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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主观生活质量;总体满意度;主观幸福感;低保家庭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居民的贫困问题开始凸现,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为保证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国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城市中形成了一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定的群体,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或下岗失业、生活困难,或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没有着落,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在基本生活有了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他们如何评价自己及家庭的现有生活?影响他们对自己及家庭生活质量评价的因素是什么?这都是本文将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西方学者大都倾向于用反映人们生活态度和满意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与评估生活质量,因而他们积累了大量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其中又以对主客观两类指标间联系的研究最为广泛。坎贝尔的研究发现,客观指标对主观生活指标的解释充其量只能达到17%左右。[1]他又提出了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差距解释理论”,即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期望与现实差距越远,主观满意度就越低,两者呈负相关;现实状况的改善与过去状况、他人状况等比较,参照标准的差距越大,主观满意度就越高,两者呈负相关。[2]Veenhoven通过对93个国家的主观生活质量调查,发现HLE(即幸福生活预期)与失业、国民收入、收入平等或者人口特征并没有特别大的联系,教育对满足和幸福也没有影响。[3]蒂埃纳(Diener,1993)发现收入同主观幸福受益指数的关联值非常低(r=0.12),当人均收入达到6000—8000美元,主观幸福受益指数几乎没有变化。[4]埃德格顿(Edgerton,1990)指出:对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报告更多地取决于个人内在的性情而不是外部条件,对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与生活条件之间并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当然,也有些研究者得出了与上述结论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满足感、快乐感具有显著的年龄和性别差异,[5]戴维斯也指出经济收入、婚姻情况、社会认可、受教育水平与幸福感、满足感有显著相关。

高(Kau,A.K.,1995)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也较具代表性。其研究发现,新加坡人对他们的家庭生活最满意,对教育尤其是学校生活最不满意。在13个领域中,新加坡人对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排序如下:健康的身体最重要,幸福的家庭生活次重要,工作场所良好的氛围和优美的环境第三重要;而拥有更多的金钱和物质财富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并不大,在所有的领域中排在最后;生活满意度与人口特征没有明显的相关性。[6]

我国学者关于生活质量的大规模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林南利用天津和上海的生活质量调查数据,得出如下结论:“决定生活总满意度的主要是对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的满意程度”。卢淑华、韦鲁英根据北京、西安、扬州三市抽样调查资料,探讨生活质量模式,除引入客观指标外,还增加了参照标准对主观生活质量指标的影响这一项,指出生活质量的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由于参照标准的存在可能会发生分离。此外我国学者还作了不同地区主观生活的比较研究。如易松国、风笑天关于武汉、北京、西安三地城市居民主观生活质量的比较。

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他们主要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从总体上对城市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的研究,较少针对某一具体对象,某一特定群体进行主观生活质量状况的实证研究。在所有对特定群体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中,以城市低保家庭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则更为少见。

本文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试图以一个独特的群体为研究对象,即城市低保家庭,分析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欲将研究结果与前人结论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差异性。同时,通过实地调查及相关文献档案获得第一手资料,运用社会学相关方法和理论,对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二、研究设计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1.对“城市低保家庭”的界定

城市低保对象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2006年底南京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280元),而这些低保对象所在的家庭则为城市低保家庭。

2.对“主观生活质量”的界定

主观生活质量是指将研究生活质量的重点放在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以个人幸福作为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从反映人们生活的舒适、便利程度方面来解释对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7]学术界常用“主观幸福感”作为评估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它是衡量个人生活质量的综合心理指标,反映主体的社会功能与适应状态。[8]

(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

为了解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我们在对城市低保家庭及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等方面来探讨他们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问卷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状况,二是对五个方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操作化后形成的具体指标。如工作生活满意度下面又分为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满意度、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这四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工作兴趣、工作中是否获得奖励、参与管理机会、工作待遇等一系列具体的指标。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的低保家庭。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资料,截止到2006年12月,孝陵卫街道的社区共有低保户381户,共计689人。具体分布如下:孝陵卫西段社区有低保户42户、晏公庙村西社区有低保户15户、小卫街社区有低保户19户、南农大社区有低保户2户、康定里社区有低保户56户、铁匠营社区有低保户16户、钟灵街社区有低保户36户、童卫路社区有低保户61户、理工大社区内有低保户13户、沧波门社区有低保户17户、农科院社区有低保户22户、孝陵卫东段社区有低保户25户、晏公庙社区有低保户57户。

