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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消防的意见

市政府消防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已连续14年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社会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火灾隐患大量存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政发〔**〕56号),切实解决好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大火灾隐患明显减少,火灾总量大幅下降,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消防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内容,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加大消防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建立消防设施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完好。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歌舞厅、游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夜间营业的特点,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八小时工作模式,建立夜查制度,把监督力量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落实全方位、全天候控制。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单位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度,确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保证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将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渠道中统筹安排资金,专款专用。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42号)的要求,加大消防站建设力度,**期间,全市至少要新建2个消防站,加大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力度,**年底前,我市要建成具有电化教学、模拟仿真训练等功能的特勤训练基地,并承担全市消防特勤人员的培训任务,提高消防部队训练水平。

(九)扎实推进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在农村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59号)的精神,在政策上、经费保障上支持多种类型专职队建设。到**年,9个重点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到**年,其它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十一)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勤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通讯装备、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保障公安消防部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各地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十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责令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六)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建设、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范围,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应按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完好,防止雷击引发火灾。

(十七)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要建立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