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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1篇

盛行于世的公共产品再收费公共产品(也称之为公共物品,公共品)再收费现象当今十分盛行。参观博物馆买票、进公园买票,公路买票、过桥买票,迁户口收费,公共图书馆收费,办护照交费,办身份证交费,申报国家基金项目交费,救护收费,消防服务收费,办暂住证要钱,领导剪彩收红包,过去领导题字也是一字千万金,政府文件印成册子当书卖,甚至曾经出现过到政府某些部门盖公章也要收费的现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新近有网友给我留言说,行政事业收费都有双重收钱之赚,收支两条线是国家为此巧设的规矩,实际上是又收了一份钱。没有办法,由于你是受动方,除了认,别无它法。久而久之,人们也便习以为常。有谁去认真想想,这里面有多少收费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有多少可能是半合理半合法的,有多少可能有依据可以适当收费的?国家何以支撑,政府何以运转,公共事务何以保障?它一是来源于税赋,一是来源于国家经营的产业所得。不管从哪个渠道入国库的银两,都是公共大众的钱。公共大众涵养着国家政府,政府服务于公共大众。它们提供的全部服务,提供的全部公共产品,都是社会纳税人整体付费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商品。因而,它们一般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买卖,不能如同商品一样待价而沽。当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的某种部分加入了私人投资(如路桥),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部分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的某些部分某些时段,成为其为商品,对消费者实行收费,人们大凡将其称之为准公共产品,或曰准商品。但是改革中的中国,对于公共产品的的收费现象十分普遍,也十分杂乱。假如将中国的公共产品进行认真的梳理会发现,我们许多收费都是不对的,是错误的,是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这种收费,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对广大居民的重复要钱。等于你为了获得某种服务,已经预先付过了费用,本来可以免费使用,但真正等到你要用它的时候,却必须再付费。这使我们想起了一个闻名的比喻:这种行为无异于从一头牛身上剥下两张牛皮。我以为,在反思改革的今天,我们必须对政府公共产品的收费新问题进行检讨。将全部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排队,分析这些产品哪些根本不必收费,哪些可以适当收费,哪些是由市场介入的。这个清单应当公示,并由政协人大进行讨论,最终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定期检查,不断修改调整。这样,可以规范政府行为,约束国家管理人员,使之执政真正为民。当然,公共产品在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它的划分和界定是不同的,也是和时俱进地变化着。国外的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历史的经验鉴古可以知今。学界也应该对于公共产品收费新问题的探究。反思改革中认真检讨公共产品再收费新问题说到公共产品的乱收费现象,人们自然想到了市场化取向。确实,市场化取向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各种新问题,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并没有错。我们必须沿着改革的路径前行,后退是没有出路的。经历了这场改革的人都清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面对当前的改革现实,认真检讨,在前进中不断矫正自己,才是出路。一个公开的秘密是,近年来我们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市场地位费尽心机。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游说西方发达国家,告诉它们中国已经市场化,已经成为国标式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你们一样。然而,在美国我们市场地位被拒之门外,欧洲开始还是给中国的市场地位摇橄榄枝的,我们的游说团赶赴西欧国家时也算是费尽唇舌,后来基于美国的压力,欧洲的表情有了变化。不能怪它们变脸,可能我们的市场本身也存在着种种新问题。今天我们在反思改革的时候,假如不恰当地一味地将存在的新问题都归结为市场,可能不仅不符合事实,也对中国的发展战略产生不利影响。面对新问题,许多人都迁怒于市场,但这并不是市场惹的祸。市场本身并不是拉开人们财富和收入差距的罪魁祸首,潘多拉魔盒不是它拉开的。这种差距的拉开,只是借助市场机制实现罢了。我曾经论证过,真正的凶犯是权力资本。跨越市场边界,在市场失灵区市场能量的显示,是中国市场经济犯的最大的错。当前存在于中国社会为人熟视无睹的对公共产品的再收费现象,盖藉此而生。说句玩笑话,有两类性别区分的房间,一类是,即市场、商品,一类是,即计划,产品。公共产品进市场或者市场介入公共产品,就是进错房间。但一般人却只觉得似乎是市场惹的祸,认为计划是管公平的,而市场是造差距的。我曾经反复说过,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大弊端就是,在应当市场化的领域我们的市场化程度不足,而在不应当市场化的领域却市场介入泛滥。非凡是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以商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事实上,市场化在中国,新问题就出在我们有些人对市场过于迷恋,出在于没有认清市场的缺陷,未能防范市场的消极功能,以为市场无所不能,甚至擅自跨越本不该跨越的市场失灵区。公共产品必须失灵于市场为什么会有一个市场失灵区,就是因为政府提供的为社会为公共大众提供的产品不宜通过市场法则路径,而是以公共产品的形式提供。社会生活中的全部产品产品并不都采取商品形式到消费者手上。世界经济史告诉我们,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品种、规模和深度在不断地发展。一些产品过去不宜采取商品形式在市场中交换,后来却可以了,有的产品过去从来没有,后来在商品的图系中出现了;当然有些产品曾经是商品后来不再是了。