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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第1篇

一、具体做法

(一)宣传常态化,坚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1、大力宣传深化法治工作对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意义。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一场防疫阻击战后,疫情开始逐渐稳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等工作被提上日程。经济复苏,人们日常生活回归正常轨道,我们借此机会,通过新媒体等不聚集群众的方式方法进行法治宣传,为人民群众营造法治化的营商氛围。日常工作中,群众前来咨询投诉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同时指导他们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开展过程遇到问题要冷静沉着应对,必要时通过调解、法律等途径为自己扫清障碍。在新时代新挑战下,站好法治的第一班岗,传达法治精神,指导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工作顺利过渡完成。

2、大力宣传深化法治建设的举措成效。(1)着力宣传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提高法治文化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2)在被允许的情况下让群众了解法治建设工作的一些举措,扩大法治化所占社会面,让南山镇居民充分感受到,无论他们运用与否,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工作都时刻与他们同行。通过展示成效和让群众了解工作举措的方式方法,将法治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去,让他们在必要时懂得依法用法,让法治化工作在新时代下落地生花,一路同行。提高大众共同建设平安法治南山,营造法治诚信营商氛围的参与度。

3、大力宣传法律的基本常识。只有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为自身解决问题,南山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大力宣传法律的基本常识,让群众学会易懂的法律知识理论,才能更好地让群众融入法治化的大环境中,感受法治文化,领会法治精神。尤其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重要阶段,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一些碰撞与摩擦,法律很大程度上为解决这些碰撞与摩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以更好地开展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工作,用更短的时间重新进入有序的工作生活。

(二)多方联动,运用社会治理网格力量为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保驾护航。南山镇在很早前已经根据区域划分网格,每个网格上合理分配对应的网格长与一定数量的的网格员,并为每个人都配备了手机及账号,各网格员可通过网格通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在疫情期间,网格员在自身岗位上发光发热,做好安抚社区群众情绪的工作,正确引导他们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营造法治化社区氛围,指导群众正确认识、应对疫情,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工作开展期间,各片区网格员恪守己任,根据政府的相关安排对有需要帮助的群众进行指导,遇到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上报,充分把握好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好时机。各片区之间通过网格员进行信息互通互联,相互借鉴经验,弥补不足,为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工作提供最强有力的帮助,一路保驾护航。

(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1、以党建为引领。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党建引领市域社会治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们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基层治理中,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党组织联系群众、组织群众的作用,将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担当好领头羊的角色,带头做好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多下基层了解情况,用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法治精神带领群众共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2、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做好市域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出发,解决好广大人民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切实增强我镇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普惠性民生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不断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治理过程让群众参与、治理成效让群众评判、治理成果让群众共享。

3、以法治为依托。法律是治国的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顽症矛盾问题,才能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特别是面对疫情防控,更需要依法依规推动工作落实、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群众在治理实践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为依法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我们必须继续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实施监督,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4、以科技为支撑。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深度融合,提高了城市治理与运行效率、促进了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运用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利于加深对市域层面社会运行的规律性认识,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新的工具。依托信息技术优化治理工具,发掘和完善新的指标和评价体系,为城市治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让科技更好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二、主要成效

近年来,南山镇社会治理与法治化水平一年比一年提高,基层治理工作稳健开展,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群众积极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中,真正做到治理过程群众参与、治理成效群众评判、治理成果群众共享。法治化工作深入民心,法治文化氛围浓烈,法治精神充分传达,群众在治理实践中普遍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南山打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工作在基层治理和法治建设工作的结合下稳步推进并顺利完成,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在短时间内回归正常轨道。

三、存在问题

(一)我镇常住人口年龄段单一,退休群众较多、受众单一导致法治化宣传工作成效未达预期。

(二)社会治理网格力量运用还不够充分,各片区网格员工作能力和年龄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网格员对社会基层治理以及法治化建设工作开展的参与度以及贡献成效未达最大化。

(三)市域社会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深化。

四、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宣传工作力度,注重宣传方式方法以及受众多元化。

1、在原有基础上加强法治化宣传工作力度,无论大小宣传、活动、晚会,确保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宣传。此外,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指导法治化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并尽可能到达宣传现场感受氛围,传达法治化精神,与群众站到同一高度看法治化建设。树立榜样式标杆,让基层工作人员有目标地开展工作,强化法治化宣传工作的效果。

