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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考核,是指对企业班车客运经营一年内的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考核分类和成绩

第五条年度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对已评定的企业班车客运资质等级进行年度考核(以下简称“资质考核”)。

(二)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进行年度考核(以下简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六条年度考核采用《*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见附件一的《*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报告》),分五项进行,即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及加分项目。

(一)资质考核依据考核表第一项,对企业当年度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设施、资产规模、经营效益、企业资历、人员素质、企业管理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本项共分十五小项,均采用“合格”或“不合格”方式考核,全部小项合格,本项方为合格。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考核表第二至五项,对企业当年度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及有关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其中第二、三项各500分,第四项1000分,第五项100分。

第七条成绩分类

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标准为:

(一)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资质考核合格;

(2)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

①第二、三项各得350分及以上;

②第四项得700分以上,并且一票否决的项目全部合格。

(二)优秀

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地级市为单位,各市将辖区内考核合格的所有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10%的比例选取排名靠前的确定为本市优秀档次的企业。

(三)不合格

除合格、优秀外,其余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四)无资质的企业,资质考核项视为合格

第八条年度考核是对企业实施行业年审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行业年审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企业与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考核

设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企业本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经营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企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考核,然后由企业注册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确定企业年度考核成绩。

企业分公司不需进行资质考核,全部子公司资质考核均合格,企业的资质考核方为合格。企业有30%及以上子、分公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为该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章考核组织

第十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年度考核机构,负责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机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数应是7人及以上的单数。

(一)道路运政管理部门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管理等的人员;

(二)企业代表(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班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中介机构人员;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

(五)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考核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权限。

(一)一级企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省交通厅认定;

(二)二、三级企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四级及以下企业及无资质企业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重新作出考核决定。

第五章考核程序和资料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和统计资料的期限以当年一至十二月为准,考核时间为次年的三至六月。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自查,并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年度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和自评书面总结;

(二)本公司、子公司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合格资料一览表;

(三)本公司、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各子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及其投资比例(所占股份)证明(由工商部门出具);

(五)经政府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资产和年度财务报告或经注册(经营)地财税部门审核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

(六)企业经营线路(牌)明细表。

同时,企业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各种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行车里程,安全事故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用作考核机构查核。

第十五条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主管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递交齐全、有效的资料给考核机构评审。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通过采用评审企业自报材料、到企业实地查看和调阅有关资料及进行实地询问调查等方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于考核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连同有关材料报授权其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三级及以上企业考核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七条负责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核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审。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核资料形成最终考核报告存档保存三年;应将年度考核结果加盖专用章(见附件二),记录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相应栏中。

第六章考核成绩与行业年审、资质等级的变更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者,第二、三年可免考核。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合格者,第三年可免考核。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需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线路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经考核机关检查合格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经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属资质考核不合格的,将按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满一年,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且年度考核达到以下成绩之一的,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由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重新评定企业资质等级。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被降级的企业,从降级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恢复原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全部按降级后的经营资质等级调整其经营线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不申报年度考核的,不予行业年审。

第二十五条在考核过程中,企业不能如实填报有关资料或不接受现场检查、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其重新考核,并取消其参加线路招投标活动的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级。

第二十六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