根据样本规模计算公式计算样本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在总体中选取150个低保家庭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容量。对这150个低保家庭的抽取,遵循简单随机抽样的原则。首先,研究人员从孝陵卫街道取得一份孝陵卫街道所有低保家庭的名单,此名单即为本次抽样所依据的抽样框。然后,将取得的名单一一按顺序编号。接着严格随机数表抽样原则,选择出足够数码个数,并根据选择出的数码最终抽出样本,即150个低保家庭。考虑到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被访者拒访的情况,因此在抽取了150个样本后,我们还准备了20个备用的随机号码,以便出现拒访后能够迅速从备用号码中补充样本。

采用社区入户调查的方式。入户以后,选择低保家庭的户主作为问卷的填答者,因为户主承担了维持一个家庭生计的主要责任,因而对低保家庭生活的现状和感受有更深的体会,更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有效回收率为90%。

2.资料分析方法

所有调查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借助于SPSS13.0软件对资料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分析、回归分析。

三、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调查的相关结果及分析

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首先呈现样本的基本情况,其次探讨总体满意及影响因素,最后探讨各分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的关系。

(一)样本特征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得到了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样本基本情况

变量具体指标百分比(%)

性别男61.2

女38.8

年龄40岁及以上70.9

40岁以下29.1

文化程度文盲2.0

小学32.7

初中37.0

高中(含中专或职高)20.0

大专4.2

构成类别三无人员0.4

残疾人12.5

患重大疾病人3.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39.8

有劳动能力人员44.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20.3%)

两劳释放人员9.7

婚姻状况未婚8.1

已婚56.9

离异9.7

丧偶25.3

在性别方面,调查对象中男性所占比例较女性高22.4个百分点。在年龄方面,40岁以上人员占全部低保对象比例的70.9%,其中以40至50岁年龄段的人(4050人群)最多,占32.1%,而40岁以下的人员在全部低保对象中所占的比例则为29.1%。在文化程度方面,2.0%的为文盲,32.7%的为小学程度,37.0%的是初中程度,20.0%的是高中文化程度,仅有4.2%的为大专水平,享受低保人员的文化水平总体比较低。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中人员构成主要是三无人员、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劳动能力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分别为0.4%、12.5%、3.3%、39.8%、44.0%、9.7%。在婚姻方面,已婚和丧偶的情况比较多,离异其次,未婚所占比例最少。这也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在我们调查的135户低保家庭中,家庭户均人口为3.36人,家庭人口较多。就业者负担系数[(家庭人口-离退休人口数)/就业者人数]为3.5,而孝陵卫社区居民家庭平均负担系数为1.7;也就是说,每个低保家庭的就业者所负担的人口比全区就业者平均负担水平高出1.8。由此可见,低保家庭中就业者所承担的生活压力和家庭责任较普通家庭更重。同时很多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后仍积极寻找工作和其他收入来源,占被调查人员的89.7%。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还了解到,低保金只能够解决低保对象的一部分生活问题,低保对象还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其他优惠措施。

(二)总体满意度及影响因素

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是首要关注的问题,它反映了低保家庭成员对自身生活境遇和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感觉。

1.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总体满意度水平适中

根据调查资料,对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总满意度的评价,选择“比较满意”和“过得去”占较大比重,分别41.9%和34.8%,而回答“非常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比重则分别为5.6%、10.6%和7.1%。