2、创新法治化宣传的方式方法。现有宣传工作中,以派发宣传小册子、小礼品、现场宣传等方式方法为主,途径较为单一。未来工作中,着力于创新法治化宣传的方式方法,(1)借助活动、晚会现场,结合新形式新科技,如快闪、VR等开展宣传,让参与活动群众耳目一新,吸引大众眼球,加强法治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提高法治文化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2)灵活运用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通过文章、段子、视频等形式向大众普及法治意识,让法治化宣传变得更加生动有趣;(3)发挥律师在法治宣传工作中的理论支撑作用,律师在开展讲座、以案释法等向村居民传达法治精神的过程中加入新元素,新话题,让宣传工作变得更加形象生动有趣、通俗易懂,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为南山法治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3、扩大法治化宣传的受众面。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工作,校长教师、企业领导、社区党员干部、机关领导班子担当好领头角色,走在前列,带头学法,将法治宣传工作的受众面从群众扩大到学生、职工、党员等方面。重点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从小抓起,让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到法治学习中来,在他们最渴求汲取知识的阶段普及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形态,让法治在他们的成长阶段一路同行。

(二)提高网格员队伍工作能力以及对相关工作的参与度,将社会治理网格力量充分应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1、加强开展网格员培训学习工作,提高网格员队伍综合工作能力。针对网格员各项工作,不定期开展培训,让网格员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可以独立应对突发事件,完成重难点工作。提高网格员队伍工作能力以及团体协作能力,加强片区之间的互通互联,为建设平安法治南山出谋划策。

2、协调网格员年龄层面,降低网格员平均年龄。通过村长的替换、网格员的重新招聘等措施协调控制网格员的年龄,让网格力量更年轻更有活力,更好地灵活运用网格手机操作网格通系统,实现系统的价值。从而使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往现代化、日常化方向开展。

3、加强对社会治理网格力量的应用,提高网格员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度。网格员作为一个灵活的个体,可以为各项工作提供支持,日常工作中的巡查走访、信息排查,疫情期间的宣传工作、辟谣工作、矛盾的预防与化解、调解等工作,都可穿插在网格员日常基本工作中,让网格力量的效能实现最大化,让网格员真真正正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与法治化建设中去。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市区全面推进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开展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为突破口,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工作标准和“全民行动、全员下沉、整治环境、提质升级”的工作要求,从治理“脏、乱、差”入手,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完善提升区域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持续改善区域环境面貌,全面建立全域无垃圾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环境整治常规化、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努力建设经济强街、生态大街、文化旅游名街,全力打造生态美、居民富的和谐新街道。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重点突破、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要求,通过扎实开展区域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区域内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区域内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实现大街小巷、沿街沿路、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工地空地、企业厂区及周边等场所视线范围内无垃圾、无污水、无异味的“三无”和有完备的处理设施,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科学的管理体制,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责任监管机制的“五有”目标,进一步提升街道社区人居环境质量、文明程度和城市群众的幸福指数。

三、主要任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整体统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四大原则,将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细化到靶场、东小井、仓巷、达府、雨亭巷五个片区的每一个网格当中,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街道领导包社区,社区两委班子和街道干部职工包网格的工作机制,以背街小巷、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单位庭院、建筑工地、便民市场视线内可见垃圾、污水、异味清理为重点,全民动员,全员行动,扎实开展区域内垃圾大清理、综合环境大整治、市民素养大提升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四个提升”目标(即广大群众环保意识显著提升,街道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街道整体形象显著提升,城市品位和宜居水平显著提升)。

(一)区域内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1、广泛动员、全员参与,扎实开展区域环境卫生整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和市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包片区责任制的安排,开展全民清扫活动,加大清扫保洁频次、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度。及时清扫街巷、小区(包括独立楼院等无物业管理的住宅楼、住宅区)等区域内垃圾。各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发动保洁员、低保户、志愿服务队伍、包抓责任路段的市区相关单位,分段包干,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开展规模化、集中式整治。在专项整治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区包抓领导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时汇报沟通、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以社区楼栋为单位,划分路段责任区,定人定路段,坚持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与轮流保洁相结合,对责任区域实行全天候无缝隙保洁。要结合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领岗承诺,引导辖区党员从我做起,做好自家门口及楼道卫生,管好辖区街面及绿化带卫生。楼院党支部要积极宣传发动居民党员和离退休老党员,参与到本次专项行动中来,开展“街面垃圾捡一捡,绿化带垃圾掏一掏,不文明行为劝一劝”的集中清理行动,对绿化带进行梳理式清洁,力争达到“无纸张杂物、无砖头石块、无异味臭味、无枯枝落叶、无灰尘积落”的整治标准。街道妇联作为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突出优势,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在家庭、楼院、单位改善人居环境中的独特作用,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街道共青团要联系市区团委,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围绕环境保护、卫生整治、文明教育、植树护绿等方面,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街道工会也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全区无垃圾、工会在行动”的活动,动员更多志愿者、工会会员和职工参与活动中来,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吃苦精神,认真开展清洁卫生,带动和影响广大心甘情愿从我做起,共建宜居幸福家园。

