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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范文第1篇

一、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群众性基础。

党的十五大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并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党的基本纲领。这三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党的十六大更发出了庄严的号召,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后,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这些目标,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奋斗,而且也有赖于相应知识、观念和能力的掌握、增强和提高。最简单不过的道理是,倘若科学文化知识贫乏、道德水平低下,建成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是不可能的话,那么,全民族民主法制意识薄弱而企求达到民主(法治)国家目标同样是一句空话!贯彻党的三个基本纲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才能实现三个基本目标,并通过全民族三个方面的素质相应提高作为保障,这是顺理成章的。

(二)三个方面素质同步提高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今后15年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这三个方面相提并论说的是那么的明白无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注意!如果把理想和道德教育合并的话,这里实际上可归结成三类教育,这三类教育不正是要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吗?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连续部署了四个五年普法。普法的过程就是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也是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人的素质,从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正因为如此,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这样提法当属首次。

(三) 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不具备法律素质,势必寸步难行。四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转发、司法部的“四五”普法规划中,明确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今后,青少年应是“德、智、法”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

(四)公民法律素质提高是应对入世的客观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应对入世,信守入世承诺,我们要清理、修订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加强政府部门内协调配合,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等。这一系列相应措施,无一不与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乃至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例如,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要符合WTO规则,这就要求人大、政府相关人员熟悉WTO各项规则,领会和吃透精神。又例如,入世后要求增加立法透明度,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若管理相对人对WTO规则和有关法律知识漠然不知,怎么能谈得上民主参与呢?(五)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能否“三分天下有其一”,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之一,“法律素质只是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逻辑上看,道德和法律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把法律素质纳入思想道德素质之中是不妥当的,由此推论,把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也是有失偏颇的。误区之二,“法律素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尽管法律素质的提法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也还可以斟酌。但是,有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论述为理论指导,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数以万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基本内容,有全国30个省(市、区)、95%的市(地、州)、87%的县(区)、75%的基层单位都已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为实践舞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已可谓: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内容丰富、要求实在。误区之三,“法律素质的提高缺乏可操作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进程,从刑法、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到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宣传教育,到对1982年宪法的宣传教育,无一不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启蒙。全民普法持续16年,更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浓墨重彩。如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始终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都提出了必须有法律专业大专乃至本科学历的要求;对公务员则要求全面进行依法行政的培训;学校的法制教育也正朝着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的方向推进,等等。这些,都为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证明公民必须具备法律素质。上述误区的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而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推进的历史也只是20多年。对干部的要求是“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对学生的要求是“德、智、体”(把身体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并列在一起是很可以再研究的)的全面发展……这些传统的提法束缚着人们前瞻性思维的创新。

法律素质范文第2篇

一、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做好领导工作的形势要求

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与水平的综合体现。领导干部必须懂得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

第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历史任务,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学会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尤其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因此,重视法制建设,抓好普法工作,必须列入党政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也自然成为对领导干部的一项客观要求。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依法管理经济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基础。而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以法制为其健康发展作保障。法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条件。市场经济越发展,要求法制越健全,对经济运行的决策者、领导者的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要求自然也就越高。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领导干部具有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本领。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诸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均有赖于法律的调节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依法办事已成为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重要原则。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其各级管理者、领导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否则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各项事业就无从谈起。

第四,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当前“民告官”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有些群众的法律意识甚至比我们的领导干部还高,而领导干部如果不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势必影响执政水平和执政效果,终将为历史、为现实、为群众、为组织所鄙弃。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是根治当前违法执政行为的现实需要

中央在法制建设上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的普法重点,使各级干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明显增强。但是,当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人治意识尚未根除。我国封建主义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多少还对人们民主与法制意识的树立产生消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在逐步发展,但仍然时不时地为人治思想所干扰。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旦法制教育有所松懈,干部队伍中重人治、轻法制的封建思想便容易抬头和滋长。

2、依法行政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我国的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公务,而对法律手段的运用则比较陌生。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虽有较大改变,但仍有一些干部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办法,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缺乏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本领。

