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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论文

渔业论文

渔业论文范文第1篇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论文关键词]渔业反补贴反补贴调查预警应诉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FrancisT.ChristyJr.,theDeathRattleofOpenAccessandtheAdventofPropertyRightsRegimesinFisheries.MarineResourceEconomics,Vol.11,Page287

渔业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认为,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渔业权,其性质分别是用益物权和准物权,但均应对之适用物权保护。

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著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48.

2、金可可.渔业权基础理论研究[J].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2004,4:292-315.

3、徐涤宇.我国渔业权立法的对策和建议[J].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2004,4:261-284.

渔业论文范文第3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4]慕永通.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渔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观光休闲渔业现状发展思路**

**县观光休闲渔业是近几年从传统渔业刚刚衍生出来的一项新兴萌芽产业,集养殖、游钓、休闲、娱乐、旅游观光、渔业特色餐饮于一体,实现了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结合、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彼此相互协调的目标,是传统渔业功能和生态链延伸的一种很好的表现形式。不仅受到了广大渔业生产经营者和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同时也极大地引发了各界人士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渔业工作者的普遍关注。

一、发展现状

**县的观光休闲渔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运动型。是一种养鱼为主、兼营垂钓的常规型、普遍存在的形式,全县约有上百家养殖经营单位。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20世纪90年代建设的传统商品鱼养殖基地,在不新增加基础设施或只进行简单改造的情况下,调整渔业养殖结构,兼营垂钓,并以垂钓来增加养殖效益。姚集镇、古邳镇、魏集镇等故黄河岸沿线水产养殖基地几乎个个采用了该种类型。姚集镇第二水产养殖场约30hm2鱼塘,无论是草鱼塘,还是淡水白鲳、罗非鱼塘,垂钓业收入均接近渔业收入的50%。另一类是农村大型养鱼承包户。据统计,全县有80多户渔塘利用节假日对外开放,同时还为垂钓者提供一顿午餐,垂钓者一般早出晚归,既满载而归,又强身健体。

(2)娱乐型。以生态开发、垂钓为主。如高作镇腊元村,距离县城仅10km,于2003年建成的5个鱼塘,刚投产就开放垂钓。除集约经营渔业外,还建有11间猪圈,年出栏3批商品猪,同时饲养火鸡、山鸡、草鸡。堤面定植樱桃、银杏、柿子、日本梨1700余株,目前都已产果。他们在渔塘边每隔10m修一处简单水泥阶梯,供垂钓者操作使用,并备有食堂、休息室、室和停车场,垂钓娱乐,修心养性。

(3)休闲型。以养殖为主,兼营垂钓、旅游、休闲,以增加养殖综合效益。同时以水产品为主食,开发餐饮业和度假村。地处姚集境内的清水畔水库,交通方便,水质清新,亭台楼阁,景色怡人。北与连绵起伏的蛟龙山接壤,东与省重点文物保护区双谷堆和刘楼汉墓群毗邻,相连的石屋寺附近挖掘温泉一处,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上海踏求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投资兴建休闲渔业渡假村,项目落成后,可望成为苏北地区休闲渔业的新亮点。

(4)观赏型。全县有十多个单位开展了观赏鱼养殖。李集镇轴山村赵良元于1999年开始饲养金鱼,现有水泥养殖池5000m2,15个品种;邱集镇王硕村张永、庆安镇三闸村袁桂章观赏鱼面积都在4000m2以上。县城区大型天元广场水面、九月广场小桥流水、县城境内围城河都开发了红鲤鱼养殖,既供人们观赏,又对外开放垂钓。文化广场一些经营个体,还购置各类塑质金鱼供儿童模拟垂钓,较好地丰富了儿童文化娱乐和生活。

二、发展思路

观光休闲渔业是当前渔业发展新的领域,全方位地开发观光休闲渔业经济,既是我县渔业生产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是广大群众增加渔业附加值的有效途径之一。经过对全县观光休闲渔业的调查与思考,笔者认为全县观光休闲渔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围绕“沿河、沿库、围路、围场”的二沿二围四张明片和渔业经济总体规划展开。总体思路是:“突破两大水库重点,渔场布局黄河沿岸,完美城郊服务内涵,装缀天园风景亮点”。为保护垂钓萌芽,弘扬长寿文化,塑就**形象,加快外延开发,振兴地方经济,争当后起之秀,发挥应有作用。