责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各楼院党支部、各物业公司、街道共青团、工会、妇联。

配合单位:包抓责任路段的市区有关单位。

2、认真开展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脏源死角卫生整治。

各社区居委会要认真摸排辖区内的脏源死角,通过召开小区居民会议、环境卫生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小区居民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对辖区内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卫生死角垃圾进行集中彻底清理。要引导居民将垃圾投放在指定位置,严禁污水乱洒乱泼、房前屋后乱堆乱放,使辖区环境卫生整治无肓点,无死角。

要针对区域内三边两顶(即:路边、沟边、墙边、房顶、树顶)进行全面整治,对背街小巷道路两边的占道经营进行清理规范,对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办证广告进行清理和粉刷;对下水沟边、下水井边进行清理整治,对门店、居民楼道、平房区、巷道等墙体周边,清理乱涂乱画、乱张乱贴,对动物粪便和砖块、石头和堆放的煤堆、土堆、杂物等进行清理清除;对房顶的各类杂物进行集中清理,发动居民对太阳能等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对树木上的塑料袋、布条等悬挂的杂物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三边两顶干净整洁。

针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社区居委会要监督物业公司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改善提升小区形象,全面开展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一要完善公共服务,搞好亮化、美丽、文化“三化”治理,做到灯点亮、路铺平、墙刷白、文化上墙。二要组织保洁人员要对责任区域按时清扫,要达到“七无六净一通”要求(即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污水、无人畜粪便、无卫生死角、无垃圾堆积、无漏扫路段、无异味臭味;快慢车道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树坑净、墙根净、果皮箱周边净;下水井口干净畅通);保洁员要对责任区域内保洁率达100%,对产生的果皮纸屑废弃物要及时清扫收集,下水井口无垃圾堆放、无结冰、无污渍,绿化带、人行道、路牙石、墙根达到“六无六净”要求。采取人力和机械力相结合的方式,彻底清理陈年垃圾、脏源死角、下水井口杂物,疏通下水井口,整理房前屋后堆放物品。

针对无物业管理的单栋楼宇和楼房院落。社区居委会要定期组织低保户、志愿者、居民群众进行定期清理整治。切实把房前屋后收集的废旧物品、煤堆、柴堆、杂物和房顶堆积的木料、杂物堆进行彻底清运处理,长期保持干净整洁。同时要,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进居民自治、物业托管体系。还要对巷道内的道路进行平整清洁,对区域内的旱厕进行清理清扫,在确保正常开放使用的前提下,全面做好周边和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结合专项行动制定曝光、劝阻、处罚等整治不文明行为措施,疏堵结合,引导居民改掉恶习,还居民一个干净的居住环境。

靶场社区作为全市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的示范社区。必须率先行动,高标准开展专项活动。要在2017年底将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和独立楼院实现物业全覆盖,切实解决部分老旧小区脏乱差和无人管理的问题。真正打造成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舒适的物业管理示小区。

责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区房管局、各物业公司

3、沿街经营门店环境卫生整治。工商所、北城工商所要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负责对个体户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和处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督促临街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督促落实每日清扫、全天候保洁,做到无垃圾、无痰迹污物、无污水;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密闭化管理,定时定点投递,垃圾不得随意出店,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及时擦洗粉新,保持整洁美观;建(构)筑物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无积存垃圾。“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晾晒、乱设广告;沿街广告牌、店招和夜景灯饰应当批准后按照规定设置,并定期清洗粉新,保持整洁美观;门店卷帘门、阳台封闭、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清洁干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经营门店,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进行曝光处理。城市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所要加大对市场内噪音、油污进行查处。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内所有沿街门店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工商所、北城工商所、食品药品所。

配合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4、市容市貌整治。工商所、北城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全面清除主次干道两侧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重点对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行政许可期限已到期、不符合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亮化效果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整治,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拆除影响市容的广告设施、交通设施、绿化设施,拆除影响市容、妨碍交通的各类棚亭、围栏、围墙、栅栏等临时设施。严厉打击张贴、涂写、散发小广告行为,及时清除本街区域内主要街道两侧墙体、电线杆、地面的非法小广告,合理增设公共信息栏,疏导便民信息规范张贴。全面清理清洁广告牌匾、灯箱、公厕、公共休闲座椅、果皮箱等设施,做到专人管理、美观整洁。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百日市容整治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工商所、北城工商所、食品药品所。

配合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二)区域内市场的专项整治

工商所、北城工商所、食品药品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天马市场、南关建材市场、南关五交化市场、花鸟市场、市场、北关市场及门口周边环境整治力度。针对市场路段内的各经营门店的“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做到门前无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是否存在乱挂、乱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店外经营等影响区容秩序的行为。引导、督促沿街门店认真履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义务,并建立常态监管机制,发现问题,随时处置。同时,集中整治市场扰民问题,禁止市场摊区从业者在居民休息期间叫卖或KTV深夜唱歌,禁止产生噪音的车辆入内,还居民一个清静的生活环境。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内所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工商所、北城工商所、食品药品所。

