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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1篇

资本利得税成“一号提案”

3月3日,全国“两会”召开,民建中央的一份题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被确定为本次全国政协会议的“一号提案”。提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建议是建议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提案建议,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外,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企业证券交易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且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区别对待,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该消息于3月4日见报后,在市场上引起了剧烈震动。当日沪市暴跌过百点。市场用行动回应了“一号提案”。然而,这一建议以政协“一号提案”的方式,在中国每年一度最重要的政治会议上正式提出绝非偶然。根据全国政协的公开解释,“一号提案”只不过是顺序编号而不是重要性的排序,但从历年“一号提案”的敏感度、热门程度、政府重视程度和落实解决力度来看,能排在一号的提案,必定会引起当年或次年重大政策的变化。

资本利得税,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税包括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在国际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征收资本利得税。在我国,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政策准备早在1994年就已完备,只是征收模式、细节以及何时征收一直未有定数。近几年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尤其是2007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风生水起,对于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开始在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相关报道层出不穷。但真正的导火线还是今年1月份,中国平安的一份再融资计划引发的震动。

1月20日晚上,中国平安突然披露了一份再融资计划,中国平安再融资额将高达1500亿元左右。该计划抛出之后,深沪两市当日疯狂大跌……就当前而言,再融资、非流通股解禁一直都是最令市场担忧的,中国平安再融资计划的意外抛出,令2008年市场扩容的不确定性陡增,对投资者心理的影响很大。因此,中国平安再融资事件后,业内专家预测,由于非流通股减持获利巨大(按目前市值计算,2008年解禁的大小非市值将达到近3万亿,大部分大小非股东获利将达10倍以上),因此有关部门很可能在2008年会对一级市场交易征收资本利得税,这将是启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第一步。而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对的。在今年的两会上,资本利得税以“一号提案”的方式提出来,这预示着或许会真的推动落实。

资本利得税更能体现公平?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税制,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存在三大问题:第一,我们的资本市场没有一个完整和成熟的税制体系。第二,税种覆盖面很有限,例如对二级市场交易差价的收入,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对场外交易以及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都没有税收去约束或者征收它。第三就是存在重复课税的现象,一些税负征收的也不是很合理,例如没有根据股民持股的时间长短、交易额大小或者起点等设置一个差别化的对待安排,对所有的进入者都征收同样的税,这样对公平性就有所损害。又例如,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纳税,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纳税;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正是基于这种背景,民建中央提出了“一号提案”。

就当前而言,我国在调节股市方面主要实行印花税制度。然而,众多专家纷纷认为,印花税调节股市的作用非常有限。一般只在一两天内有作用,半个月后就没有了作用。去年提高印花税后,全年征收印花税2062亿元,而同期中国上市公司的分红加转增部分仅为1800多亿元,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回报还不够交易成本,这是鼓励投机的政策。因此有人主张降低印花税,从目前的千分之三调整到以前的千分之一,也可以考虑单边征收印花税。不过,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认为,开征资本利得税比降低印花税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你进入这个市场,进行了股权转移行为,不管你赚钱还是赔钱,都要缴纳这笔税。而资本利得税,则是对买卖资产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征税,亏钱是不用缴纳的,相当于所得税。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有利于体现公平,保护长期投资者,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了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应该征收资本利得税。而针对部分投资者认为的,征收资本利得税会打击市场信心的问题,专家们认为,只要市场不要对此消息太敏感,作为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心理承受能力,因为资本利得税征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鉴于此,业内人士纷纷认为,资本利得税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迟早要落到资本市场上来。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

目前征收不合时宜?

尽管对于征收资本利得税,业内部分专家表示了赞同,但绝大多数专家却认为,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不合时宜。这是因为资本利得税对中国股市来说是个新税种,现在还无法可依。有权威人士表示,资本利得税不仅仅是针对股市而言,房地产、收藏、期货等利得收入也在征收范围之内。因此,即使要新增该税种,也必须像企业所得税法一样,走相应的立法程序。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需要大量的时间来论证和研究,这本身就是三五年内都难以解决的问题。虽说资本利得税能够改变印花税“盈亏都缴税”、“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简单做法,但毕竟也是从投资者盈利上面“拔毛”。因此,在市场火爆时提出无可厚非,但在当今阴跌不止的状况下,印花税还没降,就又开征资本利得税,显然有些不合时宜。

而且,有业内人士认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计算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资本利得税的所得额计算非常复杂,计算的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征收该税政策的出台。就当前来看,国内股票的换手率比西方高得多,持仓成本很难计算,如果要算清每个投资者每只股票的历史持仓成本,要有一个庞大的数据系统支撑。同时,资本利得税还要与个人的其他税收合在一起考虑,才比较科学,这些都属于技术上的难题。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资本利得; 开征; 可行性; 趋势

