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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第1篇

切实加强新时期新阶段政协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19号)和《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合发〔〕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1、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肯定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好地运用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是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政治协商制度,强化政协的职能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实现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县正处于乘势而上、奋力崛起,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团结一切力量,理顺各方关系,广纳各界智慧,形成强大合力,为构建和谐实现“两个翻两番,三个大跨越”和“全省创一流,全国争百强”目标而共同奋斗。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顺序,4、高度重视政治协商。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政治协商原则。就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在县委决策之前、县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协商。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安排、重大民生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都要按规定程序,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事后告知代替协商、以通报或通气代替协商。

常务委员会会议,5、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县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布置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党代会演讲;政府工作演讲;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演讲;财政预决算;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行政区划变卦;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维护国家利益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会议,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6、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的顺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县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按规定及时进行协商。政协党组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安排,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党委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联系,开展调研,向县委提出协商议题建议。2)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党组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依照政协《章程》精心安排协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参与协商的人员提前了解协商议题,进行调查和思考。有关资料应提前3-5天送达参与协商人员。3)协商活动的进行。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人员要围绕协商议题积极发言,注意反映有界别性、普遍性、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4)协商效果的报送。政协要及时整理和报送参与协商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跟踪督查工作。5)意见和建议的处置和反馈。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置,及时向政协反馈处置情况;对不能采纳的应及时作出说明。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注意邀请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组织开展的重要专项检查活动中,7、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主动邀请政协参与,对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应做好接待,通报情况并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协资政会制度,大力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

8、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方面情况;参与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情况。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政协资政会、社情民意座谈会、委员议政会、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参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的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支持配合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评议活动。2)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政协坚持密切联系,9、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知情机制。县委、县政府定期向县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县法院、检察院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定期向县政协通报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党政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政协全体会议、相关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资政会、议政会、评议会、社情民意座谈会等重要会议,虚心听取意见。县委、县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联系,加强工作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有关部门在料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和有关重要意见建议时,条件具备的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操持。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对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和调研、视察、考察演讲,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反馈。

完善民主评议内容。县政协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10、积极推进政协民主评议县直部门工作。开展政协民主评议县直部门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要建立和健全政协民主评议部门制度。每年选择1-2个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向县委报告。对评议中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县委、县政府重视政协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部门及其干部的重要依据。

促进提案料理质量的提高。推行和完善重点提案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制度,11、认真做好政协提案料理工作。建立和推行提案料理视察制度。加快重点提案问题的解决。实行县委书记批办、县长领办提案制度。县政府每年安排1-2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督办部门关于提案操持的情况汇报,进一步做好提案办前协商、办中督查和办后跟踪工作。积极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与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意见、建议,12、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协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掌握社会动态的窗口、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

开展调查研究,13、规范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经济、司法、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演讲、提案、建议案和其他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参政议政的基本形式是开展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14、切实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县政协要围绕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前瞻性的课题。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真知灼见。要发挥政协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坚持力求真实、注重质量、注重时效、突出特色的原则,反映各界别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敏感性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难以得到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反映统战内部人士的看法,反映弱势群体的要求,包括那些提出或涉及人数不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经常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建议。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1-2次政协委员社情民意座谈会。县政府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政协委员议政会,15、建立支持政协参政议政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的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和局部政协委员参与,会议要形成意见或决议,并要抓好落实。县直各部门要重视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加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积极采用政协专题调研效果,不时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提出、受理和反馈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促进参与政协的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发挥非中共党员政协副主席和政协机关中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政协专门委员会要有无党派人士参与。支持政协开展海外联谊和民间交往,16、重视发挥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要认真贯彻临时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组织、多渠道地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加强与港澳各界人士、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维护国家利益统一战线。