配合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三)区域内建筑工地专项整治

环保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建筑单位要督促区域内的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标准化工地有关规定,强化文明施工和规范管理,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一长四员”、“六个百分之百”标准,治理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及渣土污染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标准化工地活动,强化建筑工地管理,从严治理施工工地噪音扰民、扬尘污染问题。监督实施工地渣土车辆按规定行车路线,实行封闭运输,硬化工地出入口,及时清扫路面和洒水降尘,对不落实环保措施的,协调区综合执行局坚决予以处理。沿街装修及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围墙、围挡,不得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现场加工,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临时占道堆放砂石料、建筑材料要覆盖或装袋存放。已开工建设工地,必须采取安全防护和防尘降噪措施,做到文明施工;对尚未开工建设的工地现场和储备土地,要砌筑固定围墙,对场地内堆积的砂石、土地要采用绿色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定时洒水降尘。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建筑单位。

配合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四)辖区企事单位专项整治

辖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区安排部署,迅速行动,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重点围绕“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原则。开展单位周边,办公区域的卫生整治,使单位、企业院内保持整洁美观,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建筑,办公场所环境优美,窗明几净,无垃圾污水、杂物堆放,下水道通畅,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设施完善,有禁烟标志的标准。本街区域内学校多,学校要发动师生对校园内外和周边环境开展集中整治,特别是校园内的学生教室、宿舍、食堂要高标准整治,厨房、餐厅各项设施、器具符合国家餐饮业卫生标准,既确保干净卫生又注重食品安全。各社区居委会要组织专项检查小组,进辖区单位办公场地、进企业生产厂房院落,深入查找影响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的各类问题,通过积极对接、衔接,对住宅小区、平房院落、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告诫式督促,确保辖区环境卫生整治无遗漏零死角。

责任单位:辖区企事单位。

配合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15日前)

街道社区分别召开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和市容环境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要采取设点宣传、发放传单、居民会议、标语条幅、电子屏、微信、QQ等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动员全街广大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参与,积极营造开展活动的浓厚氛围。各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和整治标准,确定整治责任区域,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各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紧盯重点地段和问题,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大规模发动党员群众,形成街道社区率先、党员干部带头、辖区单位联动、全民动手整治”的良好态势,集中力量开展好垃圾清运整治,全面做好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到年底陈年垃圾全部清理整治完毕,市容市貌有明显改观。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31日)

各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整治标准要求,巩固集中整治取得的成绩,按照全面推进的要求,逐项落实专项行动目标,确保年度任务全面完成。力争至2019年8月底,实现全域视线范围内无垃圾、无污染、无异味的“三无”和有完备的处理设施、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科学的管理体制、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责任监管机制的“五有”目标。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2月)

对全街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在各社区居委会自验的基础上,街道组织全面验收,寻找差距,整体推进,然后召开经验交流大会,表彰先进。同时,做好市区验收准备工作。

(五)长效保障阶段(2019年1月—2020年)

着重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的各项措施,使区域内环境面貌达到清洁、优美、整齐,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文明卫生形象全面提升,群众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高。增加基础设施投入,重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从硬件上加以保障,整治范围进一步拓宽,全面巩固和提升全域无垃圾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领导带头、分级负责、以上率下”,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体系、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街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社区党委书记、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组织、督导检查等工作。同时,全面负责对本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各大市场、沿街门店等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的监管和督查。各社区居委会成立由街道包抓领导为指导、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专项行动小组,负责做好所在社区内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组织、督导检查等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别是领导小组组长和各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专项行动作为“分内事”和“责任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亲自推动,深入一线抓整治作示范,以上率下传压力、见成效,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深入宣传动员。要坚持“全民动员、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各社区居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采取更换宣传栏内容、悬挂横彩、电子屏宣传、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全域无垃圾推进会议、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全面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教育居民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要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动员工作覆盖面和渗透力,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网格、进企业、进校园、进医院、进施工现场,大力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充分调动各辖区单位和个体门店和全社会力量,建立街道主导、辖区单位联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创建格局,推进专项行动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广泛开展各类主题活动,采取舆论引导、示范带动和鼓励市民“随手拍”曝光问题等有效措施,宣传先进、曝光问题、鞭策后进,大力提升广大市民素质,引导群众提高环境卫生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地方民族立法;立法依据;立法形式;权利与义务对等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地方民族立法既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工程。笔者在参与起草、讨论和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过程中,对于重庆市民族立法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索。现就加快地方民族立法工作进程,加强民族立法配套法规建设,推进地方民族工作提出一些想法。

一、关于地方民族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反映了一定的执政集团的政治主张,都贯彻有解决经济社会层面或者相关领域问题的意图。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的地方法律法规,旨在解决当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倘若只是简单地追求体例形式而不是考虑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使地区配套法律法规只是遵循上位法的体例,而不是关注地区法律法规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那么这种配套法律法规就只是流于形式,而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从重庆市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重庆有少数民族人口近200万,在局部区域(如渝东南地区)具有民族高度集中的基本特征[1]。但是从人口的总体数量上分析,少数民族人口仍不占重庆人口数量的主体[2]。这是不能与少数民族人口占据总人口主体地位的传统民族大省中相比的具体市情;而且,重庆市的少数民族与其他省的少数民族相比,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差异之处。