3、由于缺乏法律约束意识而造成的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存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少数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走上了犯罪道路。究其原因,固然主要是由于这些人经受不住腐朽思潮的诱惑和侵蚀,但同时与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有法不知、知法不依、依法不严的情况并非个别。还有些人头脑中只有利益驱动,没有法律约束。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由于缺乏自我法律约束能力,利用手中的权力干出了种种违法乱纪的事情。这在现实生中已经屡见不鲜。

4、执法不严、殉私枉法的问题屡屡出现。少数领导干部搞“法钱交易”、“法情交易”,使执法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干部甚至殉私枉法,严重败坏了党的干部队伍形象。在某些人情风、关系网严重的地方,法律天平“倾斜”,当事人称打官司为“打关系”,使法律在人们的心中贬值。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必须在建立依法执政长效机制上下工夫

一是努力增强“两手抓”的自觉性。“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必须根据新时期的工作特点,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这一工作方针,从思想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二是继续深化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学法是基础。不可能要求领导干部都来自法律专业院校,因此继续深化普法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普法工作中,凡是要求群众学会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学好。组织人事部门也应向干部提出这方面的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学法,而且要依法管理,并要在依法治事中强化法制观念,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依法管理的本领。

三是结合领导干部培训,强化法制教育。在干部培训中应当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加大法律课程份量。对干部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个别法律法规的了解上,而应尽可能地让各级领导干部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全面了解我国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

四是加强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目前尽管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进展很快,但仍有许多空白点和欠完善之处。应当针对领导体制存在的弊端,加强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

法律素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大学生 刑法法律素质教育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新时期,大学生故意违法犯罪的活动增多。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笔者认为其原因之一是高校没有实施刑法法律素质教育,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没有任何思想上的犯罪感。并且,高校有责任通过课堂教学来降低大学生犯罪的可能性。

1 刑法法律素质教育的概念

法律素质教育在很多文献中出现并有很多学者研究它,也有学者研究青少年犯罪和大学生犯罪,但并无学者单独提出刑法法律素质教育的概念。根据十精神,党提出“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但是,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性质逐步恶化,类型有所增加,手段在不断升级,人数急剧上升,其发展趋势令人甚忧。①国家既要求大学生成为建设国家的后备军,但部分大学生又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这样的矛盾下,笔者提出刑法法律素质教育的概念,希望通过大学课堂教学,从思想上加强大学生刑法素质,从而达到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目的。

所以,刑法法律素质教育就是高校通过长时间的课堂教学,运用作业和考试等方式,对学生灌输中国刑法法理、刑法条文等知识,从而使刑法精神内化为学生的素质,从而达到预防大学生犯罪。

2 刑法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的差异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众多课程中的一门。所以很多学者以此为前提,他们认为在课堂上实施法律素质教育,就是有详有略地对大学生讲授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学专业规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并重点讲授法理、宪法、刑法和民法知识。简单地说,他们认为刑法教学是法律素质教育的一个子系统。

笔者认为,刑法法律素质教育不应成为法律素质教育的一个子系统,它应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大学生必修的主干课程,如同英语课、体育课一样。

2.1 刑法与非刑法法律之间的差异性

刑法与非刑法法律是有差异的。

从法律规定内容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和惩罚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部门法律规定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和后果责任。

从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看,刑法是规定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安全的。而其他部门法律规定的只是某一方面的社会秩序。

从惩罚手段看,触犯刑法则会受刑罚的惩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其它部门法中也有一些法律规定对一般违法行为可适用强制,但远远没有刑罚强烈,他们更多的是规定财产罚。

2.2 刑法法律素质教育单独成为一门公共课程的必要性

首先,从法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大学生触犯刑法,不仅祸国殃民,也自毁前程。大学生犯罪的特点是“一怒生成犯意,一该拨出凶器,一瞬犯暴行凶,当即致人死亡”。②如果要阻止这种情况发生,只能靠长期的刑法法律素质教育。然而,如果大学生对民法、宪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感到陌生,虽然也不利于大学生成为综合人才,但其破坏性明显比较轻。而且,大学生有自学能力,当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遇到这些问题,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解决。

