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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砂厂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国土局砂厂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在借鉴外地改制和本县已改制企业作法的基础上,结合县型砂厂厂情,特制定《*县型砂厂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转换企业产权,有效利用资源,盘活存量土地,置换职工身份,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坚持所有制上动产权,管理上动机制,用工上动身份,做大做强企业规模。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县型砂厂创办于1958年4月,属地方国有企业,生产水洗砂、擦洗砂、树脂砂采选,年生产能力30万吨。在*年以前,该企业曾是全县大型骨干企业,利税大户,历年被评省、市、县先进企业。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受市场影响,经济效益逐步开始萎缩,资金周转困难*年4月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租赁给新世纪公司生产经营,第一期租赁8年,原厂职工除少数人由新世纪公司返聘外,其余自谋职业,租赁期间,

型砂厂由5人组成企业留守班子,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处理企业日常事务。

企业占地总面积62亩,其中:(1)县城(原石粉厂)2亩,老爷庙60亩,现有在册职工886人,其中退休职工264人,参加社保人员442人,未参加社保人员180人,其中享受遗补人员71人,置换职工身份人员520人,累计工龄12779年。女45岁与男55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27人,经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特殊工种,可提前至女40岁、男50岁的人员75人,差5年退休年龄领取过度性生活费的累计年限为247年。

(二)清产核资审计确认后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1)资产情况:

截至*年6月30日止,资产总额为14722279.98元。其中:货币资金18053.26元,原材料、产成品19400元,应收账款4359504.20元,其它应收款834542.20元,固定资产9340780.32元,无形资产150000.00元。

(2)负债情况

截至*年6月30日止,负债总额为18731372.50元,其中:长期借款7590000.00元,短期借款6073300.00元,预收账款:50416.18元,其他应付款:4354678.04元,应付福利费:662978.28元,

三、资产处置及改制成本筹集

(一)企业土地、房屋由县政府先行收购进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职工宿舍(原石粉厂、办公楼、车库)移交县房管局管理。

(二)企业流动性资产包括原材料、零配材料、办公用具、招待所设施等,按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以评估价格由政府授权管理。债务已全部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县人民政府当前正在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处理。

(三)型砂厂矿山开采权和码头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企业改制成本由政府筹集垫付。

四、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一)资产管理公司债务13663300.00元,由县政府出面协调,并予以割断。

(二)职工往来账款处理办法

1、企业欠职工的款项(股金、集资款等),经清产审计核实后,由企业偿还。

2、职工欠企业的各种款项,经清产审计核实后,在发放安置补偿金时扣除,不足部分由职工用现金偿还。

职工在企业领取的票据必须在改制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与企业财务科结清。逾期导致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等不利后果,概由当事人自负。

五、安置办法

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一)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计算原则:

1、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阅本人档案确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年龄界定,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体查档审查为准。

2、工龄、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年12月31日止。

3、企业职工退养顶补人员(指1959年前参加工作安排子女顶补人员)未办理正式转编手续的,由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正式转编手续,并建立个人档案,再参与改制。办理正式转编手续的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600元工本费。本人不愿意办理转编手续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企业以后概不负责。

4、在编在岗职工在人事劳动部门无档案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据实建立个人档案。

(二)在册职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册职工(含特殊工种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①由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②先由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职工缴纳至提前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年平均基数确定,每年递增16.8%(其中:企业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九,个人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为每人缴纳1.6万元(含大病统筹)医保费。从2009年1月1日起职工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③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过度性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④不享受身份置换补偿金。

2、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①发放安置补偿费,标准为:a、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干部身份)每年工龄按500元计发。B、集编所有制职工每年工龄按300元计发。C、工龄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

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截至时间为*年12月31日止。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五,个人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业缴纳部分在改制时一次性缴足,个人负担部分在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中一次性扣缴。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补足15年,缴费方法、比例同上(企业负担七分之五,个人负担七分之二)。扣缴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用现金补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应接续社保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⑤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府厅发[2007]36号),享受医保待遇。

3、对不愿置换身份的职工,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其不置换身份,将其人事工资档案关系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管理,不发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也不承担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工资等任何待遇。

4、伤残人员安置

伤残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132号令)的规定,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①工伤待遇享受对象:a经九江市(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伤残等级。b、因公受伤,但未及时办理伤残等级鉴定,未认定伤残等级的,由企业认定是否是因公受伤后,再由企业会同县人事劳动部门、改制领导小组等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伤残等级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

②工伤伤残补偿标准:a、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b、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年龄(周岁)距法定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5-10级依次为40、34、28、22、16、10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2、11、10、9、8、7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

③复转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但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重新鉴定,伤残补助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5-10级的对应上述职工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助待遇。

④非因公伤残、患病的职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职工安置

①退休职工不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退休金计发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发放方式仍然由县社保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

②企业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为每人支付2.3万元(含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金,退休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职工遗属安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遗属补助对象,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已故职工未成年子女按*年12月31日时的年龄至18周岁,一次性发放,每人每月发给70元;父母、配偶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8000元,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700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6000元,75周岁以上的4500元。

六、其它相关问题

(一)企业改制前所欠缴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不计收滞纳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因职工生活确实困难,一时难于缴清的,经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职工本人与县社保局签订合同,允许其缓缴,但必须在缴费年限内全部补缴到位,缓缴部分同样不计收滞纳金。

(二)企业改制前调出的职工,调出以前所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属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再补交所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属调入企业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补交,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调入职工调入前原单位欠费的,由原单位补交,原单位补交后缴费仍不满15年的缴足15年,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

(三)改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的人事、工资档案移交改制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职工的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转移手续。原企业财务档案转入托管中心。

(四)经市、县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的繁重体力劳动职工,符合退休政策,继续享受提前5年的退休待遇。

(五)改制后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七、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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