引言

当股市持续高涨,连续突破5 000点和6 000点大关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讨论资本利得税开征的意义,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而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种。

对于资本利得税,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观点一: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主要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观点二: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资产增值所征的税。观点三:资本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或公司企业因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所得到并实现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税。

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

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

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但笔者认为从所得增值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利得与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资本利得应该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征缴。

所谓所得增值观指应税所得从本质上而言是用以衡量个体(企业)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支出。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企业)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去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

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

自1996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就其总规模,还是就其市值的总水平,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介入。通过证券投资,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一个经济增长的热点,长期与政府的税收相脱离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者收入等各方面考虑,税收要介入资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趋势。

(一)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

作为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证券税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目前对证券纳税种类

(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印花税

这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投资者不论盈亏,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要征税,其特点是税率低、税负轻。

(2)对证券交易所得额征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

即证券投资有收益的投资者要按照一定税率纳税。这是一种所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没有则免。

但是我国由于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健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为了发展证券市场,培养投资者的信心,税务部门把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统一为印花税。

2.我国将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征税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1)证券交易成本过高,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频度,牺牲了证券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对证券市场比较敏感的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增减政府收支规模、调整税率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发展速度,当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刺激经济发展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上升,社会就业增加,公众收入也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行情上升,投资者交易频率加强,证券流动性随之加大。反之,税率上调,造成投资者交易成本上升,会降低投资者对证券的交易频度,证券流动性的降低,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失,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凸现。

(2)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

税法体系中强调公平原则,要求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公平,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但由于我国以印花税负担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导致了行为税与所得税两种性质毫不相关的税种混在一起,对于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有悖于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本身的一种破坏。

另外,对于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

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3)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将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窄,征收范围有限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场,而证券市场的范围则不以股票市场为限。因此,征收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这种税的开征,并没有摆脱“高税率、窄税基、低税收”的窘境。

(二)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

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资本利得税有其无法比拟的长处,它可以克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局限性。

1.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较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因而实施资本利得税是中国与国际接轨,优化和完善国内股市税制,发展中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法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我国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对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无所得甚至亏损不缴税,有所得才缴税,所得多者多缴税,这更能体现其公平原则。

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4.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场化

现在市场上对于大小非的禁售,讨论得沸沸扬扬。政府更是在市场一度走差的情况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这样的政府化行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场化的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小非的问题。然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征收的对象中就包括手中拿着股权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额的增值利润,是其抛向社会套现的巨大动力,这也是导致市场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小其增值的幅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其抛售的动机,对于稳定资本市场是一种优良的信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税种,是必然的趋势。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

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

(一)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

近期股市已经在扩容和解禁股的压力下步履艰难,如用此手段,无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弹。去年5.30上调印花税后,股市出现连续下跌,这足以证明税收政策对股市的重大影响,而且当时的市场环境远比现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临大小非解禁、巨额再融资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资本利得税再出台,后果可想而知。

国内外的事实也证明了实行资本利得税制,特别在实行初期,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国1994年曾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民中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在最近几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而流传的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传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荡,“2・27”暴跌也被怀疑与此相关联。而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市场根基不够牢固,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防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时并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与所得税接轨的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虽然“一号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决好资本利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抵免法”征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免税法”,实现所得税在最终环节纳税,但实现资本利得税和个税的衔接还是有不小的难度。西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在计算基本的开销后来确定税收起征点,而国内则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没有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把资本利得税作为资产性收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似乎还不具备。同时,我国的征收条件方面也并不具备,其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克服。

【主要参考文献】

[1] 贺旭光,钱春海,欧阳令男.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可行性方案.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3).

[2] 李征.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可行性分析.财会研究,2006,(9).

[3] 钱静芳.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统计教育,2002,(6).

[4] 苏启林.创业投资与资本利得税政策设计.暨南学报,2003,(3).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3篇

 

资本利得税(也称资本收益税),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是收益额,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例如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基金等资本所涉的经营形式。

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许多争论都持续到了现在。中国近几年,由于证券、期货市场和交易的发展,对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课税也成了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在研究中,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有人提出对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但也存在着资本市场课税与资本利得课税混淆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优化资本利得课税,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区分所得与资本利得课税的异同

(一)注意所得和资本利得的区别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得是指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一定方式而获得的某种收益。所得的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得来源税,认为所得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即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按照这种观点,所得就只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净收入等经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临时性。另一种是纯资产增加税(净值税),认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即不论是经常性所得还是临时性所得、临时性所得,否认是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只要发生净增加值,就视为所得。