由此可见,孝陵卫街道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水平适中。这与研究假设中认为的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判断不太一致。期望值理论认为:个人在进行主观幸福感的评价时总是与一定的标准相对比,其实这一标准就是个人的期望目标。若目标实现了,则主观幸福感的值高,反之则值低。城市低保家庭人员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水平比较低,甚至还有部分低保家庭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从传统意义上来理解,他们对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应比较低。但调查显示,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比较适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在调查的所有样本中,低保人员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对生活的期望都比较实际,并没表现出过高或过多的期望,因而他们的期望都相对比较容易得到实现。在实现期望的过程中,他们的主观满足感得到提升,相对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总体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表现的比较适中。

表2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状况

满意度百分比(%)

非常满意5.6

比较满意41.9

过的去34.8

不太满意10.6

很不满意7.1

2.影响因素

主观生活质量(即生活质量满意度)作为社会成员对总体生活的感知,其影响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一直以来是学者们研究的关注的焦点。在中国生活质量研究的早期阶段,美国华裔学者林南曾把居民生活质量的结构分解成工作、家庭、环境、业余生活等不同层面,共选择37个领域满意度指标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满意度进行研究。他和其他学者在1985年对天津千户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时,就使用满意度即主观生活质量的评价方式作为度量方式,认为决定生活总体满意度的主要是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易松国、风笑天1995年以武汉市千户居民家庭生活质量问卷调查资料为研究依据,探讨了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之间的结构联系。认为影响主观家庭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是婚姻满意度、居住满意度和家庭收入。[9]

(1)自我评价影响因素。本文在考察影响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因素中,主要选取了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这五个方面(其中环境生活包括社区环境和居住条件;工作生活包括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10]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物质生活、家庭关系、家务和业余生活;社会交往包括关系状况和交往频率;健康生活包括身心交往和心理健康),由被调查者作出自我评价并根据统计资料分析结果依据其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由表3可以看出,工作生活和健康生活是影响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分别占31.0%和30.0%。同时家庭生活在影响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时也占很大比重,比重为23.0%,而环境生活和社会交往则对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影响较小。由此可见,在影响孝陵卫社区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诸因素中,工作生活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次是选择健康生活,最后是家庭生活。

表3对生活质量影响最大的方面(%)

影响因素百分比(%)

环境生活10.2

工作生活31.0

家庭生活23.0

社会交往5.8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

一、前言

鉴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社会保障水平对该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也起着促进或制约的作用,所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需要有一个适度的的社会保障水平,只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才能在对经济发展起到调节和促进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安全网,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加快构筑和完善四川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四川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四川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四川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金率、社会保险占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了解四川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与发展趋势;接下来将四川省社会保障现状与全国社会保障现状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四川省社会保障较全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优缺点;然后根据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度模型得出四川省的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空间,并与四川现行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根据各项的对比分析,结合四川省社会保障现状,建设性地提出四川社会保障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与优化。

二、四川省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分析

(一)社会保障统计口径的选择

自1999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被划分为社会保险支出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两大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项支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在2007年以前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及其他。2007年以后上述费用被列为了一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该统计方法在我国及地方的经济核算中也都是单独列支,便于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得出四川省2000-2010年的社会保障水平如表1所示。

(二)社会保障水平态势分析

本文首先通过四川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金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等指标着手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四川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与发展趋势。

1.社会保障支出总额

从图1可以清晰的看出,四川省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由2000年的116.20亿元上升至1424.05亿元,是2000年支出总额的12.26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5.59%,发展趋势良好。其中,社会保险支出总额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额由2000年的69.80亿元上升至910.40亿元,是2000年支出总额的13.04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6.30%;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除在2009年略有下降之外①,总体也呈上升趋势,2010年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总额由2000年的46.40亿元上升至513.65亿元,是2000年支出总额的11.07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4.43%。

图1 历年社会保障支出总额

表2 人均社会保障支出

社保支出总额(亿元) 总人口数(万人) 人均社保支出(元)

2000 116.20 8407.50 138.21

2001 145.94 8436.60 172.98

2002 172.38 8474.50 203.41

2003 206.15 8529.40 241.69

2004 285.68 8595.30 332.37

2005 368.00 8642.10 425.82

2006 504.32 8722.50 578.18

2007 706.00 8815.20 800.89

2008 1025.13 8907.80 1150.82

2009 1194.06 8984.70 1328.99

2010 1424.05 9001.30 1582.05

2.人均社会保障支出

从表2可以看出,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人均社保支出额从2000年的138.21元上升至1582.05元,是2000年人均社会保障支出额的11.45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4.81%。

