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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乡村招投标管理办法

市域乡村招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防止在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承包规范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范围及规定

(一)招标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元以上):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文化、水电等公用事业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2、价值3000元以上的社区(村)集体固定资产购建、经营、处置项目。

3、社区(村)集体林木、“四荒”、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项目。

4、社区(村)集体价值3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设备等采购项目。

(二)招标规定

1、凡是投资额在3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到各有关经济园区、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投资额在3000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社区(村)自行组织招投标,报招投标中心备案。

2、对实施招投标的项目,项目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等必须经社区居民(村民)会议或社区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具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会议纪要,填写《招投标项目申报表》,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招标。

二、招投标组织管理

各经济园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社区(村)招投标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一)招投标中心职责

1、收集、统计、分析和社区(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

2、审核社区(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组织、参与、监督社区(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4、监督项目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

6、管理社区(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

7、处理社区(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的其他事务。

(二)项目申报单位(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提出招投标申报项目,并履行民主决策审批手续;

2、参与实施招投标工作;

3、对招投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招投标合同约定方式,向有关经济园区、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收款、付款。

5、履行招投标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社区(村)集体(招标方)根据实际需要,由村支部和村委会负责编制招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概况、实施要求、标准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经社区居民(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填写《招投标项目申报表》,报乡镇经管站审批。

(二)招标公告。招投标项目经乡镇经管站审批同意后,招投标中心与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共同制定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公告。评标委员会一般5人左右,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招标公告要在招投标中心公示栏和本村村务公开栏同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受理。有投标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招投标中心报名,经审查符合投标人条件的,交纳投标押金,填写《投标人员登记表》。投标报名截止日与招标公告之日间隔不少于10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四)举行招投标会议。招标方代表、所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招投标会议。会议由招投标中心派人主持。招投标时,可以现场公开竞标,也可以由投标人填写标书现场开标。最后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招标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如无人中标,应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

(五)履行合同。招投标成功后,招标方与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招投标中心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属于发包租赁拍卖项目的,招投标中心填制收款通知书,由服务中心收款,纳入招标方村级代管资金管理;属于用品采购、资产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验收情况,招投标中心填制付款通知书,由招标方持付款通知书到中心申提资金,并将款项拨付中标人。

(六)资料归档。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招投标中心负责对所有招投标事项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五、督导检查

(一)乡镇(街道)经管站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修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计划,指导招投标中心及各村根据计划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乡镇(街道)纪委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经管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经管局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