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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增强水资源监管意见

市政增强水资源监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5号)和《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动水利科学发展、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和入河污染物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标本兼治,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坚持科学用水、依法管水,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依法监管涉水事务,切实发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科技引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3.主要目标。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到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15亿立方米以内(含引黄、引江水量);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到年全市用水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以上;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到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到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6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0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1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促进用水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

4.规范水资源论证管理。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列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审批流程。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批准和转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6.强化用水计划管理。对所有直接取水的取水单位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促进用水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下达并考核,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7.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管委)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体制。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节水设施建成后,通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方可投入使用。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落实节水灌溉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串联用水和中水回用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公共供水单位要抓好供水管网维护和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四、强化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

8.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评价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省水功能区划》和《市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辖区水功能区划,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规定目标的,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查审批制度,建设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

9.加强饮用水水源和水系生态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建设。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水污染治理规划,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杜绝污水直排入河现象。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面源污染。强化水土流失治理,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推进河流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10.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积极实施回灌补源工程建设,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开凿取水井和地下水开采量。逐步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和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申请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严格计量缴费。

五、健全监测计量体系,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

11.完善水资源计量监控站网设施。加快水资源监控站网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加强对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断面、大中型水库、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监测站网建设,对重要断面的流量、水位和重点地区的地下水埋深变化等逐步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加快重点取用水户监测点建设,逐步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类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监测计量工作,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用水总量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依据。

12.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水文水资源监测机构,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质和纳污总量进行监测评价,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管委)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重要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逐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13.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对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中水回用、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统筹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依法核定编制,配备相关人员,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14.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监察、财政、城管、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15.加强水资源规划、调度和配置。制定完善全市现代水网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依托胶东调水骨干工程,加快规划建设以蓄水、调水、输水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工程为重点,兼具供水、防洪、生态功能的现代水网体系,有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能。及时修订完善各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依法制定和完善河道、水库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16.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力度。各级要拓宽投资渠道,形成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用于水资源监测和取水监控体系建设。

17.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者挤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要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和用水计划执行、取用水计量监控、水资源费缴纳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18.深化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按照兼顾公平效率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多水源供水区域,应按引进客水、当地水等不同水源的供水比例,科学核定水利工程综合供水价格。合理设定城镇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建设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积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大力推行农业灌溉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起工程配套、产权明晰、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19.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情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