一般说来,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产品,由于有非凡价值判定准而不宜引入或不宜全部引入市场机制的领域。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机构,人大系统、公共平安部门(主要是警察和军队)、司法部门、政府行政部门(包括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基础科学探究部门等,从以上所列的这些部门可以看出,它们基本上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通过国家宏观支持手段付费。这些钱哪里来?羊毛出在羊身上,它不是政府的钞票厂印出来的,也不是巨富的捐款捐出来的。它是公共大众的钱。上述领域之所以不宜或不宜全部引入市场机制,是因为在这些领域中,非凡的价值判定准则往往高于经济准则,或者二者之间难以进行比较,所以不能根据经济准则来简单地进行价值判定。用我们通常的话来说,就是在这些领域,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所以不能用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它们成效大小的标准,从而驱迫它们去追求经济效益,否则就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其前提是国家必须全部或部分承担它们的费用。当然,不要求甚至不答应这些领域中的部门去追求经济效益,并不是说它们不需要进行经济核算。但是,经济核算对于它们可以说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条件,而不是一种内在的自发要求。它们的效益评判准则往往同经济准则是相矛盾的。比如医院,在收费标准确定的前提下,医院的经济效益同看病人数成正比。从经济角度看,看病的人越多,医院收入越多,经济效益越高;从社会角度看,则看病的人越少,说明国民健康状况越好,所体现的社会福利越大。医院不能为了增加收入去人为地制造病人,否则就是对社会犯罪。所以说,医院的非凡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够去追求经济效益。再如中小学和大学的基础课、人文课、基础理论学科,假如提倡担任这些课程的教师去搞第二职业和所谓的“创收”,不仅会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产生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后果,而且会助长乱收费之风,加重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负担。非凡是对于政府部门和司法、行政执法和监督部门来说,更不能去追求自身的所谓经济效益,不能为了应付一些眼前的困难而放弃政府制度建设上的一些原则,如经商办公司、名目繁多的“有偿服务”等。这些,即使在西方国家也都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事情。要知道,政府机构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职责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这好比体育比赛,假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么就不可能有公正的比赛。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和社会上滋生蔓延的,权钱交易、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就是商品交换原则一定程度上浸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带来的恶果,它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如经济秩序混乱,使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向心力减退等,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这些领域,非凡是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中,不是引入市场机制的新问题,而是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范商品交换原则浸入的新问题。上述领域中的众多部门虽然不能为社会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其中的有些部门甚至还是“负效益”,但是,这些非凡领域的存在,却是社会经济领域高效益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经济学上称它们是“外部经济”的。就是说,它们的“效益”体现为其他领域的受益,体现为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机会均等,在保持社会的安宁和文明水准方面,这些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我们的一些同志却没有注重到这些领域的非凡性,以为不管什么新问题,只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就都能得到圆满的解决。这是一种思想方法简单化的表现。假如用这种简单化的思想方法去处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复杂新问题,不仅于事无补,相反倒可能会出乱子。我们说,上述非凡领域不宜或不宜全部引入市场机制,并不等于说上述领域可以不实行改革,至于改革的具体办法,各种不同的部门有各种不同的情况,那是另外的新问题了。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益型;国有企业;电力行业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近期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首度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他称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据他介绍,前者“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1]。因为涉及近年来颇受责难的石油、石化、电网和通信类央企,不少人士对此提出质疑,包括“公益性国企是否不需要强调经济效益?如何防止公益性国企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特殊利益?打造公益性国企是否意味着国企改革在走回头路?”等等,对邵宁的此番表达,一时众说纷纭。