第二,从教学课时的客观限制出发。大学一般是四年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一般只有一个学期,能分配到学法律的课时就更少,如果教师还重点讲授法理、民法等内容,学生学习刑法的时间就更少。刑法的内容如此之多,缺少充足的课时保证是行不通的。法学专业的刑法教学计划分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和刑法案例教学三个部分,一般用两个学期来完成。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刑法教学计划可以比法学专业的要求低一些,但应当详细讲述刑法总论,刑法分则中的财产性犯罪、人身伤害性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对这些内容有深刻的理解,大学生的刑法法律素质才会逐渐形成。

第三,从教学效果出发。法学是比较难学而且难精通的,法学专业的学生经过四年系统的法律教育,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也只占百分之十左右。如果,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都讲授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学生就能形成所谓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和“法律能力”,这是不切实际的。既然如此,集中精力讲授刑法学是更明智的选择。如果刑法法律素质教育成为一门公共课程,高校就会配备一支专业的刑法教师队伍,他们有法学本硕博学历,对刑法有深刻的理解,让他们来传授刑法知识,会大大促进刑法教学质量。

笔者也肯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会使学生具备一定法律素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大学生不要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但把刑法法律素质教育附属于法律素质教育,是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刑法法律素质的。

2.3 法律素质教育应当从属于刑法法律素质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素质教育应从属于刑法法律素质教育。这观点符合社会实践需用,因为预防大学生犯罪才是法律教育的最重要目标。高校应明确在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中,刑法应是教学重点。而其它部门法,应实行精简教学,鼓励学生自学,在学生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以听讲座、参加法律演讲比赛等方式进行学习。

在素质教育的要求下,他们两者的从属关系应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和学生个人的需要。从种属逻辑上分析,刑法应是法律的子项,但是,我们实际教学工作不能因此思维定势,过分重视法律而轻视刑法,花费相同的精力和时间讲授刑法、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课程。

我们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使刑法法律素质教育应成为主项,而法律素质教育处于从属地位,在学懂刑法的前提下,再学其它部门法。

3 学生没有接受刑法法律素质教育的原因

第一,国家无此项政策。高校一直强调综合素质教育。在教学实践中,综合素质可分为身体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外语素质和专业素质。高校通过体育课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通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增强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英语教学来增强学生的外语素质;通过专业课增强学生的专业素质,并且,在所有高校中这四方面的素质教育都有专业的学院(系)来负责实施的。但是,高校并无专门的刑法法律素质课程和教师队伍,而且在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把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成与法律基础课程,从而在政策上阻断了单独开设刑法法律素质教育课程的可能性。

第二,“两课”的教师不精通刑法。法律素质教育依附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它的主讲教师大都来自马克思主义学院(或马列教研室),这些教师的本硕博学历主要是哲学类或马克思主义原理类专业,他们大都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而且能精通刑法的教师更是稀少。

第三,法学院刑法学教师不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授课。在高校的法学院(系)中,刑法教研室的教师只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授课,他们基本上不对非法学的学生教授刑法专业知识。而通过大学讲座形式来普及刑法知识,这样的讲座也是极少的。

4 提高大学生刑法法律素质的对策

响应十报告“深化平安建设”号召,全面提高大学生刑法法律素质,预防大学生犯罪。笔者认为,要使大学生形成刑法法律素质,必须使学生在被动状态下和主自状态下系统地学习刑法并且要长时间接触刑法知识,所以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单独开设刑法法律素质课程。这门课程的授课教师主要来自法学院(系),而且他们的本硕博学历主要是法学专业,并且精通刑法。这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可参照法学专业的《刑法学》教学大纲,系统讲授刑法法理、刑法总论、刑法分论,详细解释刑法条文、刑事司法解释条文并结合案例进行教学。

第二,实行全国统一的刑法法律素质等级考试。这项考试制度可以参照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现在,很多高校把四六英语证书作为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评选和保送研究生等的必备条件之一。因而,学生自主学习英语的热情很高,而且即使受到挫折,也会迅速从考试失败中恢复过来重新准备下次考试。国家也可以设立刑法法律素质等级考试,让高校自主制定学校政策,把它也作为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评选和保送研究生的条件之一。

