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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范文第1篇

1987年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放开,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对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利用税收杠杆这个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规范非常必要。首先,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其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再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最后,开征土地增值税,是扩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度的需要。

设置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进行调节,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的合理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像的具体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必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际上,由于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可截然分开,因此,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增值额计算,把房产增值额也纳了进来。

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计算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价格。它是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旧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折旧因素。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范文第2篇

一是一次性单项开发的以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二是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三是分用途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不同用途的单项开发项目或单位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的项目包括:出售使用过的房屋;开发商转为自用的商品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二、清楚划分住宅类别

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是实施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重要问题。

三、正确理解清算条件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清算条件:一是必须清算的条件。必须清算的条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就必须进行清算。二、是可选择清算条件。可选择清算条件包括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注意的是选择的主动权掌握在税务机关,即符合选择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必须清算,税务机关不要求清算的可以不进行清算。

四、准确审核清算项目收入

清算项目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上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一)把握房源情况。进入清算程序的房地产项目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全部销售完毕的,因此,对所清算对象整体房源的结构分布进行把握,是准确核算收入的关键。纳税人的房源整体结构分布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信息来进行反映:清算截止日已销售和未销售房源的类型及数量、各单一房源的详细座落地址和可售面积、各已售房源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方式、各未售房源的预售价格及清算时的使用情况等等。

(二)对销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把关。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三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四是对直接销售的开发产品,以一房一价为名,降低房价,侵蚀土地增值税的税基。

因此在审核时首先房地产公司销售台帐、销售发票、销售收入账、商品房销售合同四项书证核对。其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再次当前房地产销售的方式一般有:首付款加按揭、一次性付清款项以及分期付款,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首付款加银行按揭。在对销售方式确认时,要注意区别于预售款,防止纳税人以预售的名义延迟计算纳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要注意收入的完整性,将外部了解调查的情况与纳税人不同房源类型的单位销售价格进行比较,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收入转移。

五、准确审核清算项目成本。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也是最难查实的关键环节。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开发商移花接木。为了把不好入账的“灰色支出”做实,采取虚构工程项目,编造虚假工程合同和决算书,到税务机关套开建筑发票的方法予以转入。二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相互勾结,采取虚假招投标或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虚构工程项目、虚增业务量增加开发成本。由于审核人员对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知识不够了解,房地产项目零星工程、辅助和配套设施工程众多,加之部分开发商与施工方属关联企业,使审核人员调查取证具有较大难度。

因此在审核时采用会计资料审核与外部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从决算报告入手审核企业的成本项目构成以及每一项成本项目的发票情况。对合同台帐包括、结算书、成本明细表进行核对。另外由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发票以及虚构建筑合同或与关联的建筑公司签定虚假合同问题。以及从相关部门核实包括房屋的立项、规划、质量检验、竣工交付、房屋面积测绘、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一系列问题,以确定项目成本。

土地增值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房地产行业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不应该作为投资产品存在于市场,在当前乌烟瘴气的购房热现实状况下,营改增和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改善当前这种畸形的房地产市场。而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在买卖过程中需要计算的一个税种,被许多学者就其缺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然而在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大环境下,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作为另一种增值税存在视觉上就有点突兀,下面我们将从其定义,征收目的和意义还有运行过程问题上进行推敲,而后分析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是否多余。

一、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重复性

(一)从定义方面考究其重复性

引用百度百科上对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定义,其基本阐述出了两个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目的,征收对象等税法要素,具体如下: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虽然土地不能与一般商品划等号,但是对于增值额的征税形式它们两者是统一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增值仅仅是在买卖过程中增值,这与一般意义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增值形式相同,与增值税对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是一样的。所以,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区分开是非常牵强的,其二者关系如同矿泉水和水一样。

在王恒的《论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一文中他指出,土地增值税因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土地增值额而注定了它不是通常学界所理解的财产税,也不能以特定目的能解释的目的税和行为税,更不能想当然地界定为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因其征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与增值税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它只能是一种流转税。①土地增值税的本质就是增值税,故增值税完全可以替代土地增值税。

(二)从土地增值税开征的目的意义方面说其政策失败性

究其征收目的及意义,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其作用与土地增值税功能也类似。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是: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抑制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和投资过热现象;合理调节住房结构;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另外,还着力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其实,在征收目的和意义上,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几乎是重合的,在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在1994年之后,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氛围并没有随着土地增值税的出台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没有因此就得到规范。在抑制放地产投资过热目标来看,1998~2013 年,房地产投资额由3614亿元增长到86013亿元,增长近24倍,增速最快时期甚至达到33%,房地产投资额占固定资产的比重也从12.7%攀升到现在的将近20%,增长速度超过了合理发展水平,存在过热现象。②而土地增值税并没有起到抑制投资过热的作用。目前全国范围来说,普通中低档住房的比重明显偏低。土地增值税鼓励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开发政策愿景也几乎没有实现。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显然难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说土地增值税在这个立法目的上是失败的。在此加征房产税似乎就有利于改进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动机。而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一项目的,我国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1995年全国入库税款为0.3 亿元,到2000 年入库税款为8.4 亿元,2006年入库税款为140亿元,同比增长为64.98%,2007年入库税款403.1亿元,同比增收74.5%,2008 年入库税款537.1亿元, 同比增收为33.2%。而根据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预征土地增值税,2006年才达到0.53%,征收严重不足③。换成增值税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地,甚至效果会更好,只是还需要在地方和政府间的分配比例上重新定夺。

