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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耕地革新整理意见

土地耕地革新整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街道)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省、市下达任务和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土地整理、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土地整理、垦造耕地相关实施意见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

1、垦造耕地项目的补助标准

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并经省、市验收合格的垦造耕地项目,按省、市竣工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助7000元。涉及到林地审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需缴纳的规费由县财政安排。

2、土地整理项目的补助标准

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和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项目,按省、市验收确认的整理面积每亩补助3500元。

二、节余奖励

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经审计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项目,根据项目资金节余情况分别予以奖励补助:

1、垦造耕地项目

(1)节余资金在1000元/亩以下的,按节余额的100%补助给乡镇。

(2)节余资金在1000元/亩以上的,按节余额的60%补助给乡镇(街道)。

2、土地整理项目

(1)节余资金在1000元/亩以下的,按节余额的100%补助给乡镇(街道)。

(2)节余资金在1000元/亩以上的,按节余额的60%补助给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可将节余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整改管护等与项目区建设相关的支出;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超过补助标准的,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

三、资金拨付

项目经批准立项,在项目乡镇(街道)完成工程施工设计,办理招投标手续后,拨付补助总额的20%;项目竣工,经审计机关审计和市、省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应补助的剩余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按有关程序,统一拨付到相关乡镇(街道)。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