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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

市场治理

市场治理范文第1篇

一、整治目标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市场进行治理。重点整治农贸市场“脏、乱、差”的问题。通过整治,进一步改善市场经营环境,规范市场业主及场内经营户主体资质和经营秩序,市场划行归市合理,经营户持证亮照、业主自律意识增强,确保农贸市场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

二、整治方式

遵循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的原则,坚持部门常态管理为主、集中整治为辅相结合的整治方式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市场内规范管理

1.健康教育宣传、农药残留检测公示符合实际并及时更新。

责任单位: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区市场监管局、炳草岗街道、区卫健局。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2.市场内商品摆放有序,无乱牵乱挂、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9 年6月30日前

3.垃圾收集容器配置合理、清理及时、保持市场内清洁。

责任单位:区环卫局、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区市场监管局、炳草岗街道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4.活禽售卖区、宰杀区设施设备完善,卫生管理良好。

责任单位: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区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5.清理市场内外乱张贴、破损广告及不规范店招。

责任单位: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炳草岗街道。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6.公厕标示标牌设置明显,清扫保洁到位、无异味、环境整洁。

责任单位: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区环卫局、区爱卫办、区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9 年6月30日前

(二)食品安全管理

1.规范亮照、亮证经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

整改时限: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2.完善并规范使用三防设施。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衡易物业攀枝花分公司。

整改时限:2019年 6月30日前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攀枝花市恒汇物业、区市场监管局炳草岗街道。

整改时限: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杀。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区卫健局、炳草岗街道、攀枝花市恒汇物业。

整改时限: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强化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做到推进快速,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力、更加务实的措施,全力落实各项整治要求。

市场治理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立足“诚信经营、诚信建设”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旅游《条例》,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对“零负团费”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继续加大我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净化旅游市场秩序,坚持发展与规范双结合,努力构建和谐的旅游产业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市旅游市场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扎实地进行,*市治理“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组成如下:

*

日常业务工作由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质监所。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旅游《条例》和推行实施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省局要求:以此次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为突破口,进一步在全市旅行社行业内,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旅游《条例》精神并推行实施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602)和省工商局、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EF-*-0508)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1、开展旅游《条例》和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培训。7月上旬,我局将组织*地区国内旅行社负责人进行省、市旅游《条例》和《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同时,要求各旅行社根据本身企业经营范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两个《条例》和《合同》示范文本,掌握旅游法规知识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要求,树立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观念。

2、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实施情况的检查。期间,市旅游局将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开展全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施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旅行社按要求使用统一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以及《行程须知》格式条款内容,要求经营方就提供的各项旅游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3、加大对违规合同行为的惩处力度。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旅行社使用违规旅游合同和不规范签订合同条款;或以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揽客、实际行程中导游强迫(诱导)游客大量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等因此误导游客,坑害游客切身利益;以及违规转拼团,年龄、职业加价等方式损害旅游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理性旅游教育,引导旅游者抵制“零负团费”。

把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旅游者理性旅游消费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培养旅游者品质旅游、理性旅游的观念,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引导旅游者共同抵制“零负团费”,让不诚信经营,搞“零负团费”的旅行社逐步失去市场。

1、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打击“零负团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重大意义,深刻揭露其严重危害,提高旅游者对“零负团费”的鉴别和防范能力。

2、在旅游黄金周和暑期旅游旺季等重要时段,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教育形式,旅游消费提示信息,集中开展理性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游者理性消费意识。

3、在*地区的游客中心、火车站、机场等游客集散场所、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门市部免费放置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公民出国(境)旅游“消费指引”、“文明礼仪提示”、“安全提示”等宣传折页,强化理性旅游宣传效果。

(三)突出重点,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

1、全面清查旅游产品。重点清查旅行社违规经营非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产品;以及在未得到许可前经营赴境外的“自由行”旅游产品。

