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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

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

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范文第1篇

一、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现状

1. 安全教育没有系统性。目前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都是“应急式”、“运动式”的,且不说这样的安全教育违背了教育的客观规律,即便是这样“运动式”的安全教育绝大多数也是走走过场,很难对学生产生真正的教育效果。现在的公共安全教育大多停留在安全提醒等浅层次教育上,而对如何应对安全事故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很少;不同地域的不同学校、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在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上没有体现差异性,存在着教学对象不同,而教育内容相似、教育内容重复等问题。

2. 安全教育模式单一。中小学最常见的安全教育方式是教师讲解与说教,具体表现为教师在晨会课或班会课上阅读安全规则、叮嘱安全事项、引导学生讨论和分析安全问题等,而缺少学生喜欢的影视观看、参观安全展览、实践演练和专业人员讲座等教育形式。单调枯燥的教育模式令学生厌倦,起不到实际效果。

3. 安全教育师资不强。大部分教师没有参加过专门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如何更好地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老师常常束手无策。作为教师,自己的安全知识储备都不够,安全教育不就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吗?那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又何从谈起。

二、“六个一”加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

1. 建设体验性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学校公共安全教育作为方法和技能的教育,需要多建设有利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公共安全教育设施。要加大投入,在校内外兴建体验性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让学生主动参与、动手体验,为开展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创造。在安全基地内,要装备一些可以让学生接受现场安全体验的设备,如可以设置模拟火灾现场、仿真灾害视频现场感受、各种逃生体验、灾害应急能力训练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学生们可以了解消防、交通、高层建筑居住等十类安全知识以及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知识,在人机互动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安全基地内还可以设置安全课堂,聘请专业人士传授安全知识,让学生学习自护自救的技能和面对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掌握避灾自救的方法。

2. 铺设层级式校园安全教育网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要构建“局-校-班”安全教育三级网络。校园安全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层面要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统筹安排全市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各项安全制度规范;在校级层面要由校长任第一责任人,设立安管处,具体实施学校的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班级层面要由班主任负主责,因班制宜开展多样化安全教育,并设立安全监督员2~4名,经常性提醒同学注意安全,并负责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突发安全事件。为使这张安全教育网络运行顺畅,还应建立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台账,内含制度、应急预案、常用安全知识日志等,学校的安全日志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可由校长带领有关人员检查并记载,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可由由分管校长带领有关人员检查并记载,其它工作日可由安管处长记载,这样明确了记载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到人。

3. 建立预警制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学生的安全教育,重在防范,因此,建立一套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是强化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必要保障。我们可以通过校园安全风险的确定、评估、预警防范的有效管理,强化师生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校园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设。

首先,要确定校园安全风险内容。安全风险内容的确定是校园安全风险防范的基础。校园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教育设施设备安全风险、交通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教学活动安全风险等。我们应根据风险特点与防范需要,具体细化风险内容。

其次,要进行校园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校园安全风险有高有低,要根据危险程度不同,把校园安全风险等级分Ⅰ级、Ⅱ级、Ⅲ级。Ⅰ级安全风险是指风险程度较高,极易危害师生生命安全,或因长期运行(存在),容易引发群体性伤亡事故的风险;Ⅱ级安全风险是指风险程度中等,容易造成较重伤害事故的风险;Ⅲ级安全风险是指安全风险一般,容易造成一般性伤害事故的风险。

第三,要实行校园安全风险预警。根据校园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采取不同举措加强预警管理,校园安全预警分为阶段性预警与应急式预警两类。阶段性预警是指学校根据季节更替、阶段性工作特点采取的常态性预警;应急式预警是指学校面对突况或他校出现突发事件所采取的紧急预警。学校应根据校园安全风险等级内容,加强防范管理。分类落实责任,明确安全任务;分工落实措施,加强隐患整改;分批完善制度,规范工作要求。

第四,要建立安全风险排查机制。为确保安全风险防范工程落实到位,学校还应定期进行校园安全风险排查,如确定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月,围绕安全教育与培训、设施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安全管理落实等方面展开,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动员全体师生采用“地毯式”、“立体式”排查,发现一起,整改一起。