第三,刑法法律素质教育与英语基础课相结合。大学期间,英语基础课是占时间最多的,共用四个学期来完成。现在,全国主流的英语教科书分别是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视野大学英语》和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大学英语综合教程》,但这两套教程的约五十个单元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社会风俗、外国文学作品、历史文化地理和人际友谊等话题,都不涉及中国法律,更不用说涉及中国刑法了。笔者认为,在英语教科书中可以用一些篇幅介招中国刑法,并对刑法条文、刑事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英译汉和汉译英练习。在四六级等级考试中,在一些考题反映中国刑法的精神和内容。

5 结语

高校并没有大学生刑法法律素质教育这门课程,但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开设这门课程。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高校应制定有计划、有目的的刑法教学计划对大学生实施刑法法律素质教育,这既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注释

法律素质范文第4篇

(一)困境与选择当代大学教育面临矛盾与困境是:一方面,在教育理念上,通识教育的重要性被不断地肯定,而另一方面,在实行中,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又不断地被淡化,甚至忽视。(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版,第144页。)然而,对于任何文明来说,人文精神才是它的内在的灵魂,科学技术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外在手段,科技发展的动力也来自人文精神。正因如此,人文与科技的二元对立引起社会各届有识之士深深的忧虑,可以说“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早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当然也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素质教育的核心是人文教育

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教育体制、培养对象和课程设置等不同层面上,大力推进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可以说,素质教育不仅能充分体现党的教育方针,而且成为统领和贯穿各种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首先,在我国素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类)和不同层级的教育和学校,从整体上统筹考虑。其次,在我国由党和政府大力推导开展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于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当今西方国家的大学通识教育在保持自由教育精神的同时,并非反对而是修正专业教育,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必然接受一般教育,即包括人类共同知识经验的学习、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养成以及基本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训练。(刘振天:《美国、加拿大高等学校的道理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年第3期,第44页。)中国学者杨叔子教授指出:现代高等教育应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而形成一体的绿色教育,素质教育是绿色教育思想和观念的核心。〖ZW(杨叔子:《时展呼唤科学人文的交融——2002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综述》,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23期,第26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的《学会生存》报告中明确提出“教育即解放”的口号之后,又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中又进一步发挥:“教育的基本作用,似乎比任何时候都更在于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同前,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这就是说教育要促进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理解。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不仅是价值引导和自我建构的统一,而且是人们寻求解放的过程。离开了人的完善与全面发展,也就没有一流的教育,真正的大学教育是一种自我教育,而不是通常用某种既定知识教导、训导、调教年轻人。大学中的素质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是人文(文化)素质教育,因为,素质指的是人的本质,人本身,不是肉体,而是文化,是内在精神——它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内在状态,是智慧、悟性、灵性、境界,表现为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说到底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即广义的“素质教育”。从这个意义讲,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可称作人文教育,而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姚国华:《文化重建》,海天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649页。)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也就是人文教育。

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这个命题具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从纵向角度观察,一个是从横向的角度观察。

1.处于层级结构中的素质教育。如前所述由中国政府推动的全面素质教育包含在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处于大学阶段的高等法学教育,与其他高校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都是在小学阶段、中学阶段素质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的更高层次和阶段的素质教育。也是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初步形成和确定阶段,继续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素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公民教育、艺术修养教育等等。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解决信仰和哲学的问题,只有文化、信仰和教育三位一体,才能构成一个完整人的健全和精神生态。(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岳麓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69页。)

2.处在不同类型(科类)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从狭义上讲,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3页。)由于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因此,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载《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2002年第6期,第41页。)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0页。)

3.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经过数年的发展和演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其一是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其三是应当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共体”成员的基本资质。法治的全面推进和最终实现,在一定条件下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基本资质(这三个资质缺一不可,共同统一于一个个法律人的个体之中。其中职业素养居于核心地位,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

)。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和法律技能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一个法律文化的共同体、法治信念的共同体、法律伦理的共同体、意义评价的共同体等等,也就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我们能建设一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3—84页。)

三、法律职业素养的解析

法律职业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以及牧师职业)一样都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首先,它们都主要是以人为工作对象的(但有自然人、社会人、生物人以及正常人和非正常人之别)。其次,它们都是专业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职业自身的演变,都走上了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轨道。第三,与其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相适应,这类职业不仅有一整套特定的职业标识、职业规则和职业要求等等为内容的职业制度,而且都有一套与其相适应、相配套的严格规范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这类职业内在的职业素养正是高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在这类学科专业教育中的集中体现和特定要求,可以说,正是其职业素养的规范要求和鲜明特点,使从事这类职业的人员具有一种特殊的职业资质,同时也使得这类职业有别于社会的其他职业。因此,这类职业在大多数国家内都是依靠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模式。法律职业素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相应的制度化的规范要求,本文仅综合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职业素养的主要内容简要分析如下:

法律文化——它与法律思想、制度、设施、法官的审判方式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相关,但不等于它们。法律文化是上述现象背后的共同的东西,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它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法律文化和社会发展贯穿于人类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史,法律文化因其具有制度性因素,因而与社会政治的发展共兴衰。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法律文化出现趋向,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律文化。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成为社会系统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部分,也就是说,社会发展已时刻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持。

中国当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成分复杂的复合体,既包括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又包括在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基本因素。其目标是建成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如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文化存在的意义是保证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仍保持前后一贯的精神联系,这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法律文化之内核。如果缺少这个内核,宪法之下的各种法律,无法在统一观念、原则和价值目标下协调、互适而出现矛盾、冲突,那么其法律体系是缺乏内在联系的一种拼板和机械组合。如再从法律实施看,法律文化不仅能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如媒体关于孙志刚案、居民在家看黄碟案等报道),同时还有助于培养提高执政、行政人员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从更为深入的角度看,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并向法治信仰转换。(张中秋:《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3年8月第4版。)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律思维——“法共体”资质的高低与法治实现的程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而在其三大基本资质之职业素养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思维品质和思维范式起着关键作用。关于法律思维或法律思维方式,中外许多教授(参见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陈金钊:《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思维、技巧与方法》,《判例与研究》2002年第4期,第40页;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第65—66页;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李龙、周刚志:《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范式》,《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45—48页;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都有独到的论述。就作者的综合归纳而言,法律思维(或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这些思维定势伴随着法律的职业化而出现,这本身即是法律职业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思维的总体趋向看,法律思维是一种趋于维护法治的思维。只有具备法律思维才能称之为法律人,这是靠专门训练和实践而形成或养成的。概括起来说,其一,法律思维是一种重形式正义、重秩序、重形式意义的合法性思维。(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其二,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这种思维在于主体接受法律的规范作用,运用职业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并将法律规范作为思考事实法律意义的参照系即根据法律分析事实。(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其三,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注重活动过程以及标准的形式性和法定性。(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其四,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等因素。(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孙笑侠:《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法学》2001年第9期,第3页。)其五,法律思维是一种判断性思维,不能模糊或隐喻。其六,法律思维还具有保守性思维和经验性思维的内涵。

法治信仰与法律精神——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成功与否的核心要素。信仰法治,就是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3年1月9日,第9版。)现代法治的价值在于以人文精神为根,并在其滋养下对人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自身的价值、个人尊严和幸福理想的执着追求,其法治之法必然是以保障促进个人自由为核心之法。(杜宴林:《法制现代化——以人为本》,《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3年4月10日,第11版。〖ZW〗)换句话说,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民

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2年9月16日,B1版。)信仰法治,就要以民主法治为使命,适宜法治、实践法治、成为以和法治的自觉捍卫者。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直接来源于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是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映象。这种反映和映象可能是正确的、近似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扭曲的。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形成,既依赖于人们通过实践对法律现实与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与体验,又有赖于以前积累的思想材料。法律意识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和可变性的特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培育法律意识的目的是要依靠一种进步的与科学的法律意识作指导,形成正确的法概念,制定出一套好的法律规范与原则,建立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最有效的执行与遵行,使法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李步云、刘大军:《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73—79页。)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具体讲,包含四层意思,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第二,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第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第四,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有: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和司法职业化。(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3年1月20日,B3版。)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经过法律化的伦理,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一般伦理之中,是一个国家一般伦理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是法律的品质基地。法律伦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前者既包括法律职业者的从业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后者仅指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作者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仅指广义上的法律伦理的第一层意思,即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等),该概念中的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内在伦理是内在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服从于后者,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第12—15页。)徐显明、孙笑侠等学者认为,职业道德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政治家的道德,这是社会的最高的道德要求;二是职业道德;三是公民道德。他们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在各类职业道德中与医师的相近,居于第二层面的最高点,甚至达到第一层面的要求。而在法律职业中法官历来被社会称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职业伦理在法律职业中应当是最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改造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合。其核心内容是“品行良好”。(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六项基本内容:第一,保证司法公正;第二,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保持清正廉洁;第四,遵守司法礼仪;第五,加强自律修养;第六,约束业外活动。