3.社会保障金率

社会保障金率是指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通常用来衡量社会保障的水平。用公式表述为:

其中,为社会保障金率;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DP为国内生产总值。

社会保障金率是用来说明,一个国家在该年度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有多少用于社会保障,反映的是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水平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通过表3可以看出,四川省社会保障金率除2010年略有下降之外,总体呈逐年增长趋势。

表3 社会保障金率

社保支出总额(亿元) GDP(亿元) 社保总支出占GDP比重(%)

2000 116.20 3928.20 2.96

2001 145.94 4293.49 3.40

2002 172.38 4725.01 3.65

2003 206.15 5333.09 3.87

2004 285.68 6379.63 4.48

2005 368.00 7385.11 4.98

2006 504.32 8637.81 5.84

2007 706.00 10505.30 6.72

2008 1025.13 12506.25 8.20

2009 1194.06 14151.30 8.44

2010 1424.05 17185.48 8.29

4.保险支出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占主体地位

我国倡导建立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通过对四川省社会保障进行分项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四川省社会保障的支出中,社会保险占主体地位。除2008年的56.2%以外②,其他年份的社会保险的支出比重均处于61%-74%之间,符合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模式。

表4 社会保险占社保支出总额之比

社会保险支出(亿元) 社保支出总额(亿元) 社会保险占比(%)

2000 69.80 116.20 60.07

2001 89.80 145.94 61.53

2002 112.00 172.38 64.97

2003 136.22 206.15 66.08

2004 209.18 285.68 73.22

2005 266.73 368.00 72.48

2006 328.12 504.32 65.06

2007 433.87 706.00 61.45

2008 576.17 1025.13 56.20

2009 771.70 1194.06 64.63

2010 910.40 1424.05 63.93

三、四川省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度

(一)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度模型

本文依据穆怀中教授所提出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度模型对四川省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进行研究。穆怀中教授对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数理模型进行过深入研究,以人口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理论基础,归纳出社会保障负担系数模型和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模型,进而提炼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定模型,并给出了一个由上下限值构成的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区间的计算公式。

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定模型可以表示为:

其中,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GDP;H代表工资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Q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又称社会保障负担系数;

为了分析的便利,穆怀中教授提出了社会保障负担系数和工资收入总额的概念。以养老保险为例:

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为工资收入总额。

通过以上转换可以得到,人均养老保险适度支出总额。

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为工资收入总额。为人均养老保险适度支出,为人口总数,为人均工资总额。

同理可以测出人均医疗保险适度支出额,人均失业保险适度支出额,人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适度支出额,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到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计算公式为:

为人均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失业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养老保险适度支出额。

根据模型,养老保险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由老年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决定,计算公式为:

代表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代表养老金代替率;代表养老金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根据穆怀中教授的分析,鉴于社会保险应该坚持激励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把养老金代替率定位60%是比较合适的。而在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的最大限度系数中,养老保险的支出系数大约为52,医疗保险的支出比重系数为34.39,可见,医疗保险系数大约为养老保险系数的66.13%,可用人均医疗保险适度支出额表示:

根据国内外经验和中国已采取的社会保障法规,失业保险的比重一般在1%-1.5%左右;工伤和生育保险比重一般在0.016%-1.5%左右。即可分别计算出人均失业保险适度额和工伤、生育人均保险适度额。

(二)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测度

鉴于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占主体地位,我们仅利用社会保险相关数据对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进行测定。根据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定公式,将相关参数代入,计算得出四川省社会保障总水平的适度状况。

