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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为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实现建设和谐*江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我市弱势群众生活现状,现就建立我市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加强社会救助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创新为重点,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富裕型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构建以生活救助为重点,以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尽其职,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各项救助。

二是全方位、广覆盖原则。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要面向城乡、面向各类贫困对象,做到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三是依据政策、分类对待原则。根据各项救助政策的规定和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际状况,采取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管理规范、网络健全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台账和电子档案,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市、镇、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在整合三种资源,形成三个合力。即:整合民政部门各种救助资源、设施和政策,形成基本生活救助合力;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救助合力。我市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制度。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34号)规定,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组织指挥、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五个步骤进行。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做好灾前准备工作。一般和较大灾害发生后,由市、镇政府主管抗灾救灾工作的负责人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抗灾救灾工作;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市、镇政府统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工作;市民政局要在24小时内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拨救灾资金;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市教育局会商市财政局做好学校灾后重建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参照省和国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救助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牵头部门为市*局,市交通、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卫生的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市*、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涉及畜禽传染病的牵头部门为市畜牧局,市*、农业、财政等部门配合。其救助工作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处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内的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失业或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及其未成年子女,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家庭,推行限期保障办法,在保障期内通过就业培训,促其就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残联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符合省规定的农村特困户标准的村民。对农村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坚持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为基础,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特困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老龄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老和16周岁以下的孤儿及城市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居民。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5%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养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镇(处)财政管理所转移支付专户,由镇(处)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民政办)负责落实到位。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发展福利院院办经济和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解决。镇(处)政府要按照人平0.5亩地(水面)的标准,切实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的生产基地。市福利院、老年公寓、光荣院要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城市“三无对象”、孤老、孤儿、弃婴和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优良服务,对子女照顾不便的老年人实行自费代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按政策进行调整。

(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卫生、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救助政策严格执行《*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民政发[20*]78号)和《*江市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政发[20*]4号)。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六)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农村特困户。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20*]95号)的精神和《*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采取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方式给予救助。对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市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市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村委会组织帮工帮料。

(七)教育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教育局,市民政、财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和政策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20*]88号)精神。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和各种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动员企业和社会开展捐助活动,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成绩优秀的高中贫困学生和每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努力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主要负责部门为市民政局,市*、卫生、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民政发[20*]2号)。

(九)就业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总工会、妇联、共青团、财政、税务、工商、农业、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特困户子女。救助政策依照各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城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就业救助对象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组织和支持他们务工经商。

(十)权益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牵头部门为市司法局,市*、财政、教育、民政、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残疾人、孤儿等。救助政策按《法律援助条例》执行,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免费为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三、加强领导,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负责、社会等各方参与的工作网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发改委、经委、建委、税务、*、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粮食、卫生、教育、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司法、工商、农业、畜牧、水利、气象、林业、统计、老龄、残联、审计、监察、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决策、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救助工作领导专班,负责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37号)文件规定,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福利发行,募集更多的社会救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和其它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捐赠活动,募集更多的款物。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为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健康城市工程,构建和谐*,更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体的救助问题,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免费治疗”的精神,现对我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在建立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乡医疗统筹救助制度,更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多种形式,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基金投入、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的医疗救助金补助。

2、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

(2)自*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公益金的20%。

(3)财政按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金。

(4)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镇财政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资金救助的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对象。

(1)参加了本市城镇

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上述对象中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当年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可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孤老残幼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下同)。

(2)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年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以及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1)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3)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须由强制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须立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参保职工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中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标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按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救助。具体救助限额为:(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企业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超过救助金额的,可自行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或慈善组织寻求帮助。(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城乡低保对象,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5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享受了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或2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因急需连续治疗并已得到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资助后,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由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市劳动社保部门确定的基本目录用药费用和使用国产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和使用进口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之列。

5、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可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收治麻风病院代为申请。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市现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现工作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患者本人无法前往申请的,可由其本市现工作单位代为递交),符合条件的,由其现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审批。

3、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须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可凭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民政部门填发的《*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到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收治医院应免收其押金(预付金),保证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入院治疗,不得以住院押金为由拒收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对确属急症住院的低保对象,收治医院应凭患者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押金(预付金)并安排入院治疗,然后再补办《*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3万元或2万元的救助对象进行审定。该领导小组组长由邓群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和市民政局局长何庆明,成员为赵彦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柏峰(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子松(市卫生局副局长)和温宝琼(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协管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三)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向领导小组报告城乡医疗救助的年度工作情况。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红十字会负责会同慈善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一年一度的集中募捐活动,并重点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自行制定实施。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市经济欠发达,社会救助任务繁重,而且贫困人口的救助需求,已由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向解决就医、子女入学、诉讼和住房等方面发展,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灾民救济为基础,以临时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能使社会救助工作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齐全、资源更丰富、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格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年月底前,全市要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基层抓好落实”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制度、资金到位,扎实推进;二是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和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以下统称城乡低保户)和重灾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建立和实施覆盖城乡、内容有别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因素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水平。全面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