明确重庆市民族工作的主要问题是推动地方民族工作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对重庆市的民族分布、人口结构、总量比例和指标差异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我们清晰地认识到:重庆市民族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因此,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应该是如何通过立法保障,推动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并在新一轮发展机遇期中尽量缩小与其他区域的差距。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已经先后出台了若干推动渝东南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并在实践中已被证明具有持续的推动作用;所以,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步伐,将现有的正在执行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汇总,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政策支持形式转化为法律保障形式,延长政策的执行时间,拓展政策的作用空间。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充分地认为,研究制定《办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促进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将立法的目的定位在主要解决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问题,制定实施办法才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得比较明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具体贯彻执行的问题,本办法就可以进行详略的技术性处理,保证办法集中较多的篇幅章节,对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制度性处理。

二、关于地方民族立法的法律、政策参照依据

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必须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建立立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体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政策参照体系的科学性、权威性、时代性和针对性,是地方立法工作中法律框架体系设计的关键。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庆市选用的有关地区的法律范本尚不能完全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现有的参照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具有毋庸置疑的参照价值外,《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是唯一有效的参照范本。四川、湖南、湖北和贵州4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均因时间原因、机关的效力等级和法定文件效力等问题,都有许多不足之处。从这个意义讲,民族地区立法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可见一斑。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参照范本,同时又由于各个民族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除了从立法技术、体例设置和内容所涉领域等层面能够有限借鉴以外,重庆市的民族立法工作主要应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出发自主研究制定。

有的领导和专家认为,重庆市民族立法的政策参照依据主要应选用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系列,选用《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3]优惠政策系列,在此基础上加以整理综合,这种分析判断是有一定根据和合理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具体参照上,应将我市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筛选性的梳理整合,同时将我市在民族立法实践当中经检验而具有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做法加以合理性的分析概括,并结合时展趋势的要求予以提升。

从重庆市的具体情况看,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继续出台新政策,而是应该将现有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对我市民族立法的法律和政策参照依据的设置,应把握两个基本方向,即民族地区长远发展的需要和民族工作的长期需要;应遵循两个依据,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和《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力争做到“两个突破”,即争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空性的突破和少取多予政策利益格局的突破。

三、关于地方民族立法的基本形式

地方民族立法是法律赋予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据以立法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重庆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通过若干规定还是制定实施办法,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注:2006年3月3日―3月4日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宗委组织专家学者论证会,论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时,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规定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但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情况千差万别,且实施办法的外延和内涵应基本包括涉及民族工作的方方面面,作为重庆市目前制定实施办法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为了稳妥起见,建议本次地方民族立法采用通过若干规定的形式。其理由有三:一是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以自然条款的形式逐条罗列,而不必像制定办法那样容易受到体例的局限;二是规定的内容可以侧重于某些方面,而不必像制定办法那样必须考虑方方面面;三是由于上述两点的原因,在立法讨论和修改论证时相对简单。实事求是地讲,上述观点在法理上具有正确性和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应该作为立法工作遵循的基本准则。另一种观点[注:2006年3月30日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宗委组织市级部门论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时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认为:作为上位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地方立法机关研究制定本地方具体办法的事项,因此,在制定民族法律的地方配套法规时,可以采用实施办法的形式。其理由有四:一是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地方立法在立法形式上对此不应逾越;二是上位法要求当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而重庆市的实际情况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问题,规定虽然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但由于规定的覆盖面显然窄于办法,不利于在一定的层面充分和均衡地表达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三是重庆市民族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是要通过较稳定和较长期的法律法规,为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有效的法律保障,而采用实施办法的立法形式可以相对规范和完整地表达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

笔者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同时还认为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办法在形式本质上具有全面性和侧重性的含义,在具体形式的适用上,关键是立法机关对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立法背景形势分析判断的科学态度。同时,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立法的技术规定特性。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可以采用办法的形式来解决全面性的问题,也可以采用办法的形式来解决某些主要方面的问题。究竟采用办法或者规定的形式,关键是看立法的基本政治指向和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覆盖的领域。从重庆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角度和重庆市实际情况看,制定办法比制定规定更为适宜。换句话说,立法的技术性应该服从立法机关的政治意图和重庆市的具体实际,立法的一般性规则应该服务于立法的特殊性要求。