4. 培养专家型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加强校园安全教育,需要有专业性的师资保障。抓好“源头工程”,要在高等院校相关学科中设立“公共安全”专业,毕业生可以进入中小学校,成为从事公共安全教育的专职教师。抓好联动保障工程,可以组建由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市场监管、食品卫生监督、地震等专家组成的安全知识教育专家师资队伍,为各学校教师培训公共安全知识,提供专业性安全教育师资保障。

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公共体育 教学改革 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8(a)-0206-02

高校公共体育课程是一门重要的大学课程,也是我国高等教学的重要组成,对培养全面高素质人才有着至关重要作用。所以在进行公共体育教学时不仅要以“健康第一”为目标,也要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深入落实研究各项公共体育课程教学活动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同时,也要不断的深化高校公共体育教学的改革,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

高校公共课体育有别于其他的体育运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意外体育事故具有隐蔽性。比如在开展高难度的体育活动时,学生如果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从而使动作不规范,甚至不能完成动作,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避免了;第二,意外体育事故具有突发性的。比如,在进行越野比赛时,学生可能会因为自身或天气、环境等各种状况产生猝死的情况,这种事件往往是突发的,其结果也是严重的。第三,意外体育事故还具有传播快的特点。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媒体加快了消息的传播速度。各高校学生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它就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全国各地,迅速成为焦点。

1 高校公共体育教学改革与大学生安全保障问题现状

1.1 高校体育教学改革,高校对体育活动安全保障的工作态度

当前大多学校没有充分重视体育教学和进行体育活动时保障安全的工作;在每学年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很多高校尤其是地方师资力量差的高校不组织体育老师系统学习有关进行体育活动和教学时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预防和处理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方法和知识;部分学校没有制定在开展体育教学和进行体育运动时有关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的章程和制度;有一些学校甚至不开展关于体育教学和活动方面的安全操作、预防和处理事故的培训。很多高校在体育活动、教学和比赛中都有过不同程度的教学事故,甚至还有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过运动性猝死的事件。

体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危害因素很多,例如,运动器械、运动本身以及不当的教学和不规范的运动方式等。高校公共体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背离了体育教学的真正意义,同时也给学校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给高校公共体育教学工作者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当今面对高校公共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学生安全保障问题已成了公众议论的热点,如何解决、避免高校公共体育教学中发生更多的学生安全事故,如何有效地开展高校公共体育教学改革,也是目前政府、高校以及公共体育教育工作者噬待解决的问题。

1.2 体育教学项目改革的安全保障现状

按照当前高校公共体育教育的课程设计理念,资料表明我国95.5%的高校已经把铅球、铁板和标枪等项目从高校体育教材里删除了。高校公共体育教学大纲中明确要求当前高校开展探险活动尤其要格外慎重,要采取科学的安全保障措施和配套的安全设施:在确保各活动中不存在危险因素或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推出新的活动路线。例如,游泳是备受大学生喜爱的运动项目之一,然而它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些高校大学生在上游泳课时出现溺水事件。基于上述事实,教学大纲强调开设游泳课程的高校要加强开展游泳教学和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由此可见,对危险系数比较大的体育活动,学校如不能确保其安全工作的万无一失,最好慎重或者不要开展;开展体育活动的目的是提高大学生的身体素质,而体育活动的开展如果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这就违背了开展体育活动的目的,也就没有继续开展的必要了。

2 对高校公共体育教学改革与大学生安全保障问题提出的几点措施

2.1 规范公共体育的教学问题

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把安全教育的知识安排在公共体育课教案中。在教学管理中,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头等大事。所以教学改革中要求体育老师在设计教案时就要充分考虑设置安全措施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体育活动的科学进行,指导大学生们开展科学合理的体育活动。体育教师在进行教学时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保障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进行科学锻炼。

2.2 加强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要保证正常的学生体育运动的进行,不断提高和改进体育教学的质量以及开展大众性的体育活动,就要加强和开展各高校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有条不紊的开展。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要求严格管理并且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体育器材和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主要包括:篮球架、排球架、足球架、铁网围栏、单双杠、健身器材、吊顶天花板、电器开关等等,消除安全隐患。要明确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被带进体育活动场所,还要及时处理易燃的杂物,不定时检查维修电器的线路以预防火灾的发生,对灭火器要定期更换,还要时常检查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确保防火通道时时畅通无阻。

