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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车辆管理

1、出车管理。县局车辆由综合办统一管理。上班期间机关车辆出车,市内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下班及双休日期间,经车辆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车辆大队长)批准后方可出车;节假日出车要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市外出车一律填写派车单,并由主要领导批准;网点车辆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使用,超出辖区范围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私自用车未发生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每次扣罚驾驶员、当事人、中队长各100元,扣所属大队长5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每次扣罚驾驶员、当事人、中队长各200元,扣所属大队长100元,并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2、入库管理。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执行任务除外),必须停放在县局院内指定位置,农村中队车辆夜间应停放在中队所在地。车辆监督委员会应加强车辆入库监督管理,每周组织人员对城区车辆至少进行2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3次对农村中队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未按规定停放的,每次扣驾驶员、中队长各100元,所属大队长50元;

3、维修管理。车辆出故障需要修理时,驾驶员填报汽车维修报告单(维修报告单需填明维修原因、维修项目及预计维修金额),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县局车辆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车辆大队长)签批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修,综合办车管员跟踪管理,共同把好维修质量和维修价格关,维修出厂后驾驶员必须对所属车辆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保质期为一个月,同一个维修项目一月内出现相同故障的,不予支付维修费;

4、驾车管理。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转借,违反规定每次扣工资1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

5、油料管理。由县局依据车型、工作任务等情况核定每月的用油量,一次性充入油卡,需增加油料的须提前报告说明理由,并填写额外加油申请表,按程序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办负责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追加。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局交通车辆管理规定,参加市、县局组织的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及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省局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2、驾驶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等违规驾车行为,违反规定每次扣驾驶员1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扣驾驶员200元,并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后果严重的,按市局规定,聘用工辞退,正式工待岗;

3、驾驶员出车,如需填写出车单的须认真填写出车单,无需填写的则须认真填写好出车记录,以备检查;

4、驾驶员必须做到服从管理,爱护车辆,坚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按期进行年检等工作。

三、处罚

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除按标准扣罚外并通报批评,被扣罚三次者正式职工予以待岗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2、驾驶员在车辆维修过程和油料使用中有行为的,除按舞弊金额的2倍扣罚外,正式职工予以待岗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⑴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或车辆损毁的;

⑵因违反市、县局规定或驾驶员麻痹大意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

⑶擅自出车、公车私用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的;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1.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超出部分由司机负责。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出具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用车加油做详细登记。外出在外加油由司机班班长签字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入库报销。

2.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司机班长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方可保养或维修。

3.节假日及临时用车加油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加油,并在两天内补办加油单,超时不再补办。

二、车辆使用管理

1.业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合理、调度使用;救护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

2.业务办公用车指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和公务用车,在车辆紧张时,优先满足医、教、研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120急救救护使用,不得调作他用。

3.院领导城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城区以外办公用车,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科室用车,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用车时间、地点、事由,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报请主管领导在派车单上签批。

5.救护车外出接诊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据,每月结帐时派车单与收据一并上交财务科,如未出具收据,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6、医院如发生临时性紧急任务,办公室可随时调配车辆。

三、司机管理

1.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备查。

2.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的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3.司机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等均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严禁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等凭票据和出车登记及派车单报销。

6、无论值班、休息手机应保持24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公车私用,确保正常工作用车,以达到“节俭、优质、高效、安全用车”的目的,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对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运管所、县乡站、路政队、新型企业公务用车由其自行调度;各执法中队、稽查站、治安办、城东、城西、闸北交管站稽征车由小车队统一管理。其车辆驾驶员分别由以上单位自行管理。

二、车辆使用。局机关车辆使用按照“分工分块的原则”相对固定,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运管所、县乡站、路政队、新型企业自行协调使用。