关于国有企业存在和分类的依据,我们或许可以从准公共产品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本文从准公共产品理论角度入手,探讨当前国企公益性的理论根源。

一、准公共产品理论及其公益性

(一)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内涵

要深入理解准公共产品,还要从公共产品说起。萨缪尔森于1954年对公共产品的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提出了公共产品的两种特征――消费或需求上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即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要花费巨大成本),是早期判断公共产品的经典标准。

在随后对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中,多数学者等认为,萨氏只定义了极端情况、脱离现实,满足萨氏定义的肯定是公共产品,但不满足其定义的也并非不是公共产品,即使是类似于“国防”这样传统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也并非是由社会所有成员等量消费的,政府提供的大多数产品都不符合该定义,甚至有人认为完全满足萨氏定义的公共产品根本就没有存在过[2],因此仅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个技术特征来定义公共产品,不能反映其根本属性。从另一方面来说,公共产品的上述两个特征,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公益性”,经济学中可用“正外部性”来指代;我国有学者把这种“正外部性”归结为公共产品的社会属性,认为“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性,即以社会公平为基础来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目标”[3]。二是存在着“排他”的技术性难题。可见公共产品具有社会公益性,这或许可以认定为公共产品的根本属性。

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是不纯的公共产品,它存在着“拥挤点”,即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的数字,即拥挤点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除此以外,准公共产品的公益性强弱也处于变化中,公益性强或关乎国计民生的准公共产品政府以免费或低费来供给,成为社会或政府实现正外部效应的制度安排,可见,准公共产品的应当具备上述三种特征: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以及公益性。

(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和消费

在准公共产品供给中,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和“搭便车”现象,使得纯市场供给无效,无法像私人产品一样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定价机制找到供给均衡点,因此传统上,都是由政府参与供给的。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垄断经营产业,政府参与到准公共产品的决策、生产、消费等诸环节,形成了较强的纵向一体化政府垄断。但这种类型的准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应以公益为目的,其最主要的目标并非获取巨额利润,甚至在一些必要的情况下,以低效率进行生产和供给。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准公共产品的消费,是社会公益目标下的有偿消费,需要政府依据社会的伦理准则予以介入和校正,在超过“拥挤点”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市场机制的调节[4]。

二、电力(行业)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分析

电力行业是基于网络和管线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能源产业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之一,其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高,投资规模巨大,资本回收期限长,同时电力产业关联度很强,其发展能够推动和刺激一大批产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强大的支撑和辐射作用,其技术和经济特征反映出电力(行业)具有较强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因此电力行业也主要由各国政府垄断经营。

(一)电力受益上的非排他性

电力作为能源其流转需要电网做物理支撑,电网企业是连接电源和用户的桥梁,同时电力技术模式是以远距离集中发电和同步交流电为基础的集中式电力系统,集中电力系统一旦建立,就会导致垄断的局面,使电力供应形成自然垄断,电力产业成为典型的网络型产业,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在自然垄断产业,根据网络经济效益原理,对于网络来说,一网的效率最高。因此基于效率和安全的双重考虑,电网垄断是有必要的。在电网物理支撑中,技术上排除一个人对它的分享是困难的,并导致成本的增长。因此在技术水平足以支持,并且文明程度较高的当今社会,任一消费者都应该并可以进行电力消费,即具备消费的非排他性。

(二)一定程度的电力消费上的非竞争性

我们知道,供给人类的能源并非是永不枯竭的,并且还受制于网络供给能力,因此这种非竞争性是在一定限度以内的:在电力供给充足和电网容量范围内,任一用户的电力消费并不影响其它用户同时对电力的消费,一旦电力负荷超过市场最大可用装机容量,则消费具有竞争性。因此在某一范围内,电力消费具有非竞争性,超过该范围,这种非竞争性将不再存在。该一范围也就是所谓“拥挤点”。这体现了电力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特征。