资本利得是从资本性资产销售或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即已实现的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包括财产(具有市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权利的总称)和资本金(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租赁权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的收益。

(二)注意区分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异同

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是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收的税是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资本利得课税是许多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普遍作法,将资本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的国家少见。

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偶尔才发生等原因,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三)异同分析

对资本利得和资本所得这对概念进行分析,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

由于所得和资本利得存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差异,而且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同样存在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也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

有学者不同意资本利得属于所得的观点,认为资本利得(利亏)并不符合广泛使用的传统的所得概念的内涵。传统概念的所得,仅包括特定规则(或多或少)下特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连续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预测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亏损。而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不可预测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率的变化,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说,资本利得不构成所得。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出于税收目的的所得的准确衡量标准是基于实际经济行为的事后结果,而不是基于预测或假定。应税所得衡量的是税收的相对支付能力,即付税能力或纳税能力,这体现为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带来的财富净值。

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所得一样增加的是投资者购买消费的能力或投资能力。但是,上述观点只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绝对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业利润、商业所得,本身也是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复合体。资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多数的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形式之间在根本的经济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区别,一般也是被视为利润。在这一点上,国际税收习惯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国家如美国早已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在每次税制改革中,资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义为所得,并且为了更准确地满足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目标,而不断地对税率、资

本亏损的扣除、资本资产的定义和其他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中国现行资本利得课税情况简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

其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对资本利得课税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其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但是,中国税法并未使用“利得”课税字眼,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对利得课税的规定只采用了列举征收办法,而且是将之按所得项目进行列举的。由于概念和使用习惯问题,使不少人认为中国税法不对利得课税,以至于近两年我国财税理论界有不少人提出要中国应当对利得课税的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无意研究现行利得课税的优化改革问题,只是对资本所得和资本利得的概念进行一些剖析。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中国进行所得税改革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在中国采取法人、自然人所得税分别立法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尚非按照课税对象设立税种的先例的前提下,当前呼声甚高的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并不符合中国立法习惯,还是以将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条目加入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采用列举法列出具体包括的项目,并分别制定合理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 课税制度 国际经验

一、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体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高效的税收制度体系不仅能够使国家征税行为在相关法规下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而且能够通过税收制度调节政府在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先作用。我国是一个以流转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税制体系。资本利得多数在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中有所体现,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在资本利得这一块的税制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也很缺乏。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将能完善我国的所得税制度,并且丰富我国的整个税制体系内容,使之得到很大的补充与完善。

(二)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促进公平投资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税收在国家总的财政收入中都占有很大的比例,同时也是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发展资本市场。资本利得一方面包括转让资产等所得,一方面也包含了一些因为市场增值产生的消极所得和不劳所得。这将会是投资者为了逐利而进行投机行为,对市场的稳定性追求来说将是背离。加强对资本利得课税,有利于有效抑制投资市场上的投机行为,控制资本流动速度,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由于中国已是国际上数一数二的资本投资市场,通过促进税收立法,完善税法开征,停征,修改等措施,加强税收在资本市场中的调控作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所需。

(三)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很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对象的增加和征税范围的扩大将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另外我国的资本市场也不断在走向完善,资产交易的份额也在大幅上涨。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将从这两方面为政府的财政直接取得大量收入。与此同时,一些公司为达到避税目的,会选择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交易资产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减少纳税。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将能有效的防止这种行为,从而为政府带来间接的财政收入。在我国,社会分配不公是对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的一大原因。资本利得税的开征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二、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整体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资本利得方面的资金流动范围将不断扩大。这在一定范围上为资本利得课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并且伴随而来的是资本利得的收益将会加大,国家必会利用税收对资本利得收益进行调控,维护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稳定。这一系列发展趋势为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我认为其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为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自1978年我国决定施行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到1993年时,分税制改革的国际大环境促进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使之在稳定中一直保持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在经济发展浪潮中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一切都为加强我国整体的税制改革给予了宝贵机会,同时也为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创造了有利的平台条件。另外,稳定的经济环境使证券资本市场更加规范,使得资本利得课税的税基也能在实施中趋于平稳,为资本利得税制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降低在税制施行中遇到的可变因素。

(二)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本市场也在不断走向完善。因此相关证券交易的方面进行征税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体市场的调控。目前我国在证券税法中,主要采用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导致国内资本市场资产交易成本过高,降低了投资者在市场上交易资产的欲望,从而影响了市场中资产的流动性,意味着证券市场的效率发生损失。另外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对市场公平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对公平原则显得尤为重视。尤其我国现在处于市场经济这一大环境条件下,在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个人或企业都迫切需要一个公正平等的市场环境,而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的征收则无论盈亏都需要交税,这就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了,从而暴露出它不合理的一方面。