四、关于地方民族立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问题

立法过程中权利与义务对等问题,既是行政法学领域所要研究解决的理论性问题,也是立法实践过程需要认真探索的重要课题[4]。从制定《办法》看,对这一严谨的法学命题和实践适用标准,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或规定时,除规定省级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当以较大的篇幅规定自治县的权利与义务,以从内容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注:2006年4月3日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宗委修改论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时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或规定时,除规定省级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外,可以用适当的篇幅明确自治县的权利与义务,从立法精神上保持对等关系,而不必在具体条款上机械地保持对等关系[注:2006年4月21日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宗委修改论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时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或规定时,主要应该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级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若干鼓励、支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导向性规定,细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面上调整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和利益格局,体现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这种支持应该实质性地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管理资源方向性调整,在法律条款上表现为对国家机关行政作为方式的明确规定;三是作为贯彻上位法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应当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具体化。这种具体化的表现方式就是对本级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5]。这种对法律法规具体化的表现方式不应当被认为是忽略自治县本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当然,在实施办法或规定的总则或其他适当地方,对民族自治县应尽的权利或义务做出必要的原则性规定也是恰当的,但这种规定因为已经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有了明确规定,就不应当在实施办法或规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换句话说,不应当将法律文本中权利与义务条款机械地对等列置。只要在总则部分和相关条款体现出立法精神,就应当认为该法律草案基本保持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五、关于对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限制与监督

从目前重庆市现有的地方法律法规立法技术来看,在法律责任部分,基本都是采取正面规定的方式来规定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对其监督的方式。一是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的行政和法律处理方式;二是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条款所应受的经济处理方式;三是明确规定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救济措施。这些法律责任应该说基本体现了立法机关的基本态度和立法工作的规范性格式要求。

但是,研究制定《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上位法,结合重庆实际做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主体,涉及到29个市级相关部门。和以往重庆市已出台的法律相比较,《办法》着重规定了市级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何保证市级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扶持帮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职责,对地方立法机关来讲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鉴于目前已出台的地方法律尚未做出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握地方立法的精髓和实质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法律法规当中,增加对市级相关部门职能进行限制的条款,增加对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履行进行监督的条款。市级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义务或行政不作为,市人民政府和同级监察机关应该责令其改正并履行义务。这既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既是创新地方立法工作的崭新思路,也是完善立法技术的现实选择;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检查政府职能部门履行义务的约束性措施,也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6]。通过增设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约束性规定和有效监督的法律条款,可以使《办法》更具有创新性、前瞻性、规范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解决过去有的法律虽然对政府相关部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施中没有监督而导致政府部门不作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制约性措施,解决法律责任只针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而不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问题。从某种角度讲,在法律责任中设定这种条款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某些具体规定的内容,可以这样认为,这种条款已经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空间以及更广泛的领域,开启和破解了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如何约束与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在全市民族工作暨与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重庆:渝州宾馆,2006

[2]重庆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61

[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与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06]5号) [Z] .

[4]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性法规理论知识读本[M].重庆: 重庆出版社,2001:2-4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改革;法治环境;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033-02

近年来,黑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着力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不断提高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政治可靠、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平安龙江建设和法治龙江建设,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以完善地方立法为契机。提升黑龙江省法治环境建设效能

地方立法是针对特定区域、特定情况制定的立法,所以必然直接影响着其立法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甚至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同时也与该区域内的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义务休戚相关,因此,对地方立法必须加以完善,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和保障市场、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在要求,构建一个规则统一、透明,无体制和无法律、法规、政策冲突的良好区域法治环境。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地方立法主体也有权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地方立法在发挥地方积极性,解决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改革发展和各项社会事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各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在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土地审批、税收、人才引进等方面竞相制定优惠政策,对外来企业投资、产品市场准入、收费、银行信贷、市场管理等方面设置壁垒,采取歧视性政策,搞地方保护主义等。由于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受“诸侯经济”的影响,缺乏大市场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意识,各地方政府间又缺乏协作意识与机制,经济发展缺乏统一规划,人为地造成各行政区之间资源、财力、人才的严重浪费,各种生产要素难以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形成与协调发展。因此,在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各地政府就必须提高协作意识,在自愿、平等和有利于各方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通过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制定共同的市场规则、整合区域法治环境,消除各种体制和地区壁垒,有效实现区域内部的协调化和一体化,形成良好的法治大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形成本区域的比较优势,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

要加大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力度,及时提出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首先应当站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合理设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注重规范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其次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要召开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立法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立法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切实摸透立法所规范领域的真实情况,力求准确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弄清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立法需要规范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增强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

二、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先导。优化法治环境管理格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一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抓好改革。准确把握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从实际出发,有方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要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抓好改革。以实施发展战略为切入点,加大司法改革创新力度,努力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障碍。三要着眼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抓好改革。加强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立案和执行工作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真正做到改革为了群众。四要调动各方力量抓好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政法机关要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合力。