2、认真清理旅游业务广告。对旅行社在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介上刊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广告;境外“自由行”产品广告;以低于正常成本价、零负团费参与市场竞销的广告;在旅游行程表中使用和标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同级饭店”等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和欺骗旅游者的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检查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活动。对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不按照国家旅游局“四统一”规定或以总社名义,部门内部单独承包挂靠、门市部有直接“经营”自行违规组团旅游行为,国内社和未获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的国际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挂靠、收客等行为。依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市旅游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对设立社按相关罚则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4、严格检查导游队伍服务情况。针对我市与“三峡”、庐山等周边旅游市场紧紧相连区位优势和导游队伍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与重庆、宜昌、九江等地区旅游质量管理部门紧密联手,共同清理。不定期派专人在我市景区(点)、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等城市“窗口”地段,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导游活动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团等违法违规行为。

5、进一步清理外地旅游企业在汉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等人员机构。严格按照《*市旅游条例》“外地旅游经营者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规定,督促外地旅游企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检查其在汉私自设立办事处、违规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和事实,维护*地区旅游企业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6、开展旅行社业务档案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低于正常成本价操作旅游团队,旅行社委托境外非指定旅行社、非旅行社机构和个人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卖团等违规行为。

7、开展旅游合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组团合同,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故意隐瞒旅游购物、自费项目的行为。

8、开展旅游团队明查暗访,重点查处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强迫旅游者购物,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景点和项目,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继续深入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

诚信建设是规范旅游市场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举措,我局将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推动全市诚信旅游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推行《湖北省旅行社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诚信旅行社标准》、《诚信导游员试行标准》,贯彻省旅游局品质旅游产品标准和省级文明导游员标准,在全市全面开展诚信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诚信导游员、文明导游员等评定活动,评定和表彰一批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优秀的从业人员二是配合“湖北旅游诚信网”,开展诚信记录征集、工作,实施旅游行业电子诚信档案管理与公告制度。

四、工作步骤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统一工作的要求,结合*旅游特点,我市治理“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及旅游市场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6月初—7月初)。根据国家旅游局整顿规范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局统一工作要求,制定*市治理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市旅行社行业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全市“零负团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提高共识,统一行动。在此期间,*地区国内旅行社要先行自查自纠,整顿企业内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并于6月30前,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到市旅游局质监所备案检查。

市场治理范文第3篇

通过开展集中半年时间的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区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泄密、窃密地理信息的案件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基本杜绝,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推动我区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地理信息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测绘、保密等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曝光典型案件,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专项检查。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和保管,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等活动的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并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查处违法案件。一要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二要查处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为;三要查处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

(四)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不断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市场调查,摸清基本情况。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报区地理信息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认真开展地理信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地理信息的各类违法案件。

(三)落实整改阶段。推广典型经验,通报典型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在此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

(四)总结验收阶段。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教训,完善监管制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我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市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办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调度,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乡镇、街道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区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整体工作方案建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市场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和生产的单位。

2.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涉外非法测绘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或个人非法持有或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3.区工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重点查处未依法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4.区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未经审批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5.区政府信息办负责配合做好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等环节的整治工作。

6.区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组织查处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治理;公司治理;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4―0065―08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学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对应的委托的研究,是同产权和交易费用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经济体制模式会影响产权结构,产权结构会影响委托模式。我国现阶段公司的组织治理型和市场治理型两种模式及其数量比例,是由我国特定的产权结构所塑造的。国内学术界倾向认为,如果公司的股东相对集中、董事会主要由公司内部人组成、董事会与总经理缺乏制衡机制、企业的目标和管理方式注重长期利益和强调协调与合作,则公司治理结构是组织治理型(德日模式);如果公司的股东高度分散、重大决策和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制衡依托于庞大的流动性强的资本市场,企业的目标和管理方式注重短期利益和强调分工与制衡,则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市场治理型(英美模式)。在笔者看来,这样理解组织治理型和市场治理型,通常是以产权高度私有化为基础的,它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公司治理究竟应采取何种类型,这个问题需要讨论。