(三)国内税收政策的调整及良好的现实环境提供了开征条件

在近几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在证券交易中,也发生着很大变化。例如在国税局2010年第27号文件中就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进行了公告。另外在国税局2013年第23号文件中提出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这些相关文件中关于税收政策的调整都为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提高了很好的现实条件。在我们国家,虽然这么久都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个确切的税种存在。但是相关资本利得都在所得税中被征税了,另外,如果在我国能建立一个完整的资本利得税制度,将能有效促进我国的投资和资产流动率,将有效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稳步提升。为完善我国税制体系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1]林娜.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朱庆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利得课税及其启示[J].税务研究,1998,(05).

[3]李征.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可行性分析[J].财会研究,2006,(09).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 股票市场 影响

一、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增值所获得的收益。此种增值所得,就本质而言,为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意外所得或不劳利得,即指所得之非系任何有用的经济努力(例如资本、人工、技术之耗费)之结果而言。从法律和一般观点上看,资本利得被认为是拥有者不是为了经营进行库存、或者非规则地销售的各种资产,而是因市场价值上升而实现的获利。

资本利得税是针对于因出售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投资收益课征的税收。而对于资本性资产账面收益不征税。相对于普通所得而言,该种利得具有很强的市场波动性与不可预期性。

二、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性的影响

证券资本利得税属于证券交易税中重要的税种,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一道构成了重要的证券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提升将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性产生影响。大多数学者认为,股票资本利得税会降低过度的价格波动性。由于资本利得税具有一定的锁定效应,它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从而增强市场的稳定性。证券市场中的噪声交易者利用其资金优势,而不是证券的内在价值买卖证券,产生了过度的市场流动性,削弱了市场所能提供的信息质量。

(二)对股票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

资本利得税将使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水平下降。由于资本利得税增加了股票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使得许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降低,部分资金将从股票市场转移,导致股票产品的需求量降低,导致股票市场价格水平整体下降。也有极少数人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提高,将使得股票价格水平上升,理由是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需要更高的回报率来弥补。但事实上,股票的名义回报率(不考虑交易成本)仅与股票内在价值有关。各国实践证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导致短期内股票价格水平的下降。

(三)对股票流动性和成交量的影响

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认为,资本利得税会降低股票市场流动性,这是基于对资产课税的紧锁效应。如果资本利得税根据国际惯例对短期持有与长期持有股票划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将不愿出售或延迟出售所持股票资产,以获得较高回报率会对资产的流动性产生一定的锁定效应,即资本利得课税的内锁效应。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成交量也会带来影响,一般都会使得成交量缩减,同时还会造成股票市场资金的国际迁移,股票交易者和发行者转移到低税负国家。

(四)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

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如果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累进的资本利得税,则它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市场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具体表现为:当证券市场价格上涨,投资者收益也随之上升。资本利得税使得投资者税负加重,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规模缩小,抑制了证券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当证券市场价格下跌,投资者收益会产生三种情况,即收益下降,导致投资者税负下降;无收益,则投资者不用缴税:亏损,使得投资者盈亏结转。这三种情况都最终导致了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从而抑制了证券价格的进一步下跌。第二,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由于它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

三、关于我国资本利得税与股票市场发展关系的思考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可知,股票资本利得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对股票市场实施“调控”功能,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部分地实现社会公平。但从世界其他国家开征情况来看,其资本利得税所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极低,有些不足1%。我们认为,开征个人股票资本利得税的重要功能是调控股票市场。但鉴于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正处于由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的特殊时期,不太适宜运用资本利得税杠杆对股票市场实施调控。

首先,我国股票市场正经历一场意义重大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深化,需要股票市场的理性繁荣。股票市场的持续繁荣也是制度深化带来其能量爆发的自然结果,同样,股票市场的繁荣也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基础。众所周知,由于有1994年底关于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的传言,股指大幅震荡,而同期我国台湾股票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下跌,致使台湾股票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资本利得税的课征。短期内若开征股票资本利得税,其结果将可能会对来之不易的股权分置改革成果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逐步由短期投机向价值投资转变,股票监管逐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过去主要以“庄家”、“散户”为主导,但现在则主要由股票投资基金、OFLL司、证券公司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且这种趋势将越来越明显,这些机构基本奉行价值投资理念,通过发掘股票内在价值进行投资。此外,大盘蓝筹股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升,通过所谓的资金优势对大盘蓝筹股进行操纵不具可能性。证券监管方面,监管制度日趋成熟,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因此,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更多地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对称,人为地提高交易成本,只会降低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