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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初中招生实施意见

教育局初中招生实施意见

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区*年工作要点》以及有关教育法规精神和要求,经研究,现就*年*区教育局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要以“*”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结合我区中小学事业发展的实际,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遵循“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利于我区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小学和初中;有利于倡导素质教育的理念,切实减轻部分学生过重负担;有利于确保我区在初中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期间的社会稳定。

二、基本要求

(一)公办初中招生继续坚持“中学小学实行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口方案7月上旬见报)。

(二)根据教育部与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城区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学考试)升入初中的原则,在校校对口方案公布前,初中学校对各对口小学的学生均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书面测试。

(三)小学毕业生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教育事业规划确定的校校对口方案进入对口中学就读。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愿放弃升入对口中学的权利,而选择升入非对口学校,以后想转回对口中学,则该生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选择升入非对口公办学校的学生,初中毕业后将失去省一级重点高中定向保送资格。

(四)对*年6月25日以后在本区小学之间转学或从外区转入非服务区学校的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将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对跨区域在小学入学时及中途以择校方式进*区学校就读的外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仍要选择跨区就读的学生,区教育局将按照区域内学校的资源和学额情况作统一调配。

(五)已在本区小学借读的毕业生仍需在*区借读初中的,原则上与就读小学其他毕业生一起升入相应的对口初中。如果相应的初中学额较满,则由区教育局安排到临近的另一所中学就读。对要求回原籍的借读生,由该生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初中出具同意回原籍证明,我区对口中学将该生档案材料邮寄给对方初中。

(六)段塘学校和区实验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毕业生均直升各自所在学校的初中部。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年我区初中招生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社会稳定,各小学要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1.各小学要整理好毕业生材料(①义务教育卡;②小学生毕业登记表;③小学生健康卡;④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表),*届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中的语、数、外三科毕业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按区教育局*年9月核实的名单,将小学的毕业生材料于6月25日前汇总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各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材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不承认该生在我区所择初中的学籍。

2.在本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确实要求回原籍地中学就读,要填写《*届城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要求回原籍所在地(指三区以外)中学读初中申请表》,并附上该生在原籍地的户籍证明和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该表与证明材料及汇总名单请于6月15日前上交区教育局教育科。

(二)为圆满完成*年我区初中招生任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办学和招生行为,要求各初中切实执行好以下四项规定和三项要求。

四项规定:

1.在尚未接收对口小学的毕业生材料前,各校不得提前发录取通知书。

2.各校应按小学毕业考试成绩的各分数段均衡编班,不得另行组织编班考试,不得擅自突破班额。

3.各校不得接收无材料的小学毕业生或已同意其回原籍地服务区初中的借读生。

4.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及“就近入学”的原则,为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各学校原则上不得新招收非*区户籍择校生。

三项要求:

1.在城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指老三区以外)服务区中学就读且符合材料要求的,对口中学应及时把该生材料寄回原籍的服务区初中,但应在该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初中,并盖上学校公章。

2.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国有民办初中或民办初中(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符合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的),原对口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

3.对口中学应接收有我区常住户口而在外地小学借读回城的本校服务区范围内的毕业生,接收符合条件的三区内跨区的小学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