新制度经济学曾对市场治理展开过较为切合实际的系统论证。概括而言,这些论证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科斯(Coase,1937,1960)以交易成本为分析线索的有关企业替代市场,进而对市场、价格和企业之间的关联分析;一是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985)和克莱茵(Klein et al.,1978)等人有关机会主义引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研究。新制度经济学将市场治理的制度安排形式理解为契约(尤其是非完全契约),认为现实中的市场治理结构通常反映为签约各方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契约的一般目标和条款,着眼于制订、调整、执行和解决争端的规则和手段;在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的背景下,机会主义会促使各经济主体采取以隐瞒或谎报信息为手段的逆向选择,甚或出现不遵守契约条款的道德风险。随着以兼并和重组为特征的等级交易的扩大,原本属于企业之间的交易开始内部化。因此,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为理论底蕴的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治理模式,难以通过将企业利润以红利分配回到市场的方法来实现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有效结合,从而股东、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委托难以有效制衡。

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将企业看成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涉及组织范畴的以技术决定其边界的生产函数。由这种经济理念所支配的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强调市场治理,认为把利润留在企业内部由组织配置会阻碍资金的流动,影响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资源配置的微观层面涉及企业委托激励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科层组织运转等问题。基于以契约为核心的市场治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等级交易形式所体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十分关注信息不对称下的者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认为从公司抽取利润以增加资本市场投资者收入、将管理人员看成是一种市场供求交易、以股票价格变动来间接约束管理者的市场治理模式,不利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股东权益之间的制衡,而要实现这种制衡则需要以组织行为取代价格机制来内化交易。当这种“取代”付诸于管理实践时,便形成了组织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国内学者曾对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赞成市场治理者有之,赞成组织治理者有之,主张两种模式并用者亦有之。其实,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市场环境中,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劣选择,并不是由模式本身的理论论证是否严谨决定,而是由影响经济活动的基本政策、法律和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度环境决定。制度环境影响着治理结构的选择及其比较效率。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来看,选择公司治理模式,应该以现存的制度环境为依据,也就是说,要从决定公司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或从内在和外在制度安排来选择公司的治理模式。在现实中,由于公司的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这两种模式会受到不同类型制度安排的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便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制度环境分别对性质不同、股权构成不同的公司作不同类型的研究,而不能简单套用英美或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来进行现实的选择。

公司治理是试图通过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来处理好两种制度安排:一是解决股东、董事和经理阶层的激励约束的内在制度安排,解决好剩余控制权问题;一是解决以竞争为主线的涉及资本控制权、经理选聘和产品竞争等的外在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应英文是Corporation Governance,此概念强调的是公司内部制衡之形成过程的内部治理机制。国内学者通常侧重于对股东、董事和经理阶层的激励约束,尤其是关注对经理行为的研究,以探寻究竟应采取何种制衡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对于这种从狭义的角度来认知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我们对其模式选择进行划分,不能只注重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而淡化制度环境的影响。诚然,股东、董事和经理阶层作为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他们之间的合作和非合作博弈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以经营权和控制权为内容的委托问题始终是判别公司治理模式的核心。本文拟以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所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为分析对象,在注重分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制度环境之关联的基础上,着重从委托的角度讨论我国特有的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并对建立符合我国制度环境的有效率的治理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二、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的现实考察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微观层面上所形构的制度环境特征,是基本政策和法律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尚不足以同经济运行和发展形成完整的配套,宏观调控覆盖面宽广和法律规章不健全的事实,使得市场机制的作用会经常受到行政的干扰,而行政机制的作用又会经常被市场机制部分抵消。概括来说,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等相关政策法规来实现的。例如,《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便在法理上规定了公司内部的制衡结构是股东大会任命董事和监事,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和任命总经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总经理。再例如,一国由初始经济体制所规定的财产的法人结构,会决定或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而股权的控制和反控制会演绎出不同的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格局。因此,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

