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企业调整经营方案

企业调整经营方案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给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有效应对前进中的各种困难,工会应深入了解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职工生产生活和职工队伍稳定带来的突出问题,研究与企业和衷共济、共克时艰的应对之策。

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科学决策。金融危机的影响不会是短期的,各相关单位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危机对辖区企业的影响,把党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和劳动者坚定信心,理解支持党和政府采取的各种政策,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如小额贷款担保调增、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活动等;要帮助和指导企业调整经营策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应对冲击,尤其是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应对经济危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首先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确定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内容、关系原则和具体制度。其次要尽快解决阻碍和制约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的重点问题,如劳动关系三方代表性不到位、政府部门思想认识存有偏差、工会干部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等。建议增加区工商业联合会、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扩大三方机制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工会毕竟是群众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必须从工会组织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把重点放在加强工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上。具体来说,工会构筑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应突出抓好“源头参与”、“执行监督”和“争议处理”三方面工作,从而实现在劳动关系协调的“起始”、“过程”、“终端”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工会的作用。

一、抓好源头参与。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决策,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起始

要做好源头参与,关键要把参与和推动地方立法、参与地方劳动保障政策的调整与制定、参与三方协商会议作为主渠道,并在实践中拓展、在运作上三位一体化。

首先,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劳动立法。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人大和劳动行政部门都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劳动法规涉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发放、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等方方面面的职工权益。对这些涉及职工权益的立法,工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调研或参与起草、修改,充分反映职工的呼声、建议,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其次,积极参与劳动政策的制定。各级工会应设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政策参与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围绕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门人员参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或修改劳动政策的调整方案,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信息会,广泛地征询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努力在政策中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的具体利益。

最后,积极推行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制度。目前,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还专门设立了办公室,明确了任务和工作原则。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发挥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抓手。如青岛市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后,工会就当前职工反映较强烈的企业欠薪欠费问题揭开了三方协商的序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企业欠薪欠费的调查报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欠薪追偿制度的意见》,重点要求企业内部完善工资管理制度,建立欠薪报告制度,推行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实行欠薪追偿处罚,目前初步扭转了企业欠薪状况。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二、加强执行监督。在劳动法规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和政策待遇的落实,是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重要环节。

为此,一要建立政府劳动部门与工会的执法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制度,如通过召开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共同商定年度贯彻《工会法》、《劳动法》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通报阶段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使工会法律监督与劳动执法监督紧密协作,产生整体效应。此外,工会还可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规定,如有些地方针对有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超越国家法规范围的实际,规定企业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合同管理标准》,必须提交职代会民主审议,本级工会签署意见报上级总工会审核,再由劳动部门出具《审批证明书》方可在企业推行,否则不能通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年检”,这就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很好地落到了实处。

二要继续大力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两项基本制度,已在国有、集体和改制企业普遍推开,成为日常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渠道,工会必须抓好这两个载体的建设,切实发挥它们的作用,特别是要行使好职代会(职工大会)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内容的协商共决权、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的评议监督权,切实发挥其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监督作用。

三要积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监察办案。工会要积极参与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作办案,从动态上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调解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调解和仲裁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终端环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工会要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应努力建立起调解与仲裁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会维权和调节劳动关系的工作手段

其一,设立多层次调解组织。除了各级工会直至企业工会都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以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多层次、多结构的组织形式,为调解工作同劳动仲裁联动提供组织保证。

其二,加强调解组织办事机构的建设。如一些地方工会突破性地规定了乡镇(街道)和行业(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强调了工会的地位,在区域性、行业性和基层企业的调解活动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掌握了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其三,积极为职工诉讼提供法律支持。职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局面,在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所以工会必须把提供法律服务、支持职工诉讼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其自身权益。

二、深入基层企业全面排查劳动关系风险,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

各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指导企业通过调整工资分配、劳动工时等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挖潜增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濒临破产或长期亏损存在裁员可能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指导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维护好劳资双方合法权益。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报告。

三、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工会、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与合作,督促企业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落实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做好职工的安抚和协调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共度金融危机难关。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企业实行厂务公开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当前形势下,要做好停产、关闭、破产、转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职代会职权。坚持规范民主程序,切实做到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处置以及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落实的全过程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召开职代会进行厂务公开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落到实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帮助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意见》和刘淇在北京市工会工作会上的讲话,赋予了工会更高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在当前形式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让工会活跃起来,切实发挥作用,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互利双赢、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