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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医疗机构规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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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医疗机构规范通知

民办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区民办医疗机构,净化医疗市场,为全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现将我区民办医疗机构规范标准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同时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门牌必须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相一致,除联系电话外,不得有任何医疗广告。

三、建立健全各项医疗管理制度,并装框上墙。

四、个体诊所面积不小于40㎡,必须三室分离并标识明确。

五、根据创卫要求,每一个个体诊所必须要求4个资料夹。

(1)人员合法有效的资质复印件,机构管理流程图,监督文书。

(2)医疗垃圾处置协议,医疗垃圾交接三联单或医疗垃圾处置记录登记表。

(3)传染病登记册。

(4)各科室的消毒登记册(空气消毒记录、器械消毒记录)。

六、感染性医疗垃圾和损伤性医疗垃圾必须规范分装,标识明确。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先毁形,再消毒,再集中处理。

七、医疗文书书写必须规范,应严格按照《病例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使用门诊处方,做好门诊登记。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八、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行医,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九、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时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执业注册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各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望各民办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以上规范标准进行规范,以确保我区的医疗市场稳步、安全、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