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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

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正式登记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和标签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3 办理时限

9个月。

3.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b)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c)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 办理程序

3.4.2.1 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 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 办理时限

3个月。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新农药经司长审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其他农药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5.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登记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 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e) 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2.2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3个月。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4.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4.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相关信息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 药效资料: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 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我市工业污染较少,空气质量优良,农业生产的21项指标均符合无公害生产的环境要求,是绿色农产品最佳产地之一。几年来,我市坚持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市累计认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175个,“三品”产品135个。2008年和2009年全市七县区率先在全省实现了整县环评,通过了产地环境合格县验收。

但是,我市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手段落后,多数县区农产品检测只配备了最基本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不能开展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远远不能适应绿色发展的需求。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依法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特定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产环境实行科学的行政监管和检验检测、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体系。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装备现代化的检验检测设备为手段,以加强行政管理为保障,科学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尽快建成一个专业齐全、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提升行政管理和检测能力,规范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行为,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总体思路,坚持“分级建设、分层次监管和检测”的原则,搞好体系建设。具体任务是:围绕监管体系,建立“四支队伍”,即:一是行政管理队伍,形成市上有监管科,县区有监管办,乡镇有监管站,村有监管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二是检验检测队伍,市、县区分别成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站),乡镇建设检测室,农产品市场、生产企业等设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三是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四是技术支撑队伍。形成四级行政管理一条线、检验检测一条线的现代农业监管检测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管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强化执法,明确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切实解决本地农产品和市场流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水平,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内容

(一)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建设标准

市、县农业局以现有职能科、股为基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的专门科、办。乡镇以现有农技站为基础,成立监管站,可与农技站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村级设立监管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

1、将市农业局绿色产业科更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职能:编制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协调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工作。审核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依法对县区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处置,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收集和上报,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审核。提出有关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建设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管理。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为全市绿色产业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服务。

建设标准:有必要的办公、交通条件,能及时到现场对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对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将各县区农业局内设的相关股室更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职能:制定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自然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进行质量安全指导和监管,负责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指导本级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单位工作。组织开展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对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审核。提出有关促进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计划和政策建议。

建设标准:建设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实现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管理,办好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为绿色产业企业农产品、市场服务。有必要的办公、交通条件,开展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

3、各乡镇在农业综合服务机构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与乡镇农技站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职能:在原乡镇农技站职责范围内,增加对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实行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服务职能。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做好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等职能。

建设标准:配备电脑,存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上传有关信息。有影像设备,对现场情况能进行影像记录。

4、在全市所有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

职能: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程,配合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对所辖内农产品生产中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生产活动随时进行巡查记录,及时向上级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

建设标准:有通讯工具,及时反映情况。

(二)检验检测机构设置、职能及建设标准

市、县专门成立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乡镇成立检测室,与乡镇农技站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农产品市场、企业设立检测室。

1、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编制20人,中心主任设一正两副,内设综合办和环境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和农产品品质四大监测室。人员主要从农业系统现有专业人员中调整,专业性特别强的技术人员从大学毕业生中按照专业对口原则招考录用。

职能:负责农产品产地准出检测和质量安全证明,以及市区大型批发市场农产品的准入准出性监测,辐射带动周边县区检测工作;承担全市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测;承担全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抽检;承担区域性、大批量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相关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查工作;承担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负责全市质检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指导各县区的质检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整理、“三品”认证申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建设标准:中心建设四个检测室,重点装置理化分析、常规检测及辅助设备和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153台(套),化验室建设达到布局合理,科学测试,环保安全的需要。建成后能够开展市域内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检测水平达到满足国家标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地方标准的常规检测需要。检测能力达到检测指标300余项,500多个参数,年检10000个样品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2、成立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成立7个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编制12人。站内设办公室、认证室和检测室。人员从农业系统现有的编制中调整,专业性特别强的技术人员从大学毕业生中按照对口原则招考录用。

职能:负责县域内农产品的监测和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证明,以及批发市场农产品的准入、准出性检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监测等职能,承担辖区内农产品的例行抽检、仲裁检测、产地环境及农业投入品监测;承担对乡镇站及各生产经营主体检测室的业务指导及培训;根据本县区区域内的农产品特色,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承担对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完成市检测中心下达的监测和抽检任务;负责本县区农产品监测信息的收集及上报工作。

建设标准:站检测室装备用于检测农产品中残留污染物的常规分析仪器设备,投入品和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成分定性分析仪器设备等143台(套),化验室建设达到布局合理、科学检测、环保安全的需求。建成后能够开展县域内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主要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指标的监测工作。检测水平到达满足行业标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常规检测需要。检测能力达到检测指标100余项,300多个参数,年检5000个以上样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3、在全市所有乡镇农技站设检测室,与农技站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职能:主要承担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巡查工作;负责辖区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出具和市场准入的查证检证;做好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调查和上、下信息沟通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组织指导生产者依法使用投入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建立生产档案。

建设标准:检测室配备速测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建成后能够开展本乡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工作,检测水平达到满足产地农产品定性速测需要,检测能力达到能够开展日常农残速测的检测室。

4、成立农产品市场和生产企业设自律性检测室

按照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相关要求,全市农产品市场、生产企业建立自律性检测室,每个企业配备1-2名具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资质的检测人员。

职能:为本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责任人。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各项制度,开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对本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抽查样品的采集。按规定程序上报本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标准:检测室装备速测仪、食品安全检测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建成后能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速测工作,满足企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农产品准入的需要。

