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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评办法工作规定

综合考评办法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增强全区干部群众的集体荣誉感,激发各街道、各部门创新工作、争先进位的工作热情,推动我区各项工作始终走在全市前列,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街道、区级各部门通过努力工作,使区委、区政府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且全面完成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年终区内综合考评时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领导班子和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各街道、区级各部门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在年终区内综合考评中加0.3分,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

第二条各街道、区级各部门通过努力工作,使区委、区政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且全面完成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年终区内综合考评时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领导班子和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使区委、区政府受到国家部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的,以及各街道、区级各部门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年终区内综合考评中加0.2分,并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三条各街道、区级各部门通过努力工作,使区委、区政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年终区内综合考评中加0.3分,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各街道、区级各部门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年终区内综合考评中加0.2分。

第四条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表彰奖励不包括各级办公厅及下属机构颁发的表彰。

第五条各街道、区级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当月获得的表彰奖励以及上级部门正在申报评选的情况报区综合考评办备案。

第六条本规定为《市区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的补充内容,由区综合考评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