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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大病医疗救济监管办法

乡村大病医疗救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本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大病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形式,所需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全部用于对农村参合贫困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第二章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二)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三)其他形式的救助资金。

第四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应当依法严格管理。

(一)基金纳入市红十字会专用账户,设立单独科目,实行以收定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红十字会建立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保证一定数额的基金储备,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市红十字会制定基金管理、审核、发放程序,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本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个救助年度(从上一年月日至本年月日)所花费的医疗费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偿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4万元,家庭贫困的农民。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和自负医疗费用等情况给予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因打架斗殴、第三者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伤害、吸毒、自杀、自残、酗酒以及矫形、保健、康复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不应纳入补助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程序

第八条每年月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依据患者报销信息,向市红十字会提报本救助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4万元以上的患者名单,市红十字会将该名单通报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政府。镇(街道、园区)政府、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贫困情况进行审查。家庭贫困的,通知其填写《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由负责人在表上签字、盖公章,连同患者身份证及复印件、医疗费用相关单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一并报市红十字会。

第九条市红十字会对全市救助申请进行汇总,提出本年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发放救助金到属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由镇(街道、园区)政府发放给患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一)市红十字会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医疗救助基金募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各镇(街道、园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具体的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市红十字会要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定期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数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侵占、挪用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年月日的《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政发〔〕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