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第5篇

公民社会理念(ideaofcivilsociety)是在西方社会中孕生并发育起来的,它长期为西方学术界所重视,在马、恩著作中也经常被使用。"公民社会"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公民社会思潮"。当然,复兴者所要复兴的并非是同一的"公民社会",他们或援引西塞罗的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的观点,或诉诸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公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等等。近年来,公民社会理念也引起了国内政治学界的浓厚兴趣,一些学者相应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概念,(1)用以解说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进程。(2)本文旨在理清公民社会理念演进的脉络与在时下复兴的原因,探讨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渐进性改革之间相应的关系,以利于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

公民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渐进性改革

一、公民社会理念的由来

公民社会理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刻着时代进步的痕迹,又印有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

拉丁文Civilis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4)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以建立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机制。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5)

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他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在他那里,公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6)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公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要抬高国家的地位。

马克思的公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8)马克思摒弃了对公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9)

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

哈贝马斯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两位美国学者柯郭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公民社会的范围。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

那么,驱动公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原因是什么呢?从一个较为深久的角度来看,主要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劢的形形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公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10)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公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关系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宾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公民社会理念凭着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这一个向度上继续向前发展。

公民社会理念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20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公民社会概念去解说这一变化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因而不宜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1)即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在当代中国,主要是市场经济领域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这种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及意义。

二、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

黑格尔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给予了精当的界定,事实上,他视市场为公民社会决定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特征,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模式。然而,公民社会的内涵比市场宽广得多。公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社团与机构的自主。黑格尔视公民社会与市场具有相同外延的倾向以及马克思将精神与"物质条件"关系的倒置都助长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变形。这导致了其他领域重要性的下降,使其他领域似乎成为市场的派生物或附属物。

实际上,市场经济领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为公民社会准备了基本要素。

第一,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也就是公民社会主体。市场经在营造这些主体起了关键作用。

第二,市场经济拓展了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直接是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冲破政治的囚笼,眼前展现出一片属于每个个人的自由飞翔的空间,政治权力所直接支配的生活则日益萎缩。

第三,市场经济塑造着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公民社会意识形态最重要的两个特征是世俗化与人体化。世俗化是人越来越多地相信和依靠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也就是说,外在的世界对于人的神秘感越来越少。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破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的过程。市场交易的发展最快地实现着这一过程。

第四,市场经济营造着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看似一盘散沙,不成体统。但其背后有其内在的调节机制,除了那只"看不见的手"之外,还有法律与道德这只看得见的手。除市场经济之外的公民社会另外一个领域是非政治的公共领域,表现为各种社会组织如家庭、学校、俱乐部、协会、教会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些组织的发展。同时这些组织反过来会对市场经济起一种校正作用,首先,这些组织能提供公民社会功利需要的智力资源和伦理资源,如学校所提供的科学技术,家庭和教会所提供的伦理信念。其次,这些组织还能提供非功利的人文精神资源,如友爱、正义、艺术等,唯有这些精神,才不致使人成为金钱的奴隶,不致使人变为贷币符号,从而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会偏离人的正常发展的轨道。再次,这些组织还可协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劳资矛盾、待业矛盾等,当这些矛盾不能通过市场解决,也无必要通过市场解决时,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所进行的民间谈判和协商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这些组织的过度发展也会影响经济效率,美国学者奥尔森证明了这一点。(12)如何把握这个度,也许要诉诸政治智慧。

三、公民社会: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社会基础

现代民主政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公民社会中实际不平等与政治国家中形式上平等可并行不悖,"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才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他们的社会生活却不平等"。(13)美国学者摩尔则强调社会成熟程度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对比了资产阶级革命前公民社会的发展的情况,认为英国的公民社会比法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传统的贵族和农民在商业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法国的传统贵族和农民在革命前仍大量存在,所以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14)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亚洲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提供了某种参照,它们一般先致力于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坚固的公民社会基础,然后顺理成章地推进政治发展,虽然其过程也不尽人意,但没付出太大的代价。苏联、东欧的代价颇大,部分的原因是在政治变革之前尽管有一定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但还不那么成熟。

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国度里。要想实现民主,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公民社会能消解民主的政治压力。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政治领域,事无巨细,均是政治问题,均诉诸政治解决,政治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各种情况下,就不可能不搞集权,不可能不搞专制,如果推选民主政治,政治系统有可能在一片吵闹声中甚至炮声中陷于崩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大量的以前属于政治的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政治系统顿时觉得似乎了一个重担,可以超脱出来处理那些关系全局的大事,在这个基础上发展民主就要从容得多,风险小得多。