法律语言——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应当是法言法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

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随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刑事法治新理念、新原则的确定,司法诉讼活动也将以纯正的法言法语展示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凸显现代法治文明和回归法律本位。

法律方法——一般而论,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上述方法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在解决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定和迅速发展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时,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第一,借助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第二,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方法。律师通过说理,说法活动和使用不同的法律方式,可以有效和巧妙地克服(说服)法官的主观臆断,阻止法官成为司法领域中的专制者。而法官则可针对不同情况通过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增大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第三,法律方法论改变着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的活生生的法。(陈金钊:《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思维、技巧与方法》,《判例与研究》2002年第4期,第7页;《关于“法律法与法治”的对话》,《法学》2003年第5期,第9—22页。〖ZW〗)当然,这些方法往往是由法律人综合运用的。

法律推理——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阶段,必然要进行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等三种不同的推论。(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0—12页。)但在审判的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法律推理。昂格尔在揭示法治特质时指出,近代西方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律获得一种方法论的自治性,既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政治、伦理和经济论证的方法与风格。而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不仅确保法律是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制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当渗入,从而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法律至上的精神。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其二,是以严格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就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文秘站:

法律解释——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治的兴起,使得法律解释复兴。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法律生命化与法官职业化相统一进程,法律解释的实质是法官活化法律,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的法律解释,法官的职业使命

法律素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 法律素质 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0(b)-0131-02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在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这些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也是兴国安邦的重要决策,依法治国要求公民的法律素质达到一定的水平,大学生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公民素质较高的一个群体,所以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提出的必然要求。

1 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目前大学生发展过程中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在当代大学生发展的过程中,他们的法律法律素质现状与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法律认知能力的增强。从整体情况来看,当代大学生的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他们清楚地知道一些基本的违法犯罪的事情以及发生这些事情可能有的相应后果。因为目前很多大学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增强都有一定的措施,而且大学生平时通过网络也会接触到一些案例,甚至有的学生都深有体会,比如说被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这些都是大学生经常会上当受骗的地方,而且在上当之后有报警的意识,这就是他们法律认知能力增强的具体表现。这些经历多多少少会增强他们的法律认知能力。[1]

(2)自控能力不足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大学生自身发展过程中还会存在自控力较差、自我认识不清等与法律规定冲突的现象。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在对一些法律有清楚了解的同时,却往往做不到以这些法律规定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时会用这些标准严于律人,宽以待己。这样的发展现状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会有所促进,反而可能会产生其他一些不良后果。

(3)意识与行动不协调。意识与行动的不协调是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缺陷的又一体现。而且这一问题是当代大学中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一些法律法规有清楚的了解,但在实践中却又显现出用法能力的不足,部分大学生不懂得将法律运用于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相应的认知能力增强的同时法律素质并没有提高,这亦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

2 普遍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

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普遍提高问题,从来都是我国高校教育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基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和高校素质教育的双重要求,目前已然成为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迫切任务。当代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主力军,对祖国发展将起到强有力促进作用,一个国家的人才的法律素质低下将会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损失,而且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目前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问题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大学生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人群,因为大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基础比较好,他们有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且他们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高度的热情,在不知不觉中能够大大我国国民法律素质。从这些情况来看,普遍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但能够促进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平均水平的提高,而且能够在将来大力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从而促进我国的快速发展,为人民建立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2]

3 当代大W生法律素质培养途径及建议

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是各大高校应该重视的一项工作,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机制。我国目前已在高校学生中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学生学习兴趣不够,课堂学习积极性不高,课程教学安排课时较少,师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等等多种原因使得法律教学效果还有待提高。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需要一定的创新来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性。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过程中,范围最广、最强有力的培养方式就是课堂教学,虽然说课堂教学是学生兴趣最缺乏的一种教学方式,但是通过一定的改进与创新将会成为法律素质教育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途径进行以下的探讨和建议。

