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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计划

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按照卫生部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年将继续开展我省主要食品化学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逐步建立我省食品污染物监测体系和网络预警平台,为评估我省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开展全省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点实验室的分析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工作任务和监测点

根据*年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近年的监测工作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的关注焦点,制定了*年全省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计划,各监测点在完成计划的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它监测项目。*年*省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网点为*共20个网点,以上网点中河源、始兴、阳东、清新、增城、惠东6个网点的监测工作由*省疾控中心与当地疾控中心协作完成,其余14个网点由各市疾控中心负责完成。*省疾控中心计划与中山、东莞、肇庆、江门市疾控中心协作开展部分污染物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和要求

(一)样品的采集。

采集的样品应为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样品,并做好选取和保存工作。采样必须标明样品的采样日期、采样地点、批号(包装食品)和产地。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猪内脏等应是

当地新上市的产品,分上、下半年进行采样和检测工作。

(二)检测和结果报告。

1.实验人员应保证达到所有组分的加标回收率在80~120%之间后再开始监测样品的检验。元素样品测定时要求附带测定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测定结果应在允许值范围内。

2.每个检测样品均需进行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应满足相应分析方法的误差要求,报告检测结果平均值。

3.对于金属元素、丙烯酰胺、氯丙醇、氨基甲酸乙酯、霉菌毒素等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应给出最低检出量的一半值;对于添加剂、兽药残留和农药残留检测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在填写数据时以“〈最低检出量”形式表示。

4.农药残留、金属元素、氯丙醇、丙烯酰胺的检验结果单位为mg/kg,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合成色素、SO2等)的检验结果单位为g/kg。霉菌毒素、兽药残留、氨基甲酸乙酯、溴酸盐的检验结果单位为μg/kg。报告结果保留2~3位有效数字。

5.在填报监测数据时需要填写具体的样品名称,以利于今后的数据分类统计。

6.数据上报。

为了保证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准确传送,数据以在线录入或EXCEL数据库录入,E-mail方法传送。

上报时间:上半年数据8月15日前上报,下半年数据12月15日前上报。

E-mail地址

电话:

(三)具体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金属污染物、霉菌毒素、氨基甲酸乙酯、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溴酸钾、农药残留等化学污染物监测工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