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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农产业重点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特色农产业重点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从年到年,通过扶持发展,全市新发展市级以上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5户,总数达到55户,其中省级龙头企业达到1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实现增加值5亿元,年均增长18%;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6户,千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30户。

二、扶持原则

(一)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业产业范围,具有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二)龙头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参股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产业基地农户的产品。

(四)对加快产业化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三、扶持范围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加工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

(二)加工农产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产能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当年形成固定投资规模一般在6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凡被认定为部级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奖励3万元;凡龙头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个奖励5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每个奖励3万元;凡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食品安全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三)无息借款。按照《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落实了自筹资金,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照《办法》的规定,以无息借款方式用于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从年起,市财政在预算中每年列500万元,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每年的使用计划由市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共同制定,报市农业产业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六、保障措施

1、严格报批程序。市特色农业产业办根据市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扶持重点和区域布局,以及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情况,给龙头企业下发申报项目指南。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提出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申请,同时提交《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各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按规定程序审查后统一上报市特色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市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筛选,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市特色农业产业办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向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和相关龙头企业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2、规范资金使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纳入“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支付。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县区财政局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县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的贴息补助资金计划,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银行。以奖代补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3、加强项目监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两级特色农业产业办负责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管理工作。贴息资金不得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于因银行贷款不落实而结存的贴息资金,由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重新安排贴息项目,支付贴息资金。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各县区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特色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