(三)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测度分析

通过表8,我们可以对四川省社会保障结构水平和适度结构水平进行评价。以2010年为例,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四川省实际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为745.44元,而适度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为1015.79元,实际支出额占适度额的73.39%,低于适度水平;从适度结构水平来看,四川省实际人均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险73.69%的比例,该比例远远高于47.22%-55.07%的适度比例。考虑到我国目前对养老保险的重视以及医疗保险结构水平较低,该比例还是较合理的。

2.四川省实际人均医疗保险支出额仅仅为202.78元,而人均适度水平支出水平额为671.74元,实际支出额仅占适度额的30.19%,低于适度水平;从适度结构水平来看,四川省人均医疗保险支出结构为20.05%,低于医疗保险人均支出结构适度水平31.22%-36.42%。

3.人均失业保险实际支出额为44.44元,远远低于其适度支出水平154.61-231.92元。四川省人均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际结构水平为6.26%,而人均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适度结构水平在8.52%-21.56%之间。四川省人均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际结构水平明显低于适度水平。

4.横向观察四川省2002-2008年实际社会保险结构水平,可以看出四川省养老及医疗保险实际结构水平呈历年增长趋势。养老和医疗保险人均适度总体比例之和在78.44%-91.49%之间,而四川省养老及医疗保险比例之和已达到93.74%,超出适度范围。

(四)四川省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差距原因分析

1.社会保障水平受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社会保障的实践表明,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十分密切,总的来说,经济因素决定社会保障的规模和水平,经济政策也会相应地影响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保障的良性运转就越有保证,社会保障水平也会相应越高。在我国,由于区域间及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四川省人口多,经济底子薄,完善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2.政府资金投入不足,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投入低。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低,和适度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之一是四川省财政对社会保障支付较低。四川省经济总量由2000年的3928.2亿元到2010年的17185.48亿元,然而保障支出总量仅由2000年的116.2亿元增至2010年的1424.05亿元,远远落后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总额增加和社会保障支出投入增加的比重不平衡,经济的成果没有转换为相应的财政保障支出。只有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力度的投入,才可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提升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的对策建议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阀”。本文通过对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及适度状况分析研究,发现四川省现有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和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社会保障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工作形势严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然而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提高水平要立足现实发展阶段量力而行,区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特别需注意要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各类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为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健全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仅供参考。

(一)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下,致力于完善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系数略高于适度发展保障系数,但社会保障的现行水平仍低于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且社会保障结构不合理。针对这种现象,可以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下,推动两者协调发展。四川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可实施分层次、广覆盖、全民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地方投入和农村保障覆盖率,逐步缩小城乡保障水平,提升全民社会保障待遇。逐步地建立起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透明执行。

(二)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增加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提高全省保障水平。

(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形成全面覆盖,全民参保,特别是养老保险。

(四)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我们必须认清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大的长远的意义,是一项非常必要、紧迫和艰巨的任务。但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认识滞后,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程中,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制度和体系不仅是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障水平趋向适度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笔者认为,2009年四川省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较2008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受汶川大地震的影响,2008年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大幅增加。

②受2008年汶川地震的影响,社会救助、社会转移等部分占比重较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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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最低工资制度自从设立开始就一直处于各种争议之中。人们一直担心一个问题:最低工资会不会导致就业的减少,尤其是对弱势劳动者的就业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赞成者认为,最低工资可以确保全日制工人得到足以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年收入;最低工资可以防止垄断雇主剥削包括少数民族、女性在内的非技术工人;最低工资可以促使雇主提高劳动生产率,缓解失业的不良影响。然而,反对者认为,首先,最低工资将增加青少年、女性和少数民族等群体的失业;其次,法定最低工资的“溢出效应”将导致未被其覆盖部门的工资率下降;再次,最低工资将鼓励青少年退学;最后,由于大多数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并不生活在贫困家庭中,导致其偏离了减少失业的目标。

从完全竞争和雇主垄断的模型分析来看,最低工资究竟是增加了总就业水平还是减少了总就业水平,在理论上并不明确。数十年来,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评估最低工资对就业水平的真实影响。查尔斯·布朗等人发现,最低工资使青少年工作者的就业减少。最低工资每提高10%会使青少年就业减少1—3%。[4]156但是,这种观点近年来遭到了挑战和批评。新近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水平上升对青少年就业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各项研究之间并未达成一致性的结论。