(三)电力产品的社会公益性

电力是应用最广、使用最便捷的能源产品,既是开展社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在现代文明社会,电力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必须体现出公益性,电力普遍服务体现了这种公益性,普遍服务包括了诸如户户通电工程、农网改造项目、同网同价,以及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的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电力建设给予扶持等一系列民生政策。在这些涉电项目中往往是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电力企业经常面临政策性的亏损。因此邵宁的上述言论,强调类似电力行业这样的大型垄断国企的公益性,其实并无可厚非。

三、电力行业公益化的思考

一般而言,在市场充分竞争仍无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失灵”)的领域可以考虑政府的介入,而政府往往以国有企业的形式介入。我国在能源、资源性等行业存在着规模较大的国企数量,虽然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但这些国企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根除。尤其是类似电力这样的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争议较多。邵宁的这番言论,在强调电力等行业公益性的同时,也涉及到自然垄断产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保持在合理激励的同时,强调国有垄断企业的公益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就当前各方对电力行业的诟病而言,国有企业至少在以下这些方面要考虑社会公益性目标:

(一)销售电价的定价机制

公益性国企业提供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不能成为暴利的来源,什么样的定价机制才能保证电价的合理化呢?在电力价格领域,按照运转流程我们可以把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三个部分。其中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是销售电价。

目前我国的销售电价基本上是“成本+利润”的定价机制,以全部成本作为定价基础,成本加收益定价或投资回报率价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必然出现的结果即成本涨多少,价格就提多少的现象。如当前放开的煤炭价格和管制的电力价格使得部分电力企业的盈利水平日益下滑,部分电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价要求。据报道,2011年冬季煤价居高不下,火电亏损严重,在多次“”无果后,山西多家电厂负责人集体赴京,代表山西部分电厂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调高电价的建议[5]。在“计划电遭遇市场煤”的背景下,发电越多亏损越大,必然导致电价上提。政府定价往往演变成企业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

同时,这种价格机制也会使电力企业从部门、行业的利益出发,甚至采取多报成本支出的办法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可见这种定价机制未能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和竞争因素的影响,甚至容易掩盖电力企业经营中非正常费用的支出。健康合理的定价机制应使销售电价有效反映供电成本与供需关系,包括用户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受电电压、用电时间、负荷率、负荷同时率与供电可靠性等众多因素。使电价控制在合理的利润范围之内,并且以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的利益。

(二)有差别的供给――居民阶梯电价

电力的终端用户又区分为工商业、农业和居民这三类主要消费群体。电力是居家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如果电力涨价,就会出现贫困家庭负担能力的问题,违背了电力普遍服务的原则,因此可以由政府补贴,降低电力的售价。对于居民用电,实际上政府一直采用保护政策,以工商业用户补贴居民和农业等用户的现象十分严重。居民电价按月耗电量采取每度电同一电价,月缴费额等于月耗电量乘以每度电电价的模式来计算,这种用低廉的电价来覆盖所有居民的方式是非常不效率的,并且造成富人“搭便车”的情况。资源都是有限且相对短缺的,如果在穷人富人身上平均分配,其民生效果显然不如向穷人倾斜分配的效果更佳,无差别的供给就带有明显的劫贫济富的色彩,因此居民阶梯电价呼之欲出。

所谓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电力消费量分段定价,居民用电越多,支付的电价水平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2010年10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就《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电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包括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或许能为电价的合理化带来契机。

(三)公开透明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管理

邵宁关于部分国企业“公益性”的言论受到众多责难,主要还是因为一些国企违背了公益的根本属性,在近期的“天价吊灯”、“茅台酒”事件、北京师范大学报告中石油高管人均薪酬是110.22万元报告等新闻背景下,强调公益属性给舆论界所带的巨大反差。的确我国国企中存在着依靠行政垄断获利、违背公益性价值的的现象。甚至有的国企员工收入超过社会平均收入三四倍甚至数十倍,其管理层的天价薪酬,并且在效益不佳时也在维持着高薪酬待遇。公益性国企应该是适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业,其收入分配情况应该公开透明。

除此以外,降低电力企业的管理成本,加强电力安全生产、避免电力机组高能耗、主辅分离、杜绝盲目扩张都就成为推进电力行业公益性的措施。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国资委提“公益性国企”新概念[EB/OL].2011-12-1.