是由制度环境所塑造的。

在笔者看来,我国特定制度环境决定的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模式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德日模式和美英模式。以组织治理模式而言,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和数家法人控股两大类型。这两大类型所反映的“一股独大”的特征,是构成我国公司治理中出现由产权规定的“内部人控制”的物质基础。相对于德日模式,撇开公司长期经营的目标函数,由于这两大类型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或很少出现银行控股或大公司之间的环形控股的情况,因而公司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受市场组织机制控制的比重和覆盖面较小;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在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部制衡,只是呈现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设计要求,并没有反映市场体系的外在约束。这种情况在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尤为显著。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倾向于将我国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理解为:“一股独大”导致“内部人控制”的缺乏制衡机制、缺乏外部约束而较少受市场组织机制影响的治理模式。

显然,通过强调制度环境而淡化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界定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这种界定的背面蕴含或体现着有关市场治理模式的以下认识:如果公司的内部制衡在内容上体现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制约关系,并且重大决策大体上显现出“股东积极主义的一致性同意”的原则;那么,以资本市场的控制力和调节力为核心内容的外部约束,便会经常以强制手段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从而促使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时重视内部制衡机制对外部约束的适应性。这里关于组织治理模式和市场治理模式的理解,主要是针对公司股权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受制度环境影响、其内部制衡在多大程度上受外部(市场)约束而言的。将组织治理模式解说为主要受制度环境影响,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将市场治理模式看成主要由股权相对分散引起,主要是强调内部制衡受外部约束的导引。显然,这样的分类有很强的抽象性,但由于无论何种模式都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或外部(市场)的约束,尽管外部约束本身也属于制度环境的范围。因此,这样的划分或多或少会偏离实际。不过,当我们以委托为主线来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时,它有助于对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考察。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诸种制衡关系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的形式和内容最能反映公司的治理模式。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委托方面的深层问题,是所有者层次不清晰所导致的产权不清晰。相对于自然人产权的委托,国有控股公司是一个复杂的委托体系;这个体系的委托是由产权委托和法人治理双结构构成,它要比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委托多出一个“产权委托”的层次。在我国的现实中,国有产权的委托通常是国务院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各级政府管理。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由行政委托规定的有关产权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治理模式,它是同体制转轨所赋予的制度环境相关联的。诚然,这种组织治理模式在运行机制上至少解决了国有产权的虚置经营,使其经营主体和程序能够组织化运作,但当各级政府将国有资产委托给诸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投资公司等机构再经由这些机构委托给所属企业经营时,便涉及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模式问题。

学术界批评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软约束,通常是围绕一股独大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之间缺乏制衡机制,公司的重大决策不受外部约束以至于导致一系列弊端等问题来展开的。国有控股公司特有的委托结构对其法人治理结构有着治理模式的规定性。联系制度环境来考察其治理模式的形成机理,国务院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各级政府管理,属于行政性的委托,由于行政性委托只是在抽象的层次上重视资产所有权、资产保值增值及所有权收益,它并不是按市场原则以契约形式来确定委托关系:因此,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制度环境所决定的国有资产的委托结构,一般会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委托。公司内部的权责利关系是其制衡机制得以实现的实质性载体,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之所以能够实现市场意义的委托,关键在于这一实质性载体的存在。如果行政性委托不能转变为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委托,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则无法跳出组织治理的藩篱。