经济学家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否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从而消除贫困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消除贫困,但从理论分析来看,这一目标根本没有达到,而且还会有反作用。劳动经济学家普遍赞同,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消除贫困的有效政策工具。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声音一直都很大。张五常极力反对最低工资制度,他认为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破坏工商业的分红。最低工资的本意是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结果却使他们找不到工作。[6]吴美华和朱应皋则认为,中国目前并不具备最低工资的实施环境。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真实意图其实是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名义,以达到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的目的,使产业结构更加符合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7]

赞成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则分为乐观派和悲观派两种。乐观派认为,一种合适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可能会产生三种效应:第一,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第二,一个各地区有差别的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会促进制造业企业向内地转移,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第三,长期来看,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会强制低人力资本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我国人力资本的提升。[8]悲观派则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没有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都阳和王美艳经过实证研究后认为:第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效果并不好;第二,月最低工资的覆盖率在外来劳动力和本地户籍劳动力之间没有显著差别;第三,不论对何种受教育水平的劳动力而言,外来劳动力月最低工资的覆盖情况并不差于城市本地劳动力。[9]黄岩和杨方的实证研究表明,1992—2009年,尽管深圳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整个家庭而言则保障不足,难以维持家庭的基本开销。[10]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大都针对最低工资制度与就业(失业)和消除贫困之间关系的研究,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之后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保障性程度的影响研究较少。黄岩和杨方只对2009年之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程度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对2010年深圳统一最低工资标准之后的情况缺乏研究与分析。本文试图探讨2010年以来深圳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之后的最低工资制度能否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2008—2013年深圳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变化特征分析

1、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国家的最低工资相当于制造业平均工资的40—60%左右。一些欧洲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超过了制造业平均工资的60%。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然而,大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对深圳2008—2013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2008—2013年,虽然深圳的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但比重均低于40%。其中,2009年的比重最低,仅为24.40%。2013年的比值最高,也仅为30.66%,与《最低工资规定》所要求的40—60%相差甚远。可见,尽管2010年以来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呈上升趋势,但与其他大部分省市一样,离职工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还比较远。深圳最低工资年增长率与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之间的比较。2008年以来,深圳的最低工资增长率波动较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则处于稳中有降的趋势。其中,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2009年深圳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增长率为0,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在其他年份,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则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可以推断,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鉴于2013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非常接近,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仍不容乐观。

2、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衔接比较合理。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救济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给予一定的现金资助,以保证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叫贫困线,是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操作指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则是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收入分配的比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自1997年1月起,深圳开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了方便比较,我们选取有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为参照对象,通过有两个劳动力就业的家庭与无人就业直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之间的现金收益来审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障功能。表2是2008年以来深圳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据变化趋势。2008年和2009年两个劳动力最低工资和三家之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差值保持655元左右,原因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两者均未作出调整。从2010年开始,由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不再划分为特区内的最低工资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政府开始不断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两者差距开始逐渐拉大。从数据来看,二者差距的拉大,可以缓解三家之口的两个劳动力可以搭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便车”。由此可见,深圳最低工资制度基本发挥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作用,降低了产生“上班不如吃低保”的制度风险。总体而言,2010年以来,深圳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的最低工资收入高于直接领低保的三口之家的现金收益,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衔接比较合理。

