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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农民工发展实施意见

人事局农民工发展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9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与国发[*]5号和粤府[*]97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的产业大军,是经济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我市既是农民工输出大市,又是一个农民工不断聚集的城市。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实施工业立市和东联西连战略,在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过程中,农民工不断向我市聚集。由于城乡二元体制格局未有完全打破,当前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保障,隐藏着不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从长远来看,农民工问题将是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问题。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关系到我市就业局势稳定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政治的高度,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和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摆上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构建和谐*和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为核心;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期间,建立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系统,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和改善农民工供给结构,保持农民工供求平衡。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四)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保障。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信用监督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制建设单位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单位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允许经营。在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发放签收台帐,使用农民工50人以上的单位要委托银行工资,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要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常规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和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或以物代币和其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就业登记与录用备案信息网络,实行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依法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大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力度,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增强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的企业负责人要强制进行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力量,按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并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的经费。要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载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以及信息查询。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逐步建立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联网运作、信息沟通和协调调查处理机制。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农民工排斥在外,逐步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农民工的比例。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和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等工作,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以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积极在农民工中推广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成效突出的企业,对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企业要及时曝光。

三、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

(十)统筹做好城乡和省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改革城乡、地区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本省城乡和外省劳动力就业服务和具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加强全市的统筹组织和市对县级的管理,实行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对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垂直管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办理农民工就业相关手续时附带其他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备案和凭证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录用人员备案,全市农民工实行全员就业登记。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抓紧研究建立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分析、评估和决策系统。

(十一)强化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和*高新区及各部门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要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村委会兼职劳动助理制度。根据本地和外地所有劳动者的总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施,全面落实财政核拨经费。同时,建立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有条件的要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可逐步扩大到其他就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扶持和指导。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制订。

(十二)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省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立项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制度,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要加快建设远程见工系统,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就业质量。根据全市和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企业岗位用工需要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落实组织机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要将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劳动力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积极实施“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对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在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和企业、农民工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在资助搞好本市籍农民工培训的同时,要逐步加大对外省、外市在肇就业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资助力度,实行“政府统筹、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所需经费由财政、企业和农民工共同承担。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就业需求大、简便易学的就业技能开展专项能力认证服务。设立高技能农民工培训补助资金,对参加高级以上技能培训、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政府培训补助资金要直接补贴到培训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具体职业培训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和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肇发[*]12号)精神,市财政一次性支持四个山区县各200万元,各县再配套200万元,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中心。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农民工培训及就业安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办[*]55号)执行。对本市贫困家庭的农民工应实行全免费培训,对考取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同时要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四、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十五)明确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允许农民工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的建设,合理充实人员,方便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伤残的农民工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费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十七)建立适合农民工参保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地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合理确定缴费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范围。要完善费用结算办法,为患病后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十八)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及跨城乡流动的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

五、逐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十九)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一并纳入,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工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优先接收夫妻同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且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工的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对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备案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务费用。各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对接收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正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强管理。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实行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调研,合理规划。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有病的给予及时有效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二)加大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力度。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力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二十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分清学生实习与童工的界线,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与输出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建立困难农民工生育援助机制。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输出、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二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输入地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职业介绍、暂住登记、权益保护、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和谐安定生活环境。

六、大力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和在城市定居

(二十六)大力促进本市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进一步制订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地区协调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容量和区域。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号),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中心区要在2007年底前,山区在2010年底前建立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

(二十七)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加快本市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步伐。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本市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要放宽农民工落户城镇条件,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二十八)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要加快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基金的办法,采取农民居民征地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村镇集体经济分红按比例提取,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促进就业基金。各地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村)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七、大力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大力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农民工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逐级抓好落实。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地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制订、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中级法院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认真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农民工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要以农民工管理服务体制的创新为契机,带动现行政府管理服务体制的创新。

(三十一)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要加快建立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各部门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民工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二)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鉴定、转移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疾病防治、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制订后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批。要通过社会筹集、企业出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十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农民工的意识,与农民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要设立优秀农民工表彰奖励制度,市政府从*年起,每年在全市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农民工,各地政府也要开展表彰活动。对获得各级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除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外,根据个人意愿给予办理入户就业所在地。

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