一次正面交锋。

哈特之所以主张法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认识法律,将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也是避免以道德的名义强迫法律执行某种道德从而形成某种暴虐,这与富勒的法自身道德性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2]。哈特认为,道德究竟是种普遍性的永恒不变的存在还是反映特定时代特定地域的价值追求这一问题没有确切的回答,也正是这一问题的不确切性使得他认为,尽管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具体关系,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法律与道德关系就是指法律如若不符合道德的要求那么法律便不是法律的话,哈特绝不会承认这种必然联系[3]74。

但是,哈特同意“柔性的”或者说“弱势的”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主张法律实际上反映了道德的内容。他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通过“最低限度自然法”来支撑其理论体系[4]。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与古典自然法在内容上大体相当,但是他不认为这些内容是通过人类理性所发现或者设计的,他认为这是经验中已经存在的,而不是通过“无知之幕”背后的社会契约所制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实证主义者与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决裂。

新自然法的兴起虽然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与古典自然法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它折射出的依旧是古典自然法的影子。在其论断中,我们不难发现,道德与法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便是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它们二元存在又紧密相连,二者之间存在着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当法严重违反了道德性原则的时候,法便不再是法或者说法便不再适用。

富勒所提出的义务性道德与愿望性道德我们似乎也可以认为它脱胎于古典自然法的二元论。在我看来,这些现象表明,不论是古典还是现代的自然法学者,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试图在已有的规范体系中寻求规范以外的另一套保障,以求在现有规范体系失灵或者严重违反正义公平人道等等价值导向的情况下可以有根据地将其或者排除。所谓“二元论”或许可以称之为“双重保障”[5]。

富勒先生的论断中,“法律自身的道德”是值得关注的说法。富勒先生在此的贡献就在于他脱离了自然法传统的对法律的具体道德内容的要求,而提出了法律自身道德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非是法律与外在的某种类似规则的外部关系,而是法律自身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只是一般的规则,比之于具体命令,它之所以成为法律,就在于它具备了道德性。

可以说,富勒先生的“内在道德”与其“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论断是他对于传统自然法的一个超越,也是其在论战中的亮点。

正如哈特先生与富勒先生在各自的著述中所做的那样,在探讨一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就我们将要涉及的概念进行一个界定。在这一问题中,不论是道德的概念还是法律的概念,二位大师都有所界定。在此,我认为需要再次明确的是,这里的“道德”并非仅仅涉及我们所了解到的一系列的社会评判体系或者说“社会控制力量”,倘或如此,我们大可以认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重叠”[1]399,这样一种做法,就显得太过技术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就没有再多加探讨的余地了。

通过对哈特先生和富勒先生著述的阅览,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一种强烈的印象:这里所探讨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价值,或者说是一种要素,是一种形而上的存在而非我们惯常感知的形态。而这种形而上的存在我认为是我们人类的杰作,它是否属于逻辑过剩的范畴我表示怀疑。

当我产生这种怀疑的时候,“告密者”的案件又让我们进入了现实之门。“恶法非法”的观点在我看来是对价值冲突这一问题采取的最为漠视的解决之法,强世功先生称之为“鸵鸟对策”,十分形象。哈特先生给出的牺牲法之溯及力的做法则显得冷静而坦率。这种实践意义上的问题解决又让我们不得不再次重新看到法与道德的这种“形而上”的关系之争。

有人认为哈特与富勒的争论可以说是方法论之争,而没有涉及这两个概念的“事实”,是一种形式层面上的分离与结合。这种观点在我看来只需要给出富勒先生的“法内在道德”就可以予以反驳。我认为,他们是站在一种对待“工程”的角度上来看待法与道德的问题,或者说,他们认为法也好道德也好,之所以对其研究,原因就在于这是建造“法工程”的需要。这么说或许词不达意,却是我较为直接的想法与感受。

