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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清洗整治方案

车辆清洗整治方案

为了适应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维护城市市容整洁,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趴《*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市区车辆清洗点实行全面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车辆清洗点现状

目前市区已有洗车点79家,其中已申请的洗车点有39家,未申请的有40多家,经实地勘查,以上清洗点均属未经批准擅自运营的违章清洗点,大多数都不符合车辆清洗的要求,场地偏小、污水。污泥流向路面,导致人行道路面破损,严重影响城市环境.

二、设立车辆清洗点的主要条件

1、洗车点的设置,以入城口为主,控制主街,适量分布,定点审批,同一路段设置间距须在100米以上。

2、车辆清洗场地必须在室内或园子内,洗车场地至少要有2个停车泊位,室内清洗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长度和宽度分别为10米和6米以上),在室外园子内清洗的场地以临街店门后退15米为准,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

3、车辆清洗点的污水、污泥处理必须符合环卫、市政部门的要求,必须具有排水沟,排水井2—3只,设立一级沉淀池和二级沉淀池,并封闭式接入城市污水管道网。

4,车辆清洗场地必须自行处理好四邻关系,不得扰乱居民生活,如群众举报3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建设部47号令和省政府51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城建监察大队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5、车辆清洗点应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车辆清洗收费要合理,并挂牌公布,未经物价等部门批准的不得收费。

6、汽车装潢店、汽车修理店若要从事洗车业务也必须达到洗车点审批条件方可审批运营。

三,车辆清洗点整治标准

1、凡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车辆清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如场地和设施都不符合车辆清洗条件的,一律予以取消,停止运营。

2、凡符合洗车条件,而未经批准的洗车点,限定期限内补办审批手续,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

3、洗车场地符合要求,其它设施不规范的,自行整改后,向市建设局提出运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车辆清洗点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车辆清洗点的单位威个人,首先要符合车辆清洗点的条件,且四邻无意见,再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丈量,条件符合的发给车辆清洗审批表.申请人按照审批表所列的要求进行设施改造,改造完成后由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市区车辆清洗运营证》。

2、取得车辆清洗运营证后,申请人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运营证每年年审一次,对年审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签署意见继续运营,年审不合格的将依法吊销运营证,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点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