[2]刘太刚.公共物品理论的反思――兼论需求溢出理论下的民生政策思路[J].中国行政管理,2011,(9).

[3]叶航,王国梁.排他性机制的重构和准公共产品受益的均等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11).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产品定价理论

1公共服务产品的理论概述

1.1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而所谓私人物品,就是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一类物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经济学家萨谬尔森(Samuelson)认为纯粹的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而纯公共物品则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即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公共物品的生产还具有较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使得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价和收费在现实中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不可能性。

关于公共物品的分类,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物品是“纯私人物品”。这只是问题的两个极端,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商品,称作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将公共物品进行了分类(见附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goods);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1.2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性

公共服务产品就其整体而言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按照竞争性、非竞争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属性对公共服务产品进行归类,可以把公共服务产品划分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产品。显然,私有私益产品是纯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场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则是纯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则是非纯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纯粹的私益物品。按照经济学分析的惯例,分别称之为俱乐部物品(可以低成本的排他)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总称为准公共物品。

2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理论

2.1选择价格的形成机制

2.1.1界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

鉴于公共服务产品的公共性,由政府提供部分公共产品是必要的。政府提供的优点是,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对公共物品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等公共服务,由于供给的非排它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能够做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它可以采用免费方式供社会公众无偿消费,服务产品成本的补偿从国家税收收入中提取,也就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全社会强制分摊生产费用。对于由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定价主体是政府,实行政府定价。

2.1.2市场形成,企业定价,政府监管

由于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可考虑实行市场提供,适当收取费用,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资源的配置,特别是其中“私人性”程度较强的准公共物品。这种方式为准公共物品确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准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可以制约个人对准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搭便车”现象,防止对稀缺资源需求导致的无序竞争,从而实现公共消费成本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

但准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要求其提供方式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政府履行其促进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等职能。这种机制可称为准市场机制或混合提供。与此相对应,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是企业定价、政府监管。对此,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对于垄断程度很强的部门,如邮电、供电、城市煤气、自来水等行业,政府仍需保留较多管制与监控,特别是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

对于垄断程度较强,如存在寡头垄断、竞争替代等有限竞争因素的部门,主要有发电、电信、广播、铁路、航空、港口、海运等。对于这些部门,政府的管制程度要有较大程度的放松,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管理要有一定的弹性,比如可实行浮动价格,采取申报、备案而非审批制度等。

对于垄断程度较低,竞争因素较大的领域,如公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金融、保险等,政府应给予更多的经营自。

2.1.3针对不同的准公共物品类型,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

第一,俱乐部服务产品。俱乐部服务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具有排他性、无竞争性,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但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出现拥挤现象,即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当拥挤现象产生时,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仍然为零,但由消费者承担的拥挤成本却增加了。此时如果仍然免费供应,就会出现过度消费。避免过度消费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收费,可按照边际拥挤成本确定其价格水平,即均衡价格。不过,边际拥挤成本是难以事先测算的,在实际定价实践中一般实行试错法,以保证不出现过度拥挤为准。

俱乐部服务产品中的自然垄断物品或公用事业物品,由于具有一次性投资大、回报期长、物品及服务的地域性强等特点,即使在西方国家,这些行业一直都是由国家垄断直接经营的。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逐步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同时,政府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这种模式包括:

模式1:实行特许经营。指政府通过拍卖等方式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由特许经营者对该项公用事业进行建设和运营,承担相应风险,并从消费者的付费中获得报酬。