2.3 加强意外事故防范意识

单起事故发生的第一次发现都有不同程度的偶然性特点。然而综合分解多起事故之后,透过偶然可以看到其必然性,追溯事情发生的原因。这些表面看似杂乱无章的“因”,实际是有一定规律的。责任事故的发生大多都和人的关系密不可分,绝大多数事故的产生都是由于当事者缺乏事故防范意识,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思想麻痹”。因此,要加强意外事故防范意识,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4 建立健全高校公共体育课的规章制度

通过法律的途径减少意外体育事故的发生的首要条件是要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有研究表明:“系统的研究高校意外体育事故的相关法律事故,把体育工作的开展纳入法律的体系,不仅能够合理、规范的保障各个群体的利益,还可以为学校意外体育事故的处理或者为其立法,使得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有现实的依据可供参考”。高校意外体育事故的处理,没有国家为其专门进行立法。就我国而言,有部分这方面的立法。如《教师法》《体育法》《民法通则》等。但他们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对其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事故,确保高校体育教学和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2.5 明确各高校意外体育事故的责任

意外事故的产生就要追究责任承担者。高校意外事故出现后需要探究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从管理行为有没有失误,这种失误和事故之间的关系来认定有无责任。主要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全部责任。认定和检查高校有无责任的准则的客观化可以提高其防范意识,有利于在开展体育运动和比赛的过程中预防和减少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种安全隐患。

(1)所谓的主要责任是指由校方和学生双方不遵守规定出现的事故,违章行为对事故影响大的一方为主要责任承担方。

(2)次要责任指的是由校方和学生双方不遵守规定出现的事故,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产生的营销比较小因而为次要责任的承担方。

(3)同等责任指的是校方和学生双方不遵守规定造成的事故且其行为的作用不分上下,那么彼此就同为责任的承担人。

(4)全部责任指因校方或学生一方不遵守约定造成事故的出现,那么该方就要负全部责任。

2.6 公共关系和高校公共意外体育事故的关系

公共关系和高校公共意外体育事故彼此影响和作用,各高校之间的联系也正是这些复杂而又矛盾作用的体现。要调和各种需求的矛盾,大学生和校方就要协调彼此间的关系,良好关系的建立和相互矛盾的调节不仅能够提高大学生、高校和社会彼此理解、沟通和合作,还有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高校和社会的安定。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保障大学生的安全是改革高校体育教学的关键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2)减少难度和危险系数比较大的体育项目,是改革高校体育教学的首要任务。开设跆拳道和三大等防身的课程内容有利于大学生们提高自卫的意识,将学生安全落实到具体。

(3)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学生自己选择所学的体育活动,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课程内容。这样可以不仅使其在体育课上释放学习的压力,还可以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有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

3.2 建议

(1)高校公共体育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公共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问题,这与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目标实现及其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学生安全的制度体系。

(2)深化高校公共体育教学内容的改革,建立和规范体育活动、体育比赛、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体育教学和比赛中的人身安全。

(3)教师在公共体育课教学过程中训练学生出现各种突发事件时的反应能力,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4)各级领导和政府对高校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这方面的管理,明确责任,设立应急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虚假和谎报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从根源上杜绝不可靠消息,加强政府和学校处理意外体育事故的处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Z].教体艺[2002]13号.

[2] 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95.

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 思想品德课程;公民意识教育;重构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5)06-0021-03

引领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珍爱生命、感悟人生,逐步形成基本的是非善恶和美丑观念,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是思想品德课程的主要目标。但在教学中,公民意识教育存在“目标不清、教学内容缺失、教学方式针对性不足、评价不适应、教学资源缺乏”等结构性缺陷,不利于公民意识教育目标的实现和合格公民的培养。为此,常州市开展了“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思想品德课程实施策略研究”,拟从思想品德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提炼、融入和整合公民意识教育,促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培养负责任的公民。在此,笔者试从思想品德课程中公民意识教育在目标重构、内容整合和教学实施上,阐述我们的探索。