小车队按照其管理的车辆,分别与各用车单位签定协议。根据季节规定出车时间,规范派车程序。

县城内执法队用车:正常工作用车时间原则上为:春、夏季早6:00,晚7:00;秋、冬季早7:00,晚6:00。

正常工作由各站队填写申报单,注明上下班时间,小车队派车;特殊情况或突击任务、节假日、冻、滑、雾、雪等恶劣天气时,执法队用车由运管所所长签批,车队派车;“四站一办”用车自行调节。车辆出县时,由局分管车队负责人签批申报单,小车队派车。原则上不准公车私用,特殊情况,由局分管领导审批,用车人支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用车单位远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属加班用车,用车单位必须履行加班手续,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用车单位自负。

小车队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用车进行调整。

以上车辆、驾驶员与站队的关系总的原则是“人定车、车定站”。

三、维修加油。

以上各单位车辆由小车队通达维修站定点维修,该站不能维修的由通达维修站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签署意见指定其它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县乡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维修)。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小车队每车每月180公升油料,其余自行调节。

四、经费

一、小车队人员经费由局计财股直接划拨给小车队。

二、车辆经费。小车队管理的车辆按每车每年20000元经费包干,车辆使用10年以上,每超过一年包干经费增加1000元。

三、乡镇交管站车辆保险、年审、维修经费由局计财股直接划拨,由小车队统一安排。

五、几点要求。

1、按“车辆归属,各自负责”的原则,谁管好谁的车辆,小车队对所有车辆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职责。

2、坚持“八个严禁”。严禁将带交通标志的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桑拿、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城区街道乱停乱放;严禁用车单位强迫驾驶员接送工作人员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在未经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车辆出县;严禁用车单位领导私自驾车及将车交于他人驾驶;严禁公务车辆参与婚丧嫁娶,车内容留社会闲散人员和使用车辆参与非法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超速等违章驾驶;严禁用车单位在未经相关领导的批准下强迫驾驶员驶出本工作辖区;严禁乱使用警灯警报。

3、所有带标志的公务车辆必须合法,对私自喷漆、安装警灯,以及违反“八个严禁”规定的,一经发现,按省交通厅皖交电[2007]83号文件规定,吊销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4、由局效能办牵头,法制股、经检联络员、小车队负责人组成纠违小组,定期不定期上路巡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车辆使用范围

1.酒店小车专车专用主要保证酒店经理级以上人员外出处理公务及日常上下班接送或接送有关重要来宾使用。

2.各部门员工正常工作范围内一般性用车不予调派,属下列情况可予申请后调派,如:财务部人员去银行取送款,销售部门人员回访客户、走访市场,部门购买大件物品,及有关部门远距离考察或其它应急情况用车。

3.采购部车辆主要保证酒店日常采购任务及采购部人员接送,其它个人用车不予调派。

4.其它不由酒店调派的车辆,总经办将定期检查所行公里数,以便考核。

二、车辆管理

1.除董事长专车及采购部采购用车外,其余酒店内所有车辆出车由司机每次出车填写出车记录,以便行政部门掌握行车公里数及耗油量,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请车,填写用车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如不经批准,司机私自出车,一经发现将加倍处罚、严重者开除处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一切费用由司机和用车人负责。行驶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司机自负。

2.车辆实行每日入库制度,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车辆及时入库,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准私自驾车外出、过夜,夜间临时紧急出车,节假日由总经办人员负责,后报总经理审批。

3.每辆车有专职司机,不允许私自串开或转借,如发现将重罚。司机对车辆要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安全检查,不出带病车,杜绝人为事故发生。司机搞好车辆养护,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总经办人员、纪检及车管将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不合格将给予处罚。

4.所有车辆实行百公里耗油考核,每月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情况,并作为司机考核的一项内容,加油由总经办、纪检负责并记录在案,每次应有司机签字确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加油(长途除外)。

5.修理及保养需经有关人员检查后确认提出请款计划,由专人专管,车辆养护总经办做记录,核定保养期,维修由总经办及财务部检查,车管、总经理签字确认,董事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发生,为压缩修理费用提高个人技术,车辆小维修及保养,由酒店车管负责,维修更换的旧件入库交管家部统一保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