模式2:进行价格管制,即对那些经过特许而进入市场,并提供垄断的特许经营者的服务收费水准及价格结构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二,共同物品。共同物品由于其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通常由政府来提供,但是政府提供的效果是有限的。因此,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路正在引起人们的注意:自由市场环境论。它以产权和市场机制等概念为基础,“简言之,当一种共用资源被转变为个人物品并被拥有时,对它的维护和有效管理就变得可能了。”例如,海洋里的鱼属于共用资源,但是无节制的捕捞,结果会造成枯竭。这样,就可以建立年度捕捞配额,配额内的捕鱼指标能够被拍卖。通过创造可交换的产权——海鱼的私有化——使共用资源变为私人物品,来解决过度捕捞的问题。

2.2公共物品的定价策略

公共物品定价策略的制定,应普遍遵循这样的原则,即政府不谋求利益,尽量减少消费者在这方面的负担。基本定价策略有:

(1)替代物品定价策略。即通过提高或者相对提高某个物品的价格,把消费需求引到具有替代性的另一个物品上的策略。对鼓励居民消费的公共物品,为使其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可以采取鼓励消费价。如电价,可以随电量的增加分段递减;对稀缺的公共物品,为了促使居民节约消费,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可采取抑制消费价,如用水方面,可以随用量的增加递增价格。

为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相对于其他生产生活燃料,如煤的价格,制定较低的价格,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利用率,改善空气质量。

为取得最大社会效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对公共交通、地铁等行业,政府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比较低的价格。尽管亏损较大,但从社会福利角度出发,可以鼓励市民少开车,改乘公交车,以减少路面交通量,同时减轻环境污染。

(2)分级定价策略。公共物品是劳务物品和服务,要进行投入产出分析,考虑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但是,考虑到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质,在定价时,可将公共物品的定价分成几个价格档次,级差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

例如,上海浦东罗山市民会馆将社区公共服务物品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社区公共服务物品的性质,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罗山市民会馆将已经开发的41个公共服务项目分为4类:

第一类:全额补贴——求助热线、服务查询、法律咨询、健康咨询、社保咨询、心理咨询、户外健身、体育比赛、、图书阅览、歌咏会、拳操、晚会共13项;

第二类:差额补贴——半自理、非自理老人居家护理,自理老人托老服务、下岗职工社区护理培训、生活用品调剂共4项;

第三类:持平——家政服务、出诊、医疗站、社工培训、评弹、图书租借、有声读物共7项;

第四类:微利——自理老人院舍服务、托儿服务、钟点工服务、餐饮服务、小卖部、家电修理、管道装配、钥匙开锁、钢琴教育、艺术教育、文化教育、电脑培训、职业培训、生育咨询、健身房、影视、舞会共17项,并据此分类定价的准则,制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渗透价格策略。即把产品的价格定得较低,扩大产品销售,以期获得长远的利润,从而能迅速打开产品销路,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能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控制市场主动权的策略。例如,在公园、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上,公园可以实行改墙透绿,象征性收取门票甚至免费向市民开放,这样把公园绿化美景亮出来、透出来,美化了街景,方便丰富了市民生活,提升了城市总体形象。另外,如深圳市为了减轻过往车辆负担,减少运输成本,加速物流,促进经济发展,逐步降低高速公路和路桥的收费定价标准,并率先取消了几大主要高速公路和路桥的收费站点,采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保证其日常维护管理。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着.周志忍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C·V·布朗,P·M·杰克逊着.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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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

5詹姆斯·布坎南.供给经济学的紧缩理论[M].美国经济评论,1975(5)

6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着.董勤发译.比较财政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7唐兴霖.公共行政学:历史与思想[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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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图分类号:A81;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5―0146―06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认为,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这个定义至今仍是西方经济学界研究公共产品的出发点,然而,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是以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为指导来研究公共产品的。“他们不是历史地对待公共产品所反映的客观现象,而是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作为立论基础,把它作为适用于人类社会自始至终的绝对现象,认为公共产品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产物,从个人或消费占有方面界定其本质,围绕着消费偏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究其供求问题。”但是,“市场失灵论”说明不了公共产品的产生”,只有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才能真正解释其产生本质。这也正是我们在本文中所关心的问题:马克思阐释公共产品理论的语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本质内容是什么?研究马克思公共产品理论的现实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散见于马克思的各种著作中,而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得到了较为集中的体现。因此,本文通过深入解读这一文献,系统梳理马克思的公共产品理论,厘清马克思对公共产品问题真正的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阐释语境