一、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课程目标重构

思想品德课程的总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从分目标来看,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从“情感态度价值观”“能力”“知识”三维目标进行分解。在17个分目标中,虽然都蕴含着公民培养的意韵,但“公民”一词的显性表达只出现了一次:“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显然,在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中,具体的公民培养目标指向不够明确,表达也不充分。

对于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涵,学界有多种认识和探讨。我们综合多种观点认为,公民意识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认同、民主意识、法治精神、公民道德、公共参与等。据此,我们立足思想品德课程总目标,重构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课程目标,为教师在教学中落实公民意识教育提供指引(详见下表)。

表1: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思想品德课程目标重构

公民意识教育内容 内涵解读 思品课程目标重构

国家认同 公民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认知以及对国家的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热爱集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同中华文化,继承革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有全球意识和国际视野,热爱和平。

民主意识 公民享有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权利。 知道我国的基本国情,初步了解当今世界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法治精神 公民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法守法、厉行法治的精神信仰和法治实践。 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个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作用和意义。

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增强公民意识。

学习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公共参与 公民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能力和实践。如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 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

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法。

学习搜集、处理、运用信息的方法,提高媒介素养,能够积极适应信息化社会。

理解人类生存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认识当今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根源,掌握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

掌握爱护环境的基本方法,形成爱护环境的能力。

体会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的关系,爱护环境,形成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的意识。

公民道德 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了解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基本常识,掌握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途径与方法,理解个体成长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感受生命的可贵,养成自尊自信、乐观向上、意志坚强的人生态度。

养成孝敬父母、尊重他人、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责任心、追求公正的品质。

形成热爱劳动、注重实践、崇尚科学、自主自立、敢于竞争、善于合作、勇于创新的个性品质。

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能够自我调适、自我控制。

逐步掌握交往与沟通的技能。

了解我与他人和集体关系的基本知识,认识处理我与他人和集体关系的基本社会规范与道德规范。

学会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多样的价值观念,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标准,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基于公民意识教育,解读思想品德课程总目标,就更充分地诠释了课程标准所提出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价值意。

二、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课程内容整合

思想品德课程以初中生成长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关系(认识自我、我与他人和集体、我与国家和社会、认识国情爱我中华)为经,以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国情等内容为纬,经纬交织地组织教学内容。为此,在重构课程目标时,我们系统梳理苏人版思想品德教材中的公民意识教育内容,初步构建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让公民意识教育成为一个主体开放、动态生成的系统。

表2: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苏人版思想品德教材内容整合

国家课程 七年级 八年级 九年级

国家认同 第六单元 爱我中华

第24课 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第25课 伟大的旗帜

第26课 万众一心奔小康 第六单元 复兴中华

第18课 民族情 民族魂

第19课 科教兴国 第一单元 亲近社会

第2课 融入民族文化

第四单元 情系祖国

第8课 拥护党的领导

第10课 走共同富裕道路

民主意识 第三单元 学会学习

第11课 希望从这里开始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单元 分清是非

第11课 心中要有杆“秤”

追求公平

维护正义 第四单元 情系祖国

第9课 发展人民民主

法治精神 第五单元遵纪守法

第20课 法律护我成长

第21课 护佑生命安康

第22课 筑起“防火墙” 第五单元 与法同行

第14课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第15课 神圣的宪法

第16课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7课 尊重别人隐私 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单元 崇尚法律

第6课 做守法公民

第7课 维护合法权利

公共参与 第五单元遵纪守法

第23课 不以规矩 难成方圆

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第六单元 复兴中华

第20课 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 第一单元 亲近社会

第1课 成长在社会

自觉服务社会

第五单元 走向明天

第11课 胸怀全球 迎接挑 (国际视野与国际参与)

公民道德 第一单元 自尊自强(略)

第二单元 善于交往(略)

第三单元 学会学习(略)

第四单元 热爱生活(略) 第一单元 自立自强(略)

第二单元 亲近师长(略)

第三单元 学会负责(略)

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第四单元 分清是非(略) 第一单元 亲近社会

第3课 笑对生活

第二单元 合作诚信(略)

第五单元 走向明天

第12课 放飞理想 立志成才

基于公民意识教育进行教材内容的梳理与整合,能够凸显其中的公民意识教育内容,这将进一步丰富思想品德课程内涵,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多元、立体彰显,也有利于指导教师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开展教学。