(二)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逐步过渡到农村低保。抓好农村低保试点,逐步扩大范围,力争到年,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标准,实行城乡有别,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待条件完全具备再实施城乡一体化。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资金的正常发放;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多少、患大病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医药费开支数额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好转,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分项目拟定优质优价优惠服务制度,定点挂牌,向社会承诺,切实为救助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四)建立慈善救助制度。市设立慈善总会,各县区设立慈善分会,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慈善办,专门负责慈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各级慈善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动员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慈善家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加强慈善机构的纵横向联系,募集慈善款物,开展慈善活动。要建立慈善救助制度,规范慈善救助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市、县区两级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备费和应急救助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灾民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救助。

(六)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应保尽保。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到 年,全市完成改扩建所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规模适度、环境优美、服务优良的敬老院,并积极开展“五保村”建设试点,逐步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水平。随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与城乡低保制度并轨。

(七)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好市、县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让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八)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因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暂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临时救助制度,对暂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九)建立城乡低保户住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兴建廉租房,为居住房屋困难的城市低保户提供廉价租房。要建立并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城镇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农村低保户中无房及危房改造问题。

(十)建立城乡特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的子女,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和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高中阶段学杂费按上级政策规定减免,考入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十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市法律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费用,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要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推进特困人员就业岗位的开发利用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上岗前必要的技能培训。

(十三)建立和完善价费优惠政策制度。物价部门利用物价杠杆作用,建立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水、用电、广播电视收视维护、就医等方面优惠减免制度,提高社会扶持优惠政策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对社会特困人员的社会救助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运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凝聚民心的社会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各项救助制度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体系正常运行。

市民政局:负责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社会救助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服务网络和信息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所需资金计划,合理统筹安排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使用制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正常运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城镇低保户开发就业岗位,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上岗前必要的技能培训,建立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户就业扶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民政部门确定城镇低保户提供劳动保障和就业情况证明。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城乡低保户教育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的子女和未成年享受五保待遇的孤儿,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城乡低保户法律援助制度,为城乡低保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市物价局:建立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的价费优惠扶持制度。通过物价杠杆作用,落实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水、用电、广播电视收视维护、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努力提高优惠扶持政策的社会化程度。参与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对城乡低保户的扶持优惠服务救助制度。组织所有医疗服务机构落实对城乡低保户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为城乡低保户开展优惠优质服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立城镇低保户优惠扶持制度,落实城镇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水、燃煤气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拟定并出台在城市公用事业方面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扶持优惠措施。

市电业局:负责建立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电方面的优惠扶持制度,落实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电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拟定并出台在电业方面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扶持优惠措施。

市广电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在有线电视初装及广播电视收视维护等方面优惠减免制度,拟定并出台在广播电视方面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扶持优惠措施。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农办:负责拟定并出台在“三农”方面对农村低保户的扶持优惠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援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在生产生活方面实施科技扶助。

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负责建立对城镇低保户的廉价住房制度,落实城镇低保无房户的“廉租房”政策,抓好“廉租房”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农村低保户中无房及危房改造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参与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制定和调整工作。

市残联:负责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督促落实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对违纪、违规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适用于城乡低保户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办法,引导、鼓励和扶持城乡低保户经商创业,脱贫致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对城乡低保户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社会扶持救助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对城乡低保户在公安方面社会扶持救助措施,落实对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在办理户口、身份证、户口主项变更登记、补录登记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扶持优惠制度。

市林业局: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林业方面的扶持救助制度。对林区的城乡低保户在采伐指标的审批,育林基金的收取等方面给予照顾扶持。

市民宗委: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少数民族家庭的扶持救助制度。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商贸方面的扶持优惠制度。

市人口与计生委: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人口与计生方面的扶持优惠制度。

市扶贫办:负责制定农村低保户在持贫方面的扶持救助措施,为农村救助对象自主创业、脱贫致富提供扶贫资金支持。

市移民局:负责拟定城乡低保户中的移民扶持救助措施。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拟定对城乡低保户的扶持帮助措施。

日报社: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服务网络。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市社会救助处,归口市民政局管理。各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机构建设,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中增加社会救助职能。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为基层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社区低保服务中心更名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委会设民政联络员,建立社会救助申报点,民政联络员由现任村委会成员兼任。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发〔〕199号)执行。

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号)执行。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长期连续使用,年市、县财政暂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0.12元/人年、0.24元/人年筹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帐户,专项使用。

(二)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逐步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现对全省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

四、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地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