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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就业再就业意见

加强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以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高再就业的质量;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再就业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切实抓好就业岗位开发、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税务部门要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商、卫生、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行政性收费;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部门和个人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和坚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执行《**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二、加快经济发展,拓宽就业空间,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发展是解决就业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施工业强市、东向发展,创新推动城乡统筹和项目带动战略。坚持依靠发展来解决就业问题,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制定和落实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要充分发挥各地的区域优势,发展现代流通、商贸业和旅游业,不断拓宽就业空间,扩大就业容量。

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一定比例的创业基地,要加强创业基地的规范建设,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缩短创业周期,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市建设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创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城镇、街道要积极建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要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增加社区就业岗位。发展社区服务业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安置。

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运用“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质量,着力打造特色劳务品牌。精心实施“引凤还巢”工程,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广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要全方位激发全民的创业活力,积极地为创业者提供便捷周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服务。优化全民创业的政务环境,努力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效应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再就业优惠证》内容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发放截止日期为**8年12月31日,具体申领程序及审核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市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一次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对出租、转让、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予以没收,停止享受有关政策;对骗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要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二)税收减免政策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各项扶持政策,暂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4〕27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政策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贷款期限内由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25%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4〕51号)规定执行。

(四)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迟截止到**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鼓励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清腾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凡在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定的岗位补贴。

(五)社保补贴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它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六)就业服务政策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具体审核发放程序另行规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七)资金保障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保障原就业再就业资金规模不减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要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用好管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主辅分离政策

继续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规范企业裁员政策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8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则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对本《实施意见》执行前,扩大范围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扩大实施范围。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着力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进城提供就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加快建立劳务输出市场管理机制。要因地制宜,加强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大劳务信息网络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市、县、乡镇的联网。要不断提升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其开拓市场、收集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服务、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水平。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双争”活动为抓手,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加强劳动保障专管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考评,竞争上岗,奖优淘劣。要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将其社会保险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积极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再就业,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覆盖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职业

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切实做好系统的统一规划,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与各项就业服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5〕35号)文件精神,着力发展职业教育。要积极整合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制定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全民创业计划”要求,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掘创业资源,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意识。大力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将创业培训与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要积极组建创业咨询专家团,建立项目资源库,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要成立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小组,对创业者实施跟踪服务和指导,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要建立创业培训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瞄准市场需求,建立一批适应经济发展、面向企业急需、专业门类齐全、设备水平较高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补助。要加快**技师学院的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适应社会和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提高就业技能,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土地有偿收益中统筹安排解决。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原则上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5〕63号)执行。

五、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扩大就业与控制失业的关系,把控制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制定和完善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劳动保障、发改委、工业经委等部门要切实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采取应对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处理好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力争在**8年底基本解决其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6年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握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节奏和力度,在制定本地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计划时,充分考虑现有失业人员规模、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避免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在关闭破产过程中,切实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在关闭破产终结后,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完善城镇劳动力资源、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就业状况以及岗位开发、就业服务等分类基础台账,建立完善适应市场就业形势需要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

六、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全方位地激发创业热情,培育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创业主体,把全民创业行动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全民创业带头人的典型,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力、艰苦创业的典型,通过广泛宣传,营造自主创业、自主择业、吸纳就业、帮扶就业的氛围。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