三、基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课堂教学实施

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每一个目标和内容都不可能经由一堂思想品德课就完成和实现。因此,在课程实施中,我们借鉴美国公民素养养成方案,拓展课堂教学,引领学生围绕公共问题开展问题解决学习。以此让学生在寻求解决或解释某个具体的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学会综合地、关联地、多角度地、切合实际地分析和思考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形成关心社会的态度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方式。

以下,笔者以花园中学《保护环境》(苏人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20课第三框)一课的教学为例,展示我们的探索。

(一)课前预习

1.预习教材内容:环境问题的含义、表现、解决办法(党和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寻找学校周边的环境问题,并在课堂上作展示。

(二)课堂教学1

1.学生分组展示学校周边的环境问题。

第一组:大气污染――常州地区的雾霾问题

第二组:水质污染――学校旁边后塘河的污染

第三组:食品污染――学校周边小吃摊的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第四组:噪声污染――学校紧邻公路,噪声大

2.教师指导学生在众多话题中,选择1-2个最感兴趣并力图解决的话题,通过全班表决,学生自愿选择,全班分成2个话题组:后塘河的问题和周边小吃的卫生安全问题。

3.分组制定研究活动方案。(包括问题的提出、现有的政策、我们的建议、我们的行动)

(三)课后拓展活动(为期2个月,结合学校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开展)

各组根据活动方案,研究法规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实验、采访、调查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最后通过各种行动提高方案的实施影响力。

(四)课堂教学2:分组展示研究成果,作为第四单元的综合探究课

1.第一组《后塘河的治理建议》递交街道办事处,被表扬。街道办事处反馈:后塘河的改造工程已经被纳入全市旅游重点工程“三河三园”的改造过程中。

2.第二组《舌尖上的安全――校园周边小吃安全隐患调查》,报告递交卫生部门,建议加强执法检查。宣传单发放到周边小吃摊位,加强宣传。倡议书张贴在校园中,并在国旗下的讲话中进行全校宣传。

(五)学校层面:开展研究性学习成果展示。其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公民意识教育成果展示成为了亮点。

本课教学大约使用了3个课时,并利用了综合实践活动中研究性学习的部分时间,分散在一个学期内完成。学生根据学习内容,寻找公共问题,开展自主学习、小组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寻求解决方法;学校则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倡议书签名、成果展示等方式,将教学内容与德育活动相结合。如此,思想品德课程与综合实践课程、学校德育活动课程,在时空、内容上进行了重构,统整了多种德育资源,共同服务于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这样的学习,遵循生活逻辑,围绕学生关心的公共问题展开问题解决学习。这样的公民意识教育基于生活,聚焦实践,整合多种教育资源,将公民意识教育目标落到了实处。

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依法办学、依法执教、互 相尊重、公平竞争、诚信发展、接受社会监督”的民办学校办 学氛围,突出以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为重点,树立民办学校规 范办学、科学发展的良好形象,共同构建.县民办教育良好的办学环境,根据《.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公约,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遵纪守法,不忘发展初心。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联合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指导下,遵守本公约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推动我县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立足教育、不辱教育使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尊重少年儿童个性发展和成长需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注重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第三条规范管理、不逾业务范围。

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完善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创新发展、不止满足当前。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提供优质教育产品和服务。挖掘、共享教育资源, 加大研发力度,重视自主创新,着眼因材施教,围绕国家课程着力开发有吸引力的特色课程,编制优秀教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类侵权行为。

第五条合理收费、不做虚假宣传。

诚信招生、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依法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进行跨年度收费和不规范的收费、退费行为。

第六条以人为本,不踏安全红线。

强化安全发展意识,细化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师生身心安全。确保校舍安全技术防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 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七条行风引领,不碰师德底线。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严把教师用人标准,做好教师的培养、 培训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引导每一位教师甘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合格教师。依法和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 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恪守行规,不做违规事情。

准确把握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抵制不良现象,坚决维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秩序。向社会郑重承诺避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决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抵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决抵制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第九条倡导公益,不求闻达利益。

践行社会责任,遵守道德规范,维护良好行业秩序。强化

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把服务学生、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作为使命,不断提升培训质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彰显行业责任和担当。

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