我们要完整准确地领会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共产品理论,必须从他们论述的理论前提和具体历史条件出发。公共产品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部分,它是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从个人和社会存在以及发展的最基本需要出发,从整体和供给角度探讨了公共产品的存在原因、本质及其供求等基本问题。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有两种较为重要的阐释语境。

(一)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唯物史观语境,即关于“社会发展”的阐释语境

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演进趋势。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是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论述,正是这一经典的论述,它使一切政治经济学和一切历史科学及其实践革命化了。

唯物史观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充分地、科学地揭示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后决定力量。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尤其在社会生活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否则,“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正常社会生活就不会存在,社会发展就会停滞。同时,生产力的发展,也使得社会总产品供给量增大,其中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基本需要部分(公共产品)相应地也就增多了。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公共产品供给所满足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来看,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社会总产品比较少,所以绝大部分必须用来满足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方面。比如,在原始社会,部落氏族将所有的劳动产品当作共同财产满足衣食住行的最基本的共同生存需要。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高时,社会共同利益需要也相应地丰富起来,不仅仅停留在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一些基本的共同需要上,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所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长期以来,我们在研究唯物史观的时候,往往较为关注其社会发展思想,过多地关注社会革命以及阶级斗争的学说,而忽略了其与公共产品理论之间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国家观语境,即关于“社会管理”的阐释语境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除了政治统治职能以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主要是维护阶级的政治统治,满足阶级的特殊需要,具有强制性;国家的社会职能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具有服务性。国家也只有在执行了这两种基本的职能之后才能最终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还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似乎一个阶级不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能够实现它的阶级统治,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这里所说的“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统治的职能,而“合理职能”就是指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并且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也是国家政治统治职能逐渐萎缩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逐步扩大的过程。

在《反杜林论》和《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则结合国家起源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他从社会的公共管理需要出发论证了国家的起源。恩格斯指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例如在“还存在着平等的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 件是整体供给。

满足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等,并不必然是公共产品,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私人产品也具有一定的满足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性质。但公共产品必然是用来满足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那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才是公共产品呢?从马克思的分析来看,显然公共产品不仅仅具有满足社会共同利益需要这一根本性质,它还要满足整体供给的条件。只有那些用来满足社会共同利益需要,以社会整体形式供给的产品或服务等才是公共产品。整体供给并不意味着必须是政府通过公共财力的形式直接供给,这只是整体供给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整体供给的唯一形式。这里的区别在于不同的供给所依托的供给手段不同,政府供给的整体供给形式主要依靠政府的计划供给,而集体供给的整体供给形式则更多依靠市场方式来供给。

针对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马克思曾以用水为例进行说明:“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可以看出,这里马克思给出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两个主体,即“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和政府;两种供给方式及其选择标准,即市场和政府供给方式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一定社会发展水平下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性质标准。同时,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共同利益需要会越来越充分地表现出来,整体供给形式也会不断创新。

从整体角度来看,公共产品满足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必然要求一个整体利益的代表来提供,政府和私人企业家结成的自愿联合都是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才能在实践中承担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角色。政府整体供给满足的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最基本的共同需要,而不是现实中因“市场失灵”所产生的市场需求。

马克思指出,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与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当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时,共同利益需要主要体现为维持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方面,供给方式也就比较单一地依靠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直接从社会产品中扣除。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共同需要也在不断拓展,满足社会共同发展需要部分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多元化,并开始在计划和市场两种主要资源配置方式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不过,利用市场作为公共产品供给手段之一,其意义在于它不是围绕着市场需求来提供公共产品,而是强调围绕着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需要提供公共产品。

就公共产品选择标准而言,马克思公共产品理论强调根据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发展水平下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来决定到底适合政府计划供给还是应用市场手段供给。马克思举例说,在当时的西方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这种社会共同利益需要不仅仅是生存的基本共同需要,而且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共同需要,并且这部分社会需要是那些私人企业家进一步发展自身企业所必需的共同利益需要,它的社会效益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这些市场主体上,因此它适合在这些市场主体之间应用市场方式来解决这部分社会需要的满足问题。而在东方,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幅员辽阔导致这种社会需要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来满足,使其不适合应用市场的方式来供给,如果等到应用市场的方式来满足这种社会需要,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以也就会由政府从社会总产品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来满足。