其次,公民社会孕育民主的政治文化。不同的政治文化孕育不同的政治制度,同一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中的动作效果也大不一样。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维巴、多伊奇等在寻多国政治的比较研究中论证了这一观点,中国的学者也很早意识到这个问题。梁启超在民初总结中国民主制度失败的原因时,反复说明中国政治进步的关键在于中国人的政治觉悟。(15)前面说过,市场经济产生了以世俗化、个体化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文化,这些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从舶来的纯粹观念存在转化为个人经验中的存在,与自身的利益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公民社会构建民主的机制。利益分化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种分化,开始形成诸多利益单元。当诸多分化的利益在公民社会内部难以实现时,便会寻求政治上的表达。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动、流行、、游说、找领导、走后门等等;利益表达的结构也五花八门,如武装团体、关系网、传播媒介、政党等。成熟和健康的公民社会会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在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高度政治化的政治社会里,唯一理想的利益表达方式就是所说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16)公民社会的发展给这种方式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因为群众的意见爆炸性地增长,领导的精力和智力均有限,难以把那么多的无系统的意见有效地收集起来,并转化为系统的意见。有效的方法是公民社会发展出一些结构,将分散的、无系统的群众意见进行初始综合,使领导们(还有代表们)面对的是已初步集中的意见,然后再进一步综合,形成决策,然后输出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作出反应后形成新的群众意见。与群众路线比起来,这个流程奠定了必要的环节,并将群众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适应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广泛的政治运作形式奠定了基础。

四、公民社会与渐进式改革

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政治改革的渐进之路要复杂得多,思路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政治学界大体会接受"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推进政治改革"这一思路。但二者之间必须插入一个中介――公民社会。只有通过这个中介,渐进式政治改革才有可能。

不管什么模式析政治变革,期间都有一个突变期。有的突变期发生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如英美的政治;有的发生在市民社会欠发展的基础上,如法德的政治革命;有的发生在公民社会未发展的基础上,如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革命。相对说来,突变期处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较为渐进一些,温和一些。中国的政治变革过程不能简单地与上述模式相比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一次社会主义政治革命,现在的任务是在发展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治。这一过程比前述任一模式都要温和得多,渐进得多。就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关系来看,此过程会经过三个阶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邓小平南行谈话期间可算作第一阶段。这段时期,靠政治发动推进各项改革,公民社会刚刚发育,人们的政治神经仍高度敏感,一经刺激,政治激情便大量涌发。这种激情在一定程度上是某种革命情绪在革命后社会中的回照,同时也反映了高度政治社会在消解时是极度脆弱的。这段时期的任务是确定一个稳定的改革方向,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也就是解除各种政治束缚,或者叫作"政治松绑"。如何在这松绑时避免政治塌崩,是这段时期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自邓小平南行谈话确定了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之后,标志着中国由政治高热期进入政治的相对淡漠。这段时期也许要持续到下个世纪初叶,如果要进一步划分,大体可分为经济狂热期、经济理性期和社会理性期。经济狂热期表现出原始积累时期的疯狂,不管一切地赚钱。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似乎大家都是生意人。经济狂热中发展着的公民社会蕴藏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如通货膨胀、贫富分化、法律失效、道德衰败等等。如果政治调控有力,经受信了经浊狂热的考验,诸多不安全因素得到一定的遏制,中国就会转入经济理性期即产权基本明确、市场规则有效运行、消费投资心理比较稳定、经济波动比较正常等。经济的理性化是整个社会理性化的基础。在理性的经济运作中,人们形成了健康的心态和健康的行为方式。这种心理和行为也会复制到公民社会其他领域,从而进入社会理性期。这个时期的主要表现是个体权利得到尊重,道德和法律有效运行,平等协商成为交往纽带,非政治性社团很快发展等。政治淡漠期仅仅意味着公民社会对政治的不热情,并不意味着政治的无为。相反,在这个阶段,政治应大有可为,政治淡漠减轻了社会对政治系统的压力,政治系统的决策可以迅速地做出,因而,政治系统应该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尽快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改革措施,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并减轻未来政治变革的压力。

在这个阶段,公民社会自身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利益结构的分化和重整已趋于稳定、和平理性的政治文化已基本形成,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意识变浓,不断寻找机会进入政治过程,进行利益表达,影响政治决策。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的最重要的变化是由过去的个人政治参与(如找领导调动工作)或非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联保上书要求改善都是待遇)为主要特征变为以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人体户协会代表在民意机构发表意见或直接与行政部门谈判)为主要特征,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最大是如何使这些正式团体通过佥渠道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政治权威与公民社会诸力量的妥协,形成具体变革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创新制度以加快政治信息的沟通和扩展政治协商与对话。

以上分析只是指出了中国渐进式政治变革的一种可能,而且是理想的可能,同时也期望中国在走这条路时有更高的自觉。

引文注释

1.俞可平:《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5-46页;陈泽环:《社会主义市民伦理和公民伦理》,载《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3月,第51-54页;戚珩:《关于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第59-63页

2."过渡时期"指是从传统社会主义转到高度富裕、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过程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4.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74页

5.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导论

6.黑格尔:《法哲学》,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章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页

9.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0页

10.(美)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章

11.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12.查尔斯。泰勒:"公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Culture,1991年第3期,第95-11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页

14.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参看第二章的第一节和小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