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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领域问题治理方案

国土局土地领域问题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清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和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实现我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

在2007、2008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09年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本县范围内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关于转发国土资厅发〔2009〕86号文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36号)文件有关工作没有完成的要继续完成。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县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分析,依法处置,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范围是2010年3月31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重点为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面积较大的闲置工业用地。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

1、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单位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其合同生效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3)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2、处置方式

(1)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2)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且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再收土地闲置费。

(3)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⑥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⑦责令或督促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

(4)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3、处置程序

(1)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3)拟订处置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4)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井冈山报》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6)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理

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切实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1、清理范围:2007年以来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收支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内容。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和长沙特派办2009年在我县进行土地审计期间指出的2007年1月以来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2、清理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政府以市场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等),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依法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3、清理要求

(1)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时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将已经征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返还、补偿、借予缴款人的,要限期追缴;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4)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四)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要求,今年4至7月在全县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方式

成立县治理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彭耀圣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胡江川,副县长朱健崖,县长助理尹子安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房产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吴振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戴洪新、王斌、肖焕国为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工业园办抽调人员组成。本次专项治理实行“谁出让、谁负责,谁清理处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应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行清理处置。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的时间从现在起至2011年11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底以前)

召开县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认真调研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工作方案于2010年5月底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442341;电子邮箱:jaxzfs@

2、摸底排查和处置阶段(2010年5月至7月)

各乡镇、各单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进行清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土地出让收支账目进行梳理;对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和违法审批的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各乡镇、各单位将附表1—6的摸底排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报一份)。

各乡镇、各单位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要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大面积闲置工业用地进行核查,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按照处置一宗、上报一宗的要求,及时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3、集中督查检查阶段(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

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各单位上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提取的数据,组织检查组检查。督促工作不力的单位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要将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组织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4、建章立制及整改阶段(2011年1月至6月)

要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要加大整改力度,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上级进行清理处置。

5、回头看及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

各乡镇、各单位对专项治理的前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于10月底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各乡镇、各单位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乡镇、各单位进行总结验收,并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土地监督管理配套措施。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总结全县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工作中难以自行协调的报请县联席会议协调。

(三)多措并举,务求实效。根据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的事实,应从实际出发,讲究方式方法,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成效。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达到处置一宗、带动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扩大正面宣传影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避免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是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五)讲究政策,严明纪律。在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坚决查处一批土地领域中的大案要案,适时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各部门要拓宽案源渠道,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和案件移送工作,统筹协调办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