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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带资投标危害调研

建设工程带资投标危害调研

建设工程带资投标是指招标人除了要求投标人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要求投标人自带建设资金,中标后,由中标人垫资施工。带资投标有的要求全额带资,有的要求部分带资。《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和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局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为招标人必须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投标人只有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的建设资金。因此,建设工程带资投标违反了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其做法是错误的。现就带资投标的存在原因、产生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浅析如下:

一、存在原因

建设工程带资投标现象由来已久。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带资投标现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标单位的领导好大喜功,贪图政绩,脱离实际,热衷于搞工程建设;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带资投标的做法能够得到招标方及其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赞同,招标审批也就能够顺利通过;三是投标人出于对招标人的诚信和某种利益关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带资投标;四是责任追究乏力。对带资投标后招标方无法履约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只要不是个人经济方面的原因,一般难以追究招标方领导的责任。

二、产生的危害

1、规避招标投标。一些招标人以没有建设资金为理由,将投标人能否自带资金、自带资金的多少作为投标条件,在法律法规之外人为设定限制条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为一些关系户中标寻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标人常常因自带资金困难或无法按时筹措资金,这样,一是工程难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建筑民工,致使农民工无法领取工资,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材料供应商,四处赊购施工材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3、规避国家应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管,造成违规工发、重复建设。因资金监管是国家主要的经济监管手段,而招标人因一时不需要国家提供建设资金,便擅自开工建设,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实,扰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群众意愿,增加群众负担。一些建设工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脱离实际,超前建设,资金来源又没着落,招标人便利用手中职权,有的搞“三乱”,有的向农民伸手,结果“好心办成坏事”,遭到群众反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不正之风蔓延。

三、治理对策

1、严把审批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带资投标,对没有筹措项目资金或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的项目,坚决不准招标,严格把好招标审批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审批带资投标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不断健全和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将“禁止建设工程带资投标行为,明确违规招标的招标人、项目审批人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写入法律条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由政府牵头组织发计委、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建设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正在带资投标施工的,或项目已经建成完工的,要求招标人作出保证限期归还资金;对正在审批的带资投标项目,或尚未开工建设的带资投标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强行霸占资金不予归还的,要严肃处理,并在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