按照德日的组织治理模式来安排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并非就一定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问题在于,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银行控股或企业之间的环形控股,这种股权结构有可能在制度安排上探寻出有效的制衡机制,并能够较好地兼顾来自市场的外部约束,而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却不是这样。概括而言,股权的单一化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1)单一化股权会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在重大决策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同一性;(2)由股权单一化所决定的董事长由上级任命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的格局,会致使制衡机制在组织制度上被削弱;(3)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委托,也会因股权单一而难以实现市场意义上的约束。因此,以德日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来解说或评判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忽视制度环境差异的不合时宜的学术理解。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区别于德日模式的另一值得关注的重要特征,是企业的目标和管理方式并没有体现长期利益和强调协调与合作。虽然,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再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所属企业,其委托结构链中的这一特征不很明显,但在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其委托关系则反映了这一特征。从定性的角度来理解,由于股权单一决定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和公司最高决策会体现政府的意志;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委托人与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除了具有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受公司治理模式影响的共性特征外,国有控股公司通常只是要求人在期限向企业上交一定数额的利润为主要约束,至于国有资产的增值、厂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价格和质量、社会福利效应等,往往在合同中体现为次约束。这种忽视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而单纯强调短期利润的激励方式,会给企业的委托带来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只有在转轨体制的制度环境中的公司组织治理模式下才会出现。

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十分关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制度安排,剩余索取权是与控制权相关联的。国有控股公司对市场控制权的排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定了人的剩余索取权,这种限定不可避免地会减弱委托中的激励。关于这些问题,我国学术界曾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但这些讨论是将国有控股公司和市场型运营公司放置于同一框架展开的;尽管涉及到了委托问题,但并没有从公司治理模式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专门的研究。显然,联系剩余索取权来研究委托对公司治理模式的相关规定,分析边界要扩大到市场型运营公司。

本文所认知的市场型运营公司是针对我国的制度环境背景而言的。具体地说,是指产权或股权结构已初步形成多足鼎立、内部制衡机制能发挥一定效率以及外部约束对公司制度安排发生影响的那些公司。这些公司具有以下的特征:(1)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约束和监

督;(2)部分股东奉行“股东积极主义”;(3)委托契约体现一定的激励原则;(4)制度安排中存在分配剩余索取权的有效手段;(5)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控制权会形成一定的威慑;(6)董事会和监事会有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很明显,这些特征是以公司不存在“一股独大”为前提的,这些特征的程度、比例及范围的大小反映着我国的制度环境,并决定这类市场型营运公司的市场化程度的高低。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核心问题之一的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既涉及所有者又波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如果剩余索取权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无关,则以上六大特征一般不存在,从而该公司便不属于市场营运类型。就委托而论,如果剩余索取权与人无关,人便不会真正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就会利用与委托人之间的利润、成本和收益等的信息不对称来机会主义地损害公司利益。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市场型营运公司比较重视委托中有关剩余索取权分配的诸如股权激励、总经理资源配置权和收益分享权等创新措施;开始关注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和外部市场约束,在与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开始关注股权变更、收购兼并、资产处置、上市、清盘等有可能涉及剩余索取权等问题。总的来讲,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剩余索取权分配得到重视,是市场的外在约束对公司治理结构之强制要求的结果。

近几年来,我国以兼并重组为标志的市场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越演越烈。这些交易将原属于公司之间的交易转化为公司的内部交易。市场交易类型变化对公司委托会提出新的要求,对剩余索取权的市场化处理也做出了某些强制性的规定。凡重视委托合同和剩余索取权以适应市场交易形式变化的公司,其公司治理模式就趋向于市场营运型;反之,则趋向于“一股独大”的组织控股型。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绩效,除了少数具有垄断经营性质的国有控股公司外,大多数组织控股型的国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市场的“嘲弄”。因此,必须重视我国特定制度环境中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

