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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增值税 转型 进项税额抵扣

一、政策变化对比

增值税转型之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如下变化。

1、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条例中删除了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这是增值税转型后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对于基建投资金额大的企业影响非常大。

2、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变化

旧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其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其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旧条例中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有价值2000元的限制,新条例中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时间限制,无价值标准规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取消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购入物品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也取消了价值标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趋于统一。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并不意味着其支出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价值相对较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企业应予以资本化分期扣除以降低企业所得税方面风险。

3、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发生变化

旧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旧条例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了较大变化。新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了旧条例中自然灾害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很多企业损失严重,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要求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新条例下自然灾害损失企业不需进项税额转出,该规定无疑更加人性化。

4、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转型之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为防止企业将个人消费品如小汽车等计入企业账面抵扣进项税,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应转出进项税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转出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对不动产的概念加以明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附着物有了明确的界定,企业可以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不动产,属于不动产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二、具体事项分析

1、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混用的设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施细则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根据政策规定,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企业有一台机器既用于生产尿素又用于生产其他应税产品,尿素为免税产品,其他产品为应税产品,该设备属于混用设备,根据政策规定混用设备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该企业只要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就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2、购买小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属于消费税范畴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企业购买的货车等运输工具,如果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小汽车耗用的汽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询问那么小汽车耗用的汽油进项税能否抵扣?其实,小汽车耗用的汽油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不包括此类,因此企业购买的汽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装修房屋所用材料进项税不得抵扣

房屋属于不动产,用于新建房屋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房屋修理、装修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根据政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5、交际应酬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企业来说,购买的招待用烟、酒、食品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需加以注意。

三、特殊行业进项税额抵扣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以涉及面广(有形、动产),征收管理难度大,计算审核复杂,征收成本高而区别于其他税。增值税中的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依据不同、处理也不同。本文试就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业务税务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六种: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上的进项税

2009年1月1日以前,在购进时若取得专用发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在购入环节支付的进项税因货物改变了用途,所以不能通过“销项税”抵扣,应将外购货物已计算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

例:A公司将购入的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5100元,料价款为30000元,全部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3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若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本企业货物,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由于是非销售到企业外部,所以只反映所销售产品减少,不反映销售收入。

例:A公司将生产的甲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其成本价10万,成本利润率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售价。该种业务若有售价按售价*17%计税,若无售价以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7%计税。

借:在建工程 118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10(1+10%)*17%]

有两种情况除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B公司2006年3月从A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款与税款均已支付。同年6月B公司将购进一批甲产品销售给C公司,并由B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取得货款收入100万员,运输劳务收入3万元,其中运输成本13万元,销售毛利率5%

(1)2006、3 借:库存商品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万

贷:银行存款234万

(2)2006、6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其他业务收入 25641{30000/1+17%}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4359万(100万*17%+25641*17%)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相关的全部进项税*免税项目/ 免税项目相关收入合计”。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应计入采购成本。

例:某粮食加工厂加工政策性粮食玉米粉和非政策性粮食玉米粉,前者属免税产品,后者属应税产品,4月份,该厂购入玉米原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已付款并已验收入库;购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5000元,税款4250,已付款并已验收入库;当月支付电费5200元,税额884。4月份全厂销售额850000元,其中粮食玉米销售额520000元。

先计算当月全部进项税额:34000+4250+884=39134(元)

再计算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39134*520000/850000= 23940.80(元)

最后计算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39134-23940.80=15193.2(元)

工厂兼营免税项目时,发生的各类进项税额,已进行了全部抵扣;月末,按上述计算,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算出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玉米)23940.8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940.80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是企业内部设置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已改变了用途,成为最终消费品,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某粮食加工厂将外购的食用植物油1000公斤,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商品进价7.8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9126

贷:库存商品 78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26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视同销售货物将增值税计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职工俱乐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音响2台,生产成本4800元/台,售价5500元/台。

借:固定资产 11470

贷:库存商品 96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870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购入时发生损失与没有发生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混在一起,为了能准确计算发生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则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按照合同或者发票所列示的货物的所开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运费结算单椐所列运费、建设基金项目金额的7%计算得到进项税额。其次,再乘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占全部货物的比例。

例:某生产企业 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材料被盗,金额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3720元),进项税额转出数额=(40000-3720)*17%+3720/(1-7%)=6447.6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6447.6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447.6

6.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分两种情况:(1)一次投料,按照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乘以投入的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值再乘以税率求得;(2)分次投料,直接计算分次投入的货物的价值相应的税金求得。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产成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值乘以相应税率求得,计算公式: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年度耗用货物金额÷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税率。

参考文献:

[1]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9日财税[2008]170号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3篇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4篇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五、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七、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八、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三、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十五、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4]11号)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增值税抵扣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进项税抵扣;固定资产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例题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题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三、其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参考文献

[1]吴希慧,甄德云.关于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12(12).

[2]王俊.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J].会计之友,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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