(三)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设置及职能

整合现有种子、农鼠药、化肥、农机、蚕果、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职能,市、县区计划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依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技术支撑队伍职能

农口各技术服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攻关,引进、研发和推广高效低毒新型农(兽)药、无害化肥料和抗病虫新品种。及时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者提供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品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生产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生产标准和技术指导。

四、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

(一)行政管理机构

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解决。

(二)检验检测机构投资

市级检验检测中心:新建或改建化验和办公用房1000,总投资400万元。其中,办公场所投资80万元,购置仪器设备投资320万元。

县级检测站:其中新建或改建化验和办公用房500,总投资300万元。其中办公场所投资60万元;购置仪器设备投资240万元。

乡镇检测室:检测室办公用房不低于15,购置速测仪器设备。

农产品市场、企业检测室:检测室办公用房不低于15,购置速测仪器等设备。

资金来源: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采取中、省项目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其中,土建均由各级政府解决,市、县区监测中心(站)仪器设备等2500万元由中省项目解决,乡镇检测室由各县区解决。农产品市场、企业检测室由企业自行解决。

市、县、乡检验检测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保证经费投入。

五、建设步骤

按照分级建设,分层次监管和检测的原则,市县乡三级行政管理机构和村监管员今年全部建成(设立);市、县检测中心(站)和企业自律性检测室今年建成;乡镇检测室分两年建成,今年完成一半乡镇,2011年底全部建成;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机构建设与农技服务体系改革同步进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领导。市上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成员有农业、发改委、财政、公安、监察、人事、畜牧、水务、林业、供销、商务、科技、法制、卫生、工商、质检、环保、市政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监管机构,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级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解决县检测站和乡检测室基础设施资金需求。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市场要筹资购置设备,成立检测室,安排工作经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监管目标

(一)种植业初级产品源头监管

1、制定和完善主导产业主要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这些主要农作物有:柑桔、葡萄、西瓜、西红柿、空心菜、小白菜、真姬菇、竹荪、姬松茸、茶树等。与此同时,还要将这些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转化编印成栽培历张贴于各主产村。

2、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抓2~3个作物连片(或相对集中)50亩以上的标准化生产示范片(含农业“三品”认证基地、柑桔出口基地)。(各乡镇具体任务见附表1)。

3、加强生产基地源头巡查与抽检

一要加强余坊等城区、城郊蔬菜基地巡查,督促企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开展自查自检活动,同时不定期抽检12批次,每次6~10个有代表性样品,全年抽检100个样品以上。

二要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片(含农业“三品”认证基地、柑桔出口基地)各产季上市前检测,特别是夏秋季节叶菜类、豆类产品,如空心菜、小白菜等要加密检测次数,每10天抽检1次,每批次不少于3个样品)。

三要加强地标产品上市前检测,每个产品抽检3个基地,每个基地抽5个样品,其中申请用标企业的生产基地全部为必检单位。

四要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柑桔)基地上市前检测,对蜜桔、芦柑、甜橙、柚类等四个品类,分鲜果和保鲜果,在上市前进行抽检,每个品类抽检5个果园或5户,每个果园或农户抽5个样品,确保抽检覆盖面大,抽检样品有较高代表性。

(二)农产品市场监管

1、督促并指导绿鑫农产品批发市场把好农产品准入关,建立农残检测制度。

2、督促绿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残检测室,并开展日常的检测工作。

3、每月对绿鑫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顺心菜市场巡查1次以上,了解市场销售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情况,同时随机抽检当季主要上市品种,每次不少于6个样品,全年抽检72个以上样品,每次选择蔬菜、水果等摊位3户以上。

(三)农资市场监管

1、在全县范围内,杜绝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确保无重大农残事件发生。

2、将县境内农药经营店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全年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10批次以上,严厉打击假劣违禁农资产品流入市场,流入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3、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构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网络。

4、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重点抽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四、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营造社会氛围。农业局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牵头站、办、大队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提高工作人员认识,增强服务的责任意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细化监管方案,及时反馈信息。各相关站(办、大队)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监管方案,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年3月开始,各相关站、办、大队要每月10日和25日前向局、绿办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再由绿办综合汇总报送市农业局和县政府食安办。

(三)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达到标本兼治。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基地的保护*管理,保障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镇、*桥镇境内,总面积30000亩。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历阳镇、姥桥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农业、土地、城市建设、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基地规划应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历阳镇、姥桥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保护区范围内的*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用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依法批准在*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闲置、荒芜*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改种其他作物。

禁止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第十条禁止向*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外方圆5公里*上风向20公里范围不得建有污染源企业。

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第十一条县、镇人民政府应扶持*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县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不得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其他化学物品。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使用肥料*作为肥料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过高温发酵。

第十三条建立*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土地、城建、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定期对*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管理行为。

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人口发展规划与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和指导人口调控管理工作。

(二)继续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

1.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

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与人口准入条件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结婚的具体年限,以及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市计划、公安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后,统一由市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公布实施。

2.对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3.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4.对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总量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定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特殊工种异地招工和从系统内调配单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特殊技能人员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区生源大专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渠道继续保留,纳入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管理,暂实行准入条件加年度人口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总量严格控制,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再作适当调整。

5.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取消侨汇购房入户我市的有关规定;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市计划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解决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末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三)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1.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么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3.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五)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1.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2.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六)加强人口的信息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1.在建设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内的出租屋非户籍人员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2年内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部门和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2.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人口迁移的规范化、一体化管理办法:规范、简化入户程序。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和《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合并为《广州市区入户卡》,使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办理入户复核手续的程序合二为一具体办法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人口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适时出台《广州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