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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中心城区食品安全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批发及农资市场等重点区域的整改,以小作坊、小摊店、小餐饮为重点整治对象,着力解决中心城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打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2月下旬)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摸排查找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细化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3月)

各镇(街办)、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围绕整治重点,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现整治范围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形成整治工作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

三、整治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

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和种养环节监管,重点查处整治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经营违禁添加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加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生猪瘦肉精抽检,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兽药经营,查处销售、使用国家禁用鱼药、兽药和抗病毒药物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区农粮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现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进厂验证和出厂检验率达到100%;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率达到100%;督促企业生产整改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区质监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区工商局、区商务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严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准入关、质量关、退市关”。深入开展对米、面、油等重点食品和贸易广场、各大超市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整治。集中开展对乳制品经营户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开展葡萄酒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

牵头部门:区工商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

加强对单位食堂、小型餐饮单位、农家乐、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深入排查和治理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餐具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小餐饮整治规范工作,改善小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餐饮店。

牵头部门:区卫生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

(五)生猪屠宰和流通管理

严厉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发现定点屠宰场(点)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立即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对各镇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加强边远地区的检查整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确保举报查处率达100%。

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工商局、市公安局分局、区农粮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

四、重点整治对象和区域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可能添加于食品的药品。

牵头部门:区质监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

(二)“地沟油”整治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商务、质监部门分别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养殖户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物柴油、工业油脂、粮油等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食品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油脂收集、处置企业的登记注册制度。

牵头部门: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市环保局分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分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农粮局

(三)保健食品安全

加强保健食品整治,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等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市公安局分局

(四)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

以食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加工经营条件恶劣、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清理取缔危害严重、条件恶劣、拒不整改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户。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小型达标加工企业的扶植和指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区质监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市环保局分局、市公安局分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五)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

指导学校开展“告别陋习、杜绝零食”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不购买无证无照食品和学校周边流动饮食摊点出售的食品。开展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以学校食堂或以学生为供应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牵头部门:区教育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市公安局分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城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六)旅游景区食品安全

集中开展对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及边远镇的专项执法检查,消除旅游景区、农村食品市场安全隐患,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食品、农村食品消费环境。

牵头部门:区工商局

参与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清查。各镇(街办)、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全面排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联合行动。各牵头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查处一批违法行为,确保牵头整治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集中执法。牵头部门(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点区域要及时报区食品安全整治办,由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集中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对危害严重、条件恶劣、拒不整改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户要坚决清理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治行动由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各镇(街办)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药监局直属分局,由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各牵头、参与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街办)、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分析本地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整治重点和具体措施。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办)、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网站、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宣传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畅通信息。区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督查结果将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镇(街办)、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整治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例报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牵头部门要于2011年4月1日前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