3.1 理论教学方面

(1)重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积累,大学生法律素质是素质教育背景下综合素质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仅仅能够提升大学生本身的素质,而且对于整个学校的发展也会有很大的益处。大学生法律素质要求学生对于最基本的法律能够清楚的了解,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能够以身作则,不以身试法,不知法犯法,并且能够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去不知不觉的影响周围的人。[3]这就要求大学生必须学习并牢固掌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目前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已经被划分到学生必修课中,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学习,在目前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是规范公民行动一个约束条件,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应该充分认识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二是让当代大学生认识到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就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标准能够指引学生在平时学习生活中的行为,并且能够及时纠正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三是让大学生认识到国家意志的体现就是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理论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明白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国家意志,这也是国家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

(2)为适应新媒体时代下的大学生学习需求,将课堂教学模式的进行必要的改进,当代大学生成长于新媒体时代,他们往往思维活跃、学习过程主动参与性要求高,课堂信息量需求多等特点,高校需要适应新媒体时代下的大学生学习需求,将课堂教学模式的进行的必要地创新性改进。具体建议如下:一是课堂教学中教师采用讨论法为主,辅以讲授法,鼓励大学生多多参与到教学内容的思考和学习中来。在法律素质培养的课堂上,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老师的教授为主,这种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厌烦的状态。在课堂改进之后,把讨论加入其中能够有效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在教师教授的过程中,学生会注意力不集中,通过引入课堂讨论,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课堂注意力,还可以在讨论中不知不觉地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可以给出一个问题,在同学们进行讨论之后,挑选部分同学回答问题。这样能够激发学生的激情,让他们在讨论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情的对与错、是与否进行讨论,从而不知不觉地培养基本的法律素质。其二是课堂教学中采用课件与视频教学结合,改变法律基础知识学习过程的枯燥性和抽象性,以增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趣味性。课堂教学中,加入视频教学已经成为一种教学的主要模式,教学视频的特点就是能够激发学生对课堂的兴趣,通过视频教学可以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课堂效果的提高能够直接促进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有效培养。其三是重视课外法律知识的继续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积累不能仅仅停留在有限的课堂学习中,大学生必须从各方面汲取法律知识的相关规定才能稳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课堂学习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这种与实践建议密切的课堂越来越向着课外进行发展。在课堂之外,可以通过实践活动来丰富法律素质培养的教学[4]。课外活动中,学生通过亲身的体验,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们的法律素质。

3.2 实践教学方面

在目前高校发展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尤其是法律素质。而法律素质的培养能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也是高校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1)重视法律实践活动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重要性,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过程中,最基础的手段是法律课堂的开设,而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的特性首先能够激发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教学的基本兴趣,在学生对法律法规的教学产生兴趣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培养。法学专业自身就是要求既懂法学理论,又能实践运用法律。不懂法律实践运用,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与提高就无从谈起。法制课堂的枯燥会让学生产生厌烦情绪,故在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高校应该重视法律实践学习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重要性。

(2)为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有效性,应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的多样性改进,法律素质教育除了课堂的教育,还必须重视法律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故建议高校应该通过丰富多样的法律实践课的开展,更加有效地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在传统的法律素质培养的过程中,主要的实践活动就是与法律有关的宣传讲座,大学生不能亲自参与其中,在新媒体时代下已略显单调。故建议在大学生法律素|培养的过程中应开展能够让大学生亲身体会的一些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参与亲身体验的实践活动能够有效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例如可以根据当前热点法律事件,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可以邀请一些专业的人士进行一些法律研讨会,同时学校还可以举办大学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类似主题类的活动,或者是开展法律小话剧、也可以是小品等;学校可以与当地的政法部门联合举办,让学生走入政法部门亲身体验;还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有关网络诈骗的模拟、处理办法;或者是开设与法律素质有关的情景剧等。这些方法都需要学校进行设计与开设的支持,并且让同学们对于参加的活动写具体的实践报告,通过这些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 赵玉.创新社会实践方式 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J].法制与社会,2013(11):223-224.

[2] 常淑香.论大学生素质教育网络平台的实践与创新[J].现代职业教育,2015(3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