(三)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性

土地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也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存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售价减去其相关的扣除项目(包括开发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后的余值,这就相当于对收益所得,即利润征收的税,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存在着相同交叉之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就其一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依据都是同一范围内容的收益,这就会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利润进行了重复的征税,而这主要是由土地增值税政策当时出台的经济背景以及税种设计的目的决定的。增值税虽然是通过生产者或经营者征收,但从税收的划分上,它是一种间接税。生产者或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不管企业有没有额外利润,只要有营业收入,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就得交增值税。在这里,增值税优于土地增值税显而易见。

二、结论及政府需要完善的措施

综上,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定义中有很多交集,而且就土地增税的征收目的和意义而言,其独特的征收目的也没有达到。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会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出现。所以,用房地产业的增值税代替土地增值税是可行的,而且是更好的选择。将土地增值税规范化,使其能融入房地产业增值税,完善关于房地产的税收体系,简化征税流程。政府需要完善的是忽然失去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需要重新考虑增值税的中央地方政府划分比例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使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统一化。另外,土地增值环节专用发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王恒 《论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8月第30卷第4期.

土地增值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改革 设想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要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实施,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具体表现为:1、在征收方面按照预征率预征,具体最低预征率由当地税务进行确定。这个预征率首先是有问题的,一个项目最终能盈利多少,税务是没办法进行核定的。相对高利润的项目,地产公司大多愿意按预征率缴纳。而许多项目并没土地增值税或低于预征率,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是不愿意交的。现实中,交纳税收入库很容易,但一旦税款交进国库,想退款是很困难的,基本上难操作,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往往房地产公司是以项目成立的公司,这样造成前期交纳的税款无法退回,所以房地产公司只能采用违背税务的做法,在预征环节少交,以免后期多交而无法退库。便出现了央视炮轰万科等房企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现象。2、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过于复杂,首先每个房地产项目从土地、设计、建设到融资等,没有很多可比性,还有核算方面的差异。土地增值税有同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并没成为房地产房价调节的工具。所以本文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

一、我国土地增值税现状

1.违反税收立法原则

我国税种较多,土地增值税只是一种,无论是什么时候,税种的税收制度要根据税收的立法原则来进行制定,我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而实行的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是有效抑制炒买炒卖国有土地的投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规范以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企业运营来说,利益才是最终目的,企业通过一些投机手段来获得收益,这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而市场本身就有一定的投机性质,在运作过程中,不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影响市场的运行,所以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违反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再比如,一些政府官员通过一些国家政策来调节土地价格从中获利,开征土地增值税只能规范经济行为,却很难规范政府行为。

2.征税方式不当

土地增值税容易造成重复征税,从而造成不当的征税方式。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增值额部分进行计税,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全部进行计税,而房地产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和投机方式获得的利益的土地增值额部分也已计入营业收入计征了营业税和城建税;房地产商的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即土地增值额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中。这些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他违反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给人们造成损失。

二、改革措施

1.提高买房人交易印花税

房地产印花税是指因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增值税没有很好的调节房地产的房价,所以为调节楼市,提高买房人印花税税率,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抑制投资人欲望,还能增加财政收入;在税收征收上,土地增值税是平时预征,项目结束或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而印花税是一次性征收,对证书范围内的进行征收,不在范围内不征收,这样就避免了纳税人重复缴税的难题。只要一签合同,必须交纳,哪怕毁约,也不退款,还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税率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商品房进行设定,不定期随房市进行税率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也可以让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

2.修改房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比如定期申报居住情况,申报交纳房产税。根据个人房屋所有情况来交纳税收,家庭一套房在一定面积下自住免征,在一定套数上或一定面积上,按一定税额也交纳,可参照房屋成交价或市场价。可以防止炒楼,增加炒楼成本,掌握公民不动产情况、居住情况,同时便于治安管理等。鼓励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减免房产税,解决无房人住房问题,同时降低住房租金(因有税收减免),自住房屋,有出租的,减免征收房产税,同时减免出租房屋给个人居住环节中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收。如租客有房同时租房居住,所租房屋视同自有房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计算在内,防止互租换取减免。通过改革不仅能够增加税收还能够节约土地资源,对于居民来说有多套房就要多交税,防止个人持有物业过多。这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居民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结语

土地增值税虽然违反了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但是侧面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商为了获取暴利采用不正当的投机倒把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原则,也使得人们为住房价格担忧。政府应该适当的制定法律条款,约束房地产开发商蓄意抬高房价的行为,为人们的住房提供一定保障,使人们有房可住,有房可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加强宏观调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海英.浅谈土地增值税改革[J].中国科技博览,2009(28):37-16

土地增值税范文第5篇

Abstract:Carriesonthesettlementtakethepropertydevelopmentprojectastheunitthelandincrementdutyreformtobeabletobringthelandmarkettheevolution,canmakeupLocalauthority''''slandincome,canchangetherealestatetoacertainextentthebusinessmodel,actuallycannotincreasetheordinaryhousingthemarketsupplyandthepromotionordinaryhome-buyer''''sbenefit.

keyword:Landincrement;Incrementduty;Land;Reform

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20年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后搁置了13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乐观的观点认为:新《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这种规则下,开发商的税收筹划将无用武之地。而此前国内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部分地区尚未开始预征,这与通知所强调的30%-60%的累进税率,不可同日而语。在土地大幅度升值、利润高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房地产商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越是以低价获取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商其囤积与开发成本也就越高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