三、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研究的几点讨论

我国体制转轨所规定的制度环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规定着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两种模式的并列存在。这种存在使得我们对这两种模式谁优谁劣的专门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现实意义。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来考察,笔者以为,完善公司治理模式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如何在国有控股公司和市场型公司中加强内部制衡机制,其具体途径可以围绕制度环境重塑、外部约束、委托、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等方面来展开;完善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设计,则应该将公司治理结构放置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之中,并从宏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探讨。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在市场层面的创新之一,是以资产置换、重组和兼并等为内容的等级交易和混合交易范围的逐步扩大。如上所述,这两种交易最主要的特征是将部分原属于企业之间的交易转变为企业的内部交易。市场层面的这种创新,一方面会改变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对制度环境起到了重塑的作用。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论,如果我们将等级交易对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约束条件的影响看成是经济运行微观机制的一种变化,那么,等级交易对制度环境的影响便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制度安排的一种宏观要求。联系我国公司的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两种模式来看问题,制度环境的重塑要求我们对制度、政策、法律规章等做出新的选择,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对公司治理的需要。我国公司的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两种模式是与经济体制转轨相伴存在的,即体制转轨不结束这两种模式便是一种长期的存在。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模式不能离开既定的体制约束,不能离开变化的市场交易形式而局限于西方的背景来讨论问题。

或许是因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在组织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很少受外部约束的影响,关于这类公司治理结构的讨论,国内学者通常以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为分析对象,分析路径主要是围绕如何通过界定所有权和经营权来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如何通过解决“所有者缺位”来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和监督,如何克服信息不对称来确立有效率的委托;等等。诚然,这些分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扣住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某些症结,但由于这些分析没有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给予高度的关注,因而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经由政府的政策取得预期的成效。正像很多学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制衡得不到解决,根本原因在“一股独大”,而“一股独大”之所以难以改变则在于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基于这样的现实,是不是应该考虑通过政策来鼓励和支持成立类似于“非国有化投资公司”的机构,趁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安排所提供的条件,或通过二级市场,或利用资产置换、重组和兼并的等级交易来改变“一股独大”,从而探索出解决国有控股公司内部制衡的途径。

我国的公司治理不同于西方国家所碰到的最大困难,是存在着维系或涵养“一股独大”的制度环境。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国有控股公司,也存在于市场型运营公司,尽管维系或涵养这两类公司治理模式的制度因素不相同。笔者以为,要消除这种局面,必须通过法律规章和政策手段等来改变现有的制度环境,否则便是纸上谈兵。作为对问题的一种讨论,是否可以考虑在体制转轨时期改变直接决定或影响“一股独大”的制度环境,将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塑造成“以组织治理为主市场治理为辅”的模式,将市场型运营公司塑造为“完全市场治理”的模式。当然,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会碰到许多问题,尤其是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的塑造会碰到很多困难,并且,如果“以组织治理为主市场治理为辅”的模式不能解决“一股独大”,那么,公司的制衡机制仍然会得不到解决。但作为体制转轨背景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思路至少比在不考虑制度环境的框架内讨论问题有着深入研究的价值。

国有控股公司产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国家所有,但由于缺乏能实际操作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并且在法律和政策实施的实践中存在着分割、转让等困难,于是,董事会和经理阶层在诸如投资战略、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重大问题上,不能得到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真正代表所有者的股东大会制的支持,这便形成了内部人控制或政府多头干预的局面。市场型运营公司虽然不存在所有权的缺位问题,但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尽管这类公司的重大决策会受到外部约束,但同样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必然引致公司制衡机制无效率,而制衡机制无效率则必然导致委托出问题。虽然,国内现有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和研究已充分认识到了这条因果逻辑链,但从公司治理模式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的文献尚不多见。是否可以从讨论委托的角度来认识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模式呢?很明显,这个问题的讨论再次涉及到由产权规定的股权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制度环境。

