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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有效解决专业市场、便民市场和马路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不断提高市区内各类专业市场、便民市场和马路市场内外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依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市便民市场的设置应依据便民市场及超市布点规划,由实施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市规划局对项目选址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审批。马路市场、夜市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会同崆峒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各类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四条市工商局崆峒分局、工业园区分局按照属地管辖和市场主体准入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市场及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经批准临时设置的夜市、马路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都要按照监管单位的要求,确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并报市场监管单位备案。要结合市场实际按要求配备密闭的垃圾收集设备。对市场及其周边从开市到收市,要实行全天候巡回保洁,做到管理责任明确,保洁及时到位,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市场内部、市场出入口及市场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第七条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营户要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做到商品摆放整齐,经营规范有序,不乱堆垃圾,不出市经营。

经批准设置的夜市经营场所和经营人,要自觉遵守夜市经营管理规范,严格遵守上市、撤市时间,不得提前上市经营,推后撤市时间。

第八条马路市场要逐步向规范化市场过渡,对不需要继续保留设置的马路市场和夜市,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崆峒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取缔。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市场经营单位、经营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市工商局崆峒分局、工业园区分局、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结合“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完善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分类制定市场管理规范,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日常管理执法,及时查处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乱堆垃圾、出市经营等影响市场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崆峒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奖惩激励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开展考核考评,督促和调动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市场的日常管理。对监管不力,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中心城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