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灾害核查暂行办法

灾害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洪涝灾害统计工作,建立洪涝灾害核查制度,确保洪涝灾情迅速准确地上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核灾制度,成立洪涝灾害核查工作组,由防汛部门牵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及时核实修正上报的灾情数字。

第三条、按照国家防总颁发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统计,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财产等。

第四条、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部门根据社会经济资料和受灾范围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统计分析,确定灾情,在三日内上报。灾情平稳后,从乡镇一级开始,对灾情数字逐项核实,修正后上报。省、市、县各级核灾工作组要根据灾情,选取典型进行实地调查,在灾害发生十日内完成灾情核实修正工作并逐级上报。

第五条、核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灾情报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核查的范围(包括受灾地区、统计项目等)。

(二)实地抽样调查:

1.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耕地面积、播种面积、作物构成及分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作物生长期;

(2)人口情况(总人口及分布)、家庭财产情况(包括家庭生产资料);

(3)工业、交通、供电、通信、水利设施以及城镇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固定资产;

(4)国内生产总值及工业、农业和其它行业的分类生产以上各类情况可以参考当地上一年度的统计资料。

2.了解本次灾害的基本情况及过程,主要包括:

(1)雨情:降雨时段、降雨量分布、相应频率等;

(2)水情:洪水发生时间、流量、水位、相应频率等;

(3)受灾类型:堤坝决口、漫溢、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

(4)受灾范围:洪水淹没范围、淹没水深(平均和最大)、淹没时间等;

(5)本次灾害可能影响的后续时段。

3.选出重点的乡村、城镇和有关重点单位、工程,根据(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励规定的统计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

(2)人口、城镇、乡村的受灾情况和房屋损坏情况;

(3)各有关行业和水利设施的受灾损失情况;

(4)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当地进行灾害统计的程序和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方法。

(三)灾情的核实:

1.对调查结果和当地上报灾情以及社会经济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2.分析统计和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

3.核减灾情数字中不合理成分,重新认定灾情。

第六条、各级防汛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实灾情数据,由防汛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第七条、各省都要制定全省统一或者分地区的损失计算标准。按照国家防办下发的<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暂行规定)中的要求,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县以上防汛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灾情统计和调查核实工作。统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灾情统计要严格领导签批制度,上报的灾情数字一定要真实,发现弄虚作假、人为夸大灾情的现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