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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责任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门前市容环境管理责任意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农户以及临街的市场、广场、停车场等主办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实行包环境卫生、包门前秩序、包绿化管理、包建(构)筑物立面、包文明行为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考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牵头监管,由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由各牵头单位分工负责落实。

(一)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牵头负责落实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马路市场、夜市、广场、停车场主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户,以及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经营单位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由区执法局牵头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西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负责落实辖区内住户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二)市工商局崆峒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崆峒分局)和市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工业园区分局)分别牵头负责落实各自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三)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已储备但尚未出让土地的围墙砌筑和地上“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

(四)市、区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落实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经营单位(门店)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负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六)市、区公安、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日常保洁,做到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烟蒂痰迹、无污渍遗撒、无污水淤泥、无拉挂晾晒、无砂石粪便、无积存垃圾。遇雨、雪天气,要负责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二)包门前秩序。负责责任区的秩序维护,做到门前无拖把、水桶摆放,无乱堆杂物,无出店经营,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车辆乱停乱放,无占道清洗车辆、修理加工等行为。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区的绿化管护,确保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设施完好。不得在树木上搭挂物品,不得在绿地、树穴内倾倒污水、堆放杂物,及时保洁绿篱、树穴的环境卫生。对随意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四)包建(构)筑物立面。负责责任区建(构)筑物、设施立面的管护,做到建筑物立面干净整洁,门窗、橱窗美观明净,不随意悬挂、张贴广告、横幅、彩旗、彩页,及时清理建(构)筑物上喷涂、张贴的小广告,保持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完好整洁,保持门头牌匾文字规范,无错字、别字和缺字现象,夜景灯饰整洁、美观、完好,如出现残破,应及时修复。

(五)包文明行为。负责责任区的文明行为管理,做到无猜拳行令、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等扰民行为,无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无越门占道打麻将、卧椅睡觉、赤膊光膀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的确定。

(一)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构)筑物和设施产权不明确的,由受益人负责。

(三)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门前五包”责任有约定的,由约定人负责,未约定的,由经营人负责。

(四)坚持“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公共巷道、便道,相邻有单位(个人)的,由相邻单位(个人)负责,相邻无单位(个人)的,由所在辖区的社区、村社负责。

(五)坚持“共同使用,地界长的牵头负责”的原则,对几家单位共用的公共巷道、便道、场地,由地界较长的单位牵头负责。

(六)坚持“主动承担、义务承担、履职承担和指定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义务承担“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对其它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牵头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门前五包”责任区域的划分界定。

(一)道路两侧横向为责任单位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沿街路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挡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立面至机动车道的道沿。

(二)居民、村民居住区横向为居民村民院落围墙沿通行巷道的总长,相邻之间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通行巷道宽度。

(三)无相邻主体的居民巷道、村民便道由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社区、村社配合区执法局划定并落实责任单位,确保“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全面覆盖。

第十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层级目标责任书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与崆峒区人民政府、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崆峒区人民政府与区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市工商局与工商崆峒分局、工商工业园区分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市交通局、区执法局、工商崆峒分局、工商工业园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分别与各相应责任单位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积极支持牵头管理单位开展工作,按时签订“门前五包”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对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是单位的,由牵头管理单位提请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是“文明单位”、“卫生单位”、“食品安全放心店”、“诚信市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及正在创建荣誉称号的,由牵头管理单位上报市城管委提请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创建参评资格。是个体经营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区内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区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人不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对产生的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人超出门、窗摆摊设点的,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挂)标语、招牌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责任人在责任区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拆迁、建筑工地责任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拆迁、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责任人及责任区内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向树穴、草地乱倒污水,致使树木、草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二)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由工商、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等处理。

第十五条各牵头管理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逐一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建立“门前五包”责任管理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签订责任书,更新档案信息。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听取责任单位的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服务,帮助解决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要切实加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每半年向市城管办报送“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市城管办、市执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坚持日巡查督办,月检查督查,季考核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市城管委提出总体考评意见,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不认真落实督办事项的有关监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和牵头管理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要由主要负责人向市城管委说明情况。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管理人员和协管人员,由牵头管理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门前五包”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对阻碍、抗拒、辱骂、殴打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