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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整治地质灾害方案

国土局加强整治地质灾害方案

为切实做好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方案。

一、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执行情况

20*年全县发生地质灾害1起,比20*年减少7起,下降率87.5%,直接经济损失下降率93.3%,未发生人员伤亡,防灾方案中的重要防范点未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

去年共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检查599组次,参加人员2*0人次;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1678份;设置监测点123处;设立警示牌70块;落实监测人175人。在“云娜”、“艾利”等台风袭击我县期间,下发转移通知202份,撤离人员156人。灾害气象预警预报44次。完成各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8个;对桐君街道浮桥埠滑坡等9处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使240余人的生命安全和500余万财产得到保障。

二、20*年我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和气象部门对今年气象的总体趋势预测和分析,今年夏季降水总体偏少,但受雷阵雨和台风影响,短期内降水较集中,强度增强,在降雨达到一定强度时极易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为此,20*年我县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为4-10月,重点时段为梅汛期和台风期。

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瑶琳镇百岁村金竹岭滑坡等23处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点(具体附后),*、16省道分水江水利枢纽库区公路沿线被列为今年重点防范点。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防治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三、20*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地灾防治工作责任落实。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创建“平安*”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同时,必须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2、摸清底子,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工作。

对今年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各镇乡(街道)要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方案。防治方案内容包括:

(1)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2)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3)重点防范期;

(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5)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以防为主,切实加强汛期险情巡查工作。

县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要做好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危害点的排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进行巡查工作。山区要重点巡查有潜在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削坡平基形成的高陡边坡;公路沿线要重点巡查不稳定边坡、孤立岩;旅游景点要重点巡查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栈道,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4、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

在汛期,各镇乡(街道)和交通、旅游、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保证通讯联络不中断,应急分队和应急车辆处于随时可以出动的准备状态。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并按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

5、部门协作,做好应急救灾抢险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并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应急工作。

6、科学预测,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要积极开展并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气象部门对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评价预测,并在电视天气预报栏目中播放,有针对性地指导部署防灾工作。各镇乡(街道)行政村要注意收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根据预报内容,及时组织重点隐患区内村民的避让工作,同时要警惕雨后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7、严格把关,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成部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8、突出重点,开展重点地质灾害点勘查治理。

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可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把资质条件关,并加强施工监督。

9.强化管理,严防因矿山安全而引发的地质灾害。

县国土、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防止过度开采引起地表塌陷或地面沉降。对经调查确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废弃矿山,要做好封洞、堵路、设立警示牌等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新办矿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