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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规范船舶工业发展意见

渔业局规范船舶工业发展意见

为规范我市船舶工业有序发展,加快我市现代化船舶修造业基地建设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号)和《浙江省*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船舶工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依托资源和机制优势,坚持“在整治中求规范,在稳定中求发展”的方针,抓住机遇,强化措施,整合提升黄华、七里港现有船舶制造片区,高起点开发建设乐东(指南岳、南塘两镇,下同)和磐石船舶制造新片区,促进我市船舶工业的集聚和提升,实现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10-15年的努力,形成若干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船舶制造企业、修理企业和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船舶配套产品制售企业,达到年造船能力200万载重吨,具备建造修理10万吨级船舶技术能力,年产值达140亿元,建设成为国内生产特种船舶和出口船舶制造基地。

三、区域布局

(一)七里港片区,通过整合提升,重点发展15000吨以下油船及散货船、江海直达船、小型集装箱船、化学品船、工程船等;

(二)黄华片区,通过整合提升,重点发展20000吨以下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等。其中,白马咀头片区重点发展35000吨以下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工程船等;

(三)磐石片区,通过高起点开发建设,重点建造15000吨以下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工程船等;

(四)乐东片区,通过高起点开发建设,重点发展油船、散货船和35000吨以上集装箱船、LPG船、石油平台工作船等。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船舶制造业规范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建立了*市船舶制造业发展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船办),具体负责船舶工业规范发展日常工作。

(二)打疏结合,加强指导。市联合整治违法填海造船办公室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毁堤填海造船行为;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向企业非法收费的行为,对已收取的经费要坚决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内联外引等形式整合资源,努力做大做强企业。同时,要推进船舶交易市场和配套产品市场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三)分类处理,规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周边地区做法,采用“扶一批、联一批、整一批”和“一事一议”的方法,对现有的船舶制造片区和新开发建设的片区分类处理,促进规范发展。

1、七里港、黄华现有船舶制造片区,已在规划范围内自行填海的,本着历史遗留问题历史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十个部门于20*年4月22日联合下发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按实施填海行为的时间分阶段予以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

2、乐东和磐石船舶制造片区,由所在乡镇政府按工业区的运作方式进行开发建设,新设立企业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认真做好政策处理工作。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处理,涉及村集体土地(园地、未利用地)的,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有关标准进行征用或征收,国土资源部门帮助报批;涉及海域收回的,参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滩涂养殖补偿费按实际养殖面积每亩补偿1000元。

2、围塘养殖补偿费按实际养殖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

3、虾塘改造费按实际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

4、养殖塘简易水闸补偿标准为:已进行地基处理的每座赔偿5000元,没有进行地基处理的每座赔偿3000元;若属多孔闸的,每增加一孔另予赔偿2000元。

5、简易管理房视实际情况每平方米补偿15-50元。

6、标准围塘(水闸)建设补偿费按围塘实际面积每亩补偿13000元。

(五)设立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现有已取得修造船经营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500万元的,在一年内增资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

2、现有未取得修造船经营资格的企业,需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需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海岸线不少于150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力量。

3、在我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并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

(六)审批程序。按照从快从简从优和能并联则并联、能集中则集中的原则,积极推行并联式审批,集中研究、限期办理。

1、在我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黄华、七里港现有企业,已取得修造船资格,并符合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由市经贸局作为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提交设计方案,经船办会审同意,补办相关手续,同时作为海洋工程,由海洋与渔业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核准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已取得修造船资格但不符合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或虽未取得修造船资格但其使用海域岸线已达到要求的企业,须进行联合或变更,由船办出具证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由市发展计划局按新建项目予以立项,提交设计方案,经船办会审同意,补办相关手续,同时作为海洋工程,由海洋与渔业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核准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未达到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现有零星船台,由业主自愿就近联合或经船办协调联合,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后,确定拟申请人,经船办出具证明报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由市发展计划局按新建项目予以立项,然后提交设计方案,经船办会审同意,补办相关手续。同时作为海洋工程,由海洋与渔业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核准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不愿联合或不服从船办协调联合的,一律由政府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2、我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范围内乐东、磐石片区需新设立的企业,由所在乡镇政府引进并预选项目上报船办,由船办召集有关部门召开项目预审会,项目可行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船办签署意见,报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同时,作为海岸或海洋工程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论证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3、海域使用确权过程中,涉及到海塘安全管理范围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企业在论证审批过程中,涉及杂地、未利用地、林地等征收征用的,由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按程序报批。

5、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船办组织验收。

(七)做好海域使用金的收取和分配工作。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标准为每亩50年5万元,一次性收取。为了工作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历史沿革和现实条件,对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市本级留成部分(即上缴中央、省、*市50%,*市本级留成50%)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转当地乡镇政府,作为海域协助管理经费和政策处理费。

五、扶持政策

(一)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吸纳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组建船业集团,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综合实力。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培育,加快向具有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总装厂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向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步入先进船舶制造业行列。

(二)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实现船舶企业信息化、造船模式现代化、企业管理集约化、生产模式柔性化。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在申报纳税时可选择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速船用配套工业的发展。重点发展船用自动化控制低压电器、电机、电线电缆、配电柜、灯具、仪器仪表、通讯导航系统、甲板机械、舾装件、管道泵阀、救生消防系统、卫生洁具等行业,做到引进先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扩大配套企业的生产规模,主动抢占船舶制造业配套市场。

(四)加快船舶及船用配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通过制订相应的船舶交易规则,可以企业的形式建立船舶市场及船用配套商品交易市场,形成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物流中心和产品信息中心,促进船舶制造业及船用配套产业的发展。

(五)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要扩大范围,简化手续,大力引进船舶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重视船舶工业职业技术工人培训,为船舶设计、生产与科研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加大科技投入,有步骤地组织“产学研”攻关,提高船用设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高科技人才以其科技成果入股。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符合船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要优先保障。为吸引国内外企业集团来我市投资船舶工业,协议出让土地经评估确认,以不低于基准地价80%的价格出让,并提供相应的交通、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现有船舶企业周边的土地应优先考虑用于企业发展。

(七)规范船舶修造行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扶持发展、自行申报、公平税负”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新造船舶、修理外轮的相关征税、免税、退税政策,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船舶产业初期发展的实际,依法、科学地制定税收征收办法,促进我市船舶工业快速发展。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船舶工业的支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国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国家高新技术船舶发展基金和省建设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帮助船舶出口企业申请国家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九)建立船舶担保及融资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船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提高船舶的出口竞争力。积极支持船舶企业利用外汇贷款解决资金需求。鼓励银行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向船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拓展船舶企业的履约保函和融资保函业务。引导银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关条件,向企业提供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鼓励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对船舶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和政策优惠。对于进口设备、原材料较多的船舶企业或大型造船项目,可以安排一定的外债专项指标,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