(1)加快水库休闲渔业资源的利用,构建休闲渔业度假框架,将我县逐步构成水上旅游世界。一是以清水畔、庆安水库“两库”为中心,风景区及休闲、餐饮、娱乐设施为内容,采取人工增殖,旅游与自然保护相结合,打造水库“绿色食品”,并结合水库周边地区的治库堤林建设和环库公路规划建设,建造库区生态滨林公园,实现库滨旅游景点的绿化、香化、亮化、彩化,从而绘制一幅“水清林秀、鸟语花香、蟹肥鱼壮、水陆相映”的库上景观和田园风光。以此开发库滨游轮、库钓、浴场和其他游玩娱乐项目,建立**两库“游乐城”和两库“渡假村”。二是以“两汉文化”为开发对象,积极修复古邳八景,开发**一日游旅游线路,开放库心采风、冲浪库岸、采捕体验、野游、野炊等自然风光旅游项目。三是以水鲜为基础,以庆安水库远鸿牌羊方藏鱼为保障,整合资源,强化配套,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沿库水鲜餐饮业。

(2)加快故黄河沿线养殖基地渔业设施的改造,发展集水养殖、水生观赏植物种植、鱼池周边绿化美化及运动型游钓于一体的生态渔业,建设一条**沿河农业观赏带。利用我县基本横向建设的高速路为水产品物流交通纽带,重点强化姚集、魏集、古邳三大商品鱼基地,加大设施改造和建设力度,积极推广无公害水产品生态养殖技术,并结合路景建设、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从而形成“桃红柳绿鸟儿唱,清水清波鱼儿欢”的沿河或沿路渔业观光带。

(3)加快县城河、天元、九月广场及城郊周围水面观光价值的开发,结合**规划占地133.3hm2的“文化公园”和城区规模建设,以天元广场为中心,辐射庆安、高作、梁集、岚山4个镇发展观赏鱼养殖,早日建立一批集游钓、赏鱼于一体的水族旅游观光场馆。一是继续保护县城及城郊观赏鱼养殖大户的萌芽势头,扶持发展,扩大规模,增加设施,拓展功能,建立观赏水族馆。二是开辟县城河及广场水面资源,以放养瓯江彩鲤、锦鲤、异育银鲫等赏食用的品种为主,实行增值养殖。同时结合精品城市建设和文化景点开发,开发游船、垂钓等观光旅游娱乐服务项目,在城区开辟一条环城水上旅游观光线。

(4)加快游钓场所要素的整合,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休闲渔业的附加值。一是要把餐饮业做强做大。规划中的观光休闲渔业场所,都要本着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为垂钓者提供食宿方便,尤其在饮食方面,要巩固水食文化、研究水食文化、发展水食文化,立足**,面向全国,走出世界。要使**成为“水食文化之乡”。二是要把渔具渔法做强做大。渔业捕捉工具、方法、技巧等也要作为渔业工作者的一个课题作专门探讨。

三、发展途径

(1)科学规划。县林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淡水鱼和休闲两大特色,紧扣可持续发展这个主题,认真规划,逐步推进,加快我县观光休闲渔业的发展。利用资本转移和招商引资的大好机遇,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故黄河观光线、沿路水库观光点,围绕广场及城郊发展旅游观光面。在规划布局上应把握好三个结合:一要与旅游景点建设相结合;二要与现代化生态渔业相结合;三要与三产服务业相结合。

渔业论文范文第5篇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洋渔业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的一项支柱产业,由于其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并且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活力而被誉为“朝阳产业”,其快速发展不仅改善了人们的食物结构,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蓝子,解决了群众吃鱼难的问题,而且对渔区经济的繁荣,渔民收入的增加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沿海经济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海洋渔业在发展的同时,还伴随着资源衰退、环境恶化、病害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警示着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协调,适用新的机遇与挑战,牢固树立开拓创新意识、科技人才意识、转型升级意识,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对象与措施,以推动蓝色海洋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一、海洋渔业发展现状