3、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在发展经济学中,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宏观经济指标,也是人们了解和把握该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有效工具。如果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随当地的经济发展而同步增长,那么劳动者才算是真正分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2008年的深圳最低工资增长幅度比人均GDP增长幅度高13.3%。然而,在2009年遭遇金融危机后,深圳的最低工资和人均GDP增长率皆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2010年,二者的增长率开始回升,直至2011年达到顶峰,其中最低工资增长的幅度达到20%。2012年,最低工资增长率开始下滑,到2013年最低工资增长率已经低于人均GDP增长率。最低工资增长率与人均GDP增长率最大差距是在2008年,二者百分比之差达到了13.30%。总体来看,近年来深圳的最低工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增长率,劳动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4、名义最低工资与实际最低工资存在差距。居民价格物价指数(CPI)是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参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单纯以名义工资进行比较分析,则无法消除通货膨胀(或紧缩)给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也无法衡量最低工资在通货膨胀(或紧缩)情况下的真实保障能力。因此,为了避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因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需与居民物价指数的调整幅度保持一致。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我们将以深圳2010年的物价指数为100的算法,以此来换算出2008—2013各年最低工资的实际金额,即实际最低工资。2008年以来,深圳的实际最低工资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首先,在2008—2009年,名义最低工资与实际最低工资变化不大,且二者差距不大。其次,在2010—2013年,名义最低工资和实际最低工资均有所上涨,不过二者的差距渐渐拉大,其中名义最低工资在这期间上涨了400元,而实际最低工资仅上涨了285元。特别是2013年,深圳名义最低工资的涨幅远大于实际最低工资的涨幅,其中名义最低工资在这期间涨了100元,而实际最低工资仅上涨了53元,二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整体而言,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深圳实际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低于名义最低工资的涨幅。

5、最低工资低于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参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消费性支出,即指居民以消费者的身份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支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中国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不断提高,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购建房支出在内的各项支出全面增长。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深圳的人均消费支出非常高。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比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功能。2009年深圳市人均消费支出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值最大,人均消费支出比最低工资少843.84元;2011年二者的差距最小,仅有686.67元。不过,从2012年开始,两者的差距再次拉大,人均消费支出比最低工资少了727.31元;2013年,两者的差距更是达到了801.04元。整体来说,2008年以来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然而,放在家庭这一层次中来看,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保障家庭的基本支出,对家庭的保障作用比较有限。

三、结论与讨论

经过上述五个维度的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除2009年以外,近年来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率均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但是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仍然低于《最低工资规定》所要求的40—60%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衔接较为合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低收入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实际工资涨幅低于名义工资涨幅;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大于最低工资标准,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虽能满足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却难以保障所在家庭的基本开销,最低工资的实际保障力度仍比较弱。

通过对全国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含4个直辖市)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GDP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深圳的劳动者所享受的劳动收益在国内处于较低水平,仅比大连稍稍多一点。这主要是因为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人口结构非常特殊。截至2012年底,深圳全市户籍人口为287.62万,而社会劳动者总数却高达771.20万,而且户籍人口数与社会劳动者总数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庞大的非户籍人口为深圳提供丰富的劳动力,但这些非户籍劳动者却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成为某些行业(如保洁环卫行业)和企业给出的最高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直到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发以后,最低工资制度才渐渐走向规范化。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金融危机结束以来便不断调整最低工资,并维持在国内较高水平。2010年全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后,虽然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然而对于深圳特殊的人口结构而言,现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力度仍需进一步强化。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改进深圳的最低工资制度。

一是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变量,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并使最低工资的调整法治化,让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劳动力结构相适应。由于深圳“人口倒挂”现象严重,非户籍劳动力占多数且流动性大,许多企业的薪酬标准一般以最低工资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深圳的劳动力结构相适应,以此增强深圳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力,缓解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倒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乡;现状

一、从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资金筹集水平、基金结存情况对我国城乡医疗保险现状进行分析

(一)覆盖面现状分析

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称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表2得出,在2007-2011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增长较为迅速,截至2011年,参保率达到95.14%。

(二)筹资水平现状分析

筹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高低,资金的来源有了保障,参保群体才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2007-2-11年统计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逐年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由2007年的1649.92元增长到2011年的2479.38元,平均增长速度为10.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水平由2007年的100.14元,提高到2011年的165.82元,平均增长速度为13.85%,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筹资平均增长速度,但是人均筹资规模总体偏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有2007年的58.90元。提高到2011年的211.30元,平均增长速度为38.41%,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水平增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存在筹资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

(三)基金结存情况现状分析

2007-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呈下降趋势,并逐步趋向合理区间;基金累计结余率呈缓慢上升趋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结余率与累计结余率呈下降势态,并趋于合理。

