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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和农业生产效益下降等因素,我市部分地方出现农村耕地撂荒的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保障主要农产品市场供给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撂荒地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重要性

耕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近年来,随着人口数量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农村人口人均拥有常用耕地已不足1亩,稳定增加粮食产量的任务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全局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撂荒地管理工作,把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作为当前春耕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确保适合耕种的耕地应种尽种,为稳定提高全年粮食种植面积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力度,依法强化撂荒地的管理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或家中缺少劳动力等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须委托他人代耕。要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不改变撂荒耕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耕地发包方、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要积极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对撂荒1年以上的承包耕地,发包方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人所有。对连续2年撂荒的耕地,由原发包方收回。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发包方和承包方须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对收回的撂荒地、承包地和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

三、强化措施,鼓励和引导撂荒地恢复生产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帮助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耕地,组织农业生产。一是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与撂荒地控制工作挂钩。对于当年大春撂荒地超过常用耕地数量1%的产粮大县,扣减10%奖励资金。二是充分利用已征或将淹没等短期闲置的耕地资源。按照“谁种植谁受益,谁耕种补助谁”的原则,督促业主或允许附近农户耕种各类园区已征用但1年内尚不能使用的闲置土地,鼓励农民和移民耕种三峡库区二期移民淹没线以下、已经销号、尚未淹没的闲置土地。对代耕撂荒地的,其粮食及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可提高1倍。三是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要大力筹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等政策,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承包方提高地力。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要积极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尽快恢复耕作条件。四是对口帮扶困难农户。农村金融部门要扩大小额信贷规模,支持农业生产。各地要积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支持困难群众购买生产资料或发展合作生产。五是允许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撂荒、闲置耕地。

四、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撂荒地管理,恢复撂荒地生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切实解决撂荒耕地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深入开展土地撂荒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撂荒耕地现状,深入分析造成耕地撂荒的原因,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要实行分类指导,及时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鼓励引导撂荒耕地恢复生产政策等,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区县(自治县),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