第三,马克思还认为,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具有质的规定性。在公共产品供给量方面,马克思公共产品理论认为限制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总产品中能够用来满足这种社会需要量的份额。这就决定了公共产品供给量的质的因素只能是社会总产品中用来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共同利益需要部分量大小,至于其他一些因素,诸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只能影响其暂时供给量变化,而不会改变这种质的规定性。

三、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我们在实践中解决“什么是公共产品,怎样认识公共产品”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直接方法论指导,对于我们推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水平与供给方式。因此,经济发展是政府满足民众公共产品与服务需求的基础,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前,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仍有许多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值得担忧。环境的持续恶化、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在部分人群和地区的缺失、教育和住房成本的逐年增加,以及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等都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均衡发展,也影响着社会公平的实现。这些福利性安排(或者说公共品供给)的弱化以及社会成本向民众转移、累积,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国富民弱的发展失衡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政府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关系就成了当前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为此,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只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才能有充足的财力供给公共产品与服务。其次,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性支出,减少经济性支出。尤其是政府应在提供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起基本的责任,加快财政支出结构转型,增加社会性支出的比重,改善民生状况,纠正增长失衡;并通过社会性支出的增加,促进人力资本积累,推动增长路径的转变,实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再次,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更好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生产投资型政府难以解决企业产权、委托等问题,从而造成国有企业低效运转,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公共服务型政府则能够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从而更快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其次,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有助于我们积极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马克思强调国家要围绕着满足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需要来提供公共产品,这启示我们应积极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恩格斯曾经指出道: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可见:现代国家公权力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它们能否提供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公共需要供给之无法提供或无法满足者实质上就意味着国家职能、公共权力的转变或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刻不容缓。衡量一个政府是不是服务型政府,不仅要看取得收入的来源和途径,更要 看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是否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这就要求“政府退出不该管的领域,回归并加强应该管的领城,并在管不好的领域吸收其他力量的合作与共治,把有限的善治运用在有限的、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内。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为社会提供纯粹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主要服务职能。”

再次,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指导,我们把握现阶段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即应坚持以中央政府供给为主导,以市场供给为补充。

从马克思对公共产品本质的界定可以看出,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扣除后,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维持社会存在的共同利益需要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需要部分。实践中,无论维持社会存在共同利益需要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教育、水利基础设施、环保基础设施、廉租房等,还是促进社会发展共同利益需要的公共产品如交通基础设施,市场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科技、信息以及金融公共服务等,笔者都强调坚持中央政府应成为这两类公共产品主导性供给主体,其依据在于:一方面,中央政府代表着公共利益且有足够财力来提供这两类公共产品,有利于实现马克思所说的“整体性供给”。另一方面,这两类公共产品属于全国性的共用产品,属于国家决策范围,是确保全体公民平等选择权利、机会均等化、能力提升的基础性条件,也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同样是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条件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需要,体现以人为本,更有利于社会和个人的发展。资产阶级提供公共产品,主要是为了资产阶级本身的利益。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中指出,英国工业的发展的结果就是交通的改善,如修建桥梁、公路、运河、铁路。但是,这些结果“就是利益被升格为对人的统治。利益霸占了新创造出来的各种工业力量并利用它们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私有制的作用,这些按照法理应当属于全人类的力量便成为少数富有的资本家的垄断物,成为他们奴役群众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决定公共产品供给次序的是资产阶级共同利益的市场需求,而不是社会共同利益需要。

关于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问题,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只要围绕着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消费特殊性,对利用市场的机制或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还是能够利用市场有效供给公共产品的。比如,针对其消费偏好隐蔽性而言,设计一种能够反映其消费偏好的机制就能有效利用市场,或者由政府来弥补由于均等性和非排他性等消费特属性导致的无法收费或收费成本太高带来的损失,也能利用市场机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