在2007-2011年之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率由2007年的110.23%上升到2011年的117.38%,这充分表明了基金的支付能力不断增强;城镇职工当年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由2007年的29.92%下降到了2011年的16.31%,表明基金结余率逐步回到合理的区间根据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率由2007年的83.96%上升到2011年的105.72%,基金的支付能力得到增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由2007年的76.45%下降到2011年的26.13%,逐步趋于合理。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原则上应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从总体上看,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率略高,应该采取措施降低结余率。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累计基金结余率由2007年的35.64%下降到2011年的30.15%,当年结余率由2007年的18.94%下降到2011年的9.14%,基金结余率逐步回归合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现收现付制模式,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一样,所以应当略微降低基金累计结余率,基金当年结余率在合理区间。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城乡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已达90%以上,扩大覆盖范围的工作已有显著进展;2.2011年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已达到国家的要求;3.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结存情况不够均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逐步趋向合理,城镇居民基金结余率总体偏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率基本合理。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建筑业、餐饮业、制造业等行业驿站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以建筑工地等外部环境污染严重、高风险地点为主,在患有职业病的人群中,大部分是农民工,近几年来,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几率大大增加,农民工面临着对医疗保险强烈的现实需求。

但是在现阶段,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底、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相应的保险关系难以接续和转移,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工更好的享受医疗保险,所以在当前的情况下,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险的问题较为突出,相关部门应就此采取措施来解决这类问题。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发展的进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某些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只有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才能够完善我国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坚持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原则;三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四是坚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六是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事务。

三、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粮食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

(二)救助对象。

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各镇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三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各镇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同时,根据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耕地面积变动情况、困难群众粮食救助需求情况,适时调整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耕地面积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

1、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

2、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长期患重大疾病)、重残(残二级及以上)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发放救助粮。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救助粮食原则上在每年由镇人民政府按月集中组织发放。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不能自行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各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发放粮食同时,建立相关档案、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逐级上报备查。

四、实施步骤和日程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镇要按照府发〔2011〕16号、民发[2011]8号文件及市、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各镇建立粮食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入户核查阶段

各镇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的入户核查工作,并认真填写《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要通过认真扎实的入户核查,切实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家庭拥有耕地面积、家庭年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情况,为准确认定粮食救助对象、切实搞好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及提标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审核审批阶段

粮食救助审核审批和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同步完成。

1、粮食救助审核审批。申请粮食救助,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镇、村、组人员帮助提出申请。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遵循农村低保保障对象“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的审核审批流程进行。

2.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在认真开展年度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步骤,按照《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度审核审批表》所要求的内容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

3.从2012年开始,各镇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在每年开展粮食救助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阶段

1.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等级为国标中等。由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程序采购救助粮。

2.救助粮资金筹集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区政府承担比例为总体粮食购置资金中的21%(省为70%,市为9%)。每年年底前由区民政局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区财政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局要加强粮食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粮食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救助粮的发放。救助粮在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分批组织发放。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特别困难户从6月份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粮食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从6月份开始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连续发放3个月。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

4.镇政府印制发放清册,如实填写救助粮发放记录,并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基本情况”一页中“保障类别”中注明,在“享受其他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登记”一页中填写低保家庭的救助粮领取情况。

(五)完善农村低保台帐阶段

根据粮食救助工作需要和省、市有关要求,各镇要对农村低保台帐中增加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人均自产粮和享受季节性缺粮救助情况等指标进行补充完善,于7月5日前汇总报区民政局,以后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从关心改善民生的高度,从的特殊省情出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惠民举措,是一项“救命”的民生工程,是政府“一把手”工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府发〔2011〕16号及省、市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共同做好粮食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要切实承担好粮食救助工作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在粮食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政、财政、粮食、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粮食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及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进行督促指导,推动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做好人力保障。整合镇、村干部力量,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工作所需工作力量,特别是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所需工作力量,入户核查时至少2人参加,其中必须有1名国家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