研究并合理设置政协界别,17、重视发挥政协界别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界别是政协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扩大团结面,增强容纳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和谐。要经常组织界别开展研讨、调研、视察、撰写提案等活动,不时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逐步形成调研活动统筹、信息资源共享、研究论证合作的工作机制,政协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广泛联系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开展与政协参与单位的联合调研。不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促进政协委员提高素质和能力。引导委员正确处置荣誉与责任的关系,18、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要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自觉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对无故连续两次不参与活动和一年不发挥作用的委员,由县政协对其采取“辞请”措施。尊重和依法维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利。按规定认真落实政协委员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发明条件,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乡镇的县政协委员要列席所在乡镇的人代会,乡镇要组织所在县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开展1-2次调研和视察活动。政协委员参与政协的会议和活动计入自己本岗位的工作量,不得以缺勤或离岗对待,所需差旅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不时提高政策和理论水平,19、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加强政协机关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加强政协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顺序化和效能建设,不时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高度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干部配备、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注意启用和交流政协机关优秀干部。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转交人民群众来信或者申诉材料的;

(三)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第六条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一般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在代表身份得到电子认证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提出。

第九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就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十条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可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通过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向代表及时告知交办结果。代表对交办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告知交办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中心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督办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当面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量多或者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分别答复其他附议代表。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

代表应当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可以通过其所在代表中心组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转告承办单位。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需要重新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对重新办理答复代表仍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代表。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交办机构和选举该代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还应当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结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跟踪督办。

代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中心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跨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调研视察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条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督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和督办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第3篇

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刚刚闭幕,我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县政协今天召开这次常务会议,十分重要,非常及时。刚才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研究召开政协勉县九届四次全会有关事项、讨论《政协勉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这次会议是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加快我县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县政协九届委员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加快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牢牢把握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项中心工作,自觉服务服从全县工作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最近,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必要性,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所应承担的历史任务和人民政协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面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强调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性,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意见》,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推动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学习贯彻好中共中央《意见》,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统领全局、带动全局、推进全局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眼界要高、视野要宽,立足工作大局,着眼于政协工作的全局,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中带根本性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措施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要认真总结按照《意见》精神履行职能的新经验,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规范起来,形成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文件的新思想、新观点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和探索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领域、新形式、新方法,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

二、充分发挥政协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政协组织要积极适应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大力推进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实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一要积极参政议政。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二要加强民主监督。要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及委员提案、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实施等方面,加大民主监督力度。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三要认真搞好政治协商。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问题和县委、县政府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协协商议题,安排协商活动,整理和报送意见和建议,给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要切实抓好政协自身建设。支持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素质。加强政协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协机关工作水平。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布局,摆在重要位置,统一安排部署。要认真贯彻《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协工作方针政策,切实把政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切实帮助解决政协工作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对政协召开例会、开展视察调研、外出考察活动及其他工作所需经费,要尽力予以财政保证。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政协章程》切实履行职能,为促进发展、发扬民主、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推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政府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改善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执行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预算重大调整方案、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规划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应当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开辟渠道。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人民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动通报或按人民政协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对口专委会工作,并落实一名联络员做好具体工作。

坚持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对口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民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要加强专门性的联系和沟通,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对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委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通过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限时督办并及时反馈,主要领导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办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采纳和办理的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及各部门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尤其是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窗口行业,更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组织的重大调研和检查活动,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政风、行风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

市、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提案、建议案办理的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建议案和提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人民政协建议案、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最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建议案、提案办理的一整套经验做法,对重要建议案和提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反映,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议案、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五、积极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第5篇

一、突出监督重点,精心确定监督议题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思路,坚持议大事、促发展的原则,突出监督重点,精心确定监督议题,使监督工作体现了时代性、广泛性、针对性和民主性。

一是紧扣时政明确监督工作思路。今年中央确立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题,市人大常委会紧扣这一主题,将全年监督工作思路确定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中央提出的“三保”主题一脉相承,在思路上充分体现时代性,为全年开展有效监督确立了正确方向。

二是广纳民意征集监督议题。在征集监督议题时,注意吸收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采用函件和在人大网、网、电视台公告等形式,向“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征集监督议题,在议题来源上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民主性。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征集到监督建议议题125个,归纳整理为26条,将其中14条纳入了监督工作计划。