(一)海洋资源。即墨市东濒黄海,拥有183公里海岸线和2517平方公里海域,海域面积是陆地面积的1.5倍。全市拥有鳌山湾、丁字湾、横门湾、小岛湾、栲栳湾、巉山湾、女岛湾等7个海湾,总面积344平方公里,其中,鳌山湾是***市第二大、不冻不淤港湾;全市岛屿17个,总面积3.26平方公里;辖6个沿海镇、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92个沿海村庄。各类海洋资源丰富,渔业、港口、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二)科研支撑。全市引进了中国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所、黄海水产研究所等六家科研院所,汇聚了雷霁霖、赵法箴、唐启升院士等各层次海洋渔业科研人员200余人。近年来,成功实施16项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引进推广新技术20余项,共培育推广优质种苗350亿单位,培训沿海渔民1.2万余人;集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渔业环境检测、海洋环境监测功能于一体的即墨市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已建设完成,可为渔业生产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园区建设。***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水产种苗基地已完成投资38000万元,完成总建筑面积140000平方米。自2006年以来,共已培育“黄海2号”中国对虾、仙胎鱼、斑点鳟鲑、青海湖裸鲤等渔业新品种13个,转化推广新技术16项,辐射区养殖面积达到80000余亩。***市海珍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投资1.8亿元,养殖区域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全部完工。95个占地面积3200亩的高标准养殖池完成对外租赁、投产。在该基地的带动下,2010年,全市虾池改造养海参面积突破1.5万亩,发展主养海参、对虾的无公害水产品基地11家,认证面积过万亩。另外,还在全市支持建设了鱼类工厂化养殖示范园、池塘高效渔业养殖示范园、对虾工厂化养殖示范基地等6个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园区),有力的带动了当地渔业的发展。

(四)渔业经济发展。几年来,我市海洋渔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2010年为例,全市水产品养殖产量22.8万吨。规划建设了部级中国对虾良种场、部级刺参良种场,全市年育苗总量达60亿单位,实现产值4.3亿元。引进5个海洋渔业项目,其中,大管岛独立电站项目完成投资200万元,综合实验楼完工,太阳能、潮汐能、风力发电等设备进入试运行阶段。全年共放流梭子蟹、日本对虾、海蜇等优质水产苗种1.26亿单位,为全市151户养殖户申请6840万元渔业贴息贷款。

(五)安全生产保持稳定。几年来,我们一直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为沿海地区渔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仅2010年,就投资49.5万元,为全市132艘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AIS防碰撞系统,为9个重点渔村配备90—C渔用对讲机9台,为2107名出海渔民办理互助保险44247份,共发放渔船燃油补贴1517.2万元;建立起市、镇、村、渔船四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船动态管理、渔船编队生产等制度得到较好落实;2010年共开展海上执法检查200余航次,查出违规渔船67艘(次)。组织海上抢险救助8次,救助涉险渔民74人。组织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各类违规案件20起。

二、海洋渔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海洋渔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海洋渔业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违法用海情况严重。非法筑池等违法用海行为屡禁不止,海监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装备落后;

二是渔业发展后劲不足。水产养殖空间趋于饱和,不少水产养殖区域为涉海项目落户让路,养殖业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渔船整体水平偏低等因素严重影响到捕捞业的发展,远洋渔业发展尚是空白;

三是现代渔业投入不足,产业化程度不高。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渔业良种培育业、水产养殖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程度、海水良种覆盖率还较低,渔业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四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生产及安全设备陈旧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隐患。

五是苗种生产管理不规范。在苗种的流通过程中,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苗种生产、引进缺乏监控与指导,对不良苗种和病害侵袭没有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特别是对育苗场的管理乏力,导致不健康苗种流入到生产环节中,同时也增加了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的风险性。