如果一定要做出选择,我会选择将道德置于法律工程中予以关注。这么说并不是为道德忠于法律而摇旗呐喊,也不是为了对道德与法律分离做批判。

在讨论法与法的道德性问题上,我并没有将道德作为一种独立的规范体系加以看待,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要件,或者说一个侧面将其与法律复合。我并不坚持法具有其内在道德性,也并非十分理解富勒先生为何如此郑重地指出道德使得法律成为可能。基于对人类发展历史的基本认知,我们可以很轻松地得知,道德作为一种伦理性的存在,其产生早于法律,我们所探讨的道德的价值相对于后来产生的法的价值也是更早的人类社会产物。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一种既存的事物,它对后来的新生产物的塑形与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历史的发展就注定了道德之于法律不能完全撇清关系。实际上哈特先生所代表的实证主义者以及富勒先生所处的新自然法阵营都没有忽视过法的实质性问题,二位的著述中也都用了很大的篇幅来阐述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的要素。

我们谁也不能否认,道德之于法律的确有其重要影响,哈特先生与富勒先生都不约而同地承认了这一点,并且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阐述。可关键问题在于,我们是应该将道德置于法律这样一个“工程”以内给予关注,还是将其另立成新的“工程”加以对照。自然法人选择了前者,实证主义者另立了工程。我们有时基于通常的认知而对“法与道德分离”加以批判或者赞同,往往会因为想当然而产生混淆,并且基于这种混淆做出阐述进而引起更多的混乱。哈特先生在其论文中开篇便要力图阐释的实证主义传统理论的独立性便是为了排除这种混乱而做的努力。

我希望通过一个不恰当的类比来说明我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民法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法国的“三要件说”以及德国的“四要件说”,这两种学说的主要差异就在于严谨考究的德国人认为这种构成要件一定要包括“违法性”在内,否则便不能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实际上,法国与德国的民法学者都一致认为侵权行为必须违法才能构成,法国人之所以不将其作为一个要件立出,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一要件早已蕴含在其他的三个要件中,德国人则为了逻辑和结构的需要,而将其单独列出不予内涵。

在弄清了实证主义者和自然法主义者的大致论断后,我觉得可以简而化之地将实证主义者类比为“四要件说”,而将自然法主义者类比为“三要件说”,既然二者在一些共性问题上都有共识,何必为了一些要件的是否独立而争执不下?道德性本身就是法律的一个侧面或者说一个要件,其与法律是否需要分离的问题核心在于是否要另立出这一要件。

最后,如果我们基于这样一种“工程”的过程来看这场学术争论,其结果已经不再重要。人们可能会为哈特“向最低限度自然法屈服”而带来的自然法的“胜利”而欢呼,与此同时,人们也可以为实证主义再也“不必将其发展依附于对于自然法的批判”而暗自欣然。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第4篇

1月12日(星期六)

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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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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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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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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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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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英语  1050207  00596 英语阅读(二)  00795 综合英语(二)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831 英语语法  日语 1050208  00606 基础日语(二)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44 日语阅读(二)  00608 日本国概况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006 日语写作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商务英语 1050226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27021 外贸英语函电  00795 综合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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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 10503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44 公关礼仪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43 公关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53 广告学(二)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47 公关语言  新闻学 1050308  00654 新闻采访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53 广告学(二)  00656 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艺术设计 1050436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504 艺术概论  动画设计 105044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游戏艺术设计 105045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504 艺术概论  档案管理 10602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1080301  02194 工程经济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89 机械制造基础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59 工程力学(一)  04729 大学语文

02195 数控技术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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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工程 1080306  02230 机械制造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4729 大学语文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59 工程力学(一)

02195 数控技术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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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应用 1080701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98 线性代数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4729 大学语文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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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32 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房屋建筑工程 1080801  02400 建筑施工(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396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387 工程测量  04729 大学语文  02394 房屋建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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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8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化工工艺 10812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012 英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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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饪工艺 108130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计算机信息管理(委托) 108220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4729 大学语文  00012 英语(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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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护理学 1100701  02901 病理学  02903 药理学(一)  02113 医学心理学  03001 外科护理学(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996 护理伦理学  02998 内科护理学(一)  03002 妇产科护理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