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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意见》(皖政〔**7〕3号),实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宜政发〔**7〕2号)有关对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目标任务,现对全市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城镇户口的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城镇五保户);

(五)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并支付给受助对象。对单个对象一次性补助金额超过2万元或对同一对象一个年度内多次救助累计超过3万元的,必须报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可以在“参保”环节首先使用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参保;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额资助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以使他们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

对已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的城镇,可以在“参保”环节首先使用医疗救助金,视具体情况,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选择参加合适的基本医疗保险(障);部分或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选择参加合适的基本医疗保险(障)。以使他们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相关待遇。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在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的城乡五保户及城乡“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地区,对于确属特殊困难对象,可施实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省政府有关民生工程资金安排的规定,市、区财政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障)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资金应全部支出。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受理和审核,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出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法乱纪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各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办法(细则)。

(六)本实施意见自**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