三是突出重点确定监督议题。坚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贯彻落实市委全年工作部署来确定监督议题,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上,使监督议题既把握时代脉搏,找准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结合点,保障人大监督与中心工作合拍同步,又努力体现关注民生、维护民利。在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监督议题的数量;通过审议政府议案和报告,批准政府贷款2.2亿元,对沿江大道、五柳公园、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等一批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进行了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的决定,对10处700公顷的规划绿地实施了永久性保护;要求政府关闭了绿源造纸厂等10家污染企业,为建设滨江宜居城市奠定了基础。通过落实内保条例、禁毒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政府投资300万元,建成了控制主要街面的“天眼工程”,督促65%的单位安装了监控设备,全市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在今年的监督计划中,常委会把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通村公路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等专项工作作为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纳入了审议议题;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殡葬改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了执法检查范围;把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院执行工作等13个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了主任会议视察内容;同时还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教育工作、医疗卫生等工作情况列入了专题调研课题。

二、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一是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各项决议决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前,都事先制订详细的调查、检查、视察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向社会进行公布。在调查、检查、视察活动中,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实地查实情,广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还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活动、代表挂牌履职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活动、走访代表月活动、在人大网上开辟社情民意信箱、组织代表与相关部门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如在“三农”视察中,了解到村级在职干部待遇偏低,部分退职干部生活困难的情况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解决村级干部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市委责成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后认真采纳,每年由市政府拿出100万元解决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在职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解除了村级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是完善民主审议机制,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为了使会议审议发言有充分准备,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议程预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议程先行调查研究,提前一周将会议材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阅,同时还建立了专项调查、检查前的学法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进行集中辅导培训,使其在审议发言时能抓住要害,依法有据。会议期间,安排充足的时间分组进行审议,要求常委会各位领导带头发言,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必须发言,参加调查人员重点发言,每组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集中发言,力求做到指出问题客观公正、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三是完善监督情况公开机制,延伸监督工作链条。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常委会监督议题、实施和落实情况的公开工作,及时将监督工作计划、半年及全年监督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及时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以寄送资料方式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在人大网上向社会进行公布,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落实。通过召开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将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和“一府两院”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促使“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履行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定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今年6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通报了上半年的监督工作情况,交办了常委会在开展监督、调查研究、走访代表、接待来信来访中收集整理的18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分解到各位副市长和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是完善民主测评机制,综合运用测评结果。从去年开始,正式开展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进行审议,提出评议意见,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今年共对“一府两院”7个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评议,市政府认真落实评议意见,推进了专项工作的开展。去年下半年,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评议结果及评议意见印发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后,引起了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及时成立了备用水源建设领导小组,开展了“城市备用水源”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实施了取水口和城区部分管网铺设工程。同时,常委会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评议,作为加强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来抓。每年人代会期间都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双管部门和垂管部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方面工作进行测评,有力促进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今年人代会上,常委会组织全体人大代表对市政府22个组成部门进行了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全体人大代表进行了通报。对测评满意度靠后的3个部门,常委会认真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不足,明确整改措施,促进其更好地科学履职、依法行政。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将测评结果运用于评先表优、干部管理使用等方面,支持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善制度建设机制,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先后修改和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10多项工作制度和办法,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先后两次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在今年4月常委会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对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时间、材料、程序以及登记、分送、初审及审查意见的交办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市政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三、加强跟踪督办,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的同时,加强了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跟踪督办,促进了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上下功夫。一方面注重通过报纸、电视台、网、人大网站以及专刊专栏、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展现人大工作成效,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和开展监督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人大意识,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人大的各项监督。人大监督的意识在社会各界得到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意见》,建立了分管市长直接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市直14个部门聘请人大代表为行风监督员。在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的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中,各位副市长都主动参加了人大代表建议专题督办会。今年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数比去年增加50%,代表建议落实率达到了60.1%。人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逐渐增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