三、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当前,海洋渔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告诉我们,在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因素制约下,产业结构应有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今后一个时期,抓住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按照 “加快建设全省蓝色经济发展先行区和***市蓝色产业的核心区”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海洋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立足于产业化、集约化、科技化、国际化,紧盯国内外海洋经济发展新趋势、新特点,突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这个主题,加快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这个步伐,改造膨胀基础产业,优化提升优势产业,培植壮大新兴产业,强力推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质量、效益、速度、后劲协调统一。

(一)以科技为第一生产力,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以***在水产科技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依托,将海水渔业的增长方式转变为依靠科技进步上来,加快创新步伐。地方政府加快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培养产业发展的人才资源,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鼓励与科研机构结合,加强产学研联合,创办各类示范基地或实体,在贷款,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探索实施“休耕”制度,有步骤的对养殖海滩轮流“休耕”,维护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养殖品种上,致力于珍品养殖,提高养殖业总体质量,突出发展鲍鱼、海参、优质鱼、蟹类等海珍品养殖,并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在生态系统中的互补性,合理搭配品种,推广多品种混养、间养、不断提高人工繁育技术和人工养殖技术、以便使更多的海珍品能够通过养殖走上大众餐桌。同时,还要重视优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尤其要引进那些生长周期短,肉质优良,价格高的精品,进行培育推广,从而形成更适宜的养殖容量,更佳的养殖品种组合,更健康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海水养殖业向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高质量、高效益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产业化经营。

针对目前我市海水养殖业部分存在“弱”和“散”的现象,必须深化水产体制改革,优化运行机制,逐步增加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在渔业经济中的份额,规范渔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按照互利原则,吸收渔民通过资金、劳力、技术等入股,并参加利润分配,结成利益共同体。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以国家投资为导向,生产经营者投资为主体,信贷投资为支柱,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确立生产经营者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大内引外联力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跨乡镇,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投资。通过体制改革和多元化投资机制的建立来促进养殖业产业化经营步伐 ,把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结合起来,把养殖加工流通结合起来,推动水产业向商品化、专业化方向转变,重点实施四大带动战略。

——依托产业园,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战略。通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着力培养一批海水养殖特色产业,以产业优势占领市场,带动海洋渔业的发展。

——主导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战略。沿海乡镇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引导海洋产业转移与升级,培育当地的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形成实现产业链聚集。

——大项目带动战略。重点扶持渔业养殖、加工、销售龙头企业自主开发项目上规模、上效益、上水平,辐射带动养殖业发展。加快引进国内外大项目,达到引来一个项目,带来一批配套;建设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的效果。

——规模化基地带动战略。积极开发养殖示范基地,健全市、镇、村三级示范网络,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力度,真正做到干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领着群众富,发挥好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带头作用。

(三)延长产业链条,完善市场体系、保证养殖业产品流通渠道畅通。

海水养殖业要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和较高的经济效益,不能只孤立的发展养殖,应延长产业链条,拓展市场,向产前、产中、产后各领域延伸。

一是强化苗种繁殖体系。以水产种苗产业化基地、***市海珍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为依托,对现有的育苗基地进行技术改造,新建一批技术水平高、专业化程度高、规模较大的海珍品育苗基地。加快与驻青海洋科研单位合作,运用先进的育苗技术,培育高产、优质、抗逆、无特种病原的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保证本地养殖生产需求。

二是加强水产加工体系。对现有水产加工业进行调整,从提高技术、产品质量和创立名牌产品入手,通过对养殖品种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效益。以海昌、立达、恒生源、即墨外贸等水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增加海参、魁蚶、文蛤、西施舌等海珍品加工项目,通过已注册的“田横牌”、“千里岩牌”等商标,建立我们自己的无公害“绿色海产品”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和产品附加值。

三是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建设,通过市场机制来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保证养殖水产品流通渠道畅通。以东部环海公路为动脉,以大型渔业码头为枢纽,建立一处活鲜水产品批发市场,搞活六处沿海乡镇中心集市水产品集贸市场,加强与市场双向互动,完善营销网络,对产品进行集中采购,直接销售,积极与大超市及国际市场相对接,为水产品加工提供载体,带动沿海地区加快产、供、销一体化进程,实现养殖海产品在较大范围内流通,以带动海水养殖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