委托契约是否具有效率,通常是由股权结构规定的制衡机制决定的,但有效率的制衡机制并非意味着委托机制就一定有效率;委托契约通常受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但同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并非就一定意味着实施相同的委托契约;同时,外部约束之于公司的内部制衡,对委托契约的影响会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中有不同的结果。这一大串错综复杂问题可高度归结为以下的讨论:(1)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治理模式来说,在暂时无法改变或难以实质性地改变其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通过不断探寻有效率的委托机制来加强内部制衡;(2)讨论是否有必要以及怎样在组织治理型和市场运营型公司中重塑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之间的某些权责利制衡;(3)在委托契约中实施激励原则,应以哪些激励手段为主哪些激励措施为辅,要不要以及如何在委托中运用惩罚机制;(4)在改变内部制衡机制时,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利用外部约束;(5)就我国的实际而言,组织治理模式需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融合市场治理模式。显然,对以上问题的讨论大体上可以涵盖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

四、结语

市场治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调运作、综合执法”的原则,坚持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逐步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依法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出租车,净化全县出租汽车市场环境,努力建立健康发展、规范有序的出租客运市场,全面提升静乐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整治时间

从3月5日起至6月5日,为期三个月。

(二)整治内容

在本县范围运营的出租车和城区范围内运营的各类非法经营的出租车。

1、重点查处城区内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车辆,不按计价器收费、胡乱要价、拼客、绕道、拒载、中途甩客等违章行为。

2、查处不在指定出租车停靠站点的,乱停乱放行为。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采取集中排查、突击检查、不定时和定点定时相结合等办法,重点对无牌(套牌)、无证、无合法手续违法营运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无牌、无证、无合法手续的非法营运车辆从重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查扣的车辆,每查实一次,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整治人员分配

成立三个稽查队,每队由运管3人、客运2人、公安2人、交警2人组成,各设一名队长。

(四)整治责任及执法主体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住建、运管、客运等相关部门参与,实行联合执法,各自履职,统一行动。

1、公安局:负责维持整顿秩序,严厉打击故意闹事、寻衅滋事、抗法、阻碍执法等行为;

2、交警队:负责拦车、对行驶证和驾驶证、违章停车等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3、住建局:负责对城区内集贸市场秩序的管理和停车位置规划等工作;

4、运管所:主要负责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调查和取证及处罚等工作。

5、客运办:协助运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做好对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等工作。

(五)整治范围

按城区以汾河大街为轴线、鹅城路为分界线划分,分三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一个队。鹅城路以西和汾河大街以北为一个责任区,汾河大街以南为一个责任区(含南河滩、公路段岔口、小汾河桥岔口、汽车站),鹅城路以东到东门牌为一个责任区(含公路段三岔口、忻黑线到东门牌)。

在确保城区打击力度基础上,每队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将执法区域延伸到各自分界方向的公路路口、农村公路上或人群集散地,对黑出租车进行打击。

(六)执法依据

交警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运管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依据为《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七)查处原则

1、各队在查处非法运营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运管机构对其进行处罚。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不调查、不取证,乱扣滥罚;对扣留车辆实行层层负责,集中研究,未经允许和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放行车辆。

2、凡是为查扣车辆托关系说情的,属国家工作人员,一律电视曝光,通报批评;凡国家公职人员养“黑”车、跑出租的,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从严处理,并电视曝光。

3、凡执法人员查扣车辆不按规定处罚的,一律停职待岗;凡执法人员收黑钱、放黑车、放人情车的,一律开除。

(八)建立长效机制

集中整顿结束后,客运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调配精干、负责、认真的同志充实到队伍当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划分责任管区,落实管理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和部门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这次出租车集中整治工作,要选派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爱岗敬业、敢作敢为的同志参与整治工作,选派到整治队伍的同志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徇私情,要听从队长安排,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县各乡镇、主要公路路口、人群集散地、县城主要街道等重要场所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标语、发放传单,加大对打击黑出租车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公告,制造声势,营造氛围,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集中整治奠定良好舆论基础。

(三)领导小组要经常召开通气会和碰头会,及时掌握和了解整治动态,及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顿期间,及时公布查处非法出租车情况,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查扣车辆的车型、车牌号码、司机姓名、车主姓名、载客人数、罚款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