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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局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81号)、《*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

(一)严格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程序。未经省政府批准,县、市一律不得擅自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或变相有偿使用。确需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县、市,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在征求消费者、从业者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交通运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的组织实施。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市,不得超过批准的规模投放运力,不得超过批准的最高标准收取有偿出让金,不得一次性集中收取或变相集中收取有偿出让金,必须按年度收取。赋予经营权不得采取拍卖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办发〔20*〕81号、*政办发〔20*〕41号和恩施州政发〔20*〕1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三)强化经营权使用的监督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全面实行经营权有效期制,有效期限以省政府的批复为准。允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合法、有序流动,具体操作办法由州交通局制定。经营者已获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转让或倒卖,对非法转让或倒卖的,一律收回其经营权。严格执行经营权使用合同管理制度,经营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交通运管部门制定,由县、市交通运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应明确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把企业的内部管理、车辆产权关系、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以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资质、合同签订、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经营行为等方面。企业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调整、减少经营权指标等措施。目前实行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指标强行要求车主通过本企业购车,从中加价,获取暴利。本通知印发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律取消其事发后的经营权投标资格;本通知印发前有此行为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据*政办发〔2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一)严格规范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已经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不得再收取。对能够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营运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以及价格结构。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好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关。对未取得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的车辆,*交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办理“T牌”车辆入籍和安装计价器。

(二)逐步推行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准入、公司经营”模式(以下称公司化经营模式):一是企业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来源、场地、设施、规章制度等经济技术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国家规费,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安全责任;二是经营权由企业取得;三是车辆由企业出资购买,全部产权属于企业;四是车辆由企业统一调度指挥,驾驶员由企业聘用;五是驾驶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意愿的情况下确定。

(三)实行“双合同”制,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劳动用工合同及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工商、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要抓好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营运、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管理技巧、服务规范、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相关知识、简单的常用外语及法律知识培训。凡新加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规范的岗前专业素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证后方能上岗。对已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从业人员,其业务素质更新培训应每年进行一次。

四、坚持依法治运,改善经营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以打击“黑车”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二)方便出租汽车停靠。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在城市禁停路段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允许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为方便乘客实行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制作服务质量监督卡,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推行运输服务质量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变相从事班车客运、拒不返还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车容车貌不整洁等不规范经营、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要注重提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营运。要引导经营者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机关要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少数公务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一)广泛开展文明“双创”活动。各县、市要在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中广泛深入开展创文明优质企业、创文明出租车的“双创”活动,以“爱心的士”、“文明示范车”、“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为载体,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和从业人员文明营运。推行服务质量承诺制,向社会公示文明优质服务事项及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被评为优良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双创”活动中受省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适当奖励经营权有偿使用指标或减少有偿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州交通局制定。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出租车行业是一个服务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狠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县、市长负责制,协调交通、*、物价、财政、建设、质监、工商、劳动保障、税务、环保、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问题,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建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围绕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稳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预防预控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县、市政府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