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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制度

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农村进步和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为主,交通部门负总责,乡镇政府配合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县交通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省、市计划,编制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2、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3、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引进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第七条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由农村公路管理局指导和考核。乡镇公路管理所的具体职责是:

1、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行业管理;

2、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

3、配合支持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4、拟定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对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指导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目标与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分级管理、健全体制、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指导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投标养护,分项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把农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三个结合:即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

一、县公路实行路基、路面养护专业化。养护工作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竞标,择优选用。日常养护由专业养护队进行专业化养护,并逐步推向市场。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二、乡公路日常养护根据路况实际划分成若干个养护标段,

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养护。也可在公路沿线招聘养路专业户以段承包进行养护。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采取招投标的办法,面向社会,择优选用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三、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

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局编制,县交通局审核,报市交通局审批。由农村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后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予以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局编制;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统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报县交通局审核,报请市交通局批准,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组织招投标。

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周期性改建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量较大的县、乡公路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周期性改建,统筹危险桥涵治理、超龄路段改造、文明路段建设工作,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大中修工程、周期性建设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单项优良率必须达到50%以上。

第十二条为充分调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路员工的积极性,各乡镇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县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应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勾。

县乡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市交通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县乡两级交通管理机构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未完成养护目标和任务养护质量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或单位,酌情扣减养护补助并通报批评;对因领导责任导致公路失修,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及取水、用地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公路养护人员在县政府、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划定的区域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是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经常性工作。在检查评定过程中,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制定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交通局主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任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公路管理局的指导。

第十八条县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

第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占用、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五章公路绿化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绿化、美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县交通部门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绿化工程,应逐年计划,逐年实施。栽植前可聘请有相应资职的技术人员,按照公路工程绿化标准进行设计。绿化、美化公路的标准应是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花卉绿草结合,实行立体栽植,做到树下有花,花下有绿,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把公路沿线和镇街道建成景色宜人的绿色长廊。

第二十二条行道树应栽植在公路两侧边沟外,急弯内侧、桥头、平交道口中,不得栽植乔木,保证行车视线良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美化,由公路管理所在乡镇、村组织沿线村民按照公路等级绿化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路行道树按照谁栽谁有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者,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养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补助;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县级财政从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收入和交通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等来源中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省、市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县财政局、交通局和农村公路管理局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七条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高度